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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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章 代理,第一节 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关系。,二、代理的特征,(一)代理进行的活动,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三)代理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表现自己的意志。,(四)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三、代理的相关概念,(一)传达,传达,是指传达人传达表意人已确定的意思表示。,区别:,1,、传达人不必有行为能力,代理人则必须有行为能力。,2,、传达人传达不实,本人可以撤销,损失由本人负责;代理人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代理人通常承担民事责任。,(二)代表,1,、代表人是法人中的一部分;而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民事主体。,2,、代表人为法人实施的行为即为法人的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各自行为独立,代理人行为效力归属被代理人。,(三)行纪,行纪,是指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区别:,1,、行纪人是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活动。,2,、行纪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行纪人,然后由行纪人移转于委托人;而代理的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3,、行纪必定是有偿行为;代理则未必。,(四)委托,代理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委托仅是一种具体的合同关系。,四、不适用代理的情形,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不得代理。,3,、双方约定应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不适用代理。,五、代理的类型,(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1,、委托代理,是指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也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2,、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关系。,3,、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1,、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并无特别约定。,2,、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者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三)本代理与再代理,1,、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2,、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复代理或转代理。特征如下:,(,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自己的名义选任的,不是由被代理人选任。,(,2,)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3,)再代理权并非被代理人直接授予,而是原代理人转托,但仍要以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制。,3,、再代理有效的情况:,(,1,)被代理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2,)转委托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3,)转委托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4,)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的情况。,因为转委托不明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第三人可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可要求原代理人赔偿损失,转委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负连带责任。,第二节 代理权,一、概念,代理权,是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权限。,二、代理权的发生,(一)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而发生,委托代理,1,、产生原因,(,1,)基于委托合同关系,(,2,)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职务关系),(,3,)基于合伙合同关系,2,、授权行为的内容和形式,(,1,)形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2,)内容: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3,、授权不明的责任: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二)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计代理人的方式。,(三)基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发生,指定代理,有权指定的机关如下:,1,、人民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2,、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或精神病人所在的单位,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三、代理权的终止,(一)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1,、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那么,被代理人死亡,如何处理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死亡,或者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3,)指定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取消指定。,(,4,)其他原因。,四、滥用代理权,(一)滥用代理权的概念,滥用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之行为。,(二)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设定的宗旨和准则,3,、代理行为有损于被代理人之利益,(三)类型,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3,、恶意串通的代理,恶意串通的代理,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传统,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第三节 无权代理,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其特征如下:,1,、行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独立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并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包括:,(,1,)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效果。狭义无权代理应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经追认后有效。而表见代理可以直接发生代理的效果。,二、狭义无权代理,(一)概念,狭义无权代理,即真正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代理行为,因而不能当然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的代理。,(二)类型,1,、自始没有代理权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三)法律效果,在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让其承担责任显失公平。但现实中并不排除对被代理人有利之情况,因此,法律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被代理人追认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追认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可以向代理人作出,也可向第三人作出;若否认,则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2,、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因为其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追认后,善意相对人撤销权丧失。,恶意相对人因其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不享有撤销权,由此造成的损失,恶意相对人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三、表见代理,(一)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善意第三人确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因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必须承担法律效果的代理。,(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理由,3,、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4,、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且符合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和代理的外部特征,(三)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第三人表示授予他人以代理权,但实际上并未授权,导致第三人基于信赖而与他人实施交易。,2,、被代理人将可以证明代理权的文件或印鉴交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使他人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在委托授权书不明的情况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4,、代理关系终止以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权消灭的事实而仍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5,、被代理人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予否认的,构成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1,、表见代理一旦构成,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2,、被代理人因表见代理所造成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赔偿。,3,、第三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成立,也可以主张成立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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