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外资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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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中,注意掌握:见教材第,148,页。第,3,项物资采购权: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市场或在国际市场购买所需要的原材料。第,5,项外汇收入使用权: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外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分为四大类: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注意这几类互为干扰。(一)鼓励类外投资投资项目:见教材第,149,页。考生应当注意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投资的,通常投资额大,回收期长,有关方面会适当扩大其经营范围,以体现对外商投资的鼓励。(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常与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结合出多选题。见教材第,149,页,其中第(,2,)(,3,)(,4,)项比较容易出现在选择题中。(三)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第(,2,)(,3,)(,5,)项比较重要,考生注意掌握。(四)允许类外商投资的项目(判断题),1,、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2,、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一)并购形式包括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股权并购是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购的形式包括:,1,、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再并购。,2,、先并购,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循的原则,1,、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2,、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控股或相对控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1,、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就此向商务部报批。,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承继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资产并购的,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承继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4,、并购当事人应当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1,、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境内公司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该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并购后所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原境内公司注册资本与增资之和。(了解),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选择题,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期限,1,、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收益。,2,、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他部分应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3,、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支付期限,考生应注意是存量资金部分还新增资部分。如果是存量部分,适用收购的出资期限;新增资部分,适用普通的出资期限:一次缴清的,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支付的,首次支付期限是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根据注册资本情况适用不同的期限。,4,、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低于,25%,的,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或该境内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应该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依法决定批或不批。投资者收到批准证书的,自收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领取外资企业营业执照。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在企业成立前,不得以该资产开展经营活动。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收到申请文件,发现其没有管辖权,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文件送至有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反垄断审查(重点与难点,通常为多选题,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选择题),(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上述所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3,、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多选题),(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二)设立合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三)办理工商登记合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后,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重点),一)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多选题),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二)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重点),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上面的数轴可以与外资并购部分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表对比学习:,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一)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境内利润再投资的除外。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2,)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3,)外国合营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报审批机关批准。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作价金额应当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合营各方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向合营企业认缴的出资,必须是合营者自己所有的现金、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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