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看法内容-条据书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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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征求看法内容-条据书信 人力资源_保障部拟定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看法(二)(征求看法稿),于20xx年1月19日向_公开征求看法。征求看法稿共10条,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领取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规定 根据_保险法的规定,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同属于_保险范畴。对于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都有对符合规定的近亲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规定。待遇项目相同,但给付方式有所差别,如何领取待遇更为合适,需要由具体相对人依据自身状况选择领取。如,因具体相对人的年龄与健康状况不同,是领取定期发放的工伤保险供给亲属抚恤金,还是领取一次性发放的基本养老保险抚恤金,在选择上会因人而异。为更好地保障相关当事人的权益,征求看法稿规定: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其中一种_保险遗属待遇。 二、关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职业损害的处理规定 工伤保险是针对职业损害建立的_保障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是工伤保险关系构成的前提。随着劳动者身体健康水平的提高,现实中有一些达到或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在连续工作,当其遭受职业损害后如何保障其权益,始终是_关注的热点。在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的通过工伤保险予以保障,有的通过民事赔偿予以解决。为更好地保障这部分人员工伤保险权益,进一步规范各地做法,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总结地方实践,征求看法稿区分不怜悯况做出了相应规定: 一是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连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人员,适用工伤保险政策,由用人单位依法担当工伤保险责任。 二是对于已经按项目等方式参与了工伤保险的此类人员,聘用单位已担当了参与工伤保险的义务,根据权力义务对等原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三是对于其他聘用人员,根据劳务关系处理,可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妥当处理。(其次条) 三、关于对新发生的费用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对于什么是新发生的费用,很多地方建议对此做出进一步界定,以免责任不清楚。为了妥当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削减争议,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征求看法稿对新发生的费用进行了界定,其内容没有包括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法定待遇项目,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从字面和立法本意上理解,新发生的费用意在时间节点上明确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的各自责任,强调的是参保以后新发生的费用,假如将全部的待遇项目不分时间节点全部纳入,也就不存在新发生的费用了。 二是从法理和促进_公正正义的角度看,不论是制度法规,还是政策规定,都要有利于促进_公正正义,尽量产生主动的_导向。规定没有依法参与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担当相应的违法成本,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以利于有效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假如不做出相应的要求,在政策导向上不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对依法参保的单位也不公正。 四、关于工伤认定问题的规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前题和基础,不论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参与了工伤保险,职工患病事故损害或确认为职业病后,都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七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第十六条明确了三种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实践中,常常消失一些边界条件模糊不清的状况,如,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组织但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事故损害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的问题。为增加工伤保险条例的可操作性,统一对条例的理解和适用,维护法规统一和权威,公正合理地保障工伤保险权益,削减争议和纠纷,征求看法稿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一是职工在参与用人单位要求参与、且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损害的应当视为工作缘由,但参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视为工作缘由。 二是职工因工作缘由驻外,有固定住宅、有明确作息时间,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根据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三是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途,视为上下班途中。 五、关于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相关规定 为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供应便利、快捷、人性化的服务,始终是我们工作的目标和取向。当前我国用工形式和用工主体多样化,许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为便利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和便利工伤职工准时进行工伤认定和享受相关待遇,征求看法稿明确了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参保方面,明确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依法参与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与工伤保险。 在工伤职工认定和享受待遇方面,明确职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并根据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六、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规定 为有效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工伤保险机构职责、解决在认定程序上界定不清引发的冲突,征求看法稿明确了几种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职工由于被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实行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_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缘由造成申请超时限;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 附: 人力资源_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看法(二)(征求看法稿)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养老保险其中一种_保险遗属待遇。 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发生职业损害时,按不怜悯况予以处理: (一)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连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担当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聘用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如聘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其他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可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相关待遇妥当处理。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与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怜悯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工伤康复费、帮助器具配置费、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给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与用人单位要求参与、且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损害的应当视为工作缘由,但参与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视为工作缘由。 五、职工因工作缘由驻外,有固定住宅、有明确作息时间,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根据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途,视为上下班途中。 七、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与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与工伤保险。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参与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的,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与工伤保险。 职工受到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并根据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并根据应参保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一)受不行抗力影响的; (二)职工由于被公安、平安、检察、法院等机关依法实行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 (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_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缘由造成申请超时限的; (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九、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七条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是指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患病事故损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且在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时限内(从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日起算)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尚未做出工伤认定的情形。 十、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_保险行政部门发觉后,可以准时依法予以更正。 本看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看法不全都的,按本看法执行。执行中有重大问题,请准时报告我部。 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安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湖南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及解读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方法全文最新工伤保险条例读后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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