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的案例(1)bkr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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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合伙企业法,案例1:,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问题:,(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效力取决于机械公司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本案中,机械公司如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机械制造公司与甲签订的合同有效。,案例2:,A、B、C、D、E是某村村民,其中B是A的儿子,年龄14岁,E是A的弟弟,是本县地税局副局长。A、B、C、D、E5人于1997年8月1日在本县县城达成书面协议,决定创办合伙企业,共同经营服装零售。合伙协议规定:(1)合伙企业名为宏达服装经营部,营业地点为本县县城集贸市场南大街1号,租房4间。(2)经营范围:服装零售;合伙目的:共同经营,共同享受收益。(3)A、B、C、D、E各出资人民币1万元,于1997年8月10日前缴付完毕。(4)利润平均分配,亏损平均承担。(5)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由A负责分派任务。(6)合伙企业解散时,各自取回自己的出资。,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于8月10日当日各自缴付出资,A持该协议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合伙登记。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9月20日电话告知E,因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宏达服装经营部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问题:,本合伙企业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事项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分析:,(1)B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B当年仅14周岁,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4岁的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B不能充当合伙人。,(2)E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的党政机关文件中都有党政机关于部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E作为该县地税局副局长,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3)合伙协议记载的事项不全。,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的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本案中,合伙协议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入伙与退伙、违约责任的事项;另外,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方面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应当载明合伙企业解散事由、清算等事项。,(4)A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理登记时提交的文件不全。,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的文件。”,(5)登记机关,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登记过程中违反了法定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据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9月10日以前书面告知A,并将不予登记的理由予以说明。本案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到9月20日才予以答复,且不是向登记申请人,而是向县地税局副局长打电话告知,因而违反了有关的法律规定。,案例3:,伟华厂是由张某、赵某、陈某3人各出资6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合伙企业法应当记载的事项,其中利润分配和亏损方法的分担为:张某分配或分担60,赵某、陈某各自分配或分担20。合伙企业经营摩托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3年。张某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问题:,(1)张某在担当企业负责人期间,计划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销摩托车配件的门市部,由王某从邻省一家摩托车零件制造厂提货。张某与王某各出资3万元人民币,另王某负责提供两间房子作为经营场所。但张某缺乏资金,故欲将其家中放置的一套机器设备作价3万元卖于伟华厂。张某的做法对否?为什么?张某能否将其所拥有的机器设备卖给伟华厂?,(2)在伟华厂经营期间、与张某关系很好的朋友另一个合伙企业的厂长李某,由于需扩大生产规模,欲向银行贷款。故请张某用伟华摩托配件厂的名义为其贷款作担保。李某问:“是不是得取得赵某、陈某的同意?合伙企业法,有规定的。”张某说:“没关系的,不用,我的朋友就是他们的朋友,等以后再告诉他们一声就可以了。”张某的说法对否?法律对此有何要求?,分析:,(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2)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案例4:,甲、乙、丙三人于19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家商店,其中甲出资2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35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缴付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甲在1997年8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海鲜腐烂,损失4万元。甲变卖了汽车,还清了贷款,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甲私自与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丁,甲要求退伙,但乙、丙不同意。在乙、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出资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亏损6万元。这时,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乙、丙商定按进货价格计算分别得价值1.5万元、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乙、丙要求甲分摊商店的亏损,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要求甲清偿合伙企业1996年欠其的货款6万元。甲称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合伙债务应由丁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丙,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乙,乙认为还债三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由于甲对某渔场2万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诸法院,要求甲偿还债务。,问题:,(1)对于A公司的债务,甲、乙、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2)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是否有效?丁是否成为合伙人?甲退伙的行为是否有效?,(3)在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并存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分析:,(1)甲、乙、丙是合伙关系。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商店欠A公司的6万元债务应由甲、丙和乙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因该笔债务是甲提出退伙时已经存在的合伙债务,所以甲也应承担。由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以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只有在不足清偿时,才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2)本案中的合伙协议没有约定经营期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甲可随时提出退伙,只要提前30日通知乙、丙。但在甲退伙时,必须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因此甲把自己的份额转让给丁的行为无效。由于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因而丁不能成为合伙人。,(3)甲个人由于从事鲜活商品贩卖亏损所欠的债务,是甲的个人债务,应由甲以他的个人财产偿还。本案中,甲的个人债务与甲所加入的合伙商店的债务同时存在,合伙人甲的个人债务的债权人渔场和他在合伙商店的债权人A公司都要求以甲个人的财产和他在商店财产中的应有份额来满足自己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甲的个人财产首先应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而甲在合伙商店中的应有份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合伙商店的债务。,本案中,当合伙商店财产不足清偿合伙商店债务,而甲的个人债务又未得到清偿时,在甲的债权人就甲个人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商店的债权人无权要求甲以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在合伙债务中甲应承担的部分,在甲无力负担的情况下应由乙、丙承担连带责任。,双重优先原则(,dual priorities,)是英美合伙法中一条著名的衡平法原则,是指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合伙企业债权人优先从合伙企业中受偿,单独债权优先从单独财产中受偿,即两方债权人同时分别优先受偿。而且,合伙企业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并视为单独财产的一部分,用来清偿单独债权人。反过来,单独财产还债后的剩余额也应用来清偿合伙债务。由于这一原则很好地处理了合伙和合伙人双方或单方资不抵债时的债务清偿顺序问题,故为各国合伙立法所广泛借鉴。,案例5:,1995年5月,赵、李、王3人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3人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赵、李、王3人签订了合伙创办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取了营业执照。加工厂成立后,经济效益较好,但一直没有分红。,1996年4月,经李、王二人同意,赵把自己的出资额及其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袁,同月,袁向赵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赵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意兴隆。,1997年4月,该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王、李、袁、赵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袁无钱,李有7万元存款,王有9万元存款,赵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次偿还贷款末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赵、袁、王、李。,问题:,(1)赵转让合伙出资份额的协议是否合法有效?,(2)本案债务应如何承担?,分析:,(1)该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外部进行财产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本案赵转让合伙企业出资额,李、王同意,所以有效。,(2)该案中,镇信用社30万元贷款是赵、李、王个人所借,当时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因此不属于合伙企业债务,应由赵、李、王3人均摊。,课后作业:,设现有数人欲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提供饺子的堂吃与外卖,需订立合伙人协议。请学习小组诸成员设自己即为这数人之一,共同订立一份合伙协议。,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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