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所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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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3 人身保险所遵循的原则,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诚实+信用”,“最大程度”,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告 知,投保人应将那些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确定费率的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要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还要进行明确说明。,保 证,保证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对某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许诺。,保证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保证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主张该项权利。,案例讨论,2002年8月,张某为丈夫李甲来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安康人身保险。2003年7月,李甲来因急性肺炎、呼吸衰竭而死亡。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却以李甲来有嗜酒史多年,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身故保险金20000元。,案例讨论,2004年6月贾某因胃痛入院治疗,确诊胃癌,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未将实情告诉他,假称是胃病。贾某手术后出院。8月17日,贾某在业务员的推荐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2005年9月,贾某旧病复发不治身亡。之后,贾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贾某病历档案,发现贾某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故拒付。贾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胃癌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最大诚信原则的违反及法律后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主要有隐瞒、漏报、误告和欺诈四种。,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是区别对待的。,区分其动机是无意还是故意,区分其违反的事项是否属于重要事实,违反告知及其法律后果,对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人对责任免除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链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利益及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构成保险利益的必要条件,本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配偶、子女、父母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上述两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具有保险利益,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某女工A2001年6月为其公公B投保10年期的简易人身保险10份,指定受益人是B的孙子C,当时10岁,保费从A的工资中每月扣除。两年后A与丈夫D离婚,孩子C由他的父亲D抚养。此后A一直继续缴保费。2004年4月被保险人B病故。A与D均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请问该笔保险金应该给付给谁?,2、如果B不是病故,而是和他的孙子C丧生于同一起车祸中,保险金的给付又该如何处理?,案例讨论,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较长并具有储蓄性,因而强调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必具有保险利益。,2001年,王某未婚,王母为他投保了某终身寿险,但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2002年,王某与张女士结婚,后生一男孩。,人有旦夕祸福,后王某出差时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保险公司按规定应支付10万元身故赔偿金,但王母与张女士为赔偿金发生了争执,张女士认为自己是法定收益人,理所当然有权分割保险金。王母却认为自己是投保人,并且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应是父母。两人最终对簿公堂。,案例讨论,就到这里了,休息一会儿,放松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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