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15章电子商务纠纷和司法管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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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电子商务法,司法管辖(一),第1,5,章 电子商务纠纷解决与司法管辖(一),(一,),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1.,电子商务纠纷的表现形式各种各样,如最突出的著作权、人身权、商标权、名誉权等侵权纠纷以及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等,但从实质上看,所有这些纠纷都可以归纳为两类,即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2.侵权纠纷是由于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利而产生的侵权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纠纷;,3.合同纠纷,则是由于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解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司法四种方式。,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业内人士还在积极地寻找适合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方式在线争议解决方式。,(1)协商,协商是指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的参与下,完全由其自行协调,相互两谅解以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协商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最好的方式,它一方面能够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另一方面又能维持他们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2)调解,1.调解是指由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斡旋于纠纷各方之间,以便使纠纷各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2.调解分为诉讼外的调解和法院调解。,法院调解和诉讼外调解,法院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由此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又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执行力;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调解所达成的调解协议,其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仲裁的概念,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仲裁机构做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全部活动。,仲裁是国际上通行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的特点,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的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机构无权对此进行仲裁。,仲裁的客体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我国仲裁法之规定,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包括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产权纠纷。,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仲裁还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当事人有权协议约定仲裁机构,有权选择仲裁员。,仲裁的基本原则,-1,仲裁的基本原则,是指仲裁机构受理、审理、裁决争议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独立原则,仲裁机构在处理纠纷时,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不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仲裁委员会之间无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对纠纷进行仲裁,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对纠纷进行审理,做出公正的裁决,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的基本原则,-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中应予贯彻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仲裁中,自愿原则的主要涵义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并体现在许多方面:是否采取仲裁的方式解决彼此间的纠纷;选择哪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是否采取独任仲裁庭;在涉外仲裁中适用何国法律等。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在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当事人自愿要求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仲裁的基本原则,-3,一裁终局的原则,一裁终局是指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得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裁终局是仲裁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这一原则不仅赋予了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也为快捷地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保证。,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争议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约定。,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唯一依据,也是仲裁机构管辖案件的前提。,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前提条件。,仲裁协议-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力。,除在仲裁协议无效或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形下,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仲裁协议-3,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6第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4,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做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会员做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第10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三是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四是有聘任的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仲裁员,仲裁法确定了仲裁员资格和名册制度。仲裁员实行聘任制,由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是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是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是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五是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程序,申请和受理,申请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和仲裁协议将争议提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有仲裁协议;第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第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以上三个条件在申请仲裁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及副本。,受理是指仲裁委员会依法接受对纠纷的审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仲裁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活动。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我国仲裁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和裁决,开庭,即开庭审理,是指仲裁庭按照法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有步骤有计划的审理。开庭审理是仲裁庭对案件审理的中心环节。我国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这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形象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商业秘密。因此,除特别许可外,仲裁活动是不允许旁听的。但是,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外,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则可以公开进行。,开庭和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即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当事人承担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仲裁庭只有对需要进一步查实的,才自行收集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调解与裁决相结合,是我国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申请撤销裁决,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第一,没有仲裁协议的;,第二,仲裁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第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第四,仲裁所依证据是伪造的;,第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第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等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与撤销裁决,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裁决执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生效的裁决认真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履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而另一方当事人却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在法律适用范围上,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中发生纠纷的仲裁,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其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仲裁员的资格照本法规定。,如遇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时,如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司法,我国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判和检察的活动。,司法包括审判和检察两个方面,主要规定审判和检察的原则、机构设置、受理案件的范围、案件管辖范围和诉讼程序等内容。,审判,制度,-1,审判制度,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它包括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和刑事审判。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定程序。审判的基本制度是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以诉讼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对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规定的一系列规范体系。其意义在于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公开、合法行使审判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判决的权威,其内容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审判,制度,-2,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我国审判活动中的体现。这一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弥补审判人员个人知识上的缺陷和认识上的不足,避免可能出现的主观片面性,提高办案质量,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案件。,审判,制度,-3,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关于回避的条件,我国民事诉讼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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