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财经大学公选课证券法第二编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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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21,世纪民商法学系列教材,证券法教程,总主编,王利明 冯恺,段威 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二编,证券法律行为编,第七章证券交易制度,第一节证券交易概述,新法评析 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学者曾指出,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在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中始终具有基础性意义。它不仅决定着证券发行市场的规模和价格水平,不仅决定着证券交易的规律,而且决定着整个市场的观念。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形成的单一现货交易观念和单一集中竞价交易观念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敌,是我国前期证券市场中坐庄横行、市场暴涨暴跌的制度基础,而这一问题始终未得到立法者和市场监管者应有的注意。,新法评析 证券交易制度的变革,可喜的是,,2005,年,证券法,对证券交易制度作了重大变革,甚至一定意义上可谓本次证券法修改中最根本的改变。但同时亦须看到,,2005,年,证券法,仅仅是对交易制度进行了极端原则的修改,仅仅是解除了原有证券法的生硬限制,而这一制度的真正修改实际上有赖于一系列具体规则的支持。,在,2005,年,证券法,通过具体的交易制度与交易规则得到完善之前,我国证券市场还只能是发展中的证券市场。一旦支持各证券交易制度的具体规则得到健康有效的发展,不仅我国未来证券市场的规模和趋势可以乐观地预期,而且困扰我国证券监管的证券交易规律与投资人观念也将会根本改观。,一、证券交易的含义,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其所持证券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通过证券交易形成的证券市场,称为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制度及规则的设计,应以促进证券交易市场安全、高效、活跃运行为目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均对证券交易规定了诸多的规则,证券交易必须同时予以严格遵守。,由此,证券交易表现出一些独有的特点:,(一)主体适格,证券交易经济价值高、法律风险大、社会影响广,因此要求证券交易主体必须是适格主体。现实中,证券交易主体一般包括三类:(,1,)社会投资者。(,2,)证券公司。(,3,)证券公司以外的法人投资者。,法律适用 证券交易主体的限制,为维持证券交易市场秩序、防止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法律亦对一些主体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作出了不同的限制:,(,1,)有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持有或买卖股票者。,(,2,)有在法定期限内不得买卖特定股票者。,(,3,)有在法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特定股票者。,(,4,)有在法定期限内禁止短线交易者。,(,5,)有依主体身份作特殊规定者。,(二)客体合法,证券交易的客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法律调整范围内的证券品种。(,2,)证券必须已依法发行。(,3,)证券必须已交付。,(三)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证券交易作为投资者之间以证券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行为,要求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四)须遵守相应交易规则,为确保证券交易的安全与快捷,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等设置了诸多证券交易规则。,二、证券交易的方式,(一)现货交易,现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以其真实所有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交易,在成交后即办理交收手续的证券交易方式。所谓交收,即证券交易成交后,买方向卖方交付价金,卖方向买方交付证券。现货交易的双方分别为持券待售者和持币待购者,其最初表现是成交后即时交收证券和价金,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典型形式。现货交易的安全性很高。,(二)期货交易,期货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双方在成交后并不立即执行,而是在约定的日期,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收的证券交易方式。期货交易的本质是对标准化的证券期货合约的买卖,具有预先成交、定期交收和价格独立的特点,其目的并非在于实物或证券的交收,而在于套期保值、转移价格风险。期货交易容易出现“多头交易”和“空头交易”,给证券市场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应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三)期权交易,期权交易,是指期权交易双方成交后,期权的买方拥有在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指定证券的权利,亦可以转让或放弃这种权利的证券交易方式。期权交易是期货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又被称为期货选择权交易。期权交易同样具有转移风险、价格发现及活跃市场的功能,提高了投资者利用证券市场变动趋势的灵活性,但同样也放大了证券投资风险,必须进行严格监管。,(四)信用交易,广义之信用交易,包括证券交易买卖双方相互给予之信用,由证券商予顾客之贷款贷券之信用,由银行贷款顾客从事保证金交易,或给予其他以证券为担保之贷款,乃至证券买卖之选择权。,我国学者多从狭义上理解信用交易,即指投资者仅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其进行证券交易时实际持有的证券或资金数量低于实际交易的证券或资金数量的差额,由证券公司进行垫付的证券交易方式,又称保证金交易、垫头交易、融资融券交易。,三、证券交易的场所,(一)场内交易场所,场内交易场所,也称场内交易市场、场内市场,一般是指各国家、地区依法设立的统一的、集中的交易场所。我国设立的场内交易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外还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等商品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场所集中。,2,进入严格。,3,品种特定。,4,规则健全。,比较观察 英国股票交易的方法,伦敦证券交易所与其他国家的交易所相比,其交易方法有一定的特点。,(,1,)现款交易。,(,2,)双营业周定期交易。,(二)场外交易场所,场外交易场所,是指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各种证券交易场所,包括不借助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可以直接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柜台交易或店头交易);在证券交易所之外交易上市证券(第三市场)等。,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固然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促进交易效率,但证券上市既需满足严格上市条件又需付出高额上市成本,故非上市证券数目远多于上市证券。,与场内交易相比,场外交易具有如下特征:,1,场所分散。,2,市场开放。,3,品种多样。,4,协商为主。,5,管理特殊。,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场外交易制度在我国证券立法中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我国证券交易的最早形式是场外交易或柜台交易。,1987,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发布,证券柜台交易暂行规定,明确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柜台交易又叫店头交易或直接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证券的转让买卖活动”,“凡章程规定可以转让的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股票和大面额可转让存款证(亦称大面额存款证),均可在批准经营证券转让买卖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柜台交易”。,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企业债券股票管理暂行条例,允许经批准的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经办企业债券的转让业务;,1987,年,8,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国务院文件的通知明确指出,“企业股票、债券的转让,须经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行的股票、债券的转让,应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企业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转让业务的机构,目前仅限于独立核算的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转发,关于开放国库券转让市场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报告,,在允许国库券转让的同时,特别提及经批准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国库券转让中介业务;,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跨地区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设立证券交易代办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更是明确规定证券交易营业部可以办理“证券的签证、登记过户”、“证券代保管”等业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足以说明场外交易场所在我国早已存在。,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1990,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建立全国金融市场报价交易信息系统的通知,,据此筹办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STAQ,),并于,1990,年,12,月,5,日开始运作;,1993,年,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交易系统简称,NET,,承担着场外交易市场的管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这两个场外交易市场被取缔。,2005,年,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从而为场外交易场所的设立预留了制度空间。,修法背景 场外交易制度的演进,我国未来的多层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这样四个层次:证券交易所市场、场外交易市场(,OTC,市场)、产权交易市场和代办股份转让市场。,第二节证券交易程序,证券交易程序是投资者在证券交易市场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具体步骤。因场内交易与场外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不同,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的证券交易方式互异,具体的证券交易程序亦表现出极大的差异。,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市场的核心部分,由证券经纪公司参与的证券交易关系是证券交易的主要形式。,一、开户,开户,即证券交易账户的开立,是指证券投资者于从事证券买卖前,须依法开设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的行为。办理开户手续是进行证券交易的前提步骤。,(一)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出的记载其证券持有及变更的权利凭证,用于记载投资者所持有证券的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证券账户实施统一管理。,(二)资金账户,资金账户是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进行资金清算的账户。,二、委托,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发出委托买卖指令、进行证券买卖的具体授权的行为。,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与资金账户后,还应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委托买卖协议,从而成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客户,可在其证券营业部委托买卖证券。,投资者须在营业时间内向证券公司发出具体的委托买卖指令。,三、申报,申报,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在申报前,证券公司应承担审查投资者的委托指令的义务,即按照开户契约、交易规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委托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同一性。,我国证券交易所仅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会员应当按照接受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报,同时须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申报时间、申报格式、申报数量等方面的规则。,【,深度阅读,】,1,陈甦证券法专题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四章,2,叶林证券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八章,第九章,3,符启林证券法:理论,实务,案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第六章,【,问题与思考,】,1,如何评价我国,2005,年,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变化?,2,场内交易场所与场外交易场所的区别何在?,3,如何评价我国场外交易场所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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