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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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仲裁与经济诉讼,第一节 仲裁,一、仲裁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二、仲裁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1,)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仲裁的特点,自愿性、专业性、迅捷性、保密性、经济性,四、仲裁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仲裁案件的审理和裁决,都必须以有效的仲裁协议为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机构不能受理。,2,、,或裁或审制度,:对仲裁或诉讼这两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用于解决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五、仲裁委员会和仲裁规则,(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为社团法人,应当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二)仲裁规则,我国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由中国仲裁协 会统一制定。,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3,。,六、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及类型,1,、概念:,仲裁协议是争议发生之前或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特定争议事项提请约定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2,、仲裁协议通常有三种类型:,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即以电报、传真、信件等书面形式形成的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的效力,1,、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确认机构,对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确认机构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2,、,仲裁协议的无效与失效,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强迫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失效,(,1,)基于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被法院强制执行而失效;,(,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失效;,(,3,)附限期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而失效。,七、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审查,(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受理,不受理,书面通知,(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仲裁中的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进行。在仲裁过程,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三)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员的回避,仲裁员的回避:,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的申请。,(四)仲裁审理与裁决,1,、审理原则:,仲裁庭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但如果当事人协议公开,而又不涉及国家秘密的也可以公开开庭审理。,2,、审理程序,(,1,),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间将开庭的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请求 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2,)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3,)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仲裁庭组成人员和记录员名单。,(,4,)申请人陈述案情,被申请人答辩,陈述案情,再由仲裁庭提问,然后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5,)由仲裁庭总结开庭情况,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6,)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如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3,、仲裁开庭审理的另一种方式是书面审理,对争议案件进行书面审理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否则,不得书面审理。,八、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一)仲裁裁决的撤销,1,、裁决撤销的申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须提供证据证明裁决有法定的,应予撤销的情形,。,(,1,)没有仲裁协议;,(,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2,、撤销的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理由成立,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裁定撤销裁决,理由不成立,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裁定驳回申请,审查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二)仲裁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节 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概念:,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一、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制度和组织形式。,(二)回避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为实现司法公正,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不得参与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回避制度的适用对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勘验人员。,回避的法定事由,(,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三)公开审判制度:,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122,条和第,13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2,、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案件的审理过程应当向社会公开。,3,、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案件事实未经法庭公开调查不能认定。,4,、判决结果公开宣告。,例外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以下几类:,1,、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1,)离婚案件,(,2,)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未遵守公开审判制度的法律后果,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若干规定,的规定,凡应当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没有 公开审理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其一,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其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再审。,上述发回重审或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审理。,(四)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第二审便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即案件初审后可以上诉的法院层级数仅有一级。,两审终审制的适用,1,、适用的法院,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民事案件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服的有权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一审终审。,2,、适用的案件,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包括两类:一类是因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引起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非讼案件。两审终审制仅适用于前者。,3,、适用的程序,两审终审制适用于通过一审 程序包括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下列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两审终审制,而适用一审终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级别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2),特殊地域管辖。,3,专属管辖,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4,协议管辖,三、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一)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向法院提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行为。,法院接到当事人起诉后,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法定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该裁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裁定之次日起,10,日内上诉。,起诉应具备以下条件:,(,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以上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符合起诉条件。,(二)审理前准备,法院在立案后,开庭审理之前,应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准备工作主要有:送达起诉状副本,被告提交答辩状并送达答辩状副本;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追加当事人;解决管辖权问题;预收诉讼费用。,此外,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还对审理前准备阶段的交换证据制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准备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与裁判等阶段。,四、第二审程序,(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第二审程序是指由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而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第二审级的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须程序,也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当然当然人的上诉还必须和法院的受理相结合。,(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1,、上诉的提起,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裁判不服,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法提起上诉的行为。,2,、提起上诉的条件:,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须为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和裁定;,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当事人不附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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