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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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下半年造价员培训,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1,造价员培训,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1,总则,1.0.1,为规范本省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解读,:制定,规范,的法律依据除“,03,规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因为“,08,规范”新增的很多条文都与这两个法律有关。需要说明的是,此次修订只保留了法律依据,除此之外的规章,均不再引用,因此,,虽然“,08,规范”的一些条文依据了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在本条的编制依据中没有一一将其列出。,1,总则,1.0.2,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解读:,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本条所指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计量与工程价款的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与“,03,规范”宣贯教材将其定义为“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相比,“,08,规范”扩大到了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全过程。,1,总则,1.0.3,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解读: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条仍然保留为强制性条文,,与,03,规范相比,,将“,应执行”,修改为,“必须采用”,,语气更加强硬。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分规模大小,均必须采用清单计价。,1,总则,1.0.4,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解读,:,规范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本条,新增,条目,包括三层含义:,1.,对于,依法可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由项目业主自主确定;,2.,当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应执行本规范;,3.,对于确定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的工程建设项目,除不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专门性规定外,由于本规范还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造价争议处理等,所以这些条文仍然应执行。,1,总则,1.0.5,工程量清单、招标最高限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上述造价文件必须由造价工程师或中级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解读:,本条,新增,条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规定,在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中,工程造价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章;,全国建设工程造价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所有的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以及施工过程中有关工程造价的工作,均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2,术语,2.0.4,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解读:,“工程量清单”是建设工程实行清单计价的专用名词,它表示的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与“,03,规范”相比,,一是增加了规费和税金。,使工程量清单计价包含内容更为全面。,二是将“拟建工程”更名为“建设工程”,,因竣工工程仍可称工程量清单,这样定义更为完整,而“拟建工程”仅针对工程实施前而言。工程量清单是一个工程计价中反映工程量的特定内容的概念,与建设阶段无关,在不同阶段,又可分别称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结算工程量清单”等。,2.0.8,企业定额: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解读:,本条的“企业定额”是专指施工企业定额。它是施工企业根据企业本身拥有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具有的管理水平而编制的,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工程项目所需要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是施工企业内部进行施工管理的标准,也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依据之一。,2,术语,2,术语,2.0.10,项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解读:,“项目特征”是新增术语,是相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而言,对构成工程实体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非实体的措施清单项目,反映其自身价值的特征进行的描述。,定义该术语,是为了更加准确的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特征描述的要求,便于准确的组建综合单价。,2,术语,2.0.11,综合单价:,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与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解读:,本条对“综合单价”定义作了修改。与“,03,规范”相比,变化如下:一是将“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表述为“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项目”,更为清晰;二是将“并考虑风险因素”表述为“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因为“并考虑”是一个动词,在词语定义中不宜采用;此外,对风险因素一词无限制性规定,既然是定义综合单价,显然不能只讲因素,因此,此处只宜讲风险费用,所以表述为“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该定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全包括的综合单价,,而是一种狭义上的综合单价,规费和税金等不可竞争的费用并不包括在项目单价中。国际上所谓的综合单价,一般是指全包括的综合单价,在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存在过度竞争的情况下,本规范规定保障税金和规费等为不可竞争的费用的做法很有必要。这一定义,与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颁布的第,56,号令中的综合单价的定义是一致的。,2,术语,2.0.12,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解读:,“暂列金额”,是对与,03,规范,中“预留金”的更名,包括以下含义:,1,),暂列金额的性质:,包括在合同价款中,但并不直接属承包人所有。而是由,发包人暂定并掌握使用的一笔款项,;,2,),暂列金额的用途:,由发包人用于合同协议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以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工程价款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索赔、现场签证所确认的费用;,3,)与,03,规范,中对其简单定义相比,其定义更全面、更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同时也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2,术语,2.0.13,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另行分包专业工程的金额。,解读:,暂估价是新增术语,是指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采用这一价格形式,既保持了与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的定义一致性,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2.0.14,计日工,:,在施工过程中,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解读:“,计日工”是对,03,规范,中“零星工作项目费”的更名,它是对零星项目或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类似于定额计价中的签证记工。包括以下含义:,1,)完成计日作业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其单价由投标人通过投标报价确定;,2,)“计日工”的数量按完成发包人发出的计日工指令的数量确定。,采用这一定义,保持了与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的,56,号令中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定义的一致性。,2,术语,2,术语,2.0.15,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人对发包人另行分包工程进行施工现场协调、服务,对发包人采购设备、材料管理、服务以及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解读:,工程总承包根据总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不同阶段的工作内容具有不同的含义。该条“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提供相关服务以及对施工现场进行协调和统一管理,对竣工资料进行统一整理等所需的费用。,与,03,规范,相比,对其定义更明确、更具体、包含内容更广泛。,2,术语,2.0.23,造价工程师:,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解读:“,造价工程师”是指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2.0.24,造价员:,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解读,:“造价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从事工程造价的人员。,2.0.25,工程造价咨询人:,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解读:“,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企业。,2,术语,2.0.27,招标最高限价(招标上限控制价),:,招标人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计价依据,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2.0.28,投标价:,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造价,解读:,建设项目从决策到竣工交付使用,都有一个较长的建设期。在整个建设期内,需对建设程序的各个阶段进行计价,以保证工程造价确定和控制的科学性。工程造价的多次性计价反映了不同的计价主体对工程造价的逐步深化、逐步细化、逐步接近和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过程。,招标最高限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计价规定计算的工程造价,其作用是招标人用于对招标工程发包的最高限价,有的地方亦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投标价,是在工程采用招标发包的过程中,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工程特点,并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计价规定自主确定的工程造价,是投标人希望达成工程承包交易的期望价格,它不能高于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2.0.29,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合同价,是在工程发、承包交易过程中,由发、承包双方以合同形式确定的工程承包价格。采用招标发包的工程,其合同价应为投标人的中标价,也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2.0.31,竣工结算价:,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最终工程造价。,竣工结算价,是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承包内容,发包人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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