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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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规定三个规定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 规定一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防火墙和隔离带,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划出红线,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制度保障。 领导干部范围 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遇到干预司法活动行为时,我们该怎么做? 全程留痕,如实记录。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行为,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领导干部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应如实上报记录哦! 规定二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确保公正廉洁司法。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架起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高压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干预人员所在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接到报告或者通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办案单位所属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 当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案件处理时,我们该怎么做?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留痕、记录,担心被报复?不要怕,我们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对如实记录过问案件情况的办案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切记!应如实上报记录哦! 规定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目的: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有利于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保障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纳入廉政档案和年度考核、晋职晋级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违纪处理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个规定 对违反三个规定及实施办法等制度漏报、瞒报的,要进行问责,接下来还将组织集中清查和专项督察。近日,在浙江省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电视电话会议上,该省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对全省检察干警说。 据介绍,2019年以来,浙江省检察院持续发力推进三个规定及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落实落细,省检察院党组先后3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领导干部带头填报。同时,分级负责压实责任,省院向各市院检察长直接发文,要求切实担负起一把手责任,对填报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约谈。此外,浙江省检察院还建立填报配套制度,明确市县两级院党组每年要专门研究和听取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两次以上、纳入对市院绩效评价办法、定期通报情况等。 在这次全省会议上作经验介绍时,宁波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叶伟忠说,该院党组把记录报告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每月20日前由检务督察处将记录表呈送市院班子成员,逐人落实填报工作,并对市院班子成员及基层院检察长填报情况实行单独统计,报市院领导掌握。 据了解,截至目前,全省三级院已经全部消除零报告。 三个规定 为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践行三个规定的浓厚氛围,提升非政法系统党政领导干部对三个规定的知晓率和参与度,根据县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和党政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公开承诺专项行动方案要求,5月27日,祁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宏丽到县委办、县委政法委、县直工委、县发改委、县水利局等党政机关,开展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大宣讲。 李院长以筑牢思想防线,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为题,结合工作实际和具体案例,围绕三个规定出台的背景依据、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工作要求、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系统解读,并介绍了法院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成功做法和取得成效。 参加宣讲的领导们纷纷表示,落实好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基本要求,是检验是否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重要标尺。将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大力支持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工作,为促进公平廉洁执法司法、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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