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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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大理学院政法与经管学院法学教研室,第一节 外交关系法概述,一,、,外交与外交关系,二,、,外交关系法与,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中国,1975,年加入公约,并提出了相关保留,外交,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外,交,关,系,正式的,半外交,非正式,双方互派常驻使节,双方互派代办级常驻使节,未建交国家互设某种联络机构,第二节 外交机关和外交人员,一,、,国内外交机关,二,、,外交代表机关,通常为常驻的外交代表机关,使馆,三、特别使团,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四、外交团,不是外交代表机关,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主要是在外交礼仪方面发挥作用,(一),国家元首,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二),政府,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三),外交部门,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外国时,均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国家之间的协议,(二,),使馆的,职务,(三,),使馆人员的,类别,(四,),使馆馆长的,等级,(五)使馆人员的派遣和接受,使馆馆长、陆、海、空军武官的派遣,需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其他使馆职员,派遣国可自由派遣,接受国宣告不受欢迎或不能接受的人员,(六,),使馆人员职务的,终止,(,1,)代表派遣国。,(,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4,)调查和报告。,(,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6,)其他,(,1,)使馆馆长,(,2,)外交职员,参赞、武官、秘书和专员等,(,3,)行政和技术职员,译员、会计、打字员等,(,4,)事务职员,司机、厨师、传递员、信使等,外交代表,向国家元首派遣之大使或教廷大使,以及其他同等级位之使馆馆长。,向国家元首派遣之使节、公使或教廷公使。,向外交部长派遣之代办。,区别与临时代办,在优先地位及礼,仪事项上起作用,国家之间商定交换何,种等级的使馆馆长,1.,任期届满,2.,派遣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派遣国或接受国发生革命,产生新政府,第三节 外交特权与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三,、,使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四、特别使团及其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与使馆及其人员的大体相同,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理,论,依,据,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以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法,律,根据,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及旅行自由,5.,免纳捐税、关税,6.,使用国旗和国微,(一),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二)使馆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国民,(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开始与终止,一般始自就任时,终于离任时,(四)使馆人员在第三国的地位,不可侵犯权和相应的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受特别尊重和保护,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4.,免纳捐税,5.,免除关税和行李免受查验,6.,其他特权与豁免,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 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第四节 领事关系法,一、,领事关系法概述,二、领事关系的建立和领馆的设立,以协议为之,三,、,领事,职务,四,、,领馆,人员,五、领事特权与豁免,领馆的,特权与豁免,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一)领事与领事关系,领事关系是国家间关系,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领事关系法与,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职能与活动范围,代表性,特权及豁免,(,1,)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2,)增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3,)调查和报告。,(,4,)向派遣国国民发给护照及旅行证件。,(,5,)帮助及协助派遣国国民。,(,6,)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7,)对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航空器及其航行人员,行使派遣国法律规章所规定的监督及检查权,并给予协助。,(,8,)其他,(一)领馆人员的类别,领事官员、领事雇员及服务人员,(二)领馆馆长的等级,四级,:,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和领事代理人,(三)领馆人员的委派与接受,领馆馆长由派遣国委派,并由接受国承认准予执行职务。,领馆馆长以外的领馆人员,原则上由派遣国自由委派,(四)领馆人员职务的终止,1.,领馆馆舍不得侵犯,与使馆馆舍不得侵犯相比,领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得侵犯。,2.,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3.,通讯自由,4.,行动自由,5.,与派遣国国民通讯和联络,6.,免纳捐税、关税,7.,使用国旗和国徽,1.,人身不得侵犯,犯严重罪行的领事官员,依接受国主管司法机关裁判,予以逮捕或监禁或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2.,管辖豁免,两类民事诉讼不能免除管辖,3.,作证义务的免除,除法定情形外,领馆人员得被请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4.,免除捐税、关税和免受查验,5.,其他特权与豁免,第五节 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法律制度,一、概述,二、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定义,和,特征,三、控制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法机制,界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犯罪性质和行为,国家有依法预防、禁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国际,合作义务,(,1,)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进行谋杀、绑架,或其他侵害其人身或自由的行为,(,2,)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公用馆舍、私人寓所或交通工具进行暴力攻击,因而可能危及其人身或自由,(,3,)威胁进行任何这类攻击,(,4,)企图进行任何这种攻击,(,5,)参与任何这类攻击,3.,渡或起诉原则,1.,国内法上犯罪,2.,管辖,权,4.,防止侵害罪行,5.,司法合作,6.,引,渡,合作,思考题,试述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参考书,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梁西,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国际法,,邵沙平,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国际法教学参考书,,余民才、程晓霞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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