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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引言:,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为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是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坚持和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保险的职能、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地发展,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保险基本原则,近 因 原 则,最大诚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是重点,近因原则是难点。,.,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而一旦保险标的受损,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1.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为法律所认可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2.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各国保险法,都有对投保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也就是说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其所与保险人签定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因此依照保险利益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合同的成立),投保人以不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不属于保险利益限度内的额外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了界线,(2)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3)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的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的保险利益。,(3)负有经济责任的财产保管人的保险利益。,(4)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2.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所以,因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需支付损害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责任保险险种划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1)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医院、商店、旅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3)各类专业人员,如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负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怃恤费等而具有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心义务人能否履约、守信时,义务方因权利人对其信誉怀疑存在保险利益。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出口方对进口方支付能力的信用,合同权利方对义务方的履约信用等都具有保险利益。,.,4.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l)为自己投保。,(2)为配偶及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3)为他人投保。,.,1982年在英国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伦敦一名叫马丁鲁滨逊的出版商,向伦敦劳合社保险组织投保了苏共总书记安德罗波夫的生命和任期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如果安德罗波夫在1984年6月以前死亡、辞职或被驱赶下台,赔偿马丁鲁滨逊22500英镑。这个异国的出版商与安氏素昧平生,毫无瓜葛,他为什么可以替安氏投保呢?,.,原因是马丁鲁滨逊当时正在准备出版一本名为安德罗波夫在台上的书,如果安氏在政治舞台上提前引退,或其他原因而下台,必然会影响到该书发行的商业利益,这样,安氏下台就对他具有可保利益了。为了保障他的利益,马丁先生交了4700英镑的保险费,投保了这一世间罕见的保险。1984年2月9日,安德罗波夫逝世,马丁先生获得了劳合社保险组织的足额赔偿。,.,三、保险利益的时效、转移与消灭,1.保险利益的时效,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险利益。,.,在,人身保险,中,由于保险期限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即使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因离异、雇佣合同解除或其他原因而丧失保险利益,也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人仍担负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的责任。,.,2.保险利益的转移,(1)保险利益转移的含义,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其投保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所有人如果将财产所有权转让他人,作为原所有权人来讲,由于其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因而失去了保险利益。,.,作为新的财产所有权人,其与保险人并没有合同关系,原保险合同应当终止,新的所有权人再就该财产重新投保。但在保险业务习惯中,法律往往承认新的财产所有人可以自动取代原投保人的地位,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勿需重新投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作保险利益转移。,.,(2)保险利益转移的原因,继 承,让 与,破 产,.,3.保险利益消灭,在,财产保险,方面,保险标的灭失,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方面,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死等均构成保险利益消灭。,.,阅读资料,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2003 年 8 月李某从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2003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2004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要求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导致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根据担保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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