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背景下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督管理课件

上传人:陈** 文档编号:251917927 上传时间:2024-11-11 格式:PPT 页数:46 大小:14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消防法》背景下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督管理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46页
新《消防法》背景下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督管理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46页
新《消防法》背景下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督管理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4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新,消防法,背景下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督管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认识和贯彻落实新法中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与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提高消防产品质量,确保消防安全,已经成为消防监督部门乃至全社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一、什么是消防产品,消防产品:,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消防产品的基本属性,1,、使用功能的专一性,:,专用于(或主要用于)消防工作,2,、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要求集中体现在防火、灭火性能要求,典型的消防产品:火灾探测器、消防水带、灭火器、固定灭火系统、防火门窗、消防车、消防枪炮、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室内外消火栓、水泵结合器、防火堵(涂)料等等,消防产品的基本属性(续),需要重视的有关问题:,许多工业产品尽管不属于消防产品的范畴,但消防安全法规、标准明确规定了其本身应具备的防火(或阻燃)效能,如:电线、电缆、建材类产品在特定场所使用时的防火或阻燃性能要求,使用上述产品,必须符合有关法规、标准对消防安全性能的强制性规定,授课内容,新修订的,消防法,中,涉及消防产品管理要求的主要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及第七十一条(部分内容)等,重点阐述: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九条,二、消防产品的质量要求与判定依据,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核心要求,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符合行业标准,1,、产品的设计、制造与使用功能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对产品的结构、规格、性能要求、判定准则、试验方法等内容所作的技术规定,这些规定是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主要依据。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这里阐述的“标准”既包括产品生产环节的设计、制造标准,也包括在产品流通、尤其是使用环节的有关储存、设置、安装、验证、维护维修及管理标准等等,2,、产品的生产与使用过程均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强制性要求,不得存在对人身、财产及环境等方面的危害性因素,消防产品的生产与使用必须遵循保障人身健康、环境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实施条例,此类强制性规定一般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形式或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体、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执行,如:国家需要控制的特殊材料或有毒副作用材料的质量标准及使用规定,产品设计、生产、储存、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中的安全、卫生要求等等,三、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1,、什么是强制性认证制度,WTO/TBT,(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原则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国政府必须在运行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保证成员国之间的贸易自由化(特殊性质的产品、服务,如军火生产、放射性物质使用等除外),政府不得干预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各相关方的行为(生产、销售、服务等等),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世贸组织成员国可以采取强制性的、被世贸规则允许的技术性措施来保证产品质量,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法规性的合格评定制度,是世贸组织唯一承认的技术性措施保障制度。其宗旨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2,、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依法实行强制性认证的目的,提高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政府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具体体现,合理利用,WTO/TBT,规则,有效利用政府干预及正常的技术壁垒手段,保护民族产业,3,、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实施要求,具有法定资质的,指定认证机构,根据有关认证规则受理认证申请,安排必要的检查、检验和评价,颁发认证证书并对获得认证的产品实施跟踪调查,有关政府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对目录内的获证产品进行监督,有效防范未经获证的产品或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产品出厂、进口、销售及使用,制订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市场准入规则的基本要求:,(,1,)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WTO/TBT,协议的符合性,(,2,)安全性能、对人身安全及环境的影响或潜在影响,(,3,)国内产业结构的现状以及国内外影响因素,(,4,)产品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合格评定方法与认证资源状况,(,5,)其他,3,、技术鉴定制度,为推动消防产业的可持续发展,鼓励自主创新和技术升级,必须规定新研制的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即: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什么是新产品:,采用确系从未出现过的、首创性的化学合成物质及衍生物制造的产品,在产品的关键设计、材料、制造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进,产品的关键性能(如防火灭火功能、储存性能、应用范围等)与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有重大突破或提高,可推动相关领域技术进步的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进行技术鉴定的目的,是在保证社会公共安全、环境安全等基本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对新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水平、社会经济效益及市场前景进行客观评价;对其使用范围及设计、应用要求提出科学、合理的规定;有关鉴定结论既是新产品开发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也是正式生产的依据,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的技术鉴定原则上应包括样机(样品)试制鉴定、定型鉴定、试产(投产)鉴定三方面的内容,实施技术鉴定的基本条件:,(,1,)产品的设计、制造及使用标准必须经过基于安全、卫生强制性要求基础上的技术评估。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及产品的主要制造过程、使用过程不得对人身和环境产生危害作用;对于确因使用功能要求可能产生或潜在对人身和环境危害源的,其可能导致的后果必须在安全、卫生强制性要求限定的范围之内,(,2,)样机(样品)的设计合理、制造精良、性能先进、能投入试产,并有应用前景,(,3,)工艺技术文件齐全。具备正式投产必需的工艺规程、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工装、检测等手段,(,4,)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制造标准、使用标准的要求,(,5,)试产的原始记录齐全,数据可靠,(,6,)试用产品达到设计规定或用户要求的技术、经济指标,用户反映良好,四、消防产品质量信息的公布,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将获得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质量状况作为政府信息,通过权威发布途径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既体现了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法获取消防产品质量状况的原则要求;也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服务作用的需要,消防产品的质量事关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消防产品获得市场准入的情况、产品的使用情况及有关监督检查的情况等重要的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过权威发布途径向社会公布,必须准确、科学、全面的反映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维护维修、验收等方面的质量状况及各有关方面对消防产品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消防产品质量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有:,(,1,)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生产单位名称,产品类别及规格型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颁发日期或技术鉴定日期,准入产品的一致性描述,重大设计变更或生产能力改变后的确认信息、关键原材料及元器件的变更确认信息等,(,2,)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信息,至少包括:认证机构或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信息、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监督检验信息,(,3,)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其生产者的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的查处、整改信息,(,4,)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或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导致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后,对相关证书、责任单位、责任人等实施处理的信息,(,5,)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规定公布的其他信息,五、市场准入制度的具体实施安排,1,积极稳健的推动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计划在两年的时间内,基本完成型式认可及强制检验产品的转化工作,2,过渡期内原型式认可证书、强制检验报告以及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发布的有关质量信息都是此类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监督依据,并具有唯一性,六、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予以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1,、明确职责,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原则,企业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监督,消防部门监管领域,产品使用环节,2,、使用领域内存在的典型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建筑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建筑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使用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面临的现实问题:,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消防产品生产及使用特性的重大变异,传统意义上对一般工业产品在生产领域、流通领域、使用领域的明显划分实际上对众多的消防产品并不适用,典型例证:,占,80%,以上的消防产品没有明显的库存环节,基本上是以销定产,有的甚至将产品的生产的最后一套工序直接安排在使用领域,因此,在生产和流通领域里执法的对象范围很窄,大多数消防产品的实际应该重点关注的监督环节是在使用领域,使用领域执法的难度最大,消防部门面临着产品的来源不清,责任者和责任承担单位无法确定,导致监督执法不能到位,3,、监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库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