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一般规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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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债的一般规定,第一节 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债,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内容:即权利和义务。主要表现为积极给付,此外还有消极给付。,客体:给付。债的客体必须是法律所允许的。,第一节 债的概述,二、债的法律特征,债权与财产所有权关系紧密,但二者有区别:,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权的有偿性。,第一节 债的概述,三、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之债,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各为一人的叫单一之债。,多数之债又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受偿的权利,无权对整个债权受偿,无权代表其他债权人受偿。,按份债务:每个债务人只对自己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对其他债务人的份额没有清偿义务。,第一节 债的概述,连带债权:几个债权人中任何一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一经履行,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的权利。,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可向债务人免除该债权人应有的债权。,连带债务:几个债务人中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不再负有清偿义务。,债权人可仅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免除债务。,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后具有内部求偿权。,第一节 债的概述,(二)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中应给付的物品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而分。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叫特定之债。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叫种类之债。,凡种类之债,在种类物未全部灭失前,不能用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原债的实际履行。,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在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节 债的概述,(三)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要从约定的几种行为中选择一行为作为债的标的。,选择之债必须在给付特定后才能履行。特定的方法:,协议,只存一宗给付,由当事人选择,若选择权没有法定或约定,一般属于债务人。,第一节 债的概述,选择权属于债权人的叫选择债权,属于债务人的叫选择债务。当事人不在规定期限内选择,选择权就转移到对方当事人。约定第三人选择的,若第三人不选择,选择权仍归债务人。选择权是一次性的。,非因债务人过错导致债权人不能选择的,债权人的选择权消灭。,当事人非因过失不知自己有选择权的,可另行选择,但不得损害对方利益。,选择权是形成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债转移时,选择权也转移。,第二节 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一、债发生的根据,(一)合同,(二)侵权行为,(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财物,使他人受益或避免受损的行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违反本人意思的不能成立无因管理,但本人违法或违背公共利益的,仍能成立。,无因管理必须是合法行为(区别于侵权)。本人授权的行为不能成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经本人承认后,则成立委托关系,适应委托的规定,并溯及到开始管理的时候。无因管理获得的收益必须与原物一同交付本人。,一、债发生的根据,无因管理成立的三要件:,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律上的原因。,一、债发生的根据,比较以下事例:,甲受乙委托,出租A屋于丙。,乙有A屋,有意出租,乙因病住院不能处理,甲知其事,以乙的名义出租于丙。,乙有A屋,预定外出一年,雇甲看管。甲明知乙无意出租,但为乙的利益,仍将A屋出租于丙。,甲为自己利益,擅以自己名义出租乙所有之A屋于丙。,甲误乙所有的A屋为其父的遗产,出租于丙。,一、债发生的根据,(四)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作为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要求管理人须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而不当得利则属于事件,与当事人的意思无关。,无因管理是本人受利益的法律根据;而不当得利的受益人则是无法律根据受有利益。,在无因管理之债中,本人负有偿还义务的范围不以所受利益为限;而不当得利之债中的善意受益人负有返还义务的范围仅以现存利益为限。,案例,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某天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案例,2005年3月4日,彭萍因需钱急用,便通过亲戚黄英的介绍向江西省丰城市某信用社贷款20000元。同年7月彭萍与丈夫刘某协议离婚后外出打工,一直未归还借款。该信用社让黄英向彭萍催款,因联系不到彭萍,黄英代其还清了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20266元。后黄英向彭萍催讨未果而形成纠纷。,案例,王某和张某是同乡关系,经人介绍确立了恋爱关系。某日二人前往上海旅游,返回途中遇车祸,张某受伤住院。期间一直由王某护理。肇事车辆事后支付赔偿1.2万元,由王某的朋友赵某代领后交给王某,王某仅给张某2000元。剩余的1万一直未付。后张某得知此事后,要求王某支付余款。王某以该笔款项已为张某支付了各种费用为由拒绝了张某的要求。张某因此和王某发生矛盾,终止了恋爱关系。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剩余的1万元。,第二节 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二、债的变更,(一)主体变更,债权的转移,指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债权的转移不需要债务人同意。但要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没有接到债权人的通知,债务人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即归消灭,债权转让行为无效。债务人善意履行债务而遭受损失,债权人应赔偿。,若接到通知,即使让与是无效的,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清偿后,债权仍归消灭。,债权转让后,一切请求权全部转让。同时债务人可向受让人主张抗辩权。,法律禁止转让的,约定不得转让的,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债权不得转让。,第二节 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一)主体变更,债务的转移,是指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达成协议,原债务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转移必须征得债权人同意。,债务性质内容不变更。,一切抗辩权、一切义务同时转移。担保权不转移,除担保人同意外。,与人身密切联系的债务及双方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不得转移。,第二节 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变更,(二)内容变更,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三)客体变更,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标的的变更。,客体变更往往与内容变更伴随发生。,第三节 债的履行,一、债的履行的概念,指债务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可由第三人履行。,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可向第三人履行。,债权人有义务接受债务人的符合法律及合同的履行。,第三节 债的履行,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的双方严格按照债中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下列情况,可用其他方法代替原债的履行:,特定物已灭失;,因延迟,标的物的交付已无实际意义;,当事人达成协议。,货币之债不能用实物代替。,(二)按约定条件全面履行原则,第四节 债的不履行,一、债的不履行的概念,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没有实施债中所规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债的不履行可分为全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后者指债务人虽然作了一定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全面履行债务。,债的不履行导致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节 债的不履行,二、债的不履行的责任条件,(一)要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下列情况可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不可抗力;,债的不履行是由于债权人的过错;,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免除责任的条件,而这些条件已成就。,(二)债权人受到损害,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三)不履行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第四节 债的不履行,三、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内容没有可能实现。,履行不能不包括下列情形:,履行困难,债务人缺乏资力,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履行不能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如果属于自始不能,将导致合同无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属于嗣后不能,则合同有效,债务人应赔偿债权人的履行利益的损失。,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1)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债务人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免除。,债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债权因合同而生的,债权人可解除合同,(解除权),,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也可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原标的物履行,即代物清偿。,(2)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时(如不可抗力),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履行的,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证明。不及时通知,造成损失,债务人应负责。,合同之债,当事人可解除合同。,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代偿请求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案例,2003年5月1日,王某与李某到影楼拍摄婚纱照。王某与影楼签订婚纱摄影合同:影楼为王某拍摄婚纱艺术照套餐共18张,价款2988元。一周以后,王某前来看照片小样时感觉不满意,遂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影楼拒绝退款,同时承诺可以重新拍摄。双方协商后约定:此前发生的费用由影楼承担,影楼为王某重新拍摄,直到满意为止;王某与李某应于2003年8月15日前到影楼补拍。后因李某出国,与王某感情发生危机,双方没有去补拍照片。同年9月二人离婚。王某要求影楼返还2988元拍摄费用。双方发生争执。,第四节 债的不履行,四、拒绝履行,构成要件:,有合法的债务存在。,履行仍为可能。,债务人有拒绝履行的表示。(明示或默示),债务人主观上为故意。,债务人拒绝履行无合法理由。,发生时间:,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在履行期届至或者发生迟延之后。可以为,明示,,也可为,默示,。,四、拒绝履行,法律后果:,债权人可获得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可请求赔偿或者违约金。,有担保的债务,依法实现担保。,可强制履行的请求强制履行。,发生抗辩权的消灭和产生。,债权人负有减免损失的义务。,第四节 债的不履行,四、履行、受领迟延,(一)履行迟延,指债务已到履行期,债务人应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应负迟延责任。迟延责任以债务存在为前提。,履行无确定期限的债务,债权人催告债务人后,仍未履行,负迟延责任。,迟延责任: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履行迟延,对债权人不行时,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请求赔偿因迟延而所受的损害。,第四节 债的不履行,(二)受领迟延,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已提出的给付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能受领,或没有按照约定予以协助,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责任。,案例,A地的甲厂与B地的乙商店于1999年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月25日由甲厂在B地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两地间的铁路,交通中断,A地与B地之间又无飞机通航,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商店,乙商店亦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厂立即装运,8月9日运抵B地火车站,甲厂押运人通知乙商店取货。乙商店拒不受领,在与甲厂押运人的谈判中,要求压低价格,甲厂不能接受。甲厂押运人只好租用民房一间暂为保管,同时继续与乙商店交涉。8月15日,由于B地大雨,山洪暴发,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外三分之二也因浸水而只能降价处理。,案例,问题:,甲乙间的合同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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