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解析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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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第一节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第二节 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第三节 民事责任和民事制裁,第四节 刑事责任和刑事制裁,环境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解析课件,第一节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法律制裁,,是指国家对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也分为,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第一节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破,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一般都导致对其实施法律制裁。,但是,对承担某种法律责任者,可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不同的制裁,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甚至免予法律制裁。,因此,不应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加以混淆,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施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第二节行政责任,1、定义,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事业位及其领导、直接责任人,也包括环境保护的相关监管人员。,自己的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组织, “个人”是指到达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在环境保护领域内,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而承担法律责任(含行政责任)者,还包括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二节行政责任1、定义是指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行为违法,行为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2)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指承担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政责任者所必,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一个必要条件。,行为有危害后果,。指违法行为造成了破坏或者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农作物死亡等后果。这是承担行政责任的第二个条件。,行为违法。指行为人(单位或个人)实施了违反环境保护法的行为。,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境危害后果之间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联系。在不以危害后果为必要条件的场合,则不存在确定因果关系的问题。,行为人有过错,。,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分故意(直接故意,-,希望;间接故意,-,放任)和过失(疏忽大意过失;过于自信过失)两种。,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与破坏或者污染环,从以上的分析可知,,,行为违法和有过错,是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可称“必要条件”;,危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才成为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故可称为“选择条件”。,从以上的分析可知,,2、行政制裁,对违反环保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施,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类,2、行政制裁对违反环保法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依法实施的惩罚措,(1)、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境保护法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行政处罚一般是对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较轻的行为(不够刑事惩罚)的制裁。,行政处罚的对象不包括正在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行政处罚概念行政处罚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环,(2)、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五种:,1、,警告,;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违法者的警示和遣责。只能单独适用。,2、,罚款;,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强令违法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企业不得摊入生产成本;其他法人在预算外资金或者包干节余的经费中支付;个人在本人的财产中支付。,(2)、行政处罚的种类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七类,(2)、行政处罚的种类,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要求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单位,强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其中,对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是责令其停止生产;对非生产部门的建设项目,则责令其停止使用。,该处罚由原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4,、责令重新安装使用,5、,责令停业、关闭,(2)、行政处罚的种类3、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是指环境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35-39条,其他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方面其它行政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治理,缴纳排污费,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消除污染,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搬迁,责令改正,等。,对破坏环境者实施,其它,的行政处罚形式,有:,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补种被毁坏的树木,责令停止开垦,责令恢复植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种措施,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采取补种措施,吊销许可证,责令赔偿损失,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治理,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筑物等,。,其他法律法规防治污染方面其它行政处罚形式:,(3)、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保监管部门,依法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而应承担行政责任者,提起、认定并给予行政处罚的步骤的总称。,行政处罚程序的特点:,提起行政处罚程序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单方行为,行政处罚程序是一种纯行政性程序,依照行政处罚的管辖范围提起行政处罚程序,(3)、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程序,是指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的环境违法行为,应予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取证、提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调查终结,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机构应当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一般程序立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一般程序,审查,(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应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作出处理(3个月内)决定、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一般程序审查(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一般程序,五种不同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报请上级批准后出处罚决定;提出处罚意见后,报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实施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7日内)送达,申辩和听证阶段,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适用听证程序。,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行政处罚的执行阶段,当事人予以履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般程序五种不同的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4、行政处分,1、定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依法对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违法失职,但又不够刑事惩罚的,所属人员,的一种行政惩罚措施,依据法律: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4、行政处分 1、定义: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处分对象,情节比较严重的环境破坏或者污染事故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环保监管人员。,行政处分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行政处分的程序,立案;调查;申辩;报批;决定;备案。,环境保护领域中,行政处分对象 情节比较严重的环境破坏或者污,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2、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区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1,)制裁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和行政处罚权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分由受处分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作出;,2,)制裁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对破坏或者污染环境的违法单位或者非履行环境保护公职的人员实施,行政处分是对在环境保护中违法失职者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3,)制裁形式不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没收等形式,行政处分包括记过、撤职以至开除等形式;,4,)制裁目的和作用不同:行政处罚重要是经济上的惩罚来促使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行政处分主要是惩罚不称职者,以教育为主。,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1)制裁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由有管辖权,第二节 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破坏环境者的民事责任(与一般民事责任大致相同),污染环境者的民事责任。,本节着重阐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第二节 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中的民事责任,包括,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公害民事责任),,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因污染危害环境而侵害了公共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所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公害民事责任的特点,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是平等双方当事人 一方对另一方所承担的责任,公害民事责任的范围与环境污染危害造成的损失相当,公害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含致害人的过错,一、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公害民事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无过错责任原则1、无过错责任,是指一切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缺一不可,1行为有违法性;,2有损害结果;,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例如,行为人具备了上述前三个条件,但没有过错,就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可将一般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称为过错责任原则,一般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四,缺一不可,公害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有过错,当然更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属于民法中承担特殊责任的特殊原则,但却是公害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公害民事责任只要具备上述前三个条件,即使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应,2、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具有高度危险的污染危害环境的企业。即使企业无过错,也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公害民事责任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不公平。,受害者很难提供致害者实施侵害行为时的心理状态(故意或过失)等证据,如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等于承认致害者的“污染权”,是很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2、无过错责任的原因公害是现代工业的产物,大工业本身就是具,3、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可归责的理由,法律规定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也称免责条件。,(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2),因受害人自身引起的损害,(3),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损害,3、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是指致害者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由于不,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一般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其中,前八种为财产责任形式,它们都适用于破坏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形式,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包括,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两种,三、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一般民事责,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概念。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自己的财产弥补对他人(直接受到损害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因民事责任规范只调整因环境污染造成人身伤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和因环境污染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至于人身受伤害本身的法律责任则由刑法加以调整,。,赔偿损失的范围和计算方法遵循的原则:,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原则;,对人体健康生命的损害赔偿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原则;,适当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原则。,关于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尚未作具体的规定。但应注意防止只赔偿直接损失,而忽视成赔偿间接损失。,1、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概念。是指国家强令污染危害环境的单位,2、排除危害,指国家强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可能发生的危害或者停止已经发生的危害并消除其影响这样一种民事责任形式。,2、排除危害 指国家强令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者,排除,四、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我国解决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程序有:,一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这是两种并列的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最终解决纠纷的程序。,四、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的程序我国解决环境污染危害的赔偿责任和赔,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环境污染危害造成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争议进行处理的步骤的总称。,我国对环境污染危害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行政处理,属于,行政调解,的性质。,之所以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其基础是所处理的纠纷属于平等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益争议,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行政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处理,是我国多年来解决公害民事争议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程序,虽然这种处理决定没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实践表明,许多公害赔偿纠纷都是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持下得到圆满的解决。,如“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未规定公害民事纠纷行政处理的具体程序。,总结各地的实践,可概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和执行,五个阶段。,公害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程序 行政部门主持下的调解处理,是我,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程序的特点,尽管两种程序所依据的法律、处理的机关、以及法律效力等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是,纠纷的共同性质环境污染危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则使得它们具有不少共同之处。,是平等双方当事人的公害赔偿纠纷。,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起诉之后才能受理,。不同于追究行政责任程序中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对人的关系。,执法或者司法机关是以“第三者“居间对民事争议作出调解处理或者判决,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原则,。,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程序的特点尽管两种程序所依据的法律、处理的机,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程序的特点,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责任转移原则 即法律只要求受害者提出致害者已有污染危害环境行为的证据,赔偿要求即告成立,若致害人要否认,就须提出反证。,实行因果关系,推定,(非直接认定)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至今尚无此项规定,但理论界大都认为我国也应在公害赔偿纠纷的处理和审判程序中实行该项原则,执法和司法实践也不要求严格的因果关系证据。,实行较长的诉讼时效。环境保护法第42条将“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规定为,三年,,而不是二年或者一年。,追究公害民事责任程序的特点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第三节 刑事责任,第三节 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违反环境保护法,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应负的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犯罪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惩罚的行为,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指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行为。,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可独立适用)有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处以驱逐出境。,一、刑事责任的概念环境保护法中的刑事责任,是指个人或者单位因,二、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为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犯罪所必需的客观、主观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从定义可知,,只有违反刑法行为才是犯罪行为,也才能负刑事责任并处以刑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而所谓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就是指具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诸要件的行为。,因此,确定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构成犯罪,就是确定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诸要件,二、犯罪构成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指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这些要件是任何一种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它们是:,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达到法定年龄并具有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者主观上有罪过,即故意或者过失犯罪。,故意是任何一种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不是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具体犯罪,其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环境破坏的犯罪多为直接故意,而环境污染方面的犯罪则表现为间接故意的罪过形式,过失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犯罪构成要件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组成犯罪构成有机整体的必要条件,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犯罪客体,是指环境保护法规定并为刑法所保护的,环境保护权益,。包括清洁、舒适的环境权益;合理开发、利用并可持续发展的自然资源权益等。,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者实施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危害后果。例,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中的向环境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等。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的各种具体犯罪中,危害后果是大多数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上述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是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二、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新刑法(97年3月14日修订、10月1日起施行)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原刑法中未设置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或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名),新,刑法分则 第六章 第六节,规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是 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污染或者破坏环境资源,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从这一定义可知,,u,此类犯罪既可包括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u,也包括破坏环境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它们均是对国家规定的保护环境资源关系的破坏并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而应依照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二、新刑法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 新刑法,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参见刑法第,338-346,条),污染土地罪,,污染水体罪,,污染大气罪,,非法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罪,,非法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毁坏耕地罪,,破坏矿产资源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盗伐、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代的林木罪,共13种罪。,我国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类(参见刑法第338-346条)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97,修改,第二篇分则,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97修改 第二篇分则,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定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三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固定废物进境倾倒,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写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四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 3,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是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是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四),其中涉及到环境保护修改和补充的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四)其中涉及到环境保护修改,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修改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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