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属于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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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产 属 于 谁 预 习 提 纲1、 财 产 的 分 类 682、 哪 些 属 于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 693、 哪 些 属 于 公 民 的 非 法 财 产 ? 694、 什 么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 705、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重 要 意 义 716、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法 律 有 哪 些 ? 侵 权 人 应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有 ? 72737、 当 财 产 所 有 权 受 到 侵 害 时 , 公 民 可 通 过 哪 些 方 式 来 维 护 ? 74 路边的电话亭 你 的 家 庭 近 年 来 新 增 了 哪 些 财 产 ? 这 些 财 产 给 家 庭 生 活 带 什 么 变 化 ?谈 谈 社 会 上 还 有 哪 些 财 产 , 它 们 属 于 谁 ? 20世 纪 80年 代 中 期 电 冰 箱 、洗 衣 机 、 彩 电 取 代 了 70年 代 的 老三 件 ( 手 表 、 自 行 车 、 缝 纫 机 ) ,成 为 我 国 居 民 家 中 的 主 要 财 产 。随 着 深 化 改 革 、 扩 大 开 放 带 来 的经 济 发 展 , 我 们 家 里 的 财 产 日 益丰 富 起 来 。 一 、 合 法 财 产 及 其 所 有 权 社 会 上 的 财 产 十 分 丰 富 , 按 照 归属 划 分 , 有 的 属 于 个 人 所 有 , 有 的 属于 集 体 所 有 , 有 的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 一 ) 合 法 财 产合 法 财 产 分 为 哪 几 类 ? 1、 财 产 的 分 类 :( 1) 按 照 归 属 划 分 : 个 人 所 有 财 产 ; 集 体 所 有 财 产 ; 国 家 所 有 财 产 。( 2) 按 照 性 质 分 类 : 物 质 资 料 ; ( 有 形 财 产 ) 生 活 资 料 、 生 产 资 料 精 神 产 品 ; ( 无 形 财 产 ) 著 作 、 发 明 、 专 利 等 判 断 下 列 财 产 属 于 谁 ? 1 我 国 奥 运 会 国 家 体 育 馆 标 志 性 建 筑 物 鸟 巢 2 张 三 家 里 承 包 的 5亩 责 任 田 3 小 李 在 家 里 开 了 个 百 货 小 卖 部 4 公 立 学 校 的 教 学 楼 5 芜 湖 长 江 大 桥 6 乡 镇 企 业 所 拥 有 的 财 产 7 小 明 投 资 所 办 的 服 装 厂 社会财产归属分类 国 家 所 有集 体 所 有个 体 所 有 道 路 旁 路 灯学 校 体 育 场家 里 的 电 视 、 冰 箱 等河 流 、 矿 藏 、 土 地 等股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等老 师 每 月 的 工 资 所 得信 用 合 作 社 等 个 人 所 有国 家 所 有集 体 所 有 p下 列 财 产 哪 些 属 于 个 人 所 有 ? 哪 些 不 应 该 属于 个 人 所 有 ?为 什 么 ? 建 筑 工 人 阿 强 在 一 次 地 下施 工 中 发 现 两 个 金 元 宝 , 趁人 不 注 意 将 其 裹 在 衣 服 里 ,带 回 家 中 。晓 云 在 放 学 的 路 上 捡 到 一个 装 有 820元 人 民 币 的 钱 包 ,将 之 据 为 己 有 。 小 亮 征 得 父 母 同 意 , 用 家 庭 存 款 的 利息 购 买 了 一 台 照 相 机 , 自 己 使 用 。小 马 的 父 亲 是 位 民 营 企 业 家 , 年 终缴 纳 各 种 税 款 后 , 获 得 35万 元 收 入 。某 市 副 市 长 , 索 要 和 收 受 他 人 贿 赂共 计 人 民 币 3720000元 、 美 元 21000元 , 将 其 作 为 家 产 。 哪 些 财 产 不 属 于 个 人 所 有 ?施 工 发 现 的 所 有 人 不 明 的 埋 藏 物 、捡 拾 到 的 他 人 的 一 遗 失 物 、 采 用非 法 手 段 获 得 的 财 产 , 不 属 于 个 人所 有 。只 有 公 民 的 个 人 合 法 财 产 才 属 于 个 人 所有 p69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是 什 么 ? 财 产 取 得 的 方 式 、 方 法 、 内 容 符合 法 律 规 定 。公 民 个 人 财产 的 构 成 ? 劳 动 的 合 法 收 入 、 房 屋 、 储 蓄 、生 活 用 品 、 文 物 、 图 书 资 料 、树 木 、 牲 畜 1、 公 民 的 合 法 收 入 、 房 屋 、 储 蓄 、生 活 用 品 、 文 物 、 图 书 资 料 、 林 木 、牲 畜2、 法 律 所 允 许 的 所 有 的 生 产 资 料 以及 其 它 合 法 财 产 。2、 合 法 财 产 的 范 围合 法 1.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包 括 哪 些 ?物 资 : 生 活 : ( 房 屋 、 汽 车 、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生 产 : 企 业 、 工 厂 、 农 场 、 设 备 私有财产 收 入 、 储 蓄 、 股 票 、 利 息其 他 合 法 财 产 :一 、 公 民 的 财 产 所 有 权法 律 导 航 著 作 、 专 利 、 发 明 权 等(智 力 成 果 ) 纳税后的工资在 国 家 银 行 存款 所 得 的 利 息依 法 收 租 承 包 荒 山 种 的 树科技成果赌博得来的巨款 贪污、受贿、抢劫的钱财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享 有 :的 权 利 。 占 有 使 用 收 益 处 分教 材 P70 物 权 法 第 三 十 九 条 财 产 所 有 权 是指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享 有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它是财产归谁所有在法律上的表现,是一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含 义 占 有 权财 产 所 有 人 对 其财 产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 二 ) 财 产 所 有 权 占 有 权 一 般 由 财 产 所 有 人 本 人 行 使 。 在 现 实 生活 中 ,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或 者 按 照 财 产 所 有 人 意 愿 , 将所 有 权 交 由 它 人 行 使 也 很 常 见 。 使 用 权财 产 所 有 人 根 据财 产 的 性 能 和 用 途 加以 利 用 , 以 满 足 自 己需 要 的 权 利 。 占 有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使 用 。 不 过 有 的 是 自 己 使用 , 有 的 是 将 使 用 权 转 给 他 人 以 获 得 利 益 。 例 如 ,出 租 房 屋 等 。 收 益 权财 产 所 有 人 在 其经 营 、 使 用 的 财 产 上获 得 经 济 利 益 的 权 利 。 所 有 权 的 存 在 以 实 现 经 济 利 益 和 价 值 增 值 为目 的 , 这 最 终 体 现 在 收 益 权 上 。 处 分 权指 财 产 所 有 人 在 法 律允 许 范 围 内 , 处 理 其 财 产的 权 利 , 即 财 产 所 有 人 决定 其 财 产 命 运 的 权 利 。 它 包 括 事 实 上 的 处 分 和 法 律 上 的 处 分 两 种 形 式 。所 有 人 将 其 生 活 资 料 全 部 消 耗 (吃 掉 , 用 掉 ) , 属 于事 实 上 的 处 分 ; 所 有 人 将 其 财 产 赠 给 、 卖 给 他 人 ,则 属 于 法 律 上 的 处 分 。 想 一 想 ?小 王 的 父 亲 用 合 法 的 收入 买 了 一 辆 小 轿 车 。 小 王 的 父 亲 驾 车 送 小 王 上学 办 理 了 相 关 手 续 , 小 王父 亲 驾 车 运 营 。 三 年 后 , 小 王 父 亲 将 这辆 车 卖 掉 。 小 王 的 父 亲 对 属 于 自 己 的 财 产 拥 有 哪 些 权 利 ?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 处分权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指 财 产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 产 享 有 占 有 、使 用 、 收 益 、 处 分 的 权 利 。 它 是 财 产 归 谁 所 有 在 法 律 上 的 表 现 , 是 一 种 直 接 与 经 济 利 益 相 联 系 的 民 事 权 利 。 所 有 权 占 有使 用收 益处 分 财 产 所 有 人 对 财 产 的 实 际 管 理 或 控 制利 用 并 发 挥 财 产 的 性 能 和 用 途使 用 经 营 转 让 财 产 而 取 得 经 济 效 益财 产 所 有 人 对 财 产 最 终 的 处 置 、 安 排 1、 张 强 买 了 一 台 拖 拉 机2、 张 强 的 拖 拉 机 放 在 院 子 里占 有 权 : 就 是 对 财产 的 实 际 控 制 权 。财产所有权 3、 张 强 用 拖 拉 机 耕 地 使 用 权 :就 是 根 据财 产 的 性能 和 用 途加 以 利 用的 权 利 4、 农 忙 时 张 强 将 拖 拉 机 出 租 收 益 权 : 指 公 民在 其 经 营 、 使 用的 财 产 上 取 得 经济 利 益 的 权 利 5、 张 强 将 拖 拉 机 卖 掉 处 分 权 : 指 公民 在 法 律 允 许的 范 围 内 处 理其 财 产 的 权 利 房 子买 过 来 出 租自 己 居住 卖 掉占有权( 基 础 )使 用 权 收 益 权处分权 ( 1) 、 我 买 了 一 台 电 脑 。( 2) 、 我 把 电 脑 放 在 书 房 里 。( 3) 、 我 用 电 脑 做 课 件 、 上 网 。( 4) 、 我 把 电 脑 租 给 某 电 脑 打 字 房 。( 5) 、 我 把 电 脑 卖 给 别 人 。 财 产 所 有 权 占 有 权使 用 权 收 益 权 处 分 权 课 堂 练 习1、 下 列 属 于 公 民 个 人 所 有 的财 产 是 ( )A、 施 工 发 现 的 所 有 人 不 明 的埋 藏 物B、 捡 拾 到 的 他 人 的 遗 失 物C、 采 用 非 法 手 段 获 得 的 财 产D、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D 课 堂 练 习2、 公 民 储 蓄 取 得 利 息 , 农 民饲 养 母 畜 生 下 幼 畜 , 公 民 出租 房 子 取 得 房 租 , 这 些 都 体现 了 公 民 对 财 产 的 ( )A、 处 分 权 B、 占 有 权 C、收 益 权 D、 使 用 权 C 3、 八 年 级 学 生 小 丽 将 自 己 平 时积 攒 下 来 的 零 用 钱 50元 捐 给 同班 生 活 困 难 的 同 学 小 芳 。 小 丽的 行 为 是 行 使 自 己 对 合 法 财 产的 ( )A、 处 分 权 B、 占 有 权 C、 收益 权 D、 使 用 权A 4、 下 列 表 述 中 属 于 公 民 行 使 财产 处 分 权 的 是 ( )( 1) 将 自 己 的 衣 物 捐 给 灾 区 ( 2) 将 自 己 的 房 子 卖 掉( 3) 用 父 母 给 的 零 花 钱 买 课 外书( 4) 驾 驶 自 己 的 小 汽 车 上 班A( 1) ( 2) B( 1) ( 2) ( 3)C( 2) ( 3) D( 1) ( 2) ( 4)B 1.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包 括 哪 些 ?一 、 公 民 的 财 产 所 有 权法 律 导 航2.什 么 是 财 产 所 有 权 ?3.国 家 法 律 怎 样 保 护 公 民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 中 学 生 小 涛 放 学 回 家 , 发 现 家 中 被 盗 。 小涛 立 即 拨 打 110, 保 护 现 场 , 然 后 将 有 关 情 况打 电 话 告 诉 父 母 。 父 母 火 速 回 家 , 经 过 认 真 查找 , 确 认 丢 失 了 现 金 、 存 折 、 债 券 等 全 部 钱 款以 及 数 码 相 机 等 贵 重 物 品 。 公 安 机 关 于 两 个 月后 将 盗 窃 小 涛 家 中 财 物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张 某 抓 获 。鉴 于 张 某 多 次 入 室 盗 窃 他 人 财 物 , 且 数 额 巨 大 ,人 民 法 院 依 法 判 处 盗 窃 犯 张 某 有 期 徒 刑 7年 ,追 缴 全 部 赃 物 归 还 原 主 。 靠 什 么 使 小 涛 家 的 财 产 失 而 复 得 这说 明 了 什 么 法 律 保 护 合 法 财 产 的 重 要 意 义1、 公 民 个 人 所 有 的 合 法 财 产 , 直 接 关 系 到 公民 本 人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的 衣 、 食 、 住 、 行 , 是 实现 公 民 其 他 权 利 的 物 质 基 础 。 切 实 保 护 公 民 个人 所 有 的 合 法 财 产 及 其 所 有 权 , 对 于 维 护 公 民的 正 常 生 活 , 激 励 其 积 累 财 富 、 创 造 财 富 , 具有 重 要 意 义 。2、 我 国 法 律 明 确 作 出 国 家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财 产所 有 权 的 规 定 。 二 、 法 律 保 护 合 法 的 所 有 权第 13条 : 公 民 的 合 法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保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权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 宪 法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第 七 十 五 条 规 定: “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受 法 律 保护 , 禁 止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 侵占 、 哄 抢 、 破 坏 或 者 查 封 、 扣押 、 冻 结 、 没 收 。 ” 被 告 范 某 和 原 告 王 某 是 邻 居 。范 某 砌 墙 时 将 其 房 后 已 明 确 归 王 某使 用 的 宅 基 地 圈 在 自 己 院 子 里 , 与王 某 发 生 纠 纷 。 后 来 , 范 某 把 王 某栽 在 自 家 宅 基 地 的 树 砍 了 41棵 , 还将 其 厕 所 拆 毁 。 王 某 一 纸 诉 状 将 范某 告 到 法 院 , 要 求 范 某 予 以 赔 偿 。法 院 经 审 理 认 为 , 范 某 故 意 毁 坏 王某 财 物 的 行 为 , 是 侵 犯 公 民 合 法 财产 及 其 所 有 权 的 违 法 行 为 , 依 法 当庭 作 出 判 决 : 被 告 返 还 所 侵 占 的 原告 之 宅 基 地 , 赔 偿 原 告 经 济 损 失2050元 , 将 原 告 厕 所 恢 复 原 状 。本 案 中 审 判 机 关 依 据 何 种 法 律 、 采 用 什么 方 式 , 追 究 侵 权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 、 通 过 民 事 法 律 手 段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财产 的 所 有 权 是 最 常 见 、 最 普 遍 的 做 法 。责 令 侵 权 人( 1) 将 毁 坏 的 财物 恢 复 原 状( 2) 赔 偿 受 害 人经 济 损 失具 体方 式 1、 通 过 民 事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权 。2、 具 体 方 式 返 还 财 产赔 偿 损 失恢 复 原 状 相 关 链 接 我 国 民 法 通 则 规 定 ,侵 害 财 产 所 有 权 承 担 民 事责 任 的 方 式 包 括 : 停 止 侵害 , 排 除 妨 碍 , 返 还 财 产 ,恢 复 原 状 , 赔 偿 损 失 等 。 通 过 民 事 法 律 手 段 保 护 公民 的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 权 是 最 普遍 的 做 法 。 停 止 侵 害排 除 妨 碍返 还 财 产恢 复 原 状赔 偿 损 失具 体方 式 人 民 法 院请 求 2001年 11月 12月 间 , 外 地 来 京 的无 业 人 员 李 某 、 张 某 等 4 人 , 趁 天黑 用 铁 锤 将 独 行 的 妇 女 从 背 后 打 昏, 然 后 抢 走 财 物 。 在 短 短 20余 天 内, 作 案 9 起 , 致 使 8人 受 伤 、 1 人 死亡 , 共 抢 得 钱 款 1万 余 元 。 2002年 2月 5日 , 北 京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依 法作 出 判 决 , 以 抢 劫 罪 分 别 判 处 李 某、 张 某 死 刑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并 没 收 个 人 全 部 财 产 , 另 外 两 名 案犯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本 案 中 , 审 判 机 关 依 据 何 种 法 律 、 采 用 什么 手 段 , 追 究 侵 犯 财 产 罪 犯 的 法 律 责 任 ? 明 确规 定侵 犯财 产罪 :( 2) 、 通 过 刑 事 法 律 手 段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财产 的 所 有 权 是 最 严 厉 、 最 有 效 的 保 护 方 法 。具 体方 式 抢 劫 罪 、 盗 窃 罪 、诈 骗 罪 、 聚 众 哄 抢 罪 、侵 占 罪 、 敲 诈 勒 索 罪 、抢 夺 罪追 究 犯 罪 分 子 的 刑 事 责 任 : 罚 金 , 拘 役 。 有 期 、无 期 、 死 刑 相 关 链 接 我 国 刑 法 设 专 章 明 确 规定 了 侵 犯 财 产 罪 。 其 中 包 括抢 劫 罪 、 盗 窃 罪 、 诈 骗 罪 、抢 夺 罪 、 聚 众 哄 抢 罪 、 侵 占罪 、 敲 诈 勒 索 等 , 并 对 其 规定 了 严 厉 的 刑 罚 处 罚 。 我 国 制 定 、 运 用 什 么 法 律 , 采 用什 么 方 式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所 有 权 ? 二 、 法 律 保 护 合 法 财 产 的 所 有 权1、 民 事 法 律2、 刑 事 法 律 重 要 武 器( 最 常 用 、 最 普 遍 的 手段 )锐 利 武 器( 最 严 厉 、 最 有 效 的 手段 )v 宪 法 规 定 :公 民 的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三 、 当 财 产 所 有 权 收 到 侵 害 时u案 例 甲 出 国 留 学 , 临 行 前 将 自己 价 值 1080元 的 DVD委 托乙 保 管 。乙 在 甲 出 国 后 , 擅 自 将 甲 的DVD机 以 650元 的 价 格 卖 给 丙 。 甲 从 国 外 回 来 后 , 得 知 自己 的 DVD机 被 乙 卖 给 丙 ,便 要 求 丙 返 还 原 物 。 丙 不给 , 理 由 是 该 机 是 自 己 花钱 买 来 的 , 对 其 拥 有 所 有权 。 为 此 , 甲 丙 两 人 争 执不 下 。p你 认 为 DVD 的 所 有 权 应 该 属 于 谁 ?p甲 丙 二 人 通 过 什 么 途 径 确 认 和 维 护 自 己 的 财产 所 有 权 ? 当财产所有权归属争议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应怎么办?1、 当 所 有 权 的 归 属 发 生 争 议 时 , 我 们 应 依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确 认 其 所 有 权 。2、 当 我 们 的 财 产 被 他 人 非 法 占 有 拒 不 返 还时 ,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法 院强 令 不 法 占 有 人 返 还 原 物 。 3、 当 我 们 的 财 产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已 经毁 坏 或 者 灭 失 时 , 应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诉 讼 , 要 求 侵 权 人 赔 偿 损 失 。 归 属 问 题被 非 法 占 据且 不 归 还毁 坏 或 灭 失 人 民 法 院 请 求 确 认 请 求 强 令 返 还请 求 赔 偿 损 失u当 财 产 受 到 侵 害 时 , 我 们 可 以 提 起 诉 讼提 起 诉 讼提 起 诉 讼 u案 例 2001年 10月 , 甲 某 种 粮 大 户 赵 某 在 交 完 国 家 的公 粮 任 务 后 , 还 剩 5吨 余 粮 等 待 出 售 。 听 说 毗 邻 甲 县的 乙 县 粮 价 较 高 , 11月 23日 , 赵 某 便 驾 驶 载 有 5吨 粮食 的 拖 拉 机 到 乙 县 出 售 。 在 距 离 乙 县 5公 里 处 , 被 甲县 工 商 局 人 员 拦 住 。 他 们 以 本 县 粮 食 不 得 外 卖 为 由 ,将 赵 某 车 上 的 粮 食 予 以 没 收 。 对 此 , 赵 某 不 服 。 甲 县 工 商 局 作 出 的 上 述 处 罚 合 法 吗 ?答 : 不 合 法 。 赵 某 的 5吨 粮 食 属 于 合 法 财 产 ,他 拥 有 对 这 些 粮 食 的 所 有 权 。请 给 赵 某 献 计 , 使 其 采 取 有 效 方 式 ,保 护 自 己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答 : 赵 某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依 法 撤 消 县 工 商 局 的 裁 决 , 返 还 粮 食 。如 果 造 成 粮 食 损 坏 , 则 可 要 求 县 工 商 局予 以 行 政 赔 偿 。 当财产所有权归属争议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应怎么办?4、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在 行 使行 政 职 权 过 程 中 , 违 法 实 施 没 收 财 产 的行 政 处 罚 , 违 法 对 财 产 采 取 查 封 、 扣 押 、冻 结 等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时 , 当 事 人 可 向 人 民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依 法 撤 消 裁 决 , 或予 以 行 政 赔 偿 , 以 维 护 自 己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 财 产 损 害 的 赔 偿 标 准 。 侵 犯 公 民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财 产 权 造 成损 害 的 , 按 照 下 列 规 定 处 理 : ( 1) 处 罚 款 、 罚 金 、 追 缴 、 没 收 财 产 或 者违 法 征 收 、 征 用 财 产 的 , 返 还 财 产 ; ( 2)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财 产 的 , 解 除 对 财产 的 查 封 、 扣 押 、 冻 结 , 造 成 财 产 损 坏 或者 灭 失 的 , 依 照 本 条 第 三 项 、 第 四 项 的 规定 赔 偿 ; ( 3) 应 当 返 还 的 财 产 损 坏 的 , 能 够 恢 复 原状 的 恢 复 原 状 , 不 能 恢 复 原 状 的 , 按 照 损害 程 度 给 付 相 应 的 赔 偿 金 ; ( 4) 应 当 返 还 的 财 产 灭 失 的 , 给 付 相 应 的赔 偿 金 ; ( 5) 财 产 已 经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的 , 给 付 拍 卖或 者 变 卖 所 得 的 价 款 ; 变 卖 的 价 款 明 显 低于 财 产 价 值 的 , 应 当 支 付 相 应 的 赔 偿 金 ; ( 6) 吊 销 许 可 证 和 执 照 、 责 令 停 产 停 业 的, 赔 偿 停 产 停 业 期 间 必 要 的 经 常 性 费 用 开支 ; ( 7) 返 还 执 行 的 罚 款 或 者 罚 金 、 追 缴 或 者没 收 的 金 钱 , 解 除 冻 结 的 存 款 或 者 汇 款 的, 应 当 支 付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 ( 8) 对 财 产 权 造 成 其 他 损 害 的 , 按 照 直 接损 失 给 予 赔 偿 。 请 求 返 还 财 物按 照 损 失 付 给 赔 偿 金1) 没 收 财 产2) 查 封 、 扣押 、 冻 结 财 产3) 财 产 损 坏 可 以恢 复 请 求 恢 复 原 状 当 个 人 财 产 所 有 权 受 到 侵 害 时 , 我 们 可 以 怎 么 办 行 政 违 法 ( 违 法 没 收 财 产 )解 除 查 封 扣 押 冻 结4) 财 产 损 坏 不可 以 恢 复 的5) 财 产 灭 失 的 一 天 , 中 学 生 朱 某 在 放 学 回 家 的 路 上 被 无 业 青 年吕 某 拦 截 。 吕 对 朱 说 : “ 哥 们 这 两 天 手 头 紧 , 你 借 给哥 们 点 钱 花 。 ” 朱 怕 挨 打 , 就 将 身 上 的 12元 钱 给 了 吕 。吕 又 对 朱 说 : “ 这 点 钱 太 少 , 明 天 你 得 给 我 100元 ,你 要 是 不 给 或 者 举 报 , 小 心 你 的 脑 袋 ! ” 朱 回 家 后 偷偷 拿 了 家 里 的 100元 钱 , 第 二 天 交 给 了 吕 。 吕 不 断 地向 朱 要 钱 , 直 至 朱 的 母 亲 发 现 家 里 少 了 钱 , 询 问 朱 某 ,朱 才 讲 了 实 情 。 据 朱 某 回 忆 , 他 已 给 了 吕 大 约 2000元钱 。 请 你 为 朱 某 出 主 意 , 使 其 采 用 合 法 方 式 讨 回 被吕 某 索 要 的 2000元 钱 。 假 如 你 在 放 学 回 家 的 路 上 , 被 人 拦 截 并 向 你 要钱 , 你 该 如 何 应 对 ? 思 考 : P75案 例1、 请 你 为 朱 某 出 主 意 , 使 其 采 用 合 法 方 式 讨 回 被 吕 某 索 要 的2000元 钱 。2、 假 如 你 在 放 学 回 家 的 路 上 , 被 人 拦 并 向 你 要 钱 , 你 应 该 如何 应 对 ?1、 朱 某 可 以 采 用 到 派 出 所 报 案 、 拨 打 “ 110” 报 警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等 方 式 要 求 返 还 合 法 财 产 。2、 应 根 据 当 时 的 实 际 情 况 作 出 恰 当 的 处 理 。 如 果 双 方力 量 对 比 悬 殊 , 可 以 先 把 钱 给 他 , 但 一 定 要 向 老 师或 家 庭 反 映 情 况 , 寻 求 师 长 的 帮 助 , 或 向 公 安 机 关报 警 。 总 之 我 们 既 要 勇 于 并 善 于 同 违 法 犯 罪 作 斗 争, 又 要 依 法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侵 犯公 民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事 件 时有 发 生 。 当 我 们 的 财 产 所有 权 受 到 侵 犯 时 , 应 及 时寻 求 法 律 救 助 , 依 靠 法 律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1、 当 地 时 间 2010年 1月 12日 , 海 地 发 生 里 氏 7.3地 震 ,世 界 各 国 人 民 纷 纷 伸 出 援 手 , 捐 款 捐 物 , 奉 献 爱 心 。小 赵 将 自 己 的 200元 零 花 钱 也 捐 了 出 去 。 捐 款 者 行 使 的是 ( )A、 占 有 权 B、 使 用 权 C、 收 益 权 D、 处 分 权D2、 福 利 彩 票 500万 大 奖 获 得 者 谢 某 , 用 奖 金 中 的 50万元 买 了 一 套 房 屋 , 向 白 血 病 患 者 李 某 捐 赠 10万 元 , 将剩 余 的 钱 存 入 银 行 收 取 利 息 。 谢 某 分 别 使 了 对 自 己 合法 财 产 的 ( )A、 使 用 权 、 处 分 权 、 收 益 权 B、 使 用 权 、 使 用 权 、收 益 权 C、 占 有 权 、 使 用 权 、 收 益 权 D、 处 分 权 、处 分 权 A 3、 实 施 法 律 规 定 的 各 种 保 护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方式 的 前 提 是 ( )A、 不 法 占 有 人 返 还 原 物 B、 确 认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归 属C、 侵 权 人 赔 偿 经 济 损 失D、 侵 权 人 将 毁 坏 的 财 物 恢 复 原 状B 4、 当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受 到 侵 害 时 , 公 民 有 权 向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要 求 予 以 保 护 。 下 列 属 于通 过 民 事 法 律 手 段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的 方 式 有( ) 请 求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请 求 确 认 所 有 权 请 求恢 复 原 状 请 求 赔 偿 损 失A、 B、 C、 D、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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