第--章商业银行法优秀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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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 3 章,商业银行法,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该能够了解商业银行的概念、特征以及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知晓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能和业务范围,重点掌握商业银行关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的法律规定,明确商业银行业的设立、接管、解散、破产、终止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在此基础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商业银行法概述,对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贷款的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本章主要内容,3.1 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商业银行的特征及职能,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返回,3.1.1,商业银行法的概念,1),商业银行的概念,:,所谓,商业银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1,),商业银行法的概念,所谓商业银行法是规定商业银行设立、变更、终止、组织机构、业务范围及其基本业务规定的法律规范总称。,(,2,),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其对哪些金融机构的哪些活动有法律约束力,概括起来,本法适用如下金融机构的活动:,商业银行业银行。,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的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结算业务。,返回,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管理制度,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原则。,银监会在监督清算过程中,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商业银行的设立:,(1)按照贷款方式来分类,对存款人的保护,商业银行法第46条第2款对拆借资金的来源做出了规定:“拆出资金限于交足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和归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1)按照贷款期限来分类,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存贷款比例 :,单位存款的保护,1)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破产的条件:,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债权人或银行自己申请,并经银监会同意,(本案例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引自最高人民法院网),3.1.2,商业银行的特征及职能,1),商业银行的特征,:,(,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2,)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的特殊企业,(3)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2),商业银行的职能:,(1)信用中介职能,(2)支付中介职能,(3)信用创造职能,(4),金融服务职能,返回,3.1.3,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1),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管理制度,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1),符合商业银行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商业银行法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1.3,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1),提出申请,(,2,),填写正式申请表,申请人应当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章程草案;,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3.1.3,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有关资料;,经营方针和计划;,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的资料;,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3,),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3.1.3,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所谓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其正常经营,并执行其意志而设立的有关机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返回,3.1.4,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1),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三性”原则。,(1)自主经营,(2)自担风险、自负盈亏,(3)自我约束,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返回,3.1.5,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3.1.5,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返回,3.2 对存款人的保护,对储蓄存款的保护,单位存款的保护,存款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存人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款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在存款关系中,存款人是债权人,依法享有存款资金本息的请求权;银行是债务人,负有依法按期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存款按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存款。,返回,3.2.1,对储蓄存款的保护,1)储蓄的概念:,储蓄,是指个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人储蓄机构,并由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它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2)储蓄的基本原则,:,(1)存款自愿原则,(2)取款自由原则,(3)存款有息原则,(4)为储户保密原则,3.2.1,对储蓄存款的保护,3)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返回,3.2.2,单位存款的保护,1),单位存款的概念,:,单位存款,是指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将其所有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存人银行的法律行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单位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存款的保护做了明确的规定。,2),单位存款保护,:,各单位在银行存款的所有权属于该单位,存款单位在法律上享有自主支配使用的权,因此,商业银行为保障存款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必须依法对单存款进行保护。,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法律规定,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条件和程序,返回,3.3 商业银行贷款的法律制度,贷款的原则及种类,贷款的审查制度、期限与利率,贷款的禁止性规定,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最基本的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盈利的主要途径。它反映了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之债是合同之债,贷款人是债权人,借款人是债务人。,返回,3.3.1,贷款的原则及种类,1),贷款的原则:,(1)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2,)遵循国家产业政策指导的原则,(1)按照贷款方式来分类,2),贷款的种类:,(1)按照贷款期限来分类,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3.3.1,贷款的原则及种类,2),贷款的种类:,(2)按照贷款期限来分类,短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多数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其利率较其他的贷款为高。,中期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多数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和重大设备改造,其利率比短期贷款为低。,长期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主要用于大型工程、重点工程、对外援助等项目的投资,其利率在三种期限的贷款中最低。,3.3.1,贷款的原则及种类,2),贷款的种类:,(3)按照贷款的性质来分类,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返回,3.3.2,贷款的审查制度、期限与利率,1),贷款的审查制度:,为了保证信贷资产的质量,商业银行在贷款之初,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1),借款用途,(2),偿还能力,(3)还款方式,在确定贷款的期限时,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双方商定后,明确地记载在借款合同中。其中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有必要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以利于银监会监管资金的流向及安全;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之日为止,2),贷款的期限:,3.3.2,贷款的审查制度、期限与利率,贷款利息是借款人生产或者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借款利率的高低对借款人的成本核算具有重要影响。,贷款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等又决定了他不是一个能够实现充分竞争的市场,需要政府的适度介入,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其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和市场供求状况,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存款利率也是如此。,3),贷款的期限:,返回,3.3.3,贷款的禁止性规定,1),向关系人发放贷款:,所谓商业银行的关系人,是指与商业银行有着利害关系的人,他可以凭借这种利害关系或者特殊身份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或者管理活动,(,1,)禁止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2),强令性贷款和担保,返回,3.3.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1),资本充足率:,所谓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是指以商业银行的资本及其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及结构。它是以一定的指标来监测的。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指标主要有资本充足率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资产流动性比例指标、单个贷款比例指标等。具体规定如下:,所谓资本充足率,是指其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与有风险的资本之和的比例。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这一规定要求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应当保持充足的资本金,以确保贷款一旦发生风险、造成损失,能够得到及时的弥补,进而起到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公众对商业银行的信任。,3.3.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制度,3)资产流动性比例,:,2)存贷款比例,:,存贷款比例,是指商业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金融机构为资产的增长筹集资金和履行合同承诺、支付到期债务的能力,也就是通常说的,商业银行在不发生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对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的限制是为了防范贷款风险而设置的指标。,4),对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5),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返回,3.4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商业银行接管,商业银行解散,商业银行破产,商业银行终止,返回,3.4.1,商业银行接管,所谓商业银行的接管,是指商业银行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其采取接管措施促使其正常经营,以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利益。,(1)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商业银行接管的条件和目的:,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信用危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商业银行不能应付存款人的提款、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同业拒绝拆借资金、原客户和市场普遍拒绝其提供的服务。,3.4.1,商业银行接管,(,)商业银行接管的目的,商业银行接管是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商业银行接管的程序:,(,)商业银行接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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