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事故处理

上传人:痛*** 文档编号:244031681 上传时间:2024-10-02 格式:PPT 页数:44 大小:9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事故处理_第1页
第1页 / 共44页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事故处理_第2页
第2页 / 共44页
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事故处理_第3页
第3页 / 共4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新,工伤保险条例,解读,与,工伤事故处理实务,课程内容,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工伤定性的实务与操作,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一、,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的十大变化,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减轻了单位赔付负担,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情形,1,、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2,、丰富了工伤保险的征缴方式,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金缴纳办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实行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条,商贸、餐饮、住宿、美容美发、洗浴以及文体娱乐等小型服务业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营业面积的大小核定应参保人数,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可以按照营业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条,小型矿山企业可以按照总产量、吨矿工资含量和相应的费率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六条,本办法中所列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的具体计算办法,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3,、增设了“亡羊补牢”规则,第六十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条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4,、确立了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调整了工伤认定的情形,补充完善了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范围,调整了不得认证工伤的情形,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的工伤构成要件对比,试行办法,1996,年,条例修订前,2004,年,条例修订后,2011,年,车辆因素,机动车,机动车,机动车、非机动车、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通行因素,道路交通,无规定,道路交通、轨道交通、水陆交通,责任因素,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不考虑责任,非本人主要责任,时间因素,规定时间,无规定,无规定,路线因素,必经路线,无规定,无规定,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对比,修订前,2004,年,修订后,2011,年,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故意犯罪,醉酒导致死亡的,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自杀的,自残或者自杀,6,、提高了工伤赔付标准,提高了工亡待遇标准,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亡补助金标准新旧对比,修订前,2004,年,修订后,2011,年,工亡,补助金标准,48,个月至,60,个月,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公司,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新旧标准对比,级别,修订前,2004,年,修订后,2011,年,1,级,2,级,3,级,4,级,24,个月本人工资,22,个月本人工资,20,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27,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5,级,6,级,16,个月本人工资,14,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7,级,8,级,12,个月本人工资,10,个月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9,级,10,级,8,个月本人工资,6,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7,、缩减了工伤处理程序,修订前,2004,年,修订后,2011,年,工伤认定时限,一般为,60,日,一般为,60,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15,日,再次鉴定,复查鉴定,无规定,按初次鉴定时限,一般为,60,日,特殊可延长,30,日,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不再是前置程序就可以提起诉讼,8,、减轻了企业赔付负担,9,、加重了违法的法律责任,10,、将减少了停享工伤待遇的情形,二、,工伤定性的实务操作,工伤认定的关键,7,种属于工伤的情形,3,种视同工伤的情形,3,种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1,、工伤认定的关键,1,、一个关系,工伤前提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的,四个关键点,在实践中,工伤认定有扩大化倾向,2,、三工因素,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3,、无过错原则,劳动者是否有过错不影响工伤定,性,但自杀或自残的不属于工伤,4,、举证责任性,,用人单位举证证明不是工伤,2,、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序号,工伤情形,备注,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广义的“三工因素”,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与工作紧密相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伤害原因与履行职责有关,4,患职业病的,须是国家职业病目录里面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伤害或失踪原因工作因素,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事故原因须非本人主要责任,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作原因的理解,职工工作期间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拓展训练受伤,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受伤?,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可否视为工作原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受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职业病的理解,1957,年,确定了,14,种职业病,1963,年,确定了,15,种职业病,1987,年,确定了,9,大类,99,种职业病,2002,年,确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三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三种情形,具体要件,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突发疾病死亡,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公受伤,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旧伤复发,因公、因战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突发疾病、,48,小时的界定,1,、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2,、“,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4,、关于工伤排除的对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1996,年 已废止,工伤保险案例,2004.1.1,新工伤保险条例,2011.1.1,犯罪或违法,因犯罪或违法反治安管理伤亡,故意犯罪,酗酒,醉酒,醉酒或吸烟,自杀或自残,自杀或自残,自杀或自残,斗殴,蓄意违章,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工伤认定的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的办理,工伤事故处理流程,1,、工伤认定的办理,伤害事故发生或鉴定为职业病,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职工、亲属、工会代表提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不受理,认定,书面通知申请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60,日内,简易的,15,日,用人单位未在,30,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3,、工伤争议处理流程,重新鉴定,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工伤待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审,行政诉讼二审,劳动仲裁,民事诉讼一审,民事诉讼二审,四、工伤事故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2011,年之前发生的工伤能否按照新规定执行,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竟合时的处理,特殊人员的“工伤”事故处理,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1,、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其待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由治疗工伤的机构根据工商的情况成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护理费由单位承担。,工商人员停工留薪期满或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后停止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平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停工留薪期与医疗期的区别,患病负伤,职业病,因工负伤,疾病,非因工受伤,视同工伤,工伤假,停工留薪假,原福利待遇不变,病假,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病假救济,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性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职业病,待遇,病假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长度,根据工龄确定,根据伤情确定,合同,期满可解除合同,期满视情形而定,期内不得解除合同,2,、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溯及力,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3,、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竟合时的处理规则,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42,条,重复赔偿项目、兼得项目、专属项目对照表,工伤,侵权,原工资福利,误工费,医疗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康复治疗费,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丧葬费,工伤,侵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赔偿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死亡赔偿金,工伤,侵权,伤残津贴,营养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精神抚慰金,防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实习生的“工伤”处理,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按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2.,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退休返聘员工的“工伤”处理,第,3,条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第,7,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江苏高院意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三,工伤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同样是人身伤害,工伤和人身损害赔偿对企业有完全不一样的结果,工伤,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原则,无过错原则,过错原则,待遇给付,用人单位工伤基金,过错方,雇主(雇佣关系),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费率浮动责任,赔偿责任,人身关系,劳动关系接触终止受限制,接触雇佣关系不受特殊限制,借调员工的工伤处理,借入单位,借出单位,劳动者,经济关系,提供劳动,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伤处理,派遣合同,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给被派遣劳动合同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工伤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劳动关系接触的处理,劳动关系终止的处理,1-10,级,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10,级,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九号),1-4,级,退出岗位,劳动关系保留至退休,5-6,级,劳动关系保留,单位安排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每月支付伤残津贴,7-10,及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保留劳动关系。,五、工伤风险防范与责任转嫁策略,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把好员工入职审查关,积极向第三方追偿,有效利用商业保险,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创新用工形式转移风险,用工模式与风险转移,用工模式,劳动用工,劳务用工,外包承揽,标准劳动用工,非标准劳动用工,个,人,组,织,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特殊,用工,人才租赁,代理,借条,雇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施工组织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