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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法的作用,本章内容:,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第十四章 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一、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发生的影响。它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表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对社会的影响中。,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二、法的作用的分类,(,一,),法的一般作用和法的具体作用,(,二,),法的整体作用和法的局部作用,(,三,),法的直接作用与法的间接作用,(,四,),法的预期作用与法的实际作用,(,五,),法的积极作用与法的消极作用,(,六,),法的规范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法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和独特的作用方式。法的规范作用就表现在法的作用方式的独特性上。,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一、指引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在法对本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人的行为的,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自己应该如何行为,法律对本人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法的指引作用一般是规范性指引。,一、指引作用,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确定的指引一般是以义务性规范,(,含禁止性规范,),的形式表现的,目的是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律指明的行为;,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不确定的指引通常以授权性规范的形式表现,表明人们对法律规范所指引的行为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法律允许并保护人们自行选择的权利。这种指引的目的在于鼓励人们积极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概括起来说,法的指引作用就在于鼓励、允许、要求或防止某种行为。,1,、指引,(,告示,),授权性规范 授权性指引(有选择的指引),“可以、有权、不受干涉”,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指引 “禁止、不得”,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指引(确定的指引)“必须、应当、有责任”,二、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作用。,这里作用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们社会交往的扩大,对人的行为的评价也呈现更加多样化的趋势。但是,与此同时,对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评价开始在世界各国发挥重要作用,法律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作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意味着人们的行为只要合乎法律的规定,他就可以享有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最低限度的权利。任何其他社会规范在与法律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都不具有外在强制性。,2,、评价,法的评价功能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1,)法的评价客体:,特定的行为,不针对思想,(,2,)评价的标准:合法不合法;违法不违法,(,3,)行为评价标准的多样性与不可替代性,三、教育作用,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法律的实施过程,也是人们接受法律教育的过程。,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需要说明的是,法的教育作用的大小,主要取决于法律的性质,依赖于法律的合理性程度。,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4,、预测,:,根据法律规范可以预测主体即将作出的行为,人们既可以事先预测某种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预测国家对这种法律后果的态度,5,、强制,:,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这种强制作用主要针对违法行为,对守法公民,不存在。,3,、教育,(,思想影响,):,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总是与特定的法律制度联系在一起。,法的各种社会作用都是在围绕着法的两种基本职能,主要在三个领域展开。这三个领域就是经济、政治、思想文化。这两种职能就是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性作用和社会性作用的区别:,(,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的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本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律被运用、被实施,它要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一、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第一,运用法律确认和建立有利于统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巩固统治阶级进行统治的经济基础。,第二,运用法律组织和协调经济运行,建立和维护经济秩序。,第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1.,确认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基础。,2.,反映经济规律,发展生产力。,例:,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二、法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第一,确认和建立政治权力的组织和分配体制。,第二,组织和协调政治权力的运行。,调整统治阶级与敌对的阶级、势力和分子之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三、法在社会思想文化生活中的作用,首先,通过法律将统治阶级的思想原则上升为法律原则。,其次,通过法律的实施引导社会的思想文化生活。,第三,通过法律手段,为繁荣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四、法的社会作用的基本方式和手段,确 认,以法的形式确认一定的社会利益关系。包括:(,1,)确认社会主体及其地位和利益;(,2,)确认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职权职责)分配关系;(,3,)确认与这些社会利益关系有关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调 节,以法律手段调节实际生活中的社会利益关系。(,1,)社会关系主体根据法律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2,)当社会主体利益发生冲突或矛盾时,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自觉、自行予以调节,一定程度上预防了纠纷、违法和犯罪的出现;(,3,)法对某种利益给予倾斜性、纠偏性保证,以求实际的公平、正义。,整 合,通过法的实施来恢复、修补被破坏的社会关系。(,1,)弥补因冲突给社会、给利益主体带来的损失,保证受害的利益关系的平衡;,(,2,)强制违法、犯罪行为人及其他必须予以强制的行为人(如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分配并保障新生的权利和义务。这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上。,制 裁,以法律强制手段惩罚违法、犯罪行为者,同时也预防社会关系受破坏。制裁一方面具有道义与法律上的报应性,另一方面又具有一般的与个别的预防性。,制 约,法对权力和权利的制约主要通过:,(,1,)职责、义务、责任的相应规定;,(,2,)其他权利(权力)主体的权利(权力)或利益的对称制约;,(,3,)法律程序对权利(权力)行为的制约;,(,4,)法的监督机制的制约。,组 织,通过对社会关系、利益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确认,理顺现实生活中的复杂的关系和各项具体活动,从而组织一定的机构、活动和社会关系。,引 导,以法的纲领性、超前性特点为基础,引导社会关系朝着预定方向发展。,3,、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它具有一般社会意义,不是某一阶级或社会的法所特有的,主要表现和活动是建设管理各种基础设施、发展生产、保护环境发展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如水法、电力法、交通法、土地法、环境保护法等,第四节 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正确认识法的作用首先要认识到法以其独特的方式对人类生活发生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法律逐渐代替了宗教、道德、习俗等,成为当今时代社会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在社会发展中,法律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法律在对人们行为规制和社会关系的调整上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国家法律作为一种深受社会制约的规则体系,它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和效益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只有对法的作用有一个全面、冷静的认识,才能实现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优势互补,才能有效发挥法的作用,共同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法的局限性,首先,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其次,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再次,法律还要受自身条件的制约。,法律受自身条件的制约,(,1,)法是规范,不是规律本身,它总是体现人们的意志的。,(,2,)法是概括性的规范,它不能在一切问题上都做到天衣无缝,也不能处处做到个别主义,也就是说法律是稳定的、概括的、抽象的,总是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人的行为进行规范。,(,3,)法律是稳定的规范,它往往不能对急速变化的社会发展的需要作出反映。社会是不断变化的,每日每时都在不断被创新。而法律却是相对稳定的,不可能朝令夕改。法律的内容有时跟不上社会的变化,这样法就不可避免的具有稳定性及相应的保守性,总是落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法律受自身条件的制约,(,4,)法律是抽象的规范,只能对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原则的规定,法律的原则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作出具体的规定。而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则反映了社会关系的复杂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严格形式主义的法律难免有时无法对此做出充分、有效、公正、合理的处理。,(,5,)法律是是讲究程序的规范,缺乏对社会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的及时应对和处理。,(,6,)法律追求形式理性有可能因此而牺牲一定的实质合理性。,(,7,)法律只能涉及人的外部行为,而不应涉及人的思想。,(,8,)法律职能调整人的某些行为,而非全部行为。,正确认识法的作用(扩充知识),、法律调整对象、范围的局限,、法律本身局限性,(),保守、滞后有些行为没有法律调整,()稳定、连续,()普遍、概括,()法律用语言文字表达,()程序使权威、作用折扣,()法律依靠证据,、人的因素:,谚语:法官的一顿早餐决定被告人的命运,、法律作用的发挥,还受其他经济、文化、政治、道德、传统的影响,总结,要全面、正确认识法的作用,就必须防止两种错误的倾向:一是轻视法的作用的,法律无用论,;一是过分夸大法的作用的,法律万能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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