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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来小鹏,2010年11月14日天津,1,来 小 鹏 简 介,来小鹏,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知识产权法专业学科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生物技术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211”工程项目知识产权法学科子课题负责人,民商经济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兼任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版权保护协会理事,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出版著作和教材30余部,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2,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关系,(一)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立,(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区别,1、,性质不同,2、,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3、,后续救济机会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5、,措施力度不同,3,(三),行政保护相较司法保护的优势,1.行政机关专业性更强,。,2.行政机关富有效率。,3.行政机关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实际上有较大权威性,。,4,二、为什么要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一)我国国情是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的基础。,(二)司法资源匮乏要求必须加强专利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差异是程序衔接的动因。,5,三、,当前我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中存在的问题,(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体制本身存在的问题,1.行政执法手段弱、执法和处罚力度不大,相关程序不够完善,2.行政保护的主动性不强,3.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分散,(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制存在一定的弊端,1.现有的司法体制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性和特 殊性考虑不足。,2.管辖权过于分散。,3.受到过大的外来压力。,6,(三)知识产权行政和司法保护体制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1.专利案件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存在交叉。,2.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在案件的处理标准上不统一。,3.对于涉及到刑事处理的案件,行政保护部门与司法部门缺乏沟通,移交案件的渠道尚未完全建立。,7,四、如何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一)相互配合、协调发展,(二)权威和效率并重,1.增强行政执法公信度。,2.推动立法,赋予专利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三)统一标准。,1.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司法程序的保护规则和执法标准。,2.明确权限。,3.统一侵权认定标准。,8,(四)合理引导权利人,(五)资源共享与优化原则。,1.充分实现行政执法资源和司法审判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2.人员资源共享。,9,谢谢大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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