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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 时 17 经 济 权 利 考 点 25 财 产 所 有 权 、 财 产 继 承 权 、 智 力 成 果 权56.知 道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的 财 产 。 ( 识 记 )57.知 道 未 成 年 人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和 智 力 成 果 不 受 侵 犯 。( 识 记 )58.学 会 运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己 的 经 济 权 利 。 ( 运 用 )一 、 财 产 所 有 权( 一 ) 财 产 1.含 义 : 财 产 是 人 们 求 生 存 、 谋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2.意 义 : 财 产 是 维 系 人 们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物 质 基 础 。 拥 有 合 法 财 产是 我 们 追 求 幸 福 生 活 的 物 质 保 障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3.公 民 的 个 人 财 产 : 我 国 民 法 总 则 规 定 , 公 民 的 个 人 财 产 , 包 括 公 民 的 合 法 收入 、 房 屋 、 储 蓄 、 生 活 用 品 、 文 物 、 图 书 资 料 、 林 木 、 牲 畜 和 法 律 允 许 公 民 所 有 的生 产 资 料 以 及 其 他 合 法 财 产 。 公 民 的 个 人 财 产 , 常 见 的 就 是 属 于 自 己 的 物 品 或 钱 财 。4.非 个 人 财 产 内 容 : 以 下 财 产 不 属 于 个 人 所 有 : 施 工 发 现 的 所 有 人 不 明 的 埋 藏物 、 捡 拾 到 的 他 人 的 遗 失 物 、 采 用 非 法 手 段 获 得 的 财 产 。 2014.23(2)陕 西 考 点解 读 ( 二 ) 财 产 所 有 权 1.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内 容 :( 1) 占 有 权 : 指 财 产 所 有 人 对 其 财 产 的 实 际 控 制 的 权 利 。( 2) 使 用 权 : 指 财 产 所 有 人 根 据 财 产 的 性 能 和 用 途 加 以 利 用 以满 足 自 己 需 要 的 权 利 。( 3) 收 益 权 : 指 财 产 所 有 人 在 其 经 营 、 使 用 的 财 产 上 获 得 经 济利 益 的 权 利 。( 4) 处 分 权 : 指 财 产 所 有 人 在 法 律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处 理 其 财 产的 权 利 , 即 财 产 所 有 人 决 定 其 财 产 命 运 的 权 利 。陕 西 考 点解 读 2.保 护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法 律 依 据 :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公 民 合 法 的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 国 家 依照 法 律 规 定 保 护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所 有 权 。 财 产 所 有 权 是 财 产 所 有 人 依 法 对 自 己 的 财产 享 有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 分 的 权 利 。 它 是 财 产 归 谁 所 有 在 法 律 上 的 表 现 , 是 一种 直 接 与 经 济 利 益 相 联 系 的 民 事 权 利 。3.侵 权 表 现 :( 1) 个 人 : 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产 。 如 拾 到 物 品 不 归 还 , 借 用 他 人物 品 不 还 , 抢 劫 、 盗 用 他 人 的 财 产 , 故 意 或 过 失 造 成 他 人 财 产损 坏 , 任 意 改 动 租 赁 房 的 结 构 和 原 貌 , 交 通 肇 事 者 损 坏 他 人 的 车 辆 等 。 2014.23(2)( 2) 政 府 : 非 法 冻 结 、 扣 押 、 查 封 、 没 收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4.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受 法 律 保 护 : 法 律 是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的 “利 剑 ”。 我 国 通 过 制 定 相 关 法律 , 采 用 民 事 和 刑 事 等 法 律 手 段 , 有 效 地 保 护 着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 民 事 法 律 手 段是 我 国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最 常 见 的 方 法 。 运 用 刑 事 法 律 手 段 , 打 击 和 惩罚 各 种 侵 犯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犯 罪 行 为 , 是 法 律 保 护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最 严厉 的 方 法 。 而 对 于 那 些 通 过 非 法 方 式 、 方 法 获 得 的 财 产 , 法 律 不 但 不 保 护 , 还 会 依法 追 究 当 事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 5.如 何 维 护 自 己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当 我 们 的 财 产 所 有 权 受 到 侵 害 时 , 要 通 过法 律 途 径 维 护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所 有 权 归 属 发 生 争 议 , 可 协 商 解 决 , 也 可 依 法 向 人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请 求 确 认 所 有 权 ; 财 产 被 他 人 非 法 占 有 拒 不 返 还 , 可 请 求 法 院 强令 非 法 占 有 人 返 还 原 物 ; 财 产 受 到 不 法 侵 害 已 经 损 坏 或 者 灭 失 , 可 以 要 求 侵 权 人 恢复 原 状 或 赔 偿 损 失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二 、 财 产 继 承 权( 一 ) 财 产 继 承 权1.来 源 : 家 庭 是 社 会 的 基 本 单 位 。 人 们 在 婚 姻 关 系 和 血 缘 关 系 的 基础 上 , 在 共 同 生 活 和 抚 养 关 系 的 形 成 过 程 中 , 自 然 获 得 财 产 继 承 权 。2.含 义 : 财 产 继 承 权 是 指 公 民 依 法 享 有 的 承 受 死 者 个 人 所 遗 留 的 合法 财 产 的 权 利 。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保 护 公 民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 保 护 公 民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 是 保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财 产 所 有 权 的 延 伸 和 体 现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 二 ) 遗 产1.含 义 : 遗 产 是 指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个 人 所 有 的 合 法 财 产 。2.具 备 条 件 : 必 须 是 公 民 死 亡 时 遗 留 的 财 产 ; 必 须 是 公 民 个 人 所 有 的 财 产 ;必 须 是 合 法 的 财 产 。3.分 配 原 则 : 男 女 平 等 、 养 老 育 幼 、 照 顾 病 残 、 和 睦 团 结 、 互 谅 互 让 、 权 利和 义 务 相 一 致 。( 三 ) 遗 产 继 承1.被 继 承 人 与 继 承 人 : 在 财 产 继 承 中 , 遗 留 财 产 的 死 者 称 为 被 继 承 人 , 依 法 继 承 死 者 遗 产 的 人 称 为 继 承 人 。 根 据 我 国 继 承 法 规 定 , 被 继 承 人 的 配 偶 、 子 女 、 父 母 、兄 弟 姐 妹 、 祖 父 母 和 外 祖 父 母 为 法 定 继 承 人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2.未 成 年 人 享 有 继 承 权 : 每 个 公 民 都 依 法 享 有 继 承 权 , 未 成 年 人 也 不 例 外 。 未 成 年人 保 护 法 第 四 十 五 条 特 别 规 定 ,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继 承 案 件 ,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继 承 权 。3.遗 产 继 承 的 分 类 : 公 民 的 遗 产 继 承 分 为 法 定 继 承 和 遗 嘱 继 承 两 种 主 要 方 式 : 法 定 继 承 是 按 照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所 立 合 法 遗 嘱 的 内 容 要 求 、 遗 产分 配 原 则 的 一 种 继 承 形 式 。 遗 嘱 继 承 是 按 照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所 立 合 法 遗 嘱 的 内 容 要 求 , 继 承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方 式 。 ( 遗 赠 不 属 于 遗 嘱 继 承 , 而 属 于 受 遗 赠 人 依 据 遗 赠 人 的 遗 赠 取得 遗 产 )4.遗 产 继 承 的 实 现 方 式 : 主 要 通 过 法 定 继 承 和 遗 嘱 继 承 两 种 方 式 实 现 ; 在 我 国 现 阶段 , 多 数 继 承 采 用 的 是 法 定 继 承 方 式 ; 遗 嘱 继 承 优 先 于 法 定 继 承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5.遗 嘱 继 承 :( 1) 含 义 : 遗 嘱 继 承 是 按 照 被 继 承 人 生 前 所 立 合 法 遗 嘱 的 内 容 要 求 ,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遗产 的 方 式 。( 2) 优 点 : 被 继 承 人 能 够 充 分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愿 处 分 财 产 。 有 效 遗 嘱 是 遗 嘱 继 承 的 先 决条 件 , 遗 嘱 继 承 优 先 于 法 定 继 承 。( 3) 有 效 遗 嘱 的 法 定 条 件 : 立 遗 嘱 人 必 须 具 有 遗 嘱 能 力 , 立 遗 嘱 人 的 意 思 表 示 必 须 真实 ; 遗 嘱 内 容 必 须 合 法 ; 遗 嘱 的 形 式 必 须 合 法 ; 遗 嘱 继 承 人 必 须 是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内的 一 人 或 数 人 。6.依 法 维 护 继 承 权 : 公 民 在 自 己 的 合 法 继 承 权 受 到 侵 害 后 , 要 学 会 运 用 法 律 维 护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益 。 未 成 年 人 的 继 承 权 受 到 侵 犯 时 , 应 当 依 法 通 过 自 己 的 监 护 人 或 者 依 靠 社 会 力 量 , 追 究 侵 权 者 的 法 律 责 任 , 维 护 自 己 的 继 承 权 。 在 行 使 继 承 权 时 , 不 能 采 用 非 法 方 式 获 得 继 承 权 , 不 能 损 害 他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陕 西 考 点解 读 7.财 产 继 承 权 有 争 议 时 的 做 法 :( 1) 道 德 角 度 : 在 严 格 遵 循 法 律 规 定 的 同 时 , 还 要 大 力 传 承 和弘 扬 中 华 传 统 美 德 ,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道 德 , 本 着 注 重 情 义 、 互 谅 互让 、 和 睦 团 结 的 精 神 , 协 商 处 理 继 承 问 题 。 在 遗 产 继 承 过 程 中 ,要 摒 弃 那 种 不 顾 别 人 、 自 己 多 占 的 心 理 , 应 该 相 互 关 爱 、 相 互 尊重 、 相 互 宽 容 , 而 不 要 见 利 忘 义 , 斤 斤 计 较 。( 2) 法 律 角 度 : 在 现 实 生 活 中 , 当 我 们 的 财 产 继 承 权 受 到 侵 犯时 , 不 要 忍 气 吞 声 , 要 增 强 维 权 意 识 , 学 会 依 靠 社 会 力 量 , 运 用法 律 武 器 , 维 护 自 己 的 正 当 权 益 。8.正 确 继 承 财 产 :( 1) 财 产 有 价 , 亲 情 无 价 。 在 遗 产 继 承 过 程 中 , 既 要 依 照 法 律规 定 , 还 应 弘 扬 家 庭 美 德 , 讲 究 亲 情 和 谦 让 , 如 果 斤 斤 计 较 , 你争 我 抢 , 将 会 影 响 家 庭 和 睦 , 甚 至 造 成 家 庭 成 员 之 间 亲 情 的 破 裂 。( 2) 财 产 并 不 是 人 生 财 富 的 全 部 内 容 。 我 们 有 权 继 承 财 产 , 但 绝 不 能 躺 在 财 产 的 温 床 上 挥 霍 浪 费 , 不 思 进 取 。 依 靠 自 己 的 努 力获 得 财 富 , 才 是 创 造 幸 福 生 活 最 主 要 的 手 段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二 、 知 识 产 权 不 受 侵 犯1.智 力 成 果 的 含 义 及 表 现 : 智 力 成 果 就 是 人 类 脑 力 劳 动 所 创 造 的 劳 动 成 果 , 具 体 表现 为 科 学 技 术 成 就 、 发 明 创 造 以 及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等 。 2016.25(4)2.保 护 公 民 的 智 力 成 果 : 为 保 护 公 民 的 智 力 成 果 , 我 国 法 律 赋 予 并 保 护 公 民 的 知识 产 权 。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有 进 行 科 学 研 究 、 文 学 艺 术 创 作 和 其 他文 化 活 动 的 自 由 。3.我 国 保 护 智 力 成 果 权 的 法 律 : 著 作 权 法 、 专 利 法 、 商 标 法 等 。 4.保 护 智 力 成 果 的 主 要 方 式 :( 1) 个 人 方 式 : 申 请 专 利 、 注 册 商 标 、 版 权 登 记 等 。( 2) 民 事 法 律 方 式 : 停 止 侵 害 活 动 、 消 除 影 响 、 公 开 赔 礼 道 歉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等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5.侵 权 表 现 : 制 作 或 销 售 盗 版 书 籍 、 盗 版 音 像 制 品 、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 发表 或 转 载 他 人 的 作 品 没 有 付 稿 酬 ; 专 利 发 明 被 用 于 商 业 用 途 而 没 有 获 得 相 应 收 益 ; 抄袭 、 剽 窃 他 人 学 术 成 果 或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等 。6.侵 权 危 害 :( 1) 对 个 人 来 讲 : 侵 犯 了 创 作 者 的 智 力 成 果 权 , 不 尊 重 他 人 的劳 动 成 果 , 这 是 违 法 的 , 也 是 不 道 德 的 。( 2) 对 社 会 来 讲 : 违 背 了 诚 信 原 则 , 损 害 了 社 会 主 义 精 神 文 明建 设 , 败 坏 了 社 会 风 气 。( 3) 对 国 家 和 民 族 来 讲 : 不 利 于 民 族 创 新 能 力 的 提 高 , 玷 污 了 民 族 形 象 。7.知 识 产 权 的 含 义 : 知 识 产 权 是 公 民 对 自 己 创 造 性 的 智 力 活 动 成 果 依 法 享 有 的权 利 , 通 常 包 括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和 商 标 权 等 。 2018.5 陕 西 考 点解 读 8.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 我 国 法 律 平 等 地 保 护 每 一 个 公 民 的 智 力 成 果 。 未 成 年 人 的智 力 成 果 同 样 受 法 律 保 护 。 我 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法 明 确 规 定 ,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的 智 力 成 果 不 受 侵 犯 。 对 有 特 殊 天 赋 或 者 有 突 出 成 就 的 未 成 年 人 , 国 家 、 社 会 、 家 庭和 学 校 应 当 为 他 们 的 健 康 发 展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9.保 护 公 民 知 识 产 权 的 意 义 : 依 法 保 护 公 民 的 知 识 产 权 不 受 侵 犯 , 是 对 创 新 精 神 和 创新 活 动 最 有 效 的 鼓 励 , 可 以 极 大 地 调 动 人 们 从 事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 科 技 发 明 和 文 学 艺 术 作 品 创 作 的 积 极 性 , 激 发 人 们 的 创 造 热 情 , 有 利 于 发 展 国 家 和 民 族 的 创 新 能 力 。10.如 何 依 法 保 护 自 己 的 知 识 产 权 ?( 1) 增 强 依 法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的 意 识 , 学 会 依 法 保 护 自 己 的 知 识产 权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 2) 依 法 取 得 对 智 力 成 果 的 拥 有 权 。 自 己 的 智 力 成 果 产 生 后 ,应 依 照 法 定 程 序 ,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申 请 专 利 , 进 行 商 标 注 册 、版 权 登 记 等 , 获 得 相 应 的 权 利 证 书 。( 3) 当 自 己 的 知 识 产 权 受 到 侵 犯 时 , 要 通 过 法 律 途 径 来 维 护 自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权 利 人 可 向 知 识 产 权 局 或 工 商 部 门 举 报 、 投 诉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要 求 侵 权 者 停 止 侵 害 活 动 、 消 除 影 响 、公 开 赔 礼 道 歉 、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等 。 未 成 年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受 到 非法 侵 害 时 , 可 以 由 父 母 或 其 他 监 护 人 请 求 有 关 机 关 予 以 法 律 保护 。( 4) 在 依 法 保 护 自 己 的 知 识 产 权 的 同 时 , 我 们 还 应 尊 重 他 人 的知 识 产 权 , 不 做 侵 害 他 人 知 识 产 权 的 事 情 。11.在 全 国 开 展 打 击 侵 犯 知 识 产 权 和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商 品 专 项 行 动 的 意 义 : 有 利 于 维 护 良 好 的 市 场 秩 序 和 健 康 的 市 场 环 境 ; 有 利 于提 高 企 业 的 竞 争 力 和 创 新 的 积 极 性 ; 有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有 利 于 提 高 人 们 的诚 信 意 识 、 维 权 意 识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 有 利 于 保 护 公 民 的 知 识 产 权 。 陕 西 考 点解 读 1.法 定 继 承 、 遗 嘱 继 承 和 遗 赠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陕 西 考 点解 读【 易 混 辨 析 】 法 定 继 承 遗 嘱 继 承区 别 既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继 承人 的 范 围 和 继 承 顺 序 ,又 由 法 律 直 接 规 定 遗 产份 额 分 配 原 则 的 继 承 方式 。 继 承 人 按 照 被 继 承 人 所 立 遗 嘱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遗 产 的 方 式 。 遗 嘱继 承 优 先 于 法 定 继 承 , 遗 嘱 继 承的 最 大 优 点 在 于 被 继 承 人 能 够 充分 按 照 自 己 的 意 愿 处 分 财 产 。 被 继 承 人 将 遗 产 赠 给 法 定继 承 人 以 外 的 人 。联 系 遗 嘱 继 承 中 的 继 承 人 必 须 是 法 定 继 承 人 , 遗 嘱 继 承 中 的 法 定 继 承 人 不 受 继 承 顺 序 的 限 制 ,但 遗 嘱 必 须 合 法 ; 非 法 定 继 承 人 只 能 通 过 遗 赠 方 式 获 得 遗 赠 人 的 遗 产 。 2.辨 析 “正 版 软 件 太 贵 了 , 盗 版 软 件 既 便 宜 又 能 取 得 同 样 效 果 , 何 乐 而 不 为 呢 ”。 这 种 观 点 是 错 误 的 。 软 件 属 于 他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 受 法 律 保 护 。 使 用 盗 版 软 件 , 不 仅 会 侵 犯 他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权 , 还 会 因 盗 版 软 件 的 漏 洞 使 自 己 遭 受 巨 大 损 失 。 我 们 不 但 要 尊 重 他 人 的 脑 力 劳 动 , 不 做 侵 犯 他 人 智 力 成 果 的 事 情 , 还 要 注 意 维 护 自 己 作 为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自 觉 购 买 合 格 正 版 产 品 。陕 西 考 点解 读 【 素 材 链 接 】 根 据 国 家 版 权 局 、 国 家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部 、 公 安 部 关 于 开 展 打 击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 剑 网 2018” 专 项 行动 的 通 知 要 求 , 陕 西 省 版 权 局 联 合 省 公 安 厅 、 省 通 信 管 理 局 、省 互 联 网 信 息 办 公 室 , 定 于 7月 至 11月 联 合 开 展 第 14次 打 击 网 络侵 权 盗 版 专 项 治 理 “ 剑 网 行 动 ” 。 本 次 行 动 将 以 网 络 侵 权 多 发领 域 为 重 点 目 标 , 以 查 办 案 件 为 重 要 抓 手 , 有 效 运 用 分 类 监 管 、约 谈 整 改 、 行 政 处 罚 、 刑 事 打 击 等 多 种 措 施 , 集 中 整 治 网 络 转载 、 短 视 频 、 动 漫 等 领 域 侵 权 盗 版 多 发 态 势 , 重 点 规 范 网 络 直播 、 知 识 分 享 、 有 声 读 物 等 平 台 版 权 传 播 秩 序 。陕 西 考 点解 读 1.请 分 别 从 道 德 和 法 律 角 度 评 价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行 为 。( 1) 道 德 角 度 :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行 为 违 背 了 诚 信 原 则 , 不 符 合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的要 求 。( 2) 法 律 角 度 :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行 为 侵 犯 了 他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权 , 损 害 了 创 作 者 的 声 誉和 合 法 权 益 , 是 违 法 行 为 。2.国 家 打 击 网 络 侵 权 盗 版 行 为 有 什 么 意 义 ?( 1) 有 利 于 保 护 公 民 的 智 力 成 果 权 。( 2) 有 利 于 维 护 良 好 的 网 络 环 境 。( 3) 有 利 于 维 护 社 会 公 平 正 义 。( 4) 有 利 于 增 强 人 们 的 诚 信 意 识 、 维 权 意 识 和 社 会 责 任 感 。陕 西 考 点解 读 陕 西 考 点解 读【 思 维 导 图 】 陕 西 5年 中考命 题 点 1 财 产 所 有 权 ( 5年 1考 )( 2014 陕 西 中 考 节 选 ) 青 春 选 择 在 校 门 口 , 小 梦 拾 到 500元 现 金 , 环 顾 四 周 , 空 无 一 人 。 是 上 交 学 校 还 是 据 为己 有 ? 他 很 纠 结 。 最 终 , 他 选 择 了 上 交 学 校 。请 分 别 从 道 德 和 法 律 角 度 , 分 析 他 这 样 做 的 理 由 。 【 答 案 】 道 德 角 度 : 诚 信 是 做 人 之 本 ; 拾 金 不 昧 是 中 华 民 族 的 传 统 美 德 。法 律 角 度 : 捡 拾 到 的 他 人 遗 失 物 ,不 属 于 公 民 合 法 财 产 ;拒 不 返 还 他 人 遗 失 物 的 行 为是 违 法 行 为 。 陕 西 5年 中考【 关 键 词 】 拾 到 现 金 上 交【 巧 解 妙 解 】 本 题 以 日 常 生 活 中 的 事 件 为 背 景 ,考 查 学 生 分 析 问 题 、 解 决 问 题 的能 力 。 解 答 本 题 ,首 先 要 审 清 设 问 ,由 “ 从 法 律 角 度 ” 可 以 看 出 本 题 主 要 考 查 法 律的 相 关 知 识 。 其 次 要 分 析 背 景 材 料 ,500元 现 金 是 小 梦 拾 到 的 ,不 是 自 己 的 财 产 。 最后 回 归 教 材 ,归 纳 总 结 出 拾 到 别 人 遗 失 物 ,如 果 据 为 己 有 ,是 侵 犯 他 人 财 产 所 有 权 的违 法 行 为 。 【 考 点 链 接 】财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基 础 考 点 , 通 常 与 诚 信 、 遗 产 继 承 、 消 费 者权 利 、 智 力 成 果 权 等 考 点 结 合 考 查 或 者 单 独 考 查 。【 素 养 提 升 】财 产 所 有 权 包 括 财 产 所 有 人 对 财 产 的 占 有 、 使 用 、 收 益 和 处分 的 权 利 , 要 求 学 生 具 有 规 则 意 识 和 法 治 意 识 , 体 现 了 核 心素 养 中 的 社 会 参 与 之 责 任 担 当 的 要 求 。【 热 点 链 接 】可 结 合 公 共 资 源 被 私 人 占 用 、 房 屋 拆 迁 补 偿 、 压 岁 钱 的 使 用 和 处 置 等 生 活 事 例 进 行考 查 。 陕 西 5年 中考 陕 西 5年 中考命 题 点 2 智 力 成 果 权 ( 5年 1考 )( 2018 陕 西 中 考 ) 李 克 强 总 理 在 十 三 届 全 国 人 大 一 次 会 议 答记 者 问 时 指 出 , 保 护 产 权 必 须 要 尊 重 合 同 , 政 府 不 能 把 合 同 当废 纸 , 决 不 能 新 官 不 理 旧 账 。 这 表 明 政 府 ( ) 应 弘 扬 契 约 精 神 , 崇 尚 法 律 权 威 应 维 护 自 身 利 益 , 行使 权 力 不 能 任 性 应 信 守 承 诺 , 取 信 于 民 保 护 产 权 所 有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态度 不 会 变 A. B. C. D. B 陕 西 5年 中考【 关 键 词 】 保 护 产 权 不 能 把 合 同 当 废 纸 决 不 能 新 官 不理 旧 账【 巧 解 妙 解 】 从 题 文 中 李 克 强 总 理 的 话 语 中 可 以 看 出 政 府要 积 极 维 护 公 民 的 合 法 权 益 , 有 权 不 能 任 性 , 而 不 是 维 护 自身 利 益 , 观 点 错 误 ; 保 护 产 权 必 须 尊 重 合 同 , 体 现 了 政 府要 信 守 承 诺 , 取 信 于 民 , 弘 扬 契 约 精 神 , 遵 守 宪 法 和 法 律 , 观 点 正 确 , 所 以 本 题 选 B。 【 考 点 链 接 】智 力 成 果 权 属 于 基 础 考 点 , 通 常 与 公 民 的 人 身 权 利 等 相 关 考点 结 合 考 查 。【 素 养 提 升 】本 考 点 可 与 描 摹 出 售 名 家 作 品 、 篡 改 歌 词 、 论 文 剽 窃 事 件 、国 家 重 奖 科 技 工 作 者 、 娱 乐 节 目 的 效 仿 等 社 会 热 点 问 题 结 合考 查 。 也 可 以 结 合 十 三 五 以 来 陕 西 地 方 科 技 成 就 、 公 民 个 人科 技 创 新 、 智 力 成 果 等 内 容 考 查 智 力 成 果 权 、 我 国 的 科 技 成就 、 创 新 等 内 容 。【 热 点 链 接 】本 考 点 旨 在 强 调 依 法 维 护 公 民 的 智 力 成 果 权 , 体 现 了 核 心 素 养 中 科 学 精 神 之 实 践 创新 和 社 会 责 任 之 法 律 意 识 的 要 求 。陕 西 5年 中考 满 分 必 练 请 完 成 模 拟 训 练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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