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于永勤

上传人:nu****n 文档编号:245337837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PPT 页数:60 大小:334.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于永勤_第1页
第1页 / 共60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于永勤_第2页
第2页 / 共60页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培训-于永勤_第3页
第3页 / 共6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暨汇算清缴讲解,201,2,年1月,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34号公告),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政策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重要提示,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相关规定,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指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利率,浮动利率:上浮幅度不封顶(城市农村信用社130)、下浮幅度10%,引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4251号),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31%(,2011年4月6日调整),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问题,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需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承担举证义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政策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与固定资产(含租入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相关的税务处理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政策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政策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七、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本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政策解读,考虑到政策规定大部分是赋予权益的内容,如对赋予企业权益的内容不追溯会对企业权利和利益产生影响,因此明确已经处理,但与本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且按照本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从简化征管手续的角度确认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39号公告),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规定,限售股的概念,目前我国A股市场的限售股,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类是股改产生的限售股;另一类是新股首次发行上市(IPO)产生的限售股,股改限售股,是指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由原非流通股转变而来的有限售期的流通股,市场俗称为,“,大小非,”,。所谓,“,大非,”,指的是大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上;所谓,“,小非,”,指的是小规模的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5%以内,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新股限售股,为保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公司法及交易所上市规则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IPO)并上市的公司,于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都有一定的限售期规定,由于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段后不再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的划分,这部分股份在限售期满后解除流通权利限制,构成了新股限售股。这类限售股目前已经占到全部限售股的大多数,将来还会有更多的新股限售股出现。新股上市后,新股限售股于解除限售前历年获得的送转股也构成了限售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除股改限售股和IPO限售股外,目前市场上还有一些有限售期要求的股票,主要是机构配售股、增发股和实行股权激励办法形成的股票,机构配售股,是指IPO的时候,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人获得的股票,这部分需要锁定3个月到半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增发股,类似机构配售股,是指定向增发后的股票,需要锁定1年,然后才可以上市交易,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政策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相关规定,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政策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36号公告),一、关于国债利息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政策规定,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上述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关于国债转让收入税务处理问题,(一)国债转让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转让国债应在转让国债合同、协议生效的日期,或者国债移交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2.企业投资购买国债,到期兑付的,应在国债发行时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国债转让收入的实现,(二)国债转让收益(损失)计算,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以及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国债成本的确认,(一)国债成本的确定,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国债,以买入价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国债,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二)国债成本的计算方法,企业在不同时间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其转让时的成本计算方法,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购买上市交易的股票转让时也存在成本的确认问题,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是否追溯调整2008年度至2010年度国债利息收入待总局明确后处理,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政策规定,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政策规定,对企业持有20112013年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是指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以铁道部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政策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的,税务处理,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政策规定,一、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的企业。,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该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差异,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等原资产损失政策规定(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相比较,主要存在以下差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方式进行调整,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即可在税前扣除,取消了原政策规定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从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将原由自行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明确需向税务机关清单申报后方可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二、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一)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1、现金损失,明确企业收取假币造成的损失作为现金损失;原政策仅规定清查收的现金短缺可作为现金损失,2、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因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可将存款类资产确认为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3、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1)更加明确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的内容,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均明确列入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损失从税前扣除,(2)取消了原政策对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确认条件中应有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等限制性条件,(3)明确了“单笔数额较小”的具体标准,取消了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限制性条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二)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1.股权投资,因被投资企业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明确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后可以申报扣除,原政策规定应提供,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资产分配情况的证明,,未明确因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三年以上未完成清算的可以确认为股权投资损失,2.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3.取消了对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股权投资损失中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一律为5%的限制性规定,4.,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债权性投资从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三)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将原仅限于债权性投资损失的出售捆绑资产损失、内控不当损失和刑事案件损失扩大到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在内的各类损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三、进一步规范了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一)企业在确认应收和预付账款债务重组损失时,增加了应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这一报送资料,(二)将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证据细化,增加了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三)将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增加了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况下,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要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四、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分别明确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五、明确了以前年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年限,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原政策未明确规定以前年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年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六、增加了对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增加了对无形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新资产损失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三十八条分别明确了采取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无形资产损失的内容,转让无形资产损失,清单申报,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形成的,无形资产损失,专项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要求,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表) ,清单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留存企业备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应根据申报方式的不同,在CTAIS电子申报系统中填报清单申报表或填报纸质清单申报表。,企业与清单申报有关的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采取专项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扣除情况表 (以下简称专项申报表),2.申请报告,3.提交资料清单,4.损失证据资料等资料,具体报送要求如下:,(一)专项申报表,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按规定要求填报专项申报表,专项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留存企业备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二)申请报告,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其中:,企业申报扣除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和债权性投资损失时应按损失大类分别报送各类损失的申请报告,企业申报扣除债权性投资损失之外的投资损失(包括股权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和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资产损失应逐笔报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申报企业名称、损失类型、损失明细、损失金额、损失发生的时间、损失的原因、企业对申报损失真实可靠性的声明等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讲解,(三)提交资料清单,企业应按损失明细逐笔填报提交资料清单,提交资料清单应列明报送的各项损失证据名称(证据名称详见操作指南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中的相关规定),(四)证据资料,企业应按操作指南第三条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应报送的证据列明的各项损失应报送证据报送相关证据资料,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纳税申报重要提示,一、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323号)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申报年度所得税时要成套报送年度申报表,且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企业在进行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表)各栏次内容,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要填写0,不能空项或空表,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以下简称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帐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附表三第14行第4列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附表三第26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附表三第31、32、33、37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六、附表三的“帐载金额”如大于“税收金额”,原则上第3列“调增金额”应大于0,对附表三第22、23、24、25、26、28、29、30、34、35、36、42、48、49、50行之中任意行第1列第2列,且第3列=0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企业所得税政策讲解,重要涉税事项的提示,重点对以下涉税事项税务处理的合法性予以确认,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不征税收入,3.工资薪金支出,4.职工福利费支出,5.利息支出,6.准备金调整项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