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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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第一节 概述,一、消费者,概念:指消费的主体,包括生产性消费者和生活性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主要指的是后者。,消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特征:,个人,生活消费,消费方式为购买、使用和接受服务其他情形,二、消费者运动,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生产者缺乏职业道德。,现代科学技术所提供之产品与服务,对于人和环境之影响,非短时间所能判明;生产与交易之过程迂回曲折,分工细密,手续繁多,使弊端易于隐藏,而责任难以追究。,大财团依靠雄厚的经济力,左右了行政机构、民意机关、高层决策者和媒体,获取不当的利益。,政府本身与政党为了政权的攘夺与利益之卫护,做出许多伤害消费者权益的决定,不仅侵犯了当代消费者的权益,还延续到以后若干世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基础,消费者主权理论,是一种顾客主导型经济模式,与,生产者主权,或企业主导型运作模式相对,即消费者借助于,消费品市场,上生产者之间的竞争,行使主权,向生产者,“,发布命令,”,。,消费者主权,强调消费者应被适当而正确的告知和保护,以对抗不公平或误导性的市场交易;并防止市场权力的滥用、独占或不公平竞争行为。,消费者主义,主张在自由竞争的经济体系里,消费者的主权须被重视,以确保消费者应有的权益。,消费者保护运动之组织与发展,1844,年,英格兰北部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1891,年美国纽约市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898,年由全美各地的消费者协会成立了一个全国消费者联盟。,1953,年德国成立了消费者联盟。,1957,年英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62,年欧洲消费者同盟成立。,1960,年,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5,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1994,年其会员和通讯会员组织来自,110,多个国家,达到,300,多个。,1984,年,12,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消费者协会,正式,成立。,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征:,以消费者权益为保护对象,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基本原则,国家保护原则,立法机关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预防、制止和监督不法行为,主动查处。,司法机关应当利用刑事、民事诉讼程序,,采取转换举证责任,,惩处经营者犯罪行为,,简化诉讼手续,设立消费者法庭,,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允许集体诉讼与代理诉讼。,社会保护原则,各种团体组织、媒体以及个人的监督(消费者协会),对于弱势地位者特别保护原则,对于妇女、老人、儿童、残疾者、低所得者的权利都给予适当的尊重,扬弃传统施恩的想法,转变为保障人权的关念。,国际保护原则,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消费者保护准则,,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一、消费者权利的由来,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首次提出了消费者应享有的,4,项权利:,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正确了解商品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索赔的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把每年的,3,月,15,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提出,8,项权利。,获得维持生命所需基本物质供应的权利,安全不受伤害的权利,明了事实真相的权利,选择的权利,求偿的权利,意见被尊重的权利,清洁之生活环境的权利,获得充分消费资讯与消费者教育之权利,我国,1993,年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9,项权利。,二、消费者权利的内容,1.,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2.,知悉权,消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一方面要求销售者提供全面的信息,另一方面要求消费者提高知识水准,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利。,3.,自主选择权,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不够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和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不得进行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或以有奖销售为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进行巨奖销售;政府及其部门不得滥用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或本地产品流入外地等。,4.,公平交易权,法律地位平等、实际上处于不利地位。,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2,)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5.,损害赔偿权,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无论经营者是否有过错!方式多样:恢复原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以及修理、重作、更换等。,受害人具体包括:,商品购买者、商品使用者、服务接受者和第三人。,6.,结社权,依法建立各种消费者保护组织,7.,获得教育权,获得有关消费方面知识的权利;,获得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8.,尊重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进行监督;,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义务为一项法定义务!其内容构成:,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4.,提供真实信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即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真实明确地回答消费的关于质量和使用方法的询问;,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5.,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6.,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7.,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8.,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9.,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第四节 有关争议解决及法律责任,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当事人的协议申请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二、赔偿主体的确定原则,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2,、消费者或其他受害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原企业合并、分立的,可向变更后随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6,、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举办者、出租者,要求赔偿。,7,、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的,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三、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具有下列职能:,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情形:,商品存在缺陷的;,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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