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经济主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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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易水寒江雪敬奉,易水寒江雪敬奉,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三编 商法,(,本课堂:经济主体法,),企业概述,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一、企业的概念,企业是,依法成立,并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第一章 企业概述,二、企业的分类,1,、按法律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2,、按所有权:,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3,、按投资者国籍:,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4,、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5,、普通企业、,特殊企业,三、我国的企业类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公司,1993,年,集体企业,我国现行企业体系,企业类型,地 位,治理结构,治理规则,内,资,企,业,现,代,企,业,公司企业,有限,公司,一般(,2,50,人),法 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章程,1,人,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外商独资企业),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法 人,募集设立,公开,上市公司,定向,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普通合伙,非法人,协议,有限合伙,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传,统,企,业,国有企业,法 人,厂长负责制和”老三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新三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企业,城镇集体,法 人,乡村集体,不 定,私营企业,不 定,外商投资,企业,合营,合资企业(股权型),法 人,董事会,联合,管理,章程,协议,合作企业(契约型),非法人或法人,外商独资企业,不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2,、责任承担,无限责任,3,、内部管理机构,简单,4,、法律地位,非法人企业,二、设立,(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以及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等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常见的有,“,厂 店 工作室”等。,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财产,家庭财产,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提出申请,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 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2,、审批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权利与义务,1,、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2,、投资人要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清算,1,、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2,、通知与公告,书面通知:,清算前十五日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公告:,无法通知的应予公告,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4,、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交回营业执照。,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自然人,法人,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允许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合伙人的身份兴办合伙企业,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二)合伙企业的分类,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1997,年,2,月,23,日 第 八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四 次 会 议 通 过。自,1997,年,8,月,1,日 起 施 行。,2006,年,8,月,27,日第 十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二 十 三次 会 议 修订。自,2007,年,8,月,1,日 起 施 行。,二、合伙企业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合伙企业法的基本原则,1,、,协商原则,2,、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守法原则,4,、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5,、依法纳税原则,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链接,】,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外。,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限连带责任,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3.,在特殊情况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见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部分。,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书面形式,(全体合伙人签字),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并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例题,】,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的合伙协议,甲乙均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并盖章,而丙因有事在外地,所以未在合伙协议上签字并盖章。该合伙协议书是否有效?,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交付的出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在协议中注明),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有“合伙”二字,),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设立登记,1,、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提交文件:申请书、身份证明、委托书、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等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20,日内决定;,登记 颁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成立时由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确定的出资数额。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积累起来的财产。,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合伙财产:性质上为合伙人的共同共有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合伙财产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合伙期间不得请求,分割,财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一致同意,,不得转让财产份额给合伙以外的人;,(案例),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转让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四、合伙事物的执行,(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各个合伙人都直接参与经营,处理合伙企业的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基本、经常使用,尤其合伙人较少的情况下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义务,1,、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1,)合伙人对执行企业事务享有平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和撤销委托的权利;,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竞业禁止),(,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对各合伙人,无论出资多少和以何物出资,,表决权数应以合伙人的人数为准,亦即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均有同等的表决权,适用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3.,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作出决议。,(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合伙协议有约定,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二)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1】,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相关链接,2】,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一,),入伙,1,、概念,入伙,是指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条件,(,1,)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2,)合伙协议对新合伙人入伙约定了相应的条件,则必须按照约定执行;,(,3,)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4,)原合伙人应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还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六、入伙和退伙,3,、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退伙,1,、概念,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2,、种类,根据,退伙的原因,(,1,),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2,)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自愿退伙,法定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4,)丧失应具备的资格;(,5,)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3,、退伙的效果,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1.,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特定债务,(1),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2),对内:,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第三节 有限合伙企业,一、概念,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二、设立条件,1,、,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3,、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4,、有限合伙协议除符合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3,)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4,)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5,)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6,)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三、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1,、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利润分配,不得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财产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合伙人性质转变,如果合伙协议没有限制,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合伙企业的解散,解散情形,(,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清算人,(,1,)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2,)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3,)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通知和公告,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进行公告。,债权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债权,3,、债务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注销登记,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二、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普通合伙人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章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公司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虽然我国,公司法,基于国情,确认了国有独资公司这一特殊的公司类型,但从总体上说,并未抛弃传统的公司概念,仍肯定了公司固有的社团性法律特征。,57,一、公司的概念,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一般认为,公司拥有独立人格、有限责任、股份自由转让、董事会授权下的集中管理、投资者所有这,5,大特征。,按照公司及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所负责任的不同,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就是仅由无限责任股东组成的公司。无限公司以信用作为股东结合的基础,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无限公司的内外关系具有浓厚的合伙性,因此,无限公司在各国的法律地位不同。有些国家承认无限公司是法人;有些国家则否认其法人人格,仅以其为合伙之一种,准用有关合伙的规定。,59,(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二、公司的分类,有限公司,,又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即在两合公司中的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股份的形式出资所形成的一种公司形态。,60,当代最典型的公司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则为数不多,在有些国家中甚至已名存实亡。,股份两合公司采用者甚少,已被许多国家从公司法中删除。,我国,公司法,在总结与借鉴各国公司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而确认了我国公司的两种形态。,61,按照公司信用基础的不同,人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股东个人条件,其信用基础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少,因为对此类公司的债务,股东需负连带无限的清偿责任。此外,此类公司股东的结合,以相互深切了解为必要,股东多为亲朋好友,故此种公司大都具有家族性特点。无限公司就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着重于公司资本数额的,其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而不在于股东个人的信用,因为此类公司的债务不能连带股东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此种公司股东的结合,无须彼此了解,任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故此种公司趋于大众化、团体化。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属资合公司,特别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资合性尤为突出。,人合兼资合公司:,公司的经营活动兼具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两个方面。,62,(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63,按信用基础,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按照公司资本筹集方式及出资转让方式的不同,(,英美法系,),封闭式公司,(,英,Private Company,,美,Close Corporation,),,又称少数人公司、不上市公司、私公司,是指资本全部由设立该公司的股东所拥有,不能对外发行股份,股东的出资证明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限公司。在英国,“不上市公司不仅包括有限公司,而且包括无限公司”。,开放式公司,(,英称,Public Company,,美称,Share Corporation),,又称多数人公司、上市公司、公公司,是指可以公开招股,股票可以在股票市场公开进行交易的公司。此种公司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64,(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依附关系,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有时又称控股公司,但实际上二者是有区别的。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并直接掌握其经营活动的公司,是控制公司;凡拥有另一公司的股份已达到控股程度而并不直接参加该公司业务活动的公司,则是控股公司。无论控制公司抑或控股公司,都是母公司。凡资本大部分受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关系表现的是公司与公司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反映着公司相互间联合或联系的紧密程度。但就母子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二者都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65,(四)母公司和子公司,总公司亦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总机构。总公司依法首先设立,公司,(,包括分公司,),的业务经营、资金调度、人事安排等,均由总公司统一决定。总公司在法律上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是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在业务、资金、人事等诸方面均受总公司管辖。它一般设立于总公司成立之时或成立之后,在法律上和经济上都没有独立性,不具有法人资格。,1.,没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只能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但可以在总公司的名称之后加上“,分公司”的字样。,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实际占有的财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并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没有自己的董事会,而只有业务管理人员。因其不具备法人条件,故分公司虽可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必要的业务活动,但其业务活动的结果均由总公司承受,总公司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分公司的债务负责。,66,(五)总公司与分公司,67,三、公司的法律人格,(一)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1.,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发行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2.,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公司成立后,存在下列情形且损害公司权益的,可以被认定为该股东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3.,股东抽逃出资的责任实际上类似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责任。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还可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不过,该责任只能追究一次。因此,当债权人已经提出此类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1.,对外投资的限制,(,1,),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2,),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担保的限制,(,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2,)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借款的限制,(,1,)一般情况下,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2,),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这是因为股份公司往往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经营,当他们控制下的公司向自己提供借款时,这往往构成关联交易,利益冲突明显,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可能,,公司法,便直接禁止了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此类借款交易,甚至明确不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子公司从事此类交易。,三、有限责任制度及其例外,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使得股东可以将投资的风险与自身的其他财产相隔离。,2.,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股东投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设立的条件与程序,1,、设立的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自然人或法人,(,2,)股东出资不再要求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原,公司法,:,数额,:,人民币三万元,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劳务不得用于出资。,【,例,】B,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0,万元。,可否?,公司法,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合伙企业法,第,16,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2,、有限公司设立程序,发起人协议,订立公司章程,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缴纳出资并验资,(,确立组织机构,),申请登记,领取执照,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81,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平行双层委员会,中国,股东大会,监事会,董事会,双层委员会,德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模式,(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单层委员会,(英、美),1,、股东会,(,1,)股东会的性质,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由董事会召集,以董事个人名义召集属违法。,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10,),修改公司章程;,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与董事会职权相比较),83,2.,股东会的职权,公司法,第,37,条,(两种公司股东会职权基本一致),行使职权(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3,)股东会的会议方式,1),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3),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4,)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1),按,公司章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2006,年,7,月,,A,,,B,,,C,,,D,四家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某物资有限公司,公司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为扩大经营规模,该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提出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300,万元,,A,,,B,,,C,,,D,四个股东分别增资,30,万元,,30,万元,,20,万无,,20,万元,,2008,年,2,月,该公司股东会表决时,占出资比例,60,的,A,,,B,两个股东表示赞成,而占出资例,40,的,C,,,D,两个股东表示反对,公司在相对多数的情况下通过了决议,由董事会按增资方案实施,但,C,,,D,两企业均不愿增资,于是董事会决定暂停,,C,,,D,两企业的年度分红,用以抵作出,,C,,,D,两企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并要求按章程分红。,问,该股东会关于增资的决议是否有效?,2,、董事会,(,1,)董事会的性质,:,公司,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公司;对内执行业务,),(,2,)董事会的组成,:,3,人至,13,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任。,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88,(,3,)董事会的职权,(,与股东会职权的比较,),(,4,)董事会的召开,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5,)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可授权他人。,3,、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4,、监事会,(,1,)监事会的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等。,(,2,)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1,、一人公司的类型,公司法,仅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投资主体范围,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将,非法人组织,排除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主体之外,.,3,、股东资格,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4,、注册资本,无最低限额规定。,原规定: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一人公司的组织结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在我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只有唯一一人,所以不采用传统的公司治理结构,在一人公司中不设股东会。,(五)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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