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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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产权如是说,有关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探讨,产权为何物?,产权概念,沃尔德认为,产权是获得和控制物质资源的治理规则。,费雪认为,产权是享有财富的收益并且同时承担与这一收益相关的成本的自由或者所获得的许可。,柯武刚和史漫飞认为,产权是个人和组织的一组受保护的权利,它们使所有者能通过收购、使用、抵押和转让资产的方式持有或处置资产,并占有在这些资产的运用中所产生的效益(当然也包括负收益,即亏损)。,土地产权,在土地产权问题上,国外学者的理论研究结论趋于一致,基本上认为土地产权越完整、制度越稳定,越有利于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国内对于土地产权主要有三种观点:土地产权等同于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中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是有关土地这种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具体内容,有关农村土地产权的规定,具体法律条文,法律似乎已经明确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但是三个级类的主体实际上形同虚设,因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农民集体”不是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更多的是一个,政治意义,上的名词。,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主体虚位”,市场主体缺失,市场秩序混乱,集体土地入市难,有关农村集体土地的观点,蒋占峰,(2003),指出,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既可以是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村民委员会,还可以是乡镇农民集体,并可能分别属于村内的几个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指村民小组,)”,。,黄纯丽(,2007,)指出,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单一性,即所有权主体为国家,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即“农民集体”却呈现多元化,其具体表现为“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村内农民集体”。,总而言之,,权利主体不明晰、产权内容不规范,这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问题的核心,。,关于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争论,在现行农地制度安排下,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改革、创新,众多的学者提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具体内容,1.,国有化存在障碍,不具可行性,。,首先,国家是一个抽象的主体,农地,多分散,其所有权的实现仍须落实到具体的基层,这与现行的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运行,没,有太大差异,而且可能会混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导致政经不分。,其次,国有化只能通过两种途径,:,有偿收购或无偿收归国有。,2.土地私有化受到诸多因素制约,首先,实行农村土地私有化不符合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土,地所有权,有着丰富的政治内涵,,,实行土地所有权的改革必然受到现实政治制度的影响。,即使私有化能获得政治上的支持,在私有化过程中还会产生诸多社会问题,。,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土地私有化也决不是拯救经济的万能良药。,3.并存说也并不理想。,虽然照顾到了各方利益,但又势必造成政府、基层组织和农户三足鼎立,其结果不利于保护弱势主体,而且,利益的冲突使得各方主体在相互倾轧中消耗了效率、效益,增加了成本。,同时,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部分将避免不了国有化情况下出现的弊端,而其中由农户享有所有权的部分也摆脱不了私有化所带来的阴影,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依然存在,。,4.改良论也是做无用功,学者指出了,改良,论的问题,认为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然而现实中绝大多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因此造成集体土地名义上为集体所有,实际上所有权代表虚置的法律事实。现实中行使所有权的往往是村长、乡长,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权益难以体现(刘文甲,2000)。,保留并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马克思、恩格斯曾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观念。”,理由,首先,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建立于宪法确立的土地国有和集体所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因此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改革与完善必须以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为前提。,其次,从理论上讲,一种权利的变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利益的重新分配,如果利益受损者过多,势必加大改革的成本。,第三,自1987年以来,中共中央在山东平度、广东南海、江苏苏南等地区进行了“两田制”以及土地股份合作制等土地改革试验,都取得了,成功,,,也证明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还有很大的改革与完善空间,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因此,个人,认为应当保留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但是应对现行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改革与完善,尤其是对土地所有权主体应进行重构。,如何重构?,欲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合理再造之目标,必须明确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统一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为村农民集体所有。,具体方案,对村民集体进行改造,将之视为法人,使之具有法人资格。依照法人治理结构从法律上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形成责权利分明、激励与约束机制并存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格局。,法人的组织机构,可以借鉴沿海一带已经试验成功的经验,村农民集体法人可采用农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总之,只有依照法人治理结构来重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才能理清农民集体土地的归属,真正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从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真正成为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权。,The End,Thanks!,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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