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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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社会保险法培训,第一部分 概 述,一、主法宗旨,1.,规范社会保险关系。,2.,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3.,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三、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对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四、社会保险的特点,社会共济:按照大数法则,建立社保基金实行互助共济,责任分担:个人、用人单位、国家共同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政府主导:强制性,国家通过立法、政府组织实施,并监督。,五、国家(政府)的责任,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与必要的经费支持。,2.,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与补贴。,3.,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4.,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5.,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六、参保单位和个人权利与义务,(一)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用人单位单位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三是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1.,个人有以下主要权利:一是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2.,个人有以下主要义务:一是缴费义务;二是登记义务,(三)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一是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二是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是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七、,社会保险经办的主要内容,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征收保险费,3.,管理和运营社保基金,4.,记录参保人社保权益,5.,受托代表参保人员与医疗、康复机构和药品供应商进行谈判,,购买医疗、康复服务,。,6.,支付社保待遇,7.,开展社保社会化管理服务及社会保险咨询服务,八、社会会保险基金的性质,1.,属于专项资金、专项存储、专款专用。,2.,缴费义务人的,“养命钱”、“救命钱”。,3.,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挪用。,九、社会保险监督体系,(一)监督体系,1.,人大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利机关的常设机构,是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最具权威、最有法律效力的监督。,2.,行政监督: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监督财政审计监督。,3.,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监督委员,。,(二)监督机构,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中央一级(人社部),2.,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省市一级(省市自治区人社厅局),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地市一级(地级市区地市区人社局),第二部分 社会保险有关法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一、概念,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具有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制度模式和基金组成(第十一条),制度模式:统账结合,基金组成: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主要来源),三、覆盖范围,1.,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3.,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4.,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5.,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四、缴费标准(第十二条),单位缴纳: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费,记入统筹基金。,基金组成:本人工资的比例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五、享受待遇的条件,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可以缴费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调整机制(第十八条),六、遗属和伤残待遇,1.,参保人死亡(非工伤):遗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2.,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七、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第十九章),(一)跨统筹地区就业(前提)。,(二)保险关系转移,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三)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四)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1.,分段计算:按各统筹地区的办法分别计算养老待遇。,2.,统一支付:确定一个领取地统一支付。,领取地确定:,.,缴费关系在户籍地,户籍地领取。,.,缴费关系不在户籍地,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满,10,年,保险关系地领取。,.,缴费关系不在户籍地,保险关系所在地缴费不,满,10,年,转回到满,10,年的参保地领取。,.,缴费关系不在户籍地,每个参保地都不满,10,年,归集到户籍所在地领取。,基本医疗保险,一、概念,指用人单位、个人、集体组织和政府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筹措)资金,,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在参保人因患病和意外伤害 而就医诊疗时,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其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从而化解和减少参保人因患病引起的经济,风险的社会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项制度覆盖城乡全体居民。,二、适用范围,1.,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2.,无雇工的个体商户、未在用人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缴费标准(,9+1+2+3,),单位缴纳: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费,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个人缴纳:按本人工资的比例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四、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第二十七条),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不再缴,费,继续享受待遇,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累计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国家规定的年限,。,五、医疗费用结算管理(第二十九条),1.,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药店直接结算(持卡结算)。,2.,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六、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形(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工伤保险,一、概念,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形成工伤保险基金,对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职工及相关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适用范围,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雇工的个体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三、工伤保险费率(第三十四条),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可浮动。,四、缴费标准,本单位工资总额,费率,(,个人不缴费,),五、工伤待遇享受条件(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洁、方便。,六、工伤待遇,1.,工伤基金支付的(第三十八条)共,9,项,2.,用人单位支付的(第三十九条)共,3,项,七、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情形,1.,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而不支付的。不偿还,有权追偿。,2.,由于第三人造成工伤,应支付而不支付的。有权追偿。,失业保险,一、概念,指国家为因失业而暂时失去工资收入的社会成员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为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创造条件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适用范围,1.,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2.,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工资总数,比例,个人工资,比例(不建个人账户,只记缴费记录),四、领取失业金的条件(第四十五条),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五、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第四十八条),1.,领取失业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缴纳的费用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程序(第五十条),1.,由其失业前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用人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告知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3.,职工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等材料,及时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4.,失业人员持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5.,领取失业保险金。,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生育保险,一、概念,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终端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二、适用范围,1.,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常住户口),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常住户口),3.,持,北京工作居住证,的外埠职工,4.,机关事业单位,三、缴费标准,用人单位工资总数,比例(个人不缴费),四、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费征缴,一、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第五十七条),(一)、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机构,1,、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2,、社会保险登记的程序。(,1,)用人单位提供材料: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复印件并审核;(,3,)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证,件;(,4,)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的期限为,15,日内。,3.,社会保险登记事项: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三)、社会保险登记的变更和注销。,1.,用人单位出现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的情况,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手续,2.,变更、注销、终止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应当在,30,日内办理。,(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保险登记工作中的配合义务。一是从对用人单位管理的角度来看,工商、编办和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二是从对参保人员管理的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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