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245321639 上传时间:2024-10-08 格式:PPT 页数:57 大小:23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品)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57页
(精品)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57页
(精品)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5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第四节 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第五节 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在遵循有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制度、政策和措施的总称。,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商务部是我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也可以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二)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备案登记材料。,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变更和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自动失效。,第二节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一、禁止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一)禁止进口管理,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主要包括:列入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各种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3),其他原因需要禁止和停止进口的商品,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目前,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中所列明的禁止进口的技术主要包括钢铁冶金技术、有色金属冶金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消防技术、电工技术、轻工技术、印刷技术、医药技术、建筑材料生产技术等领域的技术。,(二)禁止出口管理,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3),其他原因禁止出口的商品,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目前列入,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禁止出口技术主要包括测绘技术、地质技术、医学技术、药品生产技术、中药生产技术、农业技术、畜牧兽医技术、水产技术、工程材料制造技术、矿业工程技术、冶金工程技术、动力工程技术、电工技术、电子技术、通信技术、自动化技术、计算机技术、民用爆炸物工业技术、轻工技术、食品加工技术、纺织技术、航空技术、航天技术等领域的技术。,二、限制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一)限制进口管理,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同时,国家对部分限制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目前,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第一批,),的限制进口技术主要包括生物技术、化工技术、石油炼制技术、石油化工技术、生物化工技术和造币技术等领域的技术。,(二)限制出口管理,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限制出口技术实行目录管理,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三、自由进出口货物和技术管理制度,(,一,),货物自动进出口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一、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规定,(一)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的范围,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3,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适载检验。,4,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等运输工具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5,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动植物性废弃物。,6,出口食品卫生检疫。,7,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二)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其他规定,1,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进出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亦需报检。,2,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3,进出口药品的质量检验、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的适航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项目,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机构实施检验。,4,进出境的样品、礼品、暂准进出境的货物以及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免予检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国家对出口煤炭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6,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7,对于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以及土壤,国家规定一律禁止进境。,二、进出口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一)进出口商品报检单位和报检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可以自行办理报检手续,也可以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办理报检手续;采用快件方式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委托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员注册,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实行凭证报检。未依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1,进口商品检验手续,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即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2,出口商品检验手续,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出口商品的生产地进行检验。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验证。,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三、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责任,(一)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发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出口商品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或者对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出口商品检验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五)进出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委托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办理报检手续,未按照规定向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提供所委托报检事项的真实情况,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委托人的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六)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报检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骗取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证单的结果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撤销其报检注册登记、报检从业注册。,(七)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第四节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我国对出口货物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一)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是出口收汇核销的管理机关,负责对出口单位和银行的出口收汇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和,“,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二)出口收汇核销的具体程序,1,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认证手续,并到外汇局办理备案登记,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建立出口收汇核销档案。,2,出口单位凭“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3,海关对出口单位提交的核销单和其它报关材料审核无误并对核销单电子底帐进行核对后,为出口单位办理通关手续。,4,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报关单证明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5,外汇局受理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后,对其提供的核销凭证或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6,外汇局为出口单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后,按规定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退出口单位。,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货物收汇管理一样也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所有进口付汇的核销、检查和管理,并对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外汇指定银行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核销单及有关报表,对外付汇的进口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第五节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发证机构,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授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二,),进口许可证管理,1,2006,年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列入,2006,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1,种,共计,49,个,10,位,HS,商品编码。,2006,年将原来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两种商品调整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2,进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印章。,发证机构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3,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三,),出口许可证管理,1,2006,年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蚕丝类、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砂、锑(包括锑合金)及锑制品、氧化锑、钨砂、仲钨酸铵及偏钨酸铵、三氧化钨及蓝色氧化钨、钨酸及其盐类、钨粉及其制品、锌矿砂、锡矿砂、锡及锡基合金、白银。,(,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氟石块(粉)、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石蜡、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电子计算机、电风扇、自行车(,12-28,英寸)、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车架。,2,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3,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构自当年,12,月,16,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列入,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包括:肉鸡、植物油、酒、烟草、石棉、铜精矿、煤、对苯二甲酸、塑料原料、天然橡胶、合成橡胶、废纸、化纤布、二醋酸纤维丝束、废钢、铜、铝、铁矿砂、原油、成品油、氧化铝、化肥、农药、聚酯切片、汽车轮胎、涤纶、腈纶、钢坯、钢材以及,850,个,8,位,HS,商品编码的机电产品。,(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应当提交相应材料。,收货人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规定,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2,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3,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4,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5,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6,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7,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8,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9,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特殊货物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一)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的管理部门,根据,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务部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简称,管理商品目录,)。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都、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适用范围,对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的商品,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中央企业)应当在出口前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的审批手续,并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措施和报关规范,(,1,)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一定比例实行有偿招标,剩余部分按业绩分配。,(,2,),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3,)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4,)获得临时出口许可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如未能全部使用的,应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60,天将剩余数量上交商务部。,(,5,)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发证机构,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4,特殊情况的处理,(,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2,)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3,)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4,)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海关监管。,(,5,)对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特定海关监管方式出口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经营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三)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1,管理及发证机构,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工作由商务部负责。,货物自动进口许可商品目录,中属商务部管理的汽车产品由商务部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其他汽车产品由各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2,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申请材料须经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核实,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核实后将申请材料递交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申请后,应当立即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3,相关报关规范,(1),海关凭加盖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汽车产品验放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2),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且仅在本公历年度内有效,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应交还原发证机关并同时撤销。,(3),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如在有效期内无法使用或未使用完,应在,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申请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以及自动进口许可证上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书面报告挂失。经核实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关可予重新补发;如造成不良后果,视其影响予以警告直至暂停发放其,自动进口许可证,。,(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1,管理机构和原则,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我国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必须取得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未列入禁止进口、自动许可进口和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暂不准予进口。,2,管理措施和规范,(,1,)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2,)申请进口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由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直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自动许可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表、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等材料。,(,3,)进口固体废物按照,“,先检验,后通关,”,的原则实行强制检验检疫和海关监管。,(,4,)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5,)国家禁止进行固体废物的转口贸易。,(五)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1,管理机构,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有关决议、决定等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3,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申请和审批,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4,其他相关规定和报关规范,(,1,)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2,)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并且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3,)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4,)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六)文物进出境管理,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3,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5,临时进境的文物,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七)药品进口管理,1,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法律及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2,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3,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4,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进口。,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一、反倾销措施,(,一,),临时反倾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二)价格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三)反倾销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二、反补贴措施,(一)临时反补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二)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三)反补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三、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年。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上述时间间隔的限制:,(一)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二)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