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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赠与合同,赠与合同中的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附义务赠与中所附的义务,与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无关,是指对承担者的一种不利益的状态,具体表现为某种限制、约束、克制、容忍等形态,通常作为无偿法律行为的附款存在,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财产的某种限制或约束。,例:叔叔赠送给考上大学的侄子一台笔记本电脑,但要求侄子只能用它来学习不能打游戏,此为附义务(负担)。,继承法中也有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类似的规定。,所以,法律是允许赠与人受赠人协商,在赠与物上设定负担(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约定受赠人不得出售房屋(或其他赠与物)即为典型的附义务(负担)的赠与。,附义务(负担)的赠与同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冲突。,此种负担目前在我国尚无公示方法,该负担仅约束赠与人与受赠人。,实务链接:公证员应将已设定负担的公示方法缺失导致的法律后果等要点告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规定。受赠人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行为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根据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赠与关系成立。,赠与合同公证,pk,继承,【案情】李某2009年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侄女王某,当时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机构公证,但是李某与王某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2年,李某死亡,王某要求对房屋进行过户。李某子女认为该房屋系遗产,赠与合同无效,应该作为遗产分配处理。,争议观点,观点一:赠与行为无效,争议房产应作为遗产由李某继承人分配。理由是“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观点二:,赠与合同有效,王某可以通过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法官在认定时支持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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