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走私案,棉纱“一日游”已交税款应否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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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6/5/4,#,【,海关律师提示,】,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走私案,棉纱“一日游”已交税款应否扣减?,全国咨询电话,400,821,3848,【,海关律师提示,】,甲公司是一家棉纱加工企业,,2012,年开始涉足少量的来料加工贸易业务。,2012,年,2013,年底,甲公司以同一车棉纱用“一日游”方式循环手册报关出口、再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缴税进口,直到核销加工贸易手册。在此过程中,甲公司缴纳了棉纱进口税款人民币,973,万元。,甲公司再次以加工贸易手册购进十几批保税棉花,由于公司年底的资金压力大等原因,将其中几批申报进口的保税棉花出售给国内客户。,2014,年,2015,年,甲公司因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被批准逮捕。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甲公司擅自销售保税棉花涉嫌偷逃税款,1400,余万元。,全国咨询电话,400,821,3848,【,海关律师提示,】,全国咨询电话,4008213848,甲公司因擅自销售保税棉花,核定偷逃税款,1400,余万元。,境外,境内,甲公司,某海关,支付棉花对价,出口报关,外方公司,以加工贸易手册方式进口棉花,保税区,出口,复进口,甲公司缴纳了棉纱进口税款人民币,973,万元,国内买方公司,【,海关律师提示,】,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侦查机关认为,甲公司用棉纱“一日游”形式核销加工贸易手册,这是为了掩盖走私棉花犯罪行为。“一日游”所缴的税款是“犯罪成本”。,辩护律师认为,核销加工贸易手册是加工贸易业务的必要环节,即使不销售保税棉花,企业也是通过“一日游”的方式来核销手册。从“法益”受损的角度来看,企业的主动行为减少了国家税收损失,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将“一日游”所缴的税款扣除。,全国咨询电话,400,821,3848,【,海关律师提示,】,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张严锋海关律师团队提示:,1,、对加工贸易手册进行核销是加工贸易业务的一个必要环节、也是最后环节,甲公司为核销手册而申报出口棉纱、又同时申报进口棉纱,并向国家缴纳了大量税款。交纳税款是甲公司认为其核销前必须完成的一个必要环节,是整个加工贸易的组成部分,并且是甲公司的主动行为。,2,、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危害国家进出口税收管理秩序的本质来看,甲公司已经缴纳的税款人民币,973,万元不应属于偷逃税款。甲公司主动缴税行为,其擅自销售的“走私意图”从来就不是销售保税棉花的全部税款,而是违法内销保税棉花应缴税款与“一日游”一般贸易进口棉纱所缴税款之差。,3,、如果不将已经缴纳的税款从偷逃税款中扣除,这就与对擅自销售保税棉花后不核销的案件处罚不加区别,对于本案当事人是不公平、不公正的,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主客观相统一原则”。,4,、尽管甲公司的擅自销售保税棉花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能以此否定其已经给国家缴纳税款的事实。司法实践中,对各类走私案件中只要已经申报或申报缴税的情况,在计核时都作了扣除处理。,全国咨询电话,400,821,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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