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挪中港税收协定对比看UN范本和OECD范本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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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中挪,VS,中港,小组成员:,何静怡,张象玮,李成琳,李燕玲,黄俊炳,从中挪与中港税收协定看,UN,范本与,OECD,范本的差异,实体性条款,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反避税条款和实行条款,总结,范围条款和用户定义条款,展示大纲,实体性条款,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反避税条款和实行条款,总结,范围条款和用户定义条款,展示大纲,居民,协定中,关于居民的定义,挪威,香港,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人,通常居于香港,停留时间,在香港成立等,根据香港的法,律成立等,中国,/,内地,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而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居民,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个人,其身份应按以下规那么确定.,永久性住所,,重要利益中心,以防止两国/两地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习惯性居处,协商解决,常设机构,相同点,不同点,采用常设机构标准来判定纳税人的经营所得,内地与香港的协定中,非独立代理人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而中国与挪威的协定中,那么无该项内容,联合国范本提出,如果这种代理人的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是代表缔约国一方企业,那么失去其独立代理人的地位,而按非独立代理人对待。,范围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常设,机构,实体性条款,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反避税条款和实行条款,总结,范围条款和用户定义条款,展示大纲,营业利润,一、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营业利润,盈利的、仅为监督营业或其他目的,necessity,独立代理人,常设机构,主要业务负责,营业利润,二、除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外,一方企业通过设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另一方进行营业,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视同该常设机构与其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地进行交易。在上述情况下,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股息,中挪协定对百分比、数字没有具体确定,特许权使用费,相同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联合国范本),内地和香港,中国和挪威,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那么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第十二条 特许权使用费,二、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该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那么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合组织范本,联合国范本,兴旺国家公司较多为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另一国征税。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国法律征税。,开展中国家为吸引投资,税率总体较低,税收利益,经合组织范本中第十二条第一款中明确指出:发生于缔约国一方并由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受益所有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特许权使用费,联合国,范本,当支付人是缔约国一方政府、所属行政区、地方当局或该国的居民,应认为特许权使用费发生于该国。然而,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人,不管其是否是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在缔约国一方设有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发生的义务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联系,并由其负担特许权使用费,上述特许权使用费应认为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在国。,第十二条第五个条款采用,联合国范本,董事和高管人员报酬,.,内地和香港,中国和挪威,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一、缔约国一方居民作为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类似机构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它类似款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二、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担任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在关于董事费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征税中,联合国范本的第十六条第二款中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担任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高级管理职务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可以在另一国征税。在经合组织范本中那么没有相关规定。,学生和学徒,第二十一条学生、学徒和实习人员一、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时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培训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该缔约国一方应对以下款项免予征税:一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国外取得的款项;二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从政府、慈善、科学、文化或教育机构取得的奖学金、赠款、补助金和奖金。二、第一款所述的学生、企业学徒或实习生,由于受雇取得的报酬,在其接受教育或培训期间应与其所停留国家居民享受同样的免税、扣除或减税待遇。联合国范本,Text2,Text3,中国和挪威,内地和香港,第十九条 学,生,学生是、或者在紧接前往一方之前曾是另一方居民,仅由于接受教育的目的,停留在该一方,对其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收到的来源于该一方以外的款项,该一方应免予征税。,教师和研究人员,第二十条教师和研究人员一、任何个人是、或者在紧接前往缔约国一方之前时曾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仅由于在该缔约国一方的大学、学院、学校或为该国政府成认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从事教学、讲学或研究的目的,停留在该缔约国一方,从其到达之日起停留时间累计不超过三年的,该缔约国一方应对其由于教学、讲学或研究取得的报酬,免予征税。但仅以对该项报酬,在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为限。二、如果该项研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主要是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私利,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该项研究取得的所得。,Text2,Text3,中国和挪威,实体性条款,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反避税条款和实行条款,总结,范围条款和用户定义条款,展示大纲,消除双重征税方法,免稅法,抵免法,扣除法,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挪协定,中港协定,直接限额抵免,间接抵免,比照,直接限额抵免,间接抵免,累进免税,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挪协定直接限额抵免,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中国居民从挪威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协定规定在挪威缴纳的税额,可以在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二、在挪威,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二挪威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根据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对其在中国缴纳的税收数额,挪威应允许在对该居民的所得征收的税收中扣除在中国支付的税款。但是,该项扣除额不应超过属于从中国取得的上述所得,在给予扣除前所计算的税额。,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港协定,直接限额抵免,一、在内地,消除双重征税如下:,内地居民从香港特别行政区取得的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内地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内地税法和规章计算的内地税收数额。,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给予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任何地区缴纳的税收扣除和抵免的法规另有规定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从内地取得的各项所得,按照本安排规定在内地缴纳的税额,允许在对该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法和规章计算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数额。,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挪协定间接抵免,一、在中国,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二从挪威取得的所得是挪威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挪威税收。,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港协定间接抵免,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除双重征税如下: 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股息,而该另一方居民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支付股息的公司股份不少于百分之十的,该另一方居民公司可获得的抵免额,应包括该支付股息公司就产生有关股息的利润但不得超过相应于产生有关股息的适当部份而需要缴纳的税款。,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挪协定累进免税,二、在挪威,消除双重征税如下:一挪威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根据本协定的,规定,可以在中国征税,除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以外,挪威应对该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四当根据本协定的规定,挪威居民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在挪威免予征税时,挪威在计算该居民其余所得或,财产的税额时,仍可以对免予征税的所得或财产予以考虑,消除双重征税方法,中挪协定,中港协定,直接限额抵免,间接抵免,比照,直接限额抵免,间接抵免,累进免税,联合国范本较为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经合组织范本虽然在某些方面成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但主导思想强调的是居民管辖权原那么,国籍无差异,常设机构无差异,支付无差异,资本无差异,无差异待遇,要求是缔约国一方的公司或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能比缔约国另一方的国内公司或个人在相同情况下负担的税收和有关条件不同或更重。,中挪,中港,无差异待遇,一方企业在另一方常设机构的征税待遇,不应低于该另一方给予其本地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的征税待遇。本规定不应理解为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而给予该一方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另一方居民。,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税收负担,不应高于该缔约国另一方对其本国进行同样活动的企业。本规定不应理解为缔约国一方由于,民事,地位、家庭负担给予该缔约国居民的任何扣除、优惠和减免也必须给予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实体性条款,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反避税条款和实行条款,总结,范围条款和用户定义条款,展示大纲,协定程序,协定的许多条款在文字上只能作准那么性的标准,需要通过相互协商作出具体的解释,协定签订之后有可能出现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通过相互协商才能得到解决,执行协定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需协商解决,协定程序,协定程序,一、当一个人认为,一方或者双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或将导致对其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时,可以不考虑各自内部法律的补救方法,将案情提交本人为其居民的主管当局。该项案情必须在不符合本安排规定的征税措施第一次通知之日起,三年内提出。,二、上述主管当局如果认为所提意见合理,又不能单方面圆满解决时,应设法同另一方主管当局相互协商解决,以防止不符合本安排的征税。达成的协议应予执行,而不受各自内部法律的时间限制。,三、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议设法解决在解释或实施本安排时所发生的困难或疑义,也可以对本安排未作规定的消除双重征税问题进行协商。,四、双方主管当局为达本钱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协议,可以相互直接联系。为有助于达成协议,双方主管当局的代表可以进行会谈,口头交换意见。,情报交换,内容,为贯彻税收协定的规定所需要的情报;,与税收协定有关税种的国内法律,包括单方面采取的防止国际逃税的法律措施;,防止税收欺诈、偷漏税的情报。,日常交换,,即,定期传递有关纳税人的收入和交易活动资料与协定相关的国内税法和管理程序变化情况等,;,专门交换,,即,由缔约国一方提出需要了解的内容,缔约国另一方帮助调查核实并提供资料。,形式,情报交换,一、双方主管当局应交换为实施本安排的规定所需要的信息,或双方关于本安排所涉及的税种的各自内部法律的规定所需要的信息以根据这些法律征税与本安排不相抵触为限,特别是防止偷漏税的信息。信息交换不受第一条的限制。一方收到的信息应作密件处理,其方式须与处理根据该一方的法律而取得的信息相同,该信息仅应告知与本安排所含税种有关的查定、征收、执行、起诉或裁决上诉有关人员或当局包括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门。上述人员或当局应仅为上述目的使用该信息,但可以在公开法庭的诉讼程序或司法裁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包括税务上诉委员会的裁定中公开有关信息。,二、第一款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应被理解为一方有以下义务:,一采取与该一方或另一方法律和行政惯例相违背的行政措施;,二提供按照该一方或另一方法律或正常行政渠道不能得到的信息;,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专业秘密、贸易过程的信息或者如泄露便会违反公共政策的信息。,实体性条款,消除双重征税条款,反避税条款和实行条款,总结,范围条款和用户定义条款,展示大纲,联合国范本VS经合组织范本,UN范本和OECD范本在很多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两个范本在处理居民身份、常设机构和其他一些特定概念的条款上还是有所不同。UN范本比较强调收入来源地征税原那么,OECD范本较多地要求限制收入来源地原那么,强调的是居住管辖权原那么,比较符合兴旺国家利益。,两个范本对协定的适用范围根本一致,两个税收协定范本倡导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原那么。OECD范本明显是为实行“属人原那么的税收管辖权的国家设计的;UN范本那么成认在判定征税权时实体居所的重要性,对“属地原那么和“属人原那么进行了协调,兼顾了兴旺国家和开展中国家的利益。,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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