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运输合同解析优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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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十五章运输合同,授课老师:薛瑞英,第一节运输合同概述,一、运输合同的概念,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二、运输合同的特征,1.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2.运输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承运人往往事先拟定合同条款以便重复运用,表现形式为统一印刷的客票、货运单、提单等。而运输合同的运费,通常也是统一规定。,3.公共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一方依法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强制缔约,是指法律规定某些合同当事人有承诺义务,非有重大事由,当事人不得拒绝订立合同。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三、运输合同的分类,1.依据运输对象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客运合同。指承运人与旅客签订的,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平安运输到目的地,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协议。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各种客票,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货物运输合同/货运合同。指承运人将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并交付给收货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其特点有:标的是运输货物;往往涉及第三人(收货人);履行以货物交付收货人为终点。,2.依据运输工具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铁路运输合同、马路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以及管道运输合同。,3.依据运输是否涉外,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4.依据运输方式的不同,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单一运输合同。指以一种运输方式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混合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指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将旅客或者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合同。多式联运的承运人虽然有两个以上,但是托运人只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合同,并向其交付全程运费。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担当承运人的义务。,其次节运输合同的效力,一、客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旅客的主要义务,1.支付票款、持票乘运的义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承运人有权要求旅客履行义务补交票款,并可以依据规定加收票款。,2.按规定携带行李的义务。旅客在运输中应当依据规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3.不得携带紧急物品和违禁品的义务。否则,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旅客违反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因为携带或夹带违禁物品给承运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4.听从承运人的指挥并疼惜运输设施的义务。,(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依据约定运输旅客的义务。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这一基本义务主要包括:承运人应当依据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途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未依据约定路途或通常路途运输而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应当依据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拖延运输的,应当依据旅客的要求支配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依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2.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刚好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平安运输应当留意的事项。承运人不刚好告知旅客,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担当赔偿责任。,3.救助旅客的义务。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这是其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不行通过协议方式使其免责。,4.保证旅客人身平安的义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缘由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有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该规定也适用于依据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5.妥当保管和平安运输旅客的行李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二、货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托运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运输费用一般由托运人支付,但也可以由收货人支付。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行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2.照实申报。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精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状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状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3.交付货物并提交审批检验等文件。货物运输须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由于托运人未如约交付货物并提交相关文件,造成承运人利益损失时,托运人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4.依据约定包装运输货物。托运人应当接受约定的方式或者通常的方式对货物进行包装,或者实行足以疼惜货物的包装方式。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5.紧急货物的告知。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紧急物品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紧急物品运输的规定对紧急物品妥当包装,作出紧急物标记和标签,并将有关紧急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实行相应措施以避开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担当。,6.对处置在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赔偿。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1.依据约定完成货物的运输。承运人未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的,应当负拖延履行的责任;承运人错发到货地点的,应当无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的地点。,2.刚好通知收货人提货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承运人未能刚好通知收货人,致使收货人未能刚好提货发生的保管费用应由承运人自行担当。,3.保证货物平安。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担当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行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担当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无法确定的,依据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三)收货人的主要义务,1.支付运输费用。依据货运合同的约定,应当由收货人支付运费的,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刚好提货。收货人超过承运人通知中所规定的时间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3.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依据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三、多式联运合同的效力,1.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是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运输过程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参与实际承运的承运人,也可以是仅组织履行合同而不参与实际承运的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同时担当承运人的义务。,2.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与联运的承运人间的责任担当。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与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担当的义务。,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适用的规则。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运输合同的一般损害赔偿规则确定。,4.托运人的赔偿责任。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照旧应当担当损害赔偿责任。,教学案例,案例:从本案看客运合同中的疼惜义务1,【案情介绍】1999年10月2日中午12时至13时间,原告阮保珠由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豪华酒店门口乘坐被告东莞市一通客运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制企业开设的莞城至谢岗的专线公共汽车(车牌号粤S04360),上车购票3元,目的地是黄江镇。上车后,原告坐在车后其次排。途中,有两名小偷用刀片划开原告的裤袋欲偷窃,原告发觉后即与小偷抗争,而车内其他人均对此毫无行动。当车至黄江镇江海城路段时,原告走到车门前,要求司机停车,这时,两名小偷从车后从上来殴打原告,并用语言警告司机不行多事,而司机及乘务员在此状况下未出声制止或实行报警等主动行动。车停后,原告即时下车,并于当日下午1时许到黄江镇黄江派出所报警。被告方的公共汽车行至黄江车站,两名小偷自行下车离去,该车司机将乘客运至谢岗站,于当日下午2时许折返到黄江派出所报案。,原告阮保珠于1999年10月25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医疗费,车费及误工费共1218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万元;担当本案诉讼费。,1 :/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702/14/234951.shtml。,案例:中国远洋运输诉山东济宁圣源对外贸易公司申报托运货物不实纠纷案,1,【案情介绍】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1996年10月8日,纺织品公司与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的代表王厚春签订一份出口男睡衣的销售合同。10月10日,纺织品公司向原告在济宁的代理人订舱,要求将四个集装箱从青岛港运往阿联酋的迪拜,运输方式是CY-CY,货物名称为男睡衣,由托运人装箱、铅封并计数。10月11日,王厚春将货物送到场站装入四个集装箱,并施封完毕。10月13日,原告将该集装箱装上自己经营的“玉和”轮,并签发了全套正本提单三份,提单号为YUE100P1057,托运人是纺织品公司,收货人凭指示,运费到付,并将提单交付给纺织品公司。10月15日,纺织品公司将上述提单未经背书就交付给王厚春。,货物在1996年11月4日到达迪拜港,集装箱外表状况及铅封良好。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提取货物后,发觉集装箱内所装的并非睡衣而是泡沫枕头,遂依据阿联酋国的法律向原告提出索赔,要求原告赔偿货款损失97812美元,并将集装箱退给原告。1999年12月11日,迪拜政府最高法院对原告与收货人的诉讼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原告向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赔偿货款损失471146.00迪拉姆(折合128276.29美元)。2000年1月16日,原告向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实际支付了该判决判令的应付款项。,在此期间,纺织品公司于1999年3月24日更名为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并作了工商登记变更。,原告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认为,因为上述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告遭遇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于青岛海事法院,恳求依法判令被告担当其干脆经济损失97812美元,并赔偿原告为处理事故而发生的费用3179.13美元,同时担当本案的诉讼费和活动费。后原告于2000年3月15日变更诉讼恳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8276.29美元(折合471146.00迪拉姆)。,被告山东省济宁市圣源对外贸易公司辩称:贸易合同的收货人MOHAMMEDSAEEDALIMOHAMMEDTRADING(本案的案外人,以下简称收货人)与王厚春(案外人)联手制造这一起国际贸易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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