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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CF,正版可修改,PPT,(中职)电子商务法-第五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ppt课件,第五章,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案例摘自(,2017,)京,03,民终,1230,号,2014,年,10,月,29,日,段某某在亚马逊网下单购买了,1,台“,ECOVACS,科沃斯智能家用扫地机战斧,CEN360”,,单价,94,元,付款方式为在线付款。亚马逊网站的所有者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卓越公司”)回复邮件称:已经收到订单,确定了预计送达商品的时间,但有可能由于商品缺货等原因无法发货。同时也说明邮件仅确认收到订单,并不代表接受订单,只有发出发货确认的邮件双方之间的合同才成立。在诉讼中,世纪卓越公司称将扫地机的价格标注为,94,元系操作错误,此价格并非扫地机的真实售价。,2014,年,11,月,3,日,亚马逊网站给段某某的电子邮箱发送邮件称:“由于缺货,将无法满足您对商品的订购意向;如果您就该商品已经完成付款,相应款项将退至您的亚马逊账户余额或原支付卡中。”世纪卓越公司已将相应的货款退回给段某某。段某某不服向法院起诉。,2015,年,12,月,21,日,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向段某某开具了律师费发票,金额为,3000,元。,在诉讼中,双方认可,ECOVACS,科沃斯智能家用扫地机战斧,CEN360,在本次价格变动之前的售价为,949,元。另查,消费者在亚马逊网站购物时,进入登录页面,输入邮箱地址或手机号码及密码,使用条件以链接按钮形式出现在登录按钮下方,消费者将选中商品放入购物车,填写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信息后继续进入检查订单页面,“检查订单”以加粗加大字体出现在页面最上端,下面普通字体载明“当您选择了我们的商品和服务,即表示您已经接受了亚马逊的隐私声明、使用条件;您点击订单确认按钮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以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我们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商品已发货之后,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该页面对产品型号、订购数量、送货地址、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了字体加粗加黑处理。随后消费者点击提交订单按钮,购买成功。在整个购买过程,使用条件和隐私声明均以普通字体的链接按钮形式出现在页面最下端;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可以在商品未从库房发出前取消商品或订单。,亚马逊网站中公布的“使用条件”载明:“如果您在本网站访问或购物,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使用移动应用或软件,您便接受了以下使用条件;使用本网站服务即表明您同意使用条件,请仔细阅读这些使用条件。”使用条件中关于合同缔结条款中约定:“如果您通过本网站订购商品,本网站上展示的商品和价格等信息仅仅是要约邀请,您的订单将成为订购商品的要约。收到您的订单后,我们将向您发送电子邮件或短信确认我们已收到您的订单,其中载明订单的细节,但该确认不代表我们接受您的订单。只有当我们向您发出发货确认的电子邮件或短信,通知您我们将您订购的商品发出时,才构成我们对您的订单的接受,我们和您之间的订购合同才成立。”“价格”部分约定:“对于由亚马逊销售的商品,直到您发出订单并经我们确认发货,我们才能确认该商品的销售价格;尽管我们尽最大的努力确保本网站上商品价格的准确性,我们的商品目录里的一小部分商品可能偶尔会有定价错误;如果某一商品的正确定价应高于我们的网站定价,我们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发货前联系您或咨询您的意见,或者取消您的订单并通知您。”,段某某一审起诉请求:判令世纪卓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要求世纪卓越公司赔偿快递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1,元;要求世纪卓越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元;要求世纪卓越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在一审庭审中,段某某称如果法院认定合同没有成立,则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世纪卓越公司赔偿差价款,855,元,其他请求不变。,导入案例,目 录,CONTENTS,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第三节 电子合同的效力,第四节 电子合同的履行与违约救济,01.,02.,03.,04.,电子合同概述,PART 01,1.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2,电子合同的分类,1.3,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01,02,03,1.,电子合同概述,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目前,电子合同主要通过电子邮件、在线交易系统以及即时通信等网络通信方式订立。,1.1.1,电子合同的概念,1.1.2,电子合同的特征,1.1,电子合同的概念与特征,A,合同订立具体方式的特殊性,B,合同订立的具体过程的一次性,C,合同成立和生效构成条件的功能等同性,D,合同表现形式的非纸面性,E,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复杂性,F,合同的履行和支付的多样性,1.1.2,电子合同的特征,根据电子合同的标的不同,可以将电子合同分为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此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合同的不同标的决定了合同履行与交付规则的区别。,1.2.1,信息产品合同和非信息产品合同,1.2.2,点击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订立的合同与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根据电子合同订立的方式不同,分类意义在于合同成立时间的不同。,1.2.3,电子商务服务合同与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分类标准是根据电子合同的内容是直接产生当事人之间的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交易关系还是为当事人之间的直接电子商务交易关系提供基础和辅助服务,意义在于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1.2,电子合同的分类,电子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是调整通过数据电文等网络信息技术缔结与履行合同而引发的实体性与程序性问题。电子合同法律制度是传统合同法律制度与以电子方式订立合同引发特殊问题的结合,尊重传统合同法发挥作用的同时,对电子方式订立合同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加以调整和规范。,1.3,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为电子合同。,理论上,无论主体是公法主体还是私法主体,只要实施电子行为缔结合同,均应受到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调整。然而,鉴于电子商务法作为商法的定位,宜将电子合同的范围限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电子合同而不包括公法主体缔结的如电子政务合同。,注意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排除适用范围,电子合同的成立,PART 02,2.2,电子合同中的承诺,2.4,确认收讫规则,2.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2.3,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2.,电子合同的成立,A,电子商务广告,B,在线交易中的商品展示,(,1,)通过访问自建网站或网页进行交易,(,2,)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进行交易,2.1.2,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2.1.1,要约的一般原理,A,要约的概念与要件,B,要约的约束力,C,要约的失效,2.1,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要约邀请,2.1.3,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回与撤销,A,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回:应承认要约人的撤回权,B,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销:依据要约的具体方式确认是否有撤销的可能。,A,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B,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保持实质性一致,C,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2.2.1,电子合同中承诺的一般原理,在理论上及合同法立法上,要约、承诺的生效与撤回均遵从一致的规则,这在电子合同中也应该保持规则的一致性。,关于要约撤回的规则当然也应该适用于承诺的撤回,以数据电文发出的承诺可以撤回。,电子商务法,第五十条第二款,2.2.2,电子合同中承诺的撤回与生效,2.2,电子合同中的承诺,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对于确定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以及解决纠纷的准据法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立法一般以承诺发出或到达的地点作为判断合同成立地点的依据。,针对这种情况,,电子商务示范法,以“营业地”、“主要的营业地”和“惯常居住地”为基点,区分了推定收到地点与实际收到地点,我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2.3.1,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2.3.2,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A,不同信息系统间数据格式不兼容或不完全兼容时信息发送或接收的认定,B,点击合同中承诺无法撤回时对消费者的保护,C,双方使用同一信息系统时信息发出与收到的确认,2.3,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一般来说,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明确规定,确认收讫仅仅表明接收人收到电子信息,具有接收回执的效果,并不意味着接收人同意电子信息的内容或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在合同法的理论与立法上,确认收讫通常不被作为承诺来对待。,2.4.2,确认收讫的法律效力,2.1.1,要约的一般原理,确认收讫是指在接收人收到发送的信息时,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过自动交易系统向发送人发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利用确认收讫规则有利于解决信息发出后的不确定问题,以发回的信息来证实信息是否到达以及传递中有无错误和缺漏发生。,2.4,确认收讫规则,2.4.1,确认收讫的概念与价值,电子合同的效力,PART 03,3.1,电子合同的有效要件,3.2,电子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3.3,特殊类型的电子合同,01,02,03,3.,电子合同的效力,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可通过当事人在数据电文中的电子签名、或者,B2C,中消费者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等自然信息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或者在,B2B,中基于企业组织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判断其为法人组织抑或法人的分支机构,实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者是否有充分的授权等。,3.1.1,当事人在订立电子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3.1.2,当事人订立电子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在现实生活中,为防止电子商务环境中可能发生的盗用或冒用他人用户名及密码的行为,必须平衡和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理论界普遍认可以“来源推定”和“显而易见”规则解决这一问题,以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3.1.3,电子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即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中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等内容的,该内容无效。,3.1,电子合同的有效要件,(,1,)自然人电子缔约行为能力的确认与合同效力,(,2,)法人与非法人组织电子合同缔约行为能力的认定与合同效力,3.2.1,电子合同当事人缔约行为能力的认定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3.2.2,效力待定的电子合同,在电子合同中,无论是从必要性还是可行性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交易相对人都既无法也没有必要催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若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则应该主动向电子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撤销通知,否则视为自动接受合同。,(,1,)电子错误下的合同撤销,(,2,)传统撤销事由在电子合同中的运用,3.2.3,可撤销的电子合同,3.2,电子合同效力瑕疵的情形,3.3.3,团购电子合同,3.3.4,代购电子合同,3.3.2,点击合同,3.3.1,自动交易电子合同,3.3,特殊类型的电子合同,第一,电子数据交换,EDI,系统在企业间的应用,即企业运用,EDI,系统,以标准化的格式传输和处理商业文件;第二,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方当事人使用自动交易系统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第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运用自动竞价交易系统提供平台服务。,A,自动交易电子合同的常见情形,B,自动交易电子合同中自动交易系统的法律属性,自动交易系统仅仅是当事人设立的一种智能化工具,其行为即是当事人的行为。因为自动交易系统执行的是设立人编制的程序,反应的是设立人的意志,是当事人意志的延伸。,C,自动交易系统错误的法律后果,如果因自动交易系统发生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故障,导致系统设立人一方与另一方当事人往来的数据电文发生错误,在通知对方当事人之后,发件人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有权撤销该项错误表示。,3.3.1,自动交易电子合同,点击合同是格式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它应符合合同有效的原理和格式合同有效的一般要件。,应结合不同的合同类型判定点击合同的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主动提示的义务。,点击合同效力判定的考量因素,2.1.1,要约的一般原理,(,1,)点击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其条款是定型化的,相对人的意思具有附和性。,(,2,)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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