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版权所有: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刘志华,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版权所有: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刘志华,*,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王晨,博客:王晨的司法考试屋,微博:王,-,晨的司法考试屋,本科目知识体系,一、行政法部分,总论:行政法概述,/,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分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二、民法部分,总论: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分论:物权,/,债权,第一部分 行政法基本知识,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p310,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p317-320,1,、行政合法性原则,2,、行政合理性原则(动因合目的性;相关因素;内容合道德性),3,、行政应急性原则(生命健康权;精神自由),湖南邵阳,第二章 行政主体,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名权责),322,二、行政机关,概念和特征,p324,种类,p325,327,中央与地方,一般权限与部门权限,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公务员,p327,1,)概念(行政编制),2,)身份的判断,三、被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p333,注:受委托组织,第三章 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特征,p336,执行性、裁量性、单方性、强制性,二、行政行为的效力,p339,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三、行政行为的分类,p343,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四章 主要的行政行为,一、行政立法,国务院、国务院部门、省级及较大的市政府,二、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的特点,p350,依申请;授益性;前提为法律的一般禁止;要式行为,2,、设定权限,p351-353,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3,、行政许可的程序,p354-357,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三、行政处罚,1,、与行政处分的区别,p359,实施主体;制裁对象;制裁形式;行为性质;救济途径,2,、种类,p360,警告,罚款;没收,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证照,行政拘留,3,、设定,p362,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4,、程序,p368,决定程序(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执行程序(专门机构收缴;当场收缴),四、行政强制,P370,(一)行政强制措施,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二)行政强制执行,1,代履行,2,执行罚,3,划拨,4,拍卖或依法处理查扣对象,5,排除妨碍恢复原状,6,其他,第五章 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p384-387,合法、公正、公开、参与、效率,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p387-390,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职能分离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时效制度,救济制度,第六章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基本制度,P408,一级复议制度,书面复议制度,调解和和解制度,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例外,p410,二、行政复议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其他规范性文件(附带),三、复议机关,(上一级),省部级,同体复议,四、复议程序,p419-423,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第七章 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权益,不受理的案件,p435-437,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为、法律规定终局,二、行政诉讼管辖,p438-441,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三、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P445,利害关系合法权益,被告,P447-448,行为主体行政主体,第三人,P451,其他利害关系人,四、行政诉讼的证据,1,、证据的种类,p456,现场笔录,2,、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就近原则,),p458,五、程序,P459,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六、一审裁判,p481-484,维持、履行、变更、撤销,驳回诉请、确认违法,第八章 行政赔偿,一、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二、行政赔偿范围,P498-499,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三、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p501-502,四、行政赔偿程序,单独提起(先找赔偿义务人),一并提起,五、行政追偿程序,P506-507,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六、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P508-512,金钱赔偿为主,人身自由;伤亡;财产,贵州:,“朋友,你计划生育了吗?”,四川:,“该扎不扎,房倒屋塌;该流不流,扒房牵牛。”,安徽:,“宁添十座坟,不添一个人。”,江苏:,“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广西:,“一胎环,二胎扎,三胎四胎杀杀杀!”,山东菏泽:,“宁可家破,不可国亡。”,云南楚雄:,“一人超生,全村结扎!”,第二部分民法基本知识,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p3,p7,平等主体;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p11-17,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版权所有:,哈尔滨理工大学王晨教授,三、民事法律关系,要素,p21-22,主体,/,内容,/,客体(标的),民事法律事实,p23,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的意志可以控制,四、民事权利的分类,支配权(物权)、请求权(债权)、形成权(解除权)、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p25,绝对权(所有权)、相对权(债权),p26,五、民事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第二章 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合伙,),国家,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的权益保护问题,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年龄,18,,,16X18,完全,10X18,限制,10,不能辨认,无,(,2,)智力状态 不能完全辨认,限制,可以辨认,完全,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法定期间,要求,2,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4,年(意外事故,2,年),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范围相同,但有秩序之分,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发出公告,,3,个月,裁决,申请,法院公告,1,年(意外事故,3,个月),法律后果,设立财产代管人,相当于,“,自然死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问题,p51,其在宣告期间的合法民事行为,他人不得主张无效;,其有权请求返还被继承的财产;,其配偶没再婚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其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收养有效;,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和孳息外,还应赔偿。,4,、监护,(,1,)监护人的设定,p52,未成年人第一顺序监护人:父母,精神病人第一顺序监护人:配偶,(,2,)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p53,5,、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文件和住所,住所(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居所,二、法人,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p61,始于成立;,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亦不同。,2,、民事行为能力,P63,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只能由其工作人员来行使。,3,、法人成立的条件,p66,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85-86,单方、双方、共同,单务、双务,诺成(买卖合同)、实践(保管合同),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92-94,条件,不一定发生,期限,必然发生,三、无效民事行为,P96-99,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单方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恶意通谋的,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受欺诈的(国家利益),受胁迫的(国家利益),乘人之危的(无选择余地),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P10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有选择余地),第四章 代理与时效,一、代理,分类,p109-111,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指定代理,代理权行使的限制,p114,禁止自己代理,禁止双方代理,禁止恶意串通,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p128,诉讼时效,胜诉权,除斥期间,实体权利,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诉讼时效的种类,P129-130,1,)普通,2,年,2,)特别,人身伤害、产品质量、租金、寄存,1,年,国际货物买卖、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3,)最长,20,年,第五章 物权,一、物权的概念与,基本原则,p139,P142-145,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权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公示原则,二、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p164-167,生产,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物,拾得遗失物,国有化和没收,2,)继受取得,p167-168,因法律行为而取得(买卖),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继承),善意取得制度,P168,受让人善意,受让人支付合理价款,受让人已占有财产,三、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P187,建设用地使用权,P190,土地承包经营权,P193,宅基地使用权,P196,国有自然资源使用经营权,P197-203,国有林地、草原、渔业、采矿和探矿、取水、海域,地役权,P203,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四、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P206,(一)抵押权,1,、抵押权的标的,p210,禁止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设施;权属不明的财产;已被查扣的财产,2,、浮动抵押:即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p211,3,、抵押权登记,p212,需要抵押登记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4,、最高额抵押:即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p217,(二)质权,p218,(三)留置权,p224,抵押和质押的区别,抵押不需移转占有,质押必须移转占有,抵押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质押不适用于不动产,第六章 合同,一、合同的概念及分类,P228 p230,主合同、从合同,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二、合同的担保,1,、保证: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方式。,p235 P237,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2,、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p240,三、合同的订立,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p24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p246,典型形式: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p251,四、合同的变更,转让债权 通知债务人,转让债务 经债权人同意,五、合同的解除,法定解除的条件,p275,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