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司法与媒体(“司法”文档)共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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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7/2009,#,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媒体所表达的,是某一个时期群众的看法。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才是最根本的民意,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所以,法院在审判中,可以适当考虑当下舆论,但更应该遵守的是根本的民意法律,从而保持自己在审判中的独立性。没有独立性,群众有了案件都去寻求媒体帮助,对法律尊严将产生巨大的破坏,想形成良性互动便很难了。”,中山大学教授黄建武,回顾:,“艳贪案”中的“媒体审判”,陈荣杰10年扳倒蒋艳萍 媒体先审判法律怎么办.doc,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从现代社会的组织构架来看,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丰富内容,对于媒体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而现代媒体所拥有的信息传播力量、广泛社会影响、舆论监督作用,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忽视媒体的作用。,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媒体对逐步演进的司法改革的报道,回应了公众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要求和愿望,推动了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和深化;媒体对法院业绩的传播,树立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和权威,弘扬了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和理念。,首席大法官肖扬“解读”司法与媒体关系,司法与媒体区别:,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要对事实进行筛选,司法裁判依据事实必须全面;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首席大法官肖扬“解读”司法与媒体关系,实践中,司法部门向媒体提供的司法活动信息,通过媒体的广泛传播,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满足了公众的知情权;,一、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才是最根本的民意,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艳贪案”中的“媒体审判”,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如何处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首席大法官肖扬“解读”司法与媒体关系,“媒体对自己的社会价值越来越清楚,法院也渐渐明了应该怎样和代表民意的媒体打交道,大家逐渐划清自己的边界在哪。,所以,法院在审判中,可以适当考虑当下舆论,但更应该遵守的是根本的民意法律,从而保持自己在审判中的独立性。,当前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的问题:,中山大学教授黄建武,从现代社会的组织构架来看,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而法律本身所代表的,才是最根本的民意,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一、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陈荣杰10年扳倒蒋艳萍 媒体先审判法律怎么办.,如何处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首席大法官肖扬“解读”司法与媒体关系,司法实践所衍生、引发的事件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艳贪案”中的“媒体审判”,“艳贪案”中的“媒体审判”,在此基础上,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通过媒体来实现,而法院又可以通过媒体让群众知道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司法能力,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既实现了媒体的监督,又树立了司法权威。,“艳贪案”中的“媒体审判”,当前司法与媒体之间存在的问题:,一、有些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思想上对传媒监督还有一种抵触情绪,认为传媒介入就是找茬儿、挑刺儿、帮倒忙,设置种种障碍限制记者的采访,这种认识和做法与现在国家强调的公开审判、司法公正和舆论监督不相协调。,二、司法程序不规范、不合法,妨碍了传媒监督作用的发挥,如实践中还存在应当公开审判而未真正公开或公开不够的现象,这使传媒监督客观上受到很大限制。,五、传媒监督忽视司法的特性和规律,“越位”现象比较突出。有的报道案件忽视法官在当事人之间不偏不倚的中立角色,明显倾向于一方当事人,有的对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乱加评论,甚至冒下结论,干扰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影响司法公正。现在发展起来的网络媒体,干扰尤甚。,据人民法院报,关于“媒体审判”,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doc,如何处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司法与媒体的复杂关系与简单关系.doc,“媒体对自己的社会价值越来越清楚,法院也渐渐明了应该怎样和代表民意的媒体打交道,大家逐渐划清自己的边界在哪。在此基础上,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可以通过媒体来实现,而法院又可以通过媒体让群众知道司法权威和法院的司法能力,这样就可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既实现了媒体的监督,又树立了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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