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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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物业管理法律法规,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新的湖南省物业管理收费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部分,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1,、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浮动:,新:基准价上下浮动,30%,旧:基准价上下浮动,20%,2,、新: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未在房屋交易 合同 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旧:无此规定,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3,、新:物业管理住宅区,因建设单位原因分 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给先期入住业主造成噪音、粉尘污染和交通不便的,由建设单位给予业主相应补偿,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旧:应低于规定标准 ,未规定要写进房屋买卖合同,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4,、,新: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层高达到,2.2,米杂屋的公共性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使用性质的住宅用于办公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的应加收,200%,。改变使用性质的杂屋、车库,用于居住的应按照同类住宅收费标准收取,用于办公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100%,,用于商业(包括商业经营,为经营配套的仓储、员工食堂等)的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加收,200%,。,旧:无明确规定,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5,、,新: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根据购房合同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经物业买受人查验收房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交纳;物业买受人在查验收房时物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整改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但首先由建设单位垫付并负责追缴。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旧:无明确规定,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6,、,新: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物业受让人在产权转移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了解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等情况,并督促原业主结清相关物业服务费用,出现费用未结清时,由物业受让人承担连带交纳责任。,旧:无明确规定,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7,、,新:利用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共用部分进行经营,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人工、维护和税费等)后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收益所得的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质询。,旧: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的,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8,、,新: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不包括拆除墙体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可以按照规定时间自行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清运费标准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旧: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清运装修产生的垃圾,清运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新旧物业收费办法比较,9,、新: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代办服务费,1,3%,旧:不超过,5%,第二部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要点,住宅室内装修禁止行为:,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住宅装饰装饰应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申报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2,、申请人身份证件;,3,、装饰装修方案;,4,、装饰装修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5,、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的,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装修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2,、装修工程实施期限、允许施工时间;,3,、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4,、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5,、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6,、管理服务费用;,7,、违约责任和其他需要约定事项。,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纪律存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与物业管理相关联要点,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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