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学课件第18章 国际税收关系及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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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上海金融学院,长春大学 经济学院,1,第十八章 国际税收关系及其处理,1,、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够把握为什么会产生国际双重征税,掌握国际税收关系协调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和方法,掌握国家税收协定的基本内容。,2,、教学重点、难点:,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避税问题:所得及财产课税的国际税收协调处理,3,、学时分配:,2,学时,第一节 国际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一、国际税收关系的内涵,(一)国际税收关系的概念,跨国纳税人的存在以及各国政府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确定原则是国际税收关系产生的必然前提,由此引发的国家之间有关税收方面的一系列问题和冲突都是国际税收的表现形式,而所有表现形式体现的实际上都是国际税收关系的本质所在,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关系。,(二)国际税收关系的主要内容,1,、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划分,2,、国际税收,竞争,关系,所得税领域的竞争,吸引资本流入,3,、国际税收,协调,关系,双重征税、转让定价等协调,二、税收管辖权,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税收领域内的主权,表现为一国政府可以自主选择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它是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上的具体体现。,1.,居民(公民)管辖权,(属人原则),2.,地域管辖权,(属地原则),税收管辖权的选择,1,、发达国家:资本输出多,国内企业、公司和个人在国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多,重视居民管辖权,2,、发展中国家:,资本输出有限,外国企业大量涌入,重视地域管辖权,,本国公民到外国投资、生产经营的少,不选择公民管辖权,外籍人员在本国人数多居住时间较长,辅以居民管辖权,三、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是指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经济来源被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征税。,注意:主体(纳税)、客体、周期、税种等的同一性要求,(一)国际双重征税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1,)各国同时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2,)来源国行使地域管辖权,居民国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或同时行使两种管辖权。,(,3,),各国选择同一种税收管辖权确定原则,,但,具体判断标准,不一致,。,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及其原因,(母子公司),(二)国际双重征税的消极影响,首先,就税收,公平,原则而言,在发生国际双重征税的情况下,跨国纳税人或跨国课税对象承担双重税负,而仅在国内从事相同经济活动的纳税人或未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只需负担国内一重税收,显然违背了税收的横向公平原则。,其次,就税收,效率,原则而言,尽管税收不可避免地会造成效率损失即超额负担,但一项合理的税收制度应尽可能地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四、国际避税,国际避税,是跨国纳税人利用各个国家税收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差别或者缺陷,通过各种公开的合法手段达到减轻或消除总体税收负担目标的经济活动。,(一)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1.,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及其具体操作规则各不相同。,2.,各国在征税范围、税基及税率设定上存在差异。,3.,各国税收征管水平有差距。,4.,各国采用不同的避免双重征税方法。,5.,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相关内容进行避税。,(二)国际避税的常用方式,1.,逃避居民税收管辖权,2.,逃避地域税收管辖权,(,1,)滥用国际税收协定,(,2,)避免成为常设机构,3.,应用转让定价或资本弱化,4.,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案例1:假办事机构,西班牙一家服装公司在荷兰阿姆斯特丹建立一个机构,此机构负责为该服装公司搜集北欧国家纺织服装的信息。西班牙政府与荷兰政府的税收协定中规定,此类搜集信息、情报的机构为,非常设机构,,不承担纳税义务。然而,该机构在实际运作中执行的职能已远远超出了简单的搜集信息,并为服装公司承担了有关借贷和订货合同的谈判和协商,但因为该机构未在合同和订单上代表服装公司签字,因而荷兰税务部门无法据以对其征税。,案例1:假办事机构,这是,运用“假办事机构”的办法,滥用税收协定的例子,,,同时逃避了法人居民身份。,通过设立办事机构,同时避免充当常设机构,既可获利,又逃脱了一部分税收义务。,案例2虚设避税地营业,A国某跨国公司甲,在避税地百慕大设立了一个子公司。甲公司向B国出售一批货物,销售收入2000万美元,销售成本800万美元,A国所得税税率为30%。甲公司将此笔交易获得的收入转入到百慕大公司的账上。因百慕大没有所得税,此项收入无须纳税。按照正常交易原则,甲公司在A国应纳公司所得税为: (2000万-800万)30%=360(万元),案例2虚设避税地营业,而甲公司,通过虚设避税地营业,,并未将此笔交易表现在本公司A国的账面上。百慕大的子公司虽有收入,也无须缴税,若该子公司利用这笔账面收入投资,获得收益也可免缴资本所得税;若该子公司将此笔收入赠与给其他公司、企业,还可不缴纳赠与税。这就是避税地的好处。,案例3,日本某公司在中国收购花生,临时派出它的一个海上车间在我国港口停留28天,将收购的花生加工成花生米,将花生皮压碎后制成板又返售给中国。按照中国税法,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居留只有超过半年才负有纳税义务,这样,日本公司获得的花生皮制板收入就无须向中国政府纳税。这是跨国纳税人利用海上作业,就地收购原料,就地加工,就地出售,缩短了生产周期,,避免承担收入来源地纳税义务,的典型例子。,(三)国际避税的经济影响,国际避税活动对国际经济的影响表现在以下方面:,1.,损害有关国家财政利益,2.,造成有关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矛盾,3.,违背税收公平原则,4.,扭曲国际资本流向,5.,破坏国家之间的税收协调效果,反避税案例,年销售过亿却财务亏损 原是跨国公司虚亏避税,大连市一外资企业多年来销售收入过亿元,可财务显示却是连年亏损,这其中到底暗藏了什么玄机?市国税局最近完成了这起对某机电公司的反避税调整,调增该企业应纳税收入亿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亿元,增补所得税近千万元。据了解,这是迄今为止我市最大的一起反避税案件。,(2006年9月 大连财经),反避税案例,据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负责人介绍,大连某机电公司原是一家国有企业,1997年与新加坡一家公司合资。近年来公司实现销售收入一直在亿元以上,但是长期亏损。因为亏损,2000年中方股份被迫退出,该企业变成独资企业。2004年6月,市国税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转让定价调查通知书,并正式开始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反避税案例,在调查中,税务人员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上发现,2001年2003年企业的毛利率均为3,人为操纵价格的可能性很大。另外,企业产品目前90外销,10内销。内销部分是赚钱的,外销部分亏损。企业放着赚钱的内销生意不做,却非要去做赔钱买卖?这里面显然大有文章。,反避税案例,随着反避税调查的深入,税务部门从该公司的销售数据库、销售合同中,拿到了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让定价避税的直接证据。同时经多方取证,证明该公司的机电业务赢利能力很强,常年亏损有悖常理。,反避税案例,经过一年多艰苦的取证,这起大连市最大的外资避税案谜底终于揭开:原来,外方将大连某机电公司的外销产品表面上以低价销售给,香港的关联公司,。新加坡母公司派人在大连某机电公司以香港这家,影子公司,的名义与世界各地的非关联企业客户签订合同,产品由大连直接发往世界各地,资金结算则由新加坡母公司来完成。外方利用了这种在地域和管辖权上的盲点,通过关联交易把本应属于大连某机电公司的利润暗渡陈仓,放在了香港,实施了避税。,反避税案例,最近,市国税局已向某机电公司发出了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通知书。在大量的事实面前,企业对结果表示了认可。目前,该企业已经缴纳了部分税款,剩余部分也正在清缴之中。,据悉,大连市这起反避税案得到了国家税务总局的肯定,并评价此案是一个典型的成功反避税案例。,第三节 所得及财产课税的国际协调,一、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事先预防,以,统一的国际规范,对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加以一定约束,1.,约束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2.,约束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规范,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事后免除,通用的消除重复征税的方式有:,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减免法,缓课法,税收饶让,(一),免税法,免税法又称豁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对本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或存在于国外的跨国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予征税,,即居住国政府不再根据属人原则对本国居民(公民)已经缴纳过外国税收的境外收入再行课税。,分类:,全额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国收入,国收入,税率,a,税率,b,免税法,:,1,、全额免税:,收入来源国征税:,B,国税额,=b,居民国征税:,A,国税额,= a,跨国纳税人总税负,= a +b,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a +a,2,、累进免税,收入来源国征税:,B,国税额,=b,居民国征税:,A,国税额,= c,跨国纳税人总税负,= c +b,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c ,速算扣除数,(c,为, ,适用税率),(二)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本国纳税人已经缴纳的部分或全部外国税款在一定条件下,从其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以扣除后的税额纳税。一般有分类或分国抵免限额。,抵免法:,收入来源国征税:,B,国税额,=b,居民国征税:,A,国税额,= (, ,)a,b,= a, ,(,a,b,),如,a b,则补征;,如,a b,则限额抵免,仅允许减除不超过,a,的部分,跨国纳税人总税负,=,(, ), a,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 a,(三)扣除法,扣除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将本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已经缴纳的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税款作为费用项目,允许在本国计算应纳税额时,从应税所得中扣除,,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国内税收的税基。,扣除法:,收入来源国征税:,B,国税额,=b,居民国征税:,A,国税额,=(, ,b ) a,= a, ,a,b a,跨国纳税人总税负,= a, ,a +b ,(,1-a,),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a, ,a,(四)减免法,减免法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非居住国已经纳税的所得或财产,按照在本国,较低的特惠税率,课税,以缓和或减轻国际重复课税。,减免法:,收入来源国征税:,B,国税额,=b,居民国征税:,A,国税额,= a, ,d,(,d a,,,b,均为税率,),跨国纳税人总税负,= a, ,d, ,b,境内纳税人总税负,= a, ,a,(五)缓课法,缓课法指居住国政府对纳税人在国外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内暂不征税,,主要适用于国外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股息处理。,(六),税收饶让,饶让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享受的非居住国给予其外国投资者的,减免税优惠,,,视同其税款按没有优惠而全额缴纳,,不再要求本国居民补缴在非居住国得到减免的税款。,(例子借助抵免法介绍),例:,中国某公司在,2004,年纳税年度内取得总所得,250,万,其中总公司来自居住国中国的所得是,150,万,分公司来自非居住国德国所得,100,万,中国企业所得税率,33%,,德国企业所得税率,30%,,试分别按不同的免除重复征税方式计算该公司应向中国缴纳税款。 (在减免法中中国对分公司汇回国内所得给予,20%,的优惠税率),注意:各种方法的差异及解决国际双重征税的效果区别。,免税法:,德国,税额,=10030%=30,万元,中,国税额万元,(全免法) 总税负,万元,抵免法:,德国,税额,=10030%=30,万元,中,国税额,=25033%,万元,总税负万,元,扣除法:,德国,税额,=10030%=30,万元,中,国税额,=,(,250,30,),万元,总税负,万元,减免法:,德国,税额,=10030%=30,万元,中,国税额,=15033%,万元,总税负,万元,某一纳税年度,日本三洋电器公司来自日本的所得为2000万美元,来自中国分公司的所得为1000万美元。日本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7.5%,中国的所得税税率为33%,并按税法规定给予这家分公司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遇。中日税收协定中有税收饶让规定。,要求:计算日本三洋电器公司可享受的税收抵免数额以及应向日本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作业题,三、运用国际税收协定的约束,经合发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1.,协定适用范围,(,1,)人的范围:自然人、法人,(,2,)税种范围:所得、财产,2.,协定有关用语定义,(,1,)居民,(,2,)常设机构,3.,各类所得和财产的征税权划分与征税原则,(,1,)营业利润(,2,)劳务所得(,3,)投资所得(,4,)财产所得(,5,)其他所得,征税原则:,(,1,)独占征税原则(,2,)优先征税原则(,3,)税收分享原则(,4,)正常交易原则(,5,)独立企业原则,4.,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方法,普遍采用免税法和抵免法,5.,特别规定,(,1,)无差别待遇,A,、国籍无差别,B,、常设机构无差别,C,、支付无差别,D,、资本无差别,(,2,)情报交换与行政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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