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1)作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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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刑法学(,1,)作业,1,第一题答案:,根据我国刑法第,347,条,第,357,条的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而“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选走绿色通道,不向海关申报,逃避海关监管,因而其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毒品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其行为也构成走私毒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犯罪。山本,和马,走私毒品的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其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非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此,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于山本,和马,的行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4512,克计算,不进行纯度折算。,第二题答案:,(一)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先行的行为产生了一定的义务,在本案中,王带未成年人陈到深水处之后,王就有保护其生命和健康的义务,王未积极履行该义务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因此,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王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王带未成年人陈到深水处之后,王就有保护其生命和健康的义务,王未积极履行该义务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王的这种不作为导致了陈死亡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王应承担刑事责任,即王的行为构成犯罪。(三)王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中的不作为,即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为实施的行为。在本案中,王的先行行为即带陈到深水处之后,即产生了保护陈生命和健康的义务,王未实施该义务,因此。王的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为不作为。,作业,2,第一题答案,赵某点火焚烧他人房屋边的草堆,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且对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其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赵某实施放火行为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作业,2,第二题答案:,答,:1),李某构成犯罪,因为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李某当时心理是一种间接故意,即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放任结果的发生,.,3),李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李某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作业,3,第一题答案,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其中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己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此种类型的犯罪中止,其突出的特征就在于除了要具备普通类型犯罪中止应具备的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特征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其己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王某出于杀害汤某的目的,实施完成了投放毒药的故意杀人行为,因而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由于其很快就基于自己的主观意志,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脱险,有效地阻止了被害人死亡这一故意杀人罪既遂结果的发生,因而其行为符合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王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己经给被害人造成了相当程度的身体损害,因此,对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处罚原则是应当减轻处罚而不是免除处罚。,第二题答案,周某、甘某、孔,详、胡,瑜四人均己年满,16,周岁,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周某、甘某采取拳打脚踢、淋啤酒、脱光被害人衣服并押着被害人裸身上街游行等方式,强制猥亵、侮辱被害人,其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及人格权利,符合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要件,因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周某与甘某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猥亵、侮辱被害人的犯罪行为,因而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引诱和唆使孔,详、胡,瑜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而孔,详、胡,瑜在周某的引诱和唆使下,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对被害人实行轮奸,三人出于强奸被害人的共同故意,分别实施不同的具体行为,整体上形成了强奸犯罪的完整行为,因而三人的行为均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性权利,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周某在其中起引诱和唆使作用,因此属于强奸罪的教唆犯,孔,详、胡,瑜直接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属于强奸罪的实行犯。李某虽然跟随周某、甘某实施了侵犯被害人的人身及人格权利的行为,但由于其不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的成立条件,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周某既犯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犯有强奸罪,对其所犯两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刑法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由于周某、甘某犯罪时均不满,18,周岁,因此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且不能适用死刑。,作业,4,第一题答案,答: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累犯。根据我国刑法典第,65,条的规定,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本案中,李某于,1998,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6,月,李某再次因故意伤害他人被抓获,依法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法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而应当在撤销缓刑之后,适用数罪并罚。,第二题答案,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王某先在吴某家盗窃,2000,余元,构成盗窃罪;后为了抗拒抓捕而杀死了李某,构成了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条件,所以对王某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应以抢劫罪判王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若干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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