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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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商业银行经营规制法,第一节 概述,一,、,商业银行法,概念、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指一切关于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总称;,狭义:,仅指冠以“商业银行法”名称的专门性法律。,立法目的,或称立法宗旨,是关于制定商业银行法所要达成的基本目标,或者说是商业银行法所要实现的基本任务。,除了一些在习惯上不规定立法目的的国家或地区外(如德国、法国、美国和香港地区),在其他国家往往规定于一国银行法的第1条,以后各条款的规定都是以该条为基础并围绕该条款展开的。,资料,日本银行法,第1条规定:“1本法的目的是,从银行业务的公共性出发,在维护信用、切实保护存款人的同时,谋求金融活动的顺利发展,使银行业务健全而妥当地开展,从而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2适用本法时,应考虑到对银行业务经营自主性的努力给予尊重。”,英国1979年4月的银行法,在首部规定:,“本法令用以管理在经营业务时接收存款;授权英格兰银行行使职权对接收存款的机构予以管制;对这些机构的存款人进一步予以保护;对接收存款的广告进行限制;限制使用银行的名称与银行和银行业务有关的描述;禁止使用欺骗性的引诱手段接收存款;修改1974年公布的消费信贷法以及1957年公布的支票法第4款适用的有关票据的法律,撤销某些涉及银行和银行业务的条例以及其他有关的问题。”,中国商业银行法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除商业银行以外:,1.外资商业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4.邮政企业办理商行有关业务的机构,第九十二条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三条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九十四条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二、商业银行组织法律制度构成,商业银行法,其他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破产法,资料,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要按业务需要而非行政区划设置(第19条);,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和提供担保(第41条);,商业银行除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第63条)、监事会(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第18条)、发行金融债券和境外借款需报有关政府机关批准(第45条)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预。,三、经营原则,是商业银行开展金融业务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是保障商业银行规范、稳健运作的基本作为准则。,1.“三性” 原则,95年商业银行法: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03修正案: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商业银行法总则:第四条至第十条,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原则;不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原则,4.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原则;,5.开展业务应当合法,6.公开竞争原则;,四、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放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四、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分类:,1、负债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拆入);,2、资产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拆出);买卖外汇;,3、中间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同业拆借,各银行之间为轧平头寸(就是为了平衡资金缺口)的借款行为,业内叫做同业拆借,一般期限都很短,大多在几个月甚至几天。,区分于将资金借给其他工商企业,同业拆借利率由央行规定基准利率,一般低于贷款利率,允许一定幅度的上下浮动。,同业专指银行业,第二节,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法律关系,一、银行帐户和银行客户,(一)银行帐户,银行帐户是指客户为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而在银行开立的登记手续证明。,(二)银行帐户管理的原则,(1)基本存款帐户开立许可原则,(2)开户自愿原则,(3)依法维护客户利益原则,存款帐户的分类 P72,(1)基本帐户开立,(2)一般帐户开立,(3)临时帐户开立,(4)专用帐户开立,中国人行1994年银行帐户管理办法,(三)银行客户,问题:,在银行没有开立账户的人都不是银行客户?,案例:,1989年9月26日,原告A前往被告某银行办理存款。A填好存款凭条后,连同人民币4755元和存折递给记账员B。,B经初点认定A交付的存款现金为4755元,当即填定了存折、存款凭条,并在存款凭条上加盖了名章。B 在向复核员C移交时,将其中部分现金交给了坐在B与C之间的实习生D。D以这部分现金练习点钞法。其余现金,B移交给了C。,案例:,大约10分钟后,复核员C提出,全部款项额为4355元,比存款凭条上的数额少400元,遂将款项退还给B。B 又将4355元退还给A,引起纠纷。,原告徐某于1989 年10月13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所缺少的400元现金。被告银行辩称:根据“双人临柜,复核为准”的规定,其对短缺的400元不负责任,拒绝赔偿。,解析:,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系客户(储户)与银行的关系,以侵权为由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在特殊情况下,一个即将开立账户的人士有时也可以被当做客户。即在其与银行从接触到双方确立关系的持续过程中,这个人有可能被视为客户。,(四)银行客户种类,1、存款人,是指在银行开立帐户存款的单位和个人。,商业银行法对存款人的特别保护措施:,(1)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2)方便存款人实现其合法权益,(3)制止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4)商业银行破产时,应给予存款人特别保护。,2、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银行开立帐户,按照一定的利率和约定期限,向银行借款,并到期归还本金及利息的银行客户。,借款人的条件,:,(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2)企业法人应经过年检,(3)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4)除特殊规定外,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6)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3、委托人,委托人包括结算业务客户和委托银行办理其他业务的客户。,4、寄托人,寄托人是指将物件交给银行保管并支付报酬的银行客户。,二、银行和客户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与种类,(一)性质,债权债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1、银行与客户地位平等,2、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应遵循自愿原则,3、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循公平原则,4、银行与客户往来应遵循诚信原则,(二)银行与客户间法律关系的种类,1、银行与存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客户将款项存入银行=将货币贷给银行。,特征:,(1)转移借贷物的所有权;,(2)客户存入款项,合同即告成立;,(3)合同关系一经成立,银行便承担了偿还款项的义务。,资料,“,在银行保管下的货币,实际上是银行的钱,它可以任意处置这些钱,,在它,使用,这些钱时,并不违反信托。如它用以冒险,或用以作风险很大的投机,也并不对客户负责。它没有必要把这些钱作为客户的财产来保管或,处理,,但是它当然要对这些钱负责,因为它在收到这些钱时就约定,,在客户作出要求时,一定得把一笔与存入时相当的钱付还给客户。,”,2、银行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商业银行借款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书面合同,3、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委托关系,结算业务以及其他委托业务。,存在基础交易关系:如买卖关系,4,、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寄托关系,物品所有权不转移,银行无知悉客户的交易关系实质的义务,三、商业银行与客户的权利义务,(一)银行的权利,、收取费用的权利,法律基础和依据,法律对银行收费的限制,:收费必须合理,通常由法律、法规规定其标准;收费标准必须公开。,、抵销的权利,银行行使法定抵销权条件:,1)互负债务;,2)债务的标的种类相同;,3)抵销的债权与债务须存在于当事人之间 ;,4)债务均届清偿期。,99年合同法第99条、100条抵销权制度,资料,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三)商业银行对客户的一般义务,1、保证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2、 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3、按规定为客户办理支付结算,4、为客户保密,5、谨慎、善意办理业务,保密义务除外责任,法律规定;,银行为保护自身利益;,为了公众利益;,经客户同意。,(三)客户对银行的权利,1、要求返还的权利,限制:,银行的公告营业期间;9:0017:00,对数额巨大的现金款项,必须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银行,2、取得利息的权利,法律规定存款利息的支付及标准,(四)客户对商业银行的一般义务,1、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2、向银行支付报酬的义务,3、诚信的义务,4、审慎自我保护义务,案例:许霆超额提款案,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保安许霆与同事郭安山到法院附近的银行ATM机取款。由于当日银行ATM机故障,在他取出1000元后,银行帐户里却只被扣了1元。许霆先后从该台ATM机上取款万元。一年后,许霆被抓获归案。,2007年11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现该案已经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社会各界对案件的定性、量刑,议论纷纷: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无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如认定无罪,许霆应否退还,超额所提款项?,四、银行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错误付款类型:,错收客户账户,错付客户账户,(一)由于银行原因导致,1、错收客户账户,一般情况下客户应当返还,但如果客户诚实地相信记录是正确的,并信赖该记录变更了自己的财务情况,银行在事后不得要求更正错误。,中国不同规定:民法通则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2、错付客户账户,从客户账户多划款项或错划款项,银行承担第一位返还责任。,不当得利,(二)由第三方原因造成错误付款的责任承担,1、第三方盗用客户印鉴骗取银行付款,只要银行不知情,由客户自行承担损失,2、第三方伪造印鉴骗取银行付款,客户没有过失:银行承担,双方都有过失:双方分担,双方都无过失:争议,倾向银行承担,案例: 案例,08年1月3日,王倩在广州市某银行支行要求打印存折查询明细时,她发现自己存折里头的万元的存款竟然不翼而飞,仅剩下395元。王倩立即赶往被取款的银行网点查询,通过银行录像显示,有一个年轻男子在两天内,拿着一本与王倩的存折一模一样的存折,分别从该银行花都区的3个网点把万元的存款取走。,银行答复 “市公安局刑警已直接介入侦查,因目前在侦查阶段银行不能透露过多的信息,要等到警方的侦查有新进展才能进一步答复。”,第三节 存款制度,一、存款的概念和种类,概念,客户(存款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帐户上存入的货币,资金,;,客户(存款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帐户存入货币资金的,行为,;,金融机构所经营的的“存款,业务,”,即金融机构收受客户的货币资金,而对客户负即期或定期偿付义务的负债业务。,一、存款的概念和种类,种类,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支票存款存单存款银行卡存款透支存款特种存款,二、存款合同,(一)存款合同的特点,1.无名合同,2.要式合同:书面形式,(存单、存折、进账单),3.格式合同:,存款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谈判,只能选择接受或不接受;,4.实践性合同:,合意基础上必须有款项的交付,才成立,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 等传统的书面形式和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现代化的书面形式。,二、存款合同:,(二)存款合同的成立时间,存款合同是要物合同(实践合同),存款人完成交付的时间,即是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判断标准会影响存款所有权的转移及风险负担,二、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新西兰案例:,原告的雇员进入被告银行,意图存入现金和支票。该雇员将现金从包中取出,置于其与银行柜员之间的柜台上。柜员取过一扎钞票开始点数。正当该柜员将点完数的钞票置于一旁时,有数名匪徒闯入,抢走了柜台上尚未点数的钞票。原告遂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被匪徒劫去的现金,指称柜台上的现钞已由银行握有,并已属于银行的财产。,二、存款合同,双人临柜,现金存款合同自银行的存款凭证交付存款人时成立,二、存款合同,转账方式,在以转账方式存款的情况下,合同自存款机构收讫款项记入存款人账户时成立。,二、存款合同,ATM将数据输入银行卡的时间是合同成立的时间,三、储蓄存款制度,(一)储蓄存款制度概述,1、储蓄,: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货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形成的存款。,目前,我国规范储蓄存款关系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储蓄管理条例,(92,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93,年,3,月,1,日起施行,),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93,年,1,月,12,日,),、,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97,年,9,月,1,日)、,通知存款管理办法,(,99,年,1,月,3,日)、,教育储蓄管理办法,(,2000,年,3,月,28,日)、,严格禁止高息揽存、利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的通知,(,2000,年,8,月,9,日)等。,2,、个人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二)储蓄业务基本规则,1、个人存款开户规则:2000年起储蓄实名制,2、储蓄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3、提前支取规则,3、挂失规则,4、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或支取规则,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商业银行法29条: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法律依据,国家机关,行为种类,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刑诉法198,民诉法94、221,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税收征收管理法26、27、32,海关,查询、冻结,海关法6、60、61,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刑诉法117,公安机关,查询、冻结,刑诉法117,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刑诉法4,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刑诉法225,监狱,查询、冻结,刑诉法225,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查询、冻结,海关法4,监察机关,查询,行政监察法21,储蓄业务禁止规则,禁止公款私存,商业银行法和储蓄管理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开立储户存储。,公款的范围,包括:凡列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会计科目的任何款项;各保险机构、企事业单位吸收的保险金款项;属于财政性存款范围的款项;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库存现金等。,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不正当手段”,: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四、单位存款制度,(一)单位存款 业务上称为:对公存款,单位存款是指个人储蓄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包括,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二)对单位存款的管理:,严格管理,1,、单位存款应遵循的原则,(,1,)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且不计利息。,(,2,)强制存入原则,(,3,)存款实名原则,(,4,)限制支出原则,(,5,)监督使用原则,(三)单位定期存款规则,1.单位定期存款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2)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 l万元,多存不限。,(3)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4)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5)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四)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的规则,2.,活期存款规则。,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账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账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3.,通知存款规则。,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4.,协定存款规则。,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五)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变更规则。,挂失规则。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查询规定。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资料,商业银行法第30条,“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机关,行为种类,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刑诉法198,民诉法94、221,税务机关,查询、冻结、扣划,税收征收管理法26、27、32,海关,查询、冻结,海关法6、60、61,人民检察院,查询、冻结,刑诉法117,公安机关,查询、冻结,刑诉法117,国家安全机关,查询、冻结,刑诉法4,军队保卫部门,查询、冻结,刑诉法225,监狱,查询、冻结,刑诉法225,走私犯罪侦察机关,查询、冻结,海关法4,监察机关,查询,行政监察法21,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机关,行为种类,法律依据,审计机关,查询,审计法实施条例31,价格主管部门,查询,价格法3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3,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查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52,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查询,国务院稽查特派员条例13,财政部及其派出机构,查询,会计法32,补充知识:,对存款人的保护存款及银行卡业务中银行面临的典型法律风险,(一)密码交易规则适用的风险,各银行在银行卡相关文件中大多规定了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则:只要基于密码的交易行为确已发生,该项交易后果应由持卡人自行承担。但这并不意味银行可以当然地“免赔”。,一种司法意见认为,在密码泄露以致存款被盗取的此类案件中,应根据生活中的一般经验法则,采取过错推定原则。,(二)客户身份证件审核的风险,参考法规:2001年最高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第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银行识别客户身份真伪的要求由最初的形式审查逐步向实质审查发展,如银行未能识别出虚假证件并导致客户资金受损,法院往往判定银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合法有效的证件除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军官证、士兵证、回乡证等,但银行目前仅能通过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对身份证进行有效核查,还难以做到通过现有设备和技术手段对其他证件进行实质审查,这实际上也增加了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风险,根据合同法“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如果不法分子确系在银行经营场所内实施不法行为,法院往往倾向于认定银行存在过错。,2005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一天晚上,顾某到自助银行银行取款,门禁上有一装置,注明“进门前请先刷卡并输入密码”的提示语。顾操作后未能进门遂离开。犯罪分子通过盗码器获取借记卡的信息和密码后复制该卡,盗取卡内资金。在其后的诉讼中,银行辩称是客户自己的不谨慎导致密码被盗,拒绝承担责任。,你认为本案中的银行最终会承担多少责任呢?,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在其编辑说明中,指出“裁决文书对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作用”。,法院判决认为:(1)犯罪手段隐蔽,银行尚未察觉,普通公民更无法识破。(2)现代社会新产品层出不穷,客户无法了解银行门口上的的装置是银行装的,还是犯罪分子装的,此前也未有过类似的风险提示。(3)相对客户而言,商业银行更有条件、有机会、有能力来防范此类犯罪。,法院判决由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四)责任主体不明的风险,一些不良特约商户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POS机实施盗刷、盗录信息等违法活动,导致持卡人资金受损,银行是否应赔偿持卡人损失?,(五)诉讼举证困难的风险,参考法规:“持有人以上述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上述凭证记载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案例:艰难的胜诉,1999年,原告起诉称自己持有的一张金额为14000元的存单被银行告知无效。被告银行称,原告存款时曾经两次填写存款凭条,均为1400元,银行开具的存单错记为14000元。银行在发现问题后第三天就找到原告说明了情况。但协商无果。,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抗诉,银行最终胜诉。银行提供的证据发挥重要作用:两份存款凭条、目击证人证言、储蓄所交易日志报表、与民警一起到原告处交涉的记录、原告丈夫的证言。,(六)银行卡及存折真伪鉴别的风险,法院通常认为,真实的银行卡(存折)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合同关系的证明,银行卡由银行制作和发放,准确地识别银行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银行在履行支付义务前应对银行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银行如果基于伪造卡进行支付,将构成违约行为。,原告张蒙诉北京丰台邮电支局案。1999年10月6日,张蒙在被告处开户,办理中国人民邮政储蓄存折,通存通兑。当日,张蒙存入6万元。10月10日,张又存入34万元,10月12日上午11时许,张再次到丰台邮局办理存款时,工作人员在其存折上打印一条当日取款10万元的记录。张见此情况,当即办理了存折临时挂失手续。经查,此前张因做生意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在事发前几天将其帐户号码、姓名、密码用 方式告知一外地人,后此外地人不知所踪。法院到南京调查:1999年10月12日上午10时23分,一名叫张蒙的男子持存折及身份证取走帐户存款10万元。该身份证号与本案张蒙的号码并不相符。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丰台邮局承认一名男子用假身份证、假存折在南京取走存款。但辩称,按当时的操作程序身份证号不输入电脑,故异地取款无法核对身份证,对于存折的真假也难以识别。,第四节 贷款制度,一、贷款法律制度概述,(一)贷款与贷款法律制度,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将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商业银行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人行96年贷款通则,(二)贷款种类,1、按贷款期限划分:,短期、中期、长期,2、贷款按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的划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票据贴现,3、按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特定贷款,二、贷款的原则与规则 p82,三、贷款法律关系,(一)贷款法律关系概念,贷款法律关系是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作为平等主体,以借款合同来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内容:,商业银行法第37条,(1)贷款种类,(2)借款用途,(3)借款金额,(4)借款利款,(5)借款期限,(6)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7)违约责任,(8)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案例,:,2003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30万元,期限为1年。2004年5月,甲公司偿还了25万元本金及全部利息,剩下的5万元未偿还。乙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偿还所欠本金及违约金。,乙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借款合同特征:,(1)贷款人和借款人都有特定的范围,贷款人:,经批准依法有权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等,借款人:,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作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4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5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2)标的只能是货币,人民币和外币:非货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不行。,(3)有偿合同,本金+利益。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或免息。,(4)诺成合同,签订后即有法律约束力,(5)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彼此对应,2、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借款人的权利,(1),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2)依合同约定的方向使用借款;,(3)在还款期限届满之申请延展;,(4)除另有约定外,可以提前归还借款。,借款人的义务,(1),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担保;,(2)向贷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3)依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借款;,(4)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5)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人的限制,(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提供虚假得或隐瞒重要事实得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不得利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为获取其他企业的权益或净资产所进行的投资.,(4)不得利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5)不得利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3、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贷款人的权利,(1)按期收回合同约定的借款和到期的利息;,(2)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检查、监督权;,(3)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贷款,享有停止发放未发放的借款和提前收回借款的权利;,(4)向借款人提出纠正借款使用建议书的权利。,贷款人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提供给借款人借款;,(2)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2)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4) 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对贷款人的限制,(1)严格贷款发放,(2)有关情形下不得发放贷款,(3)未经批准不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4)不得收取规定之外的费用,(5)不给委托人垫付资金,(6)严格控制信用贷款,四、贷款担保,商业银行法第36条第1款:,“,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合同法第198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一)贷款担保的概念,贷款担保是指通过第三人的信用或者通过在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上设定权利来确保贷款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贷款担保适用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担保方式。,对保证的管理,(1)保证人的资格,(2)保证人的财务能力,(3)保证人的保证意愿,(4)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5)保证的法律责任,对抵押和质押的管理,(1)银行对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情况,(2)抵押物的流动性,(3)抵押物的价值评估,(4)抵押物的变现价值,(5)抵押率,抵押权的实现途径,与抵押人协议,向法院起诉,质押权的实现途径,与出质人协议,依法拍卖、变卖,五、借款合同中的债权保障,1、不安抗辩权,2、代位权,3、撤销权,4、抵销权,1、,不安抗辩权,借款人不正常转移财产;,贷前调查中弄虚作假;,市场突然发生不利于借款人的重大变化;,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且处于不利地位;,担保人发生类似情况;,其他可能导致借款人或担保人丧失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2、抵销权,互负债务:不得对非债务人的财产行使;,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扣划后,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及时通知被扣企业;,最高院司法解释:可扣划预付款,3、,撤销权,如借款人实施了减少其现有财产或债权的行为,并因此影响了其对银行的清偿能力,损害了银行的利益,银行就可以向法院请求行使撤销权,时间限制:合同法75条,4、代位权,如果借款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对贷款人造成损害的,贷款人就可以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借款人的债权。,第四节 票据制度,1、票据行为的概念,狭义:,指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的法律行为。,基本的票据行为:出票,附属的票据行为:背书、保证、承兑;,广义,:提示、付款、拒付、参加付款、见票、划线、销、更改等。,2,、出票,(1)出票的概念和特征,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的行为。,1)基本票据行为,2)形式上:,作成票据、交付票据,3)内容上:,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或承诺,(,2)出票的格式,票据法的规定的记载事项。,( 3)出票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保证付款人承兑与付款;,本票,的出票人,自己付款的责任;,支票,的出票人,保证银行见票即付。,我国票据法,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本票记载事项,注明“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承诺,收款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期限,付款地点,出票日期和地点,确定金额,出票人签字,支票记载事项,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命令;,出票日期和地点;,确定金额;,收款人;,付款银行名称及地址;,出票人签章,3、 背书,(1)背书的概念和分类,背书是指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或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票据权利,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交付于持票人的票据行为。,背书人、被背书人,(2)背书的注意事项,1)只能在出票之后进行;,2)必须是在出票时没有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上进行;,3)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次序,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第五次,背书人,A,B,C,D,F,被背书人,B,C,D,F,G,前手,(Prior party),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人,均是其前手。,对持票人,来说,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后手,(Subsequent party),指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也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后手应该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4,、承兑,(1)承兑的概念和原则,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1),自由承兑原则,:汇票付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对汇票进行承兑。,2),完全承兑原则,:汇票付款人只能对汇票全额承兑,不得部分承兑。,3),单纯承兑原则:,汇票付款人在为承兑时,必须完全按照汇票上所记载的文义进行,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2)提示承兑规则,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出票人除外)的追索权。,(,3)承兑的记载事项和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付款人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第三日为承兑日期。,(,4)承兑的法律效力,-承兑使付款人变成主债务人,-如果付款人拒绝承兑,收款人或持票人不能对他起诉,而应及时向前手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承兑不得附有条件,附条件的承兑视为拒绝承兑,5、 保证,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为担保特定票据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所为的票据行为。,我国票据法:汇票、本票都可以存在保证,支票无保证。,6、付款,付款是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本票的出票人或支票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以下简称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的特征如下:,-付款是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所为的行为。,-付款是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付款是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拒付(Dishonour)与追索(Recourse),拒付,:,(1),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2)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3)付款人拒不见票、死亡或宣告破产,以致付出款事实上已不可能。,追索:如果汇票经过转让,持票人被拒付时,汇票的善意持有人有权向其前手进行追索,一直可以追索到出票人。,三种票据的比较,种类,汇 票,本 票,支 票,概 念,最完整,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个主体,银行付款的即期汇票,性 质,无条件支付命令,无条件支付承诺,无条件支付命令,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出票人收款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行,票据行为,全部包括,无承兑行为,无需承兑,期 限,即期和远期,即期较多,也有远期,只有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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