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综述1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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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质量监督,第一节 质量监督的概念,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的实施,第三节 质量仲裁,第四节 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第一节 质量监督的概念,一、引言,二、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三、质量监督的主要类别,四、质量监督的作用,五、我国的技术监督管理体制,一、引言,1988年7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成立。1993年2月七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我国的质量监督工作开始逐步走上有法可依、有组织、有领导的轨道。,二、质量监督的基本概念,ISO84021994中质量监督的定义:“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对实体的状况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记录进行分析。”,1质量监督的对象是实体。包括产品、活动、过程、组织、体系、人或者他们的任何组合。,2质量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满足规定的要求。所谓规定的要求,可以是标准、规范、法律、规章、制度等。,3质量监督的手段可以是监视、观察、验证,并对记录进行检查、分析,其方式可以是连续的,也可以是一定频次的,可以是即时的,也可以是延时的。,4监督的主体是顾客或顾客的代表。顾客代表的含义是指顾客授权的代表(第三方检验机构)或代表顾客利益的人或组织(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三、质量监督的主要类别,1、内部监督是为了保证满足质量要求,由具备资格且经厂长授权的人员对程序、方法、条件、产品、过程或服务进行随机检查,对照规定的质量要求,发现问题予以记录,并督促责任部门分析原因,制定解决措施,直至问题获得解决。企业内部主要是通过质量检验部门、质量保证部门来进行质量监督。,2国家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执法,是国家通过立法授权的国家机关,利用国家的权力和权威来行使的,其监督具有法律的威慑力。只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不受其他单位的影响和干扰。目前我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国的质量监督工作。流通领域商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由工商总局负责。,3行业质量监督是指由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所管辖的行业、企业,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行业质量监督不能与国家监督等同,无权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对所管辖的行业、企业实行行政处罚。,4社会监督是指用户或消费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协助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质量监督工作,保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助用户或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揭露和投诉,进行一般质量争议的仲裁等工作。社会监督还包括媒体(电视、电台、报刊等)的舆论监督。,四、质量监督的作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采取市场机制与行政干预相结合的办法来强化质量管理,加强质量监督,这不但是必要的,也是有效的。我国质量监督的实践证明,质量监督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1坚持社会主义生产目的,是向偏离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倾向作斗争的有力手段。,2是保证实现国民经济计划质量目标的重要措施。,3是发展进出口贸易,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能力,保障我国经济权益的重要手段。,4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权益的需要。,5贯彻质量法律和技术标准,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6是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健全质量体系的重要条件。,7是获得经济信息和质量信息的重要渠道。,五、我国的技术监督管理体制,图5-1是我国技术监督行政管理体系图,图5-2所示是国家技术监督的职能部门。,国家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职责为: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建立、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组织量值传递。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的实施,一、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三、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四、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一、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明确了产品监督的对象,也限定了监督抽查的范围,即主要是下列三大类产品:,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3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查重点产品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对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对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范围包括四个方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与人民群众衣、食、住、行密切相关的商品;消费者、有关组织投诉和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商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抽查的商品。,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场所包括有固定场所、设施,进行商品交易活动和提供商品消费的各类场所。比如各类综合、专业市场,批发、零售企业,宾馆、饭店、美容发店等。,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为判定依据。未制定标准的,以国家有关规定或要求为判定依据。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包括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经过备案的企业标准。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卫生指标的要求。2产品必须具备应当具有的使用性能,当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监督检查时,要把假冒伪劣产品和只有一般质量问题的产品严格区别开来。以上两方面是法定的默示担保条件。3在无标准、无有关规定或要求的情况下以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实物样品、产品标识表明的质量指标和质量状况,作为监督检查时判定的依据,这是法定的明示担保条件,是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应当作出的保证和承诺。4监督检查优质产品时,判定产品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内容:1商品进货凭证;2商品的注册商标;3商品标识;4是否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商品,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5说明书及其宣传资料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状况;6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三、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三种基本形式:抽查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督和仲裁型质量监督。见表5-1所示。,特征,抽查型,评价型,仲裁型,目的,通过部分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和趋势,指导并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控制,督促企业按标准生产合格产品,鼓励企业生产具有较高质量水平的产品,向国际水平和国外先进水平靠拢,公正判定、裁决有质量争议的产品,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内容,只对产品的主要特征进行抽查检验,有的要作全项检验,包括型式实验,不仅抽查产品质量,还要审查、评定企业的质量保证条件,只对有争议产品进行检验,必要时检查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和使用单位的质量保证条件,弄清质量责任,处理,由政府发布检验公报或在报纸上公布检验结果,通过整改,使产品达到规定要求,由政府颁发相应产品质量证书,允许在产品和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质量标志或标记,由受理仲裁(信访)的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调解和裁决,性质,纯属逆向工作,主要是顺向工作,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实施,1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的程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的程序见图5-3所示。国家工商总局也于2001年10月出台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暂行办法,在明确区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商品监督抽查的基础上,建立了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其抽查实施的程序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程序基本相同。,2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发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第三节 质量仲裁,一、质量仲裁的基本概念,二、质量仲裁的依据,三、质量仲裁的原则,四、质量仲裁的作用,五、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六、质量仲裁的实施,一、质量仲裁的基本概念,质量仲裁是质量监督的基本方式之一,指由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方对质量争议做出的裁决,是处理产品质量民事纠纷的途径之一。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质量仲裁就是指在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双方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他们选定的仲裁机构,由该机构按照一定的仲裁程序进行审理,最后做出具有强制力的仲裁裁决。,质量仲裁通常也需要通过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来进行仲裁裁决。,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指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考核的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二、质量仲裁的依据,质量仲裁的依据是标准。标准是生产、建设、流通的共同的技术依据,产品质量仲裁也不能例外。,一般说来,在双方合同或协议中对产品质量依据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产品图纸、样品有明确规定的,以其规定为仲裁依据。,在合同或协议中无明确规定者,则以生产当时有效的该产品技术标准为仲裁依据,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专业(部)标准的按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专业(部)标准的,按批准的企业标准执行。,凡合同或协议中对产品质量既没有明确规定,又没有产品技术标准的,质量仲裁机构一般不予受理。,三、质量仲裁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解决产品质量方面的纠纷是十分复杂的、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充分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掌握科学数据,分清主客观原因,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做出合情合理的裁决。,2坚持公平和平等的原则。在解决产品质量民事纠纷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是平等的主体,双方在适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义务。当事人无论是企业、公民还是机关、团体均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服从与从属的法律关系。这也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通用准则。,3先行调解原则。仲裁机构在裁决纠纷时,应当先行调解,当调解无效时,方依法实行裁决。调解达成的协议也同时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亦应当履行。,4自愿的原则。即当事人若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能受理。向哪个仲裁组织申请仲裁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者委托仲裁组织主任指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仲裁庭做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四、质量仲裁的作用,1产品质量关系到人民的物质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通过对产品质量纠纷正确、及时的裁决,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保护自我的意识,并起到对社会宣传和教育作用。,2通过质量仲裁,同样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的正当利益,制裁侵害行为,严肃了社会主义法制,同时促进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3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发展,国内外有越来越多的产品打入国际市场,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由于产品引起的纠纷的裁决也将影响到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信誉。正确判定仲裁产品质量将使外国的生产者和消费者了解中国,有利于扩大对外贸易和经济合作。,五、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方式。仲裁检验是对争议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准确无误。仲裁鉴定则是以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提供的技术数据为基础,出具鉴定报告。,1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的申请人。,2申请人签订仲裁检验或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并提供有关资料。,3组织调查。,4检验和鉴定。,检验应坚持随机抽样。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精心操作,细致检验,提供准确的数据,并且对数据负责。,质量仲裁检验在受理仲裁检验案件中,如发现合同中对产品质量没有明确规定,又无产品技术标准,对产品质量无法进行鉴定时,应不予受理。对有保存期的产品,应注意是否超过保存期。如果超过保存期,对产品质量已无法鉴定时,也不应受理。,但要指出质量仲裁和仲裁检验鉴定是不同的,仲裁是指从受理到裁决的全过程,而仲裁检验鉴定只是仲裁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它只负责提供产品质量的检验鉴定意见而不参与最终裁决。,六、质量仲裁的实施,1产品质量仲裁制度,所谓协议仲裁,是指当事人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纠纷发生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质量仲裁。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即非当事人自愿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受理仲裁。,所谓或裁或审制,一裁终局,是指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自愿选择申请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则不再受理该纠纷的起诉。如果当事人就该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则不再受理该纠纷的仲裁申请。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是指裁决作出后,除仲裁法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2仲裁组织和仲裁员,仲裁组织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和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仲裁组织不分级别,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3质量仲裁的一般程序,(1)受理仲裁。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书面仲裁协议受理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理由、仲裁要求等。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调查、取证与保全措施。仲裁机构可就该案件查询档案、资料、原始凭证等,进行调查、取得证据。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和财产损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3)审理。开庭审理纠纷,应事先书面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仲裁。仲裁过程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由当事人申诉意见,可以再行调解。最后经仲裁评议后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庭宣布。,(4)执行。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庭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四节 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许可证制度,二、新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三、质量监督员制度,所谓特殊产品,是指食品、药品、计量器具、兽药、锅炉压力,容器等可能危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特殊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主要有:许可,证制度(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新产品试制制度及特殊产品质量,监督员制度等。,一、许可证制度,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005年7月9日国务院440号令公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国家采取行政手段,加强对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重要工业产品质量的一项强制管理和监督制度,是制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保护国家、集体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一种监督制度。发证产品的范围突出了安全,主要是指: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金融安全、通信安全、劳动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七方面。目前发证目录共有86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运行机制是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协会参与,地方质量监督局依法监督查处。,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步骤见图5-4。,2. 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1)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2)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3)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5)此外,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类人员均有严格的相应的规定和要求。,3. 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2001年12月7日,国家认监委公布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有关法规性文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称为“3C”标志;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为:,4. 药品、食品卫生许可证制度概况。,根据特殊法优先适用的原则,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有特殊的相关规定。,(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予以发营业执照;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由所在地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药品经营经营企业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才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按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二、新产品监督管理制度,1新药监督管理制度,(1)临床试验和验证批准制度。研制新药,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研制的有关资料。(2)新药审评制度。完成临床试验和临床验证的新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药品审评委员会审评,通过鉴定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证书。然后提供样品,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报请审批。药品审评委员会由医疗、科研、生产药品方面的药学、医学专家组成。(3)生产新药批准文号制度。生产新药,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发给批准文号。未取得批准文号的,不得投入生产。,2食品新品种监督管理制度,(1)食品卫生营养评价制度。(2)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卫生评价制度。,3计量器具新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后发给合格证书,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投入生产。,三、质量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对药品、食品产品的质量监督,法律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员制度。,1药品监督员制度,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药品监督员,由药学技术人员担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发给证书。药品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1)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2)对进口药品进行监督检查和抽验。,2食品卫生监督员,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由专业人员担任,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铁道、交通、厂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主管部门发给证书。食品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1)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向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2)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检查,按照规定无偿采样。,第五节 产品质量法,一、产品质量法的颁发及意义,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三、产品质量法的内容体系,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五、产品质量责任,六、产品质量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一、产品质量法的颁发及意义,产品质量法在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并于1993年9月1日起施行。,1996年国务院又制定了我国到2010年的质量振兴纲要,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加强我国质量工作的一系列措施。,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产品质量立法具有重要意义,归纳为下面四方面:,1产品质量立法是提高我国产品质量的需要。,2产品质量立法是规范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3产品质量立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4产品质量立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制的需要。,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1统一立法,区别管理:是产品质量基本法,属于一般法,它全面地规范了产品质量监督的监督管理体制,有关质量的义务与责任,以及损害赔偿。,2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突出规范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的质量行为,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分别规定了责任与义务,即突出了影响产品质量的重点环节。,3扶优治劣,建立机制:一方面规定严厉制裁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及假冒伪劣行为;另一方面规定国家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国家管理产品质量的机制是:(1)多数产品放开,靠市场调节,优胜劣汰。(2)少数产品管住、管好、管严。(3)引导企业生产优质产品。(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4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将产品责任与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融为一体,是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合一的一部法律,是目前世界独一无二的,具有中国的特色。又借鉴国外通行的产品质量认证、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的诉讼时效等一系列有效方法和经验,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对外贸易。,三、产品质量法的内容体系,产品质量法共分六章,包括七十四条条款。,第一章,总则,共十一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和法律调整范围,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质量工作中的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了产品质量的主体,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领土和领海)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遵守此法,国家有关部门利用此法调整其活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和初级产品不适用本法规定。本法同时也不调整服务、劳务、非实物产品的质量问题;同样不包括仓储、运输环节,仓储、运输环节由经济合同调整。总则中还规定严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确定了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共十四条。主要规定了两项宏观管理制度:一项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另一项是对产品质量的检查监督制度。同时还规定了消费者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查询和申诉的权利。此外,在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以及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社会中介组织赋予质量监督、质量评价权力的同时,规定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防止滥用权力。,第三章,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共十四条。,第四章,损害赔偿,共九条。主要规定了因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和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的处理及渠道。,第五章,罚则,共二十四条。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的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也规定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还明确规定了认证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实施认证、检验、服务等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连带责任、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制裁。,第六章,附则,共两条。规定了军工产品的质量管理由中央军委及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办法,以及本法正式开始实施日期。,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是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内容。第一至第三章主要是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四、五章讲的是产品质量责任。,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同时,国务院还分别组建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授权分别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标准化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指的是省级单独设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或未单独设置但具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2宏观管理和激励引导措施。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企业产品质量的约束机制;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建立产品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国家采取激励引导政策,对企业的技术进步给予鼓励,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1)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三项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第二十七条的五项要求;产品包装必须符合第二十八条的要求;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即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二条中的七个“不得”。,(2)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也有七个“不得”。除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外,其余六个“不得”与生产者的质量义务相同。,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以上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将依法受到制裁。,五、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其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从产品责任法的理论依据上,国外(以美国为例)大致经历了合同责任、疏忽责任、担保责任和严格责任四个阶段。我国在产品质量法制订的过程中,尽力做到与国际产品责任理论同步接轨。但考虑到我国还刚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制还不很健全,经济行为还不很规范,市场交易也缺乏透明度,相当多的人法制观念尚很淡薄,还不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产品质量法是一部质量行政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合一的法律,在产品质量责任方面也不同于国外的产品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1产品质量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二是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表5-2将两者进行比较。,项目,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性质,产品质量违约,产品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责任主体,产品销售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权利主体,瑕疵产品买受者,缺陷产品受害者,归责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责任条件,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声明产品不符合明示的质量状况,产品存在缺陷发生了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负责条件,瑕疵产品事先作了声明,并按处理品或等外品销售,生产者举证:缺陷产品未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社会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销售者举证:产品存在的缺陷不是销售者的过错,责任期限,产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期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因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并应赔偿经济损失。,产品安全保证期10年。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诉讼时效,1年,2年,举证责任,由产品买受者,由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负责举证,2产品质量法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是指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产品质量行政关系而尚未造成犯罪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受到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制裁。,产品质量法共规定了九种主要的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吊销假营业执照;没收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公开更正;限期改正;责令改正。,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暂行规定,对产品质量责任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8种形式,主要适用于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尚未构成犯罪的情况。,3产品质量法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是指生产、销售了刑法以及有关产品质量法律、,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依照刑法规定应当承担的刑罚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三类有关产品质量的犯罪:,第一类是有关生产、销售各种伪劣产品的犯罪;,第二类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包庇各种产品质量犯罪的,犯罪;,第三类是指产品质量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产品质量刑事责任,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我国刑法关于产品质量犯罪共有9,条规定,对产品质量的各种犯罪行为规定了6种刑罚方法。即:,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4种主刑和罚金、没收财产,等2种附加刑。,4质量民事纠纷的处理。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协议仲裁和诉讼四种渠道予以处理。,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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