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精麻药品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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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ene,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LOGO,医疗机构精、麻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解析,目 录,基本概念,国内外管制,法规体系,管理机构,机构许可,人员资质,环节管理,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1988,年颁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规定:,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麻醉药品,123,种,第一类精神药品,53,种,第二类精神药品,132,种,麻醉药品与麻醉药,麻醉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是指麻醉性镇痛药,它具有药物依赖性,所以我们说要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都是有依赖性的药物,麻醉药(或说麻醉剂),是指具有麻醉作用的麻醉剂,包括全身麻醉和局部麻醉药,虽有麻醉作用但不成瘾,不产生依赖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双重性质,医疗实践中不可替代的作用,身体或精神依赖性,社会问题,药物滥用,定义:系指与医疗目的无关,用药者采用自身给药的方式,反复大量使用有依赖性的药物。(,非医疗目的),药物滥用滥用药物,基本概念,国内管制,法规体系,管理机构,机构许可,人员资质,环节管理,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1993,年卫生部下发,癌症病人三阶梯止痛指导原则,1994,年卫生部发布,关于发布癌症病人申请麻醉药品专用卡规定的通知,1999,年国家药监局下发,关于癌痛治疗使用麻醉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联合下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2004,年国家药监局、卫生部印发,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沿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78,年,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50,年,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1985,年,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目 的,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三章经营,第四章使用,第五章储存,第六章运输,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一个重要里程碑,基本概念,国内外管制,法规体系,管理机构,机构许可,人员资质,环节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国人大,2001,年,12,月,1,日,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11,月,1,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年,1,月,21,日,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2004,年,9,月,1,日,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年,2,月,14,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行政规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生部,2005,年,11,月,14,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购买、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SFDA,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行政规章,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SFDA,、公安部、卫生部,2005,年,11,月,1,日,关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管理规定的通知,SFDA,2005,年,11,月,1,日,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SFDA,、公安部、卫生部,2006,年,5,月,31,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相关法规,相关法规,执业医师法,全国人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基本概念,国内外管制,法规体系,管理机构,机构许可,人员资质,环节管理,种植,药监部门,卫生部门,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公安部门,农业部门,铁路部门,邮政部门,国内管理机构,国内管理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内管理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国内管理机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内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国内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内管理机构,药学部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基本概念,国内外管制,法规体系,管理机构,机构许可,人员资质,环节管理,机构资质,1.,印鉴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机构资质,1.,印鉴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并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取得,印鉴卡,的条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取得,印鉴卡,的条件,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印鉴卡,的申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印鉴卡,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当,印鉴卡,中医疗机构名称、地址、医疗机构法人代表(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印鉴卡,的校验、变更,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印鉴卡,变更手续,并将变更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印鉴卡,样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基本概念,国内外管制,法规体系,管理机构,机构许可,人员资质,环节管理,管理人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专 业,药学(中药学),临床药学,技术职务,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医师的处方资格,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处方资格的获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人员培训和考核,关于做好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培训和考核工作的通知,二级以上医院自行组织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其他医疗机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规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师资,辖区内省属、部属医院师资,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二级以上医院院级师资,二级以下医院培训和考核,备案,人员培训和考核,人员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对象为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培训单位也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相关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纳入培训对象。,人员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管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员培训和考核,培训和考核内容还包括:,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及管理制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癌痛、急性疼痛和重度慢性疼痛的规范化治疗,医源性药物依赖的防范与报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良反应的防治,人员培训和考核,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的方式进行。,培训结束后培训单位应当对执业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为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中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人员培训和考核,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培训和考核资格。,对于在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执业医师,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资格名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人员资格名单,市卫生局,市食药局,报送,抄送,资格名单,基本概念,国内外管制,法规体系,管理机构,机构许可,人员资质,环节管理,采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第三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医发,200738,号,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使用,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处方管理办法,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建立处方保管、领取、使用、退回、销毁管理制度。,普通处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纸色,白色,淡红色,前记,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医疗机构名称、处方编号、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明编号,、门诊病历号、,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名编号,、科别、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病情及诊断;以,Rp,或者,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医师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精二药品处方保存,2,年,麻醉药品、精一药品处方保存,3,年。,其他,处方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精二,”,(白色)。,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与普通处方的区别,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分类,剂型,一般患者,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一次常用量,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不得超过,3,日用量,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不得超过,7,日用量,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应注明,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药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剂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在病历中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知情同意书,也应存入患者病历内,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在病历中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在暂住地居住的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军人证,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在病历中应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备查,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十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储存各环节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交接班应当有记录。,第二十五条 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当要求患者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第三十条 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办理退库手续。,销毁,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报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切实保证医疗需求,防止流弊!,谢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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