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夫妻关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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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姓氏权,(二)夫妻的人身自由权,(三)夫妻同居义务,(四)夫妻忠实义务,(五)夫妻的婚姻住所决定权,(六)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七)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一,),夫妻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1、其侧重点在于彻底推翻传统的“妻从夫姓”原则,赋予已婚妇女以独立的姓名权,从而维护已婚妇女的独立人格。,2、夫妻各自享有姓名权,不因婚姻生活的具体环境,双方的职业、收入和彼此的扶养关系而变化。,3、法律的规定并不排除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姓名问题进行约定的自由。,子女的姓氏,夫妻姓名权的延伸,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注意两点:子女出生后;子女成年后,(二)夫妻人身自由权,古代,身为人妇,必须,“,顺于姑舅,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新旧,“,三从四德,”,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生产、工作,学习,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传统“三从四德”,古有,女诫,,规定了女子必须遵从所谓的三从四德,即“妇人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所谓四行,一曰妇德,二曰妇言,三曰妇容,四曰妇功。夫云妇德,不必才明绝异也;妇言,不必辩口利辞也;妇容,不必颜色美丽也;妇功,不必工巧过人也。,清闲贞静,守节整齐,行己有耻,动静有法,是谓妇德。,择辞而说,不道恶语,时然后言,不厌于人,是谓妇言。,盥浣尘秽,服饰鲜洁,沐浴以时,身不垢辱,是谓妇容。,专心纺绩,不好戏笑,洁齐酒食,以奉宾客,是谓妇功。”,现代社会的“三从四德”,在现代社会,人们赋予了“三从四德”新的解释:,所谓三从,即夫人出门要跟从,夫人命令要服从, 夫人出错要盲从;,所谓四德就是,夫人梳妆要等得,夫人花银子要舍得,夫人生气要忍得,夫人生辰要记得。,*四德新解,“四德”,嗲的(撒娇)、心得(思想)、做得(工作)、玩的解释:*爹的(撒娇),自古以来,男人都是贪新厌旧的,特别在这个充满诱惑的年代,为了更好的把握自己的男人,就要充分发挥女人的天性,撒娇了。俗语说的好啊,男人要来爹,女人要来锡。*心得(思想),女人们独立了,那就必须要有自己独立的思想。有自己思想的女人,才是现代女性,君不见,现在附庸于男人的女人(没啥自己独立思想的),有多少个有好下场的?,*做得(工作),现代的独立思想女性,那就必然会有自己的工作和收入。男人们可不是个个都有担当的。说一句难听的话,万一自己的老公不会赚钱,又或者离婚了,那么至少还有保障啊。*玩的,男人有压力,女人也有压力。现在男女平等的社会,女人也需要有自己的交友圈和发泄途径来释放自己,即使是结了婚的女性,也没有必要把自己除工作的精力外全部都给家庭吧。,(三)夫妻同居义务,同居是指夫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夫妻双方相互负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婚姻法第,32,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确无和好可能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补履行夫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准予解除。,同居义务,婚姻法应规定同居义务的理由:,正面:1、同居是婚姻自身属性必然派生出来的权利和义务。2、同居是婚姻社会属性的要求。3、规定同居义务符合婚姻当事人的意志。4、规定同居义务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尤其是妇女的合法权益。,反面:1、同居虽然是婚姻的应有之意,但婚后夫妻的同居涉及的内容属于个人以及家庭隐私的范畴。2、同居义务的设置为婚内强奸留下了余地。,(四)夫妻忠实义务,忠实义务,通常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也称不为婚外性生活的义务。广义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以及不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主要的支持理论认为:规定夫妻的忠实义务,为追究过错方和侵犯合法婚姻的第三者的法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反对的理论主要认为:赞同婚姻的专一性和排他性,但坚持认为这是一种道德义务,这只涉及婚姻当事人的个人感情问题,法律无法强制这一义务的履行。,(五)夫妻双方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一是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婚姻住所决定权。对于婚有共同生活住所的选择,应有夫妻双方自愿约定。,二是夫妻双方享有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约定权。,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六)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义务,双方,权利 男女两性的生育权?男性如何实现自己的生育权?,夫妻计划生育的义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自认。,妻子堕胎 丈夫状告医院和妻子,今年,5,月,怀孕,6,个月的歌手张某某之妻李某,在微博爆料称丈夫有婚外情,对有身孕的妻子连生活费都不给。李某贴出了她与张某某的,QQ,聊天记录截图,截图上可以看到张某某说,“当时喝多了酒,才上了,XX,的床”。,面对妻子在微博中的“指控”,张某某在微博作出否认,称,QQ,聊天记录是被人伪造的,更表明自己为了妻子腹中的孩子已经花了十几万元。在微博中张某某透露,他和妻子是“奉子成婚”,当初两人是在江苏盐城认识的,对方是一名酒吧舞蹈艺人,两人认识时间并不长,为了孩子才闪婚。他还在微博上表示自己没有“小三”,并称“有室友可以作证”,自己是喝醉后后才与一女子上了床。,5,月,31,日晚,张某某突然更新微博:“大家快救救孩子,我只希望广大的网民祝福我的妻子、孩子健康,希望你们不要让孩子生下来没有父亲。”,6,月,1,日,李某在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引产。,张某某的代理人表示 ,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为其妻子李某实施引产手术,未经张某某同意,侵犯他生育子女及胎儿出生的权利,给其造成丧子之痛。要求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法庭上,张某某代理人说,张某某承认在打掉孩子之前,他们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裂痕,但张某某坚称自己没有小三。而妻子李某的代理人表示,他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张某某有了外遇,是张有过错在先,李某别无选择才去打掉孩子。,判决结果,法庭认为: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张某某作为男性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应受法律保护。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丈夫,张某某虽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不得侵害妻子李某不生育的人身自由权。李某与张某某在本案诉争事实发生前即已产生感情上的裂痕。李某在此情形下决定终止妊娠的行为,具有正当、合理的权利基础,而胎儿的是否出生应以李某是否行使生育权为前提。红河州第三人民医院为李某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既是对其意愿的尊重,也是为李某正当行使权利而提供的业务上的协助,故医院的行为未侵犯张某某的生育权,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规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张某某负担。,现行法的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关于生育权,第一、夫妻均享有生育权,这是源于人的生存需要的基本权利,也是男女平等的表现。因此夫妻双方均可向对方主张权利要求配合,同时也互负合作义务。,第二、妻子因自然生理原因和社会原因的影响,在实现生育权的过程中承受更大风险和负担。故丈夫在实现生育权的时候应承担更多的义务,妻子应享有更多的照顾。,第三、对于男方要求女方履行生育义务,女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第四、由于生育权的人身权属性,生育权无法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作为排斥男方生育权的理由。,关系到生育权的相关立法,中国的,民法通则,、,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和公民生育权利益发生冲突方面,对公民享有的多项计划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计划生育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散见于这些法律 生育权和行政法规中的公民计划生育权利主要有:,(,1,)依法生育权;,(,2,)不生育权;,(,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4,)生命健康权;,(,5,)人身安全保障权;,(,6,)人格尊严权;,(,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9,)产期休假权;,(,10,)劳动时间哺乳权;,(,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七)日常家事代理权,基于夫妻身份当然享有,代理权的行使不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且仅限于日常家事的范围;,目的是为了适应日常家务的需要;其范围以家庭生活必要为要件;,夫妻间关于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解释(一),第,17,条第一项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妻子冒领丈夫存款案,张某和刘某夫妻二人于,1992,年创办昌盛电器公司。最初张某是公司的经理,经过三年艰苦创业,公司生意逐渐兴隆。可由于张某忙于业务,很少照顾家庭孩子,刘某生出怨言。为了家庭和睦,张某于,1995,年秋将经理的职务转给刘某,专职在家相夫教子。,张某任经理时,家中的存款是以张某的名字存的,如今经理换了,存折上的名字自然也随之换成刘某。,转眼又是,3,年,公司更加红火。一天刘某与情人幽会时,被张某抓获,当时刘某发誓一定痛改前非,并给张某写下悔过书。可是没过多久,刘某就偷偷到一商场给情人开了个柜台。两人依旧在一起。张某发现后思来想去,觉得这一切都是钱惹的祸。为了保护自己来之不易的今天,为了使自己的血汗钱不致外流,为了使迷途的丈夫重返家庭,让因钱爱他的女人源泉,张某决定通过到银行户口挂失以支取丈夫的存款。,于是,,1999,年,6,月,14,日张某拿着户口本、身份证来到银行,要求办理挂失手续。她说自己因保存不当,将以丈夫名字存的,4,张共计,56,万元的存折丢失,丈夫正在外地进货未归,她代夫办理挂失手续。张某按照要求填写了相关情况,在挂失人一栏中写了刘某的名字,代理挂失人一栏中填写了自己的名字。储蓄人员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一周后,6,月,21,日张某支取存款,并将巨款分别以其子女刘刚、刘婷婷的名字存入银行。,刘发现,震惊。要求银行将存款恢复原状,银行拒绝。遂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存款,56,万元及利息,赔偿精神损失费,3,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及相关复函。其中指出: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相关复函解释,委托他人办理仅限于挂失手续而不包括补领新存折或支取手续。,妻子冒领丈夫存款法院判决银行赔钱,自己名下的,26,万元存单被妻子挂失后冒领,宁先生一怒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丰台法院以银行有过错为由,判决银行偿付储户,26,万元及利息。据,北京晨报,报道,,2000,年,3,月,29,日,宁某在建行某支行存入,36,万元人民币,存期,3,个月并设置了密码。同年,5,月,29,日,宁某之妻阿金持存单、宁某及阿金的身份证,以密码忘记为由办理了书面挂失申请。,6,月,7,日,阿金从该银行取款,26,万元,其余,10,万元仍以宁某的名义重新存入。宁某起诉称,因银行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26,万元的存款被原告之妻冒领,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令银行偿付,26,万元及利息。而银行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均按相关规定进行,不存在冒领事实,且宁某与阿金是夫妻,该笔存款应为共同财产,损害结果没有实际发生,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针对案件争议焦点,调取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及相关复函。其中指出: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储户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或支取存款手续。相关复函解释,委托他人办理仅限于挂失手续而不包括补领新存折或支取手续。法院据此认为,在我国实行银行存款实名制的情况下,虽然宁某与阿金是夫妻,即使阿金领取的,26,万元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因银行在为阿金办理支取,26,万元存款手续的行为中存在过错,故银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被告银行提出了上诉。,第三讲专题(一),围绕忠诚协议的纷争,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在婚后约定的,以保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不违反约定的夫妻忠实义务为目的的,以违约金或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有关人身关系的协议。,一、忠实协议的类型,按内容进行分类,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离婚赔偿型。双方约定,“,双方都要努力维持婚姻,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赔偿,”,。这种约定因为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外遇赔偿型。双方约定,“,夫妻双方要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和子女负责,如果一方有外遇(婚外性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有外遇的一方要给付对方一定的赔偿,”,。,空床赔偿型。双方约定,“,如果一方夜不归宿,就应该按时间实际支付对方的一定金钱,”,即所谓的空床费的约定。,按协议缔结的时间先后进行分类,婚前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婚后成立的夫妻忠诚协议,正常情形下订立,发现不忠行为时订立,反对说观点集成,第一,从民法法理上讲,约定夫妻忠诚的协议书是没有民法上的法律效力的,因为情感是无法预见、很难控制的,,“,夫妻忠诚,”,并不是可以进行这种约定的标的物。而且,到底怎样才叫做需要进行赔偿的,“,不忠,”,,也很难具体确定。,这条理由认为,感情是法律无法调整和评价的,夫妻忠诚协议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一种情谊行为。,“,有些行为发生在法律层面之外,因此它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这类行为没有统一的名称,学者们通常称之为纯粹的,情谊行为,或,社会层面之外的行为,。,”,第二,除非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婚外情要求赔偿,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忠诚协议,”,,因为,“,这超出了现行法律的规定,”,。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而非,“,必须忠实,”,,,“,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四种赔偿情形并不包括婚外情,判定,“,不忠赔偿,”,显然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第三、从定约权的角度而言,,“,忠诚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并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第四、,“,婚外情是不道德的,”,肯定是一种主流道德规范,但道德的问题要靠道德来调整,,“,法律要给人们留下一个私生活空间,”,。 婚姻毕竟还是以爱情为基础,法律只能止步于卧室以外。事物是发展变化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状况和道德素养难免会发生变化,如果双方的感情恶化了,或者一方的道德素养降低了,甚至说一方的性能力降低无法满足对方了,难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这时,夫妻忠诚协议就成了个人追求幸福和自由的牢笼。如果这种协议有效,这种人就将生活在极度痛苦之中。,第五、从社会效果来看,法律的绳索也未必能缚住婚姻的翅膀。这是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考虑,,第六、此类约定的履行与制裁,是亲情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法院并不适于处理此类复杂而敏感的亲情问题。所以,无论是从协议的目的还是内容来看,双方都无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这是一个默示,“,排除法院管辖,”,的协议,所以不受法院强制力保护。,第七、人身自由是法定权利而不是约定权利。因此,通过人为约定的方式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因为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仅仅是道德问题,法律虽不鼓励,但也不应加以限制,当事人也不可以通过契约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可见,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人身自由权之一,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它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特别是人身自由给予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违法的民事行为,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 。,第八、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合同契约预定。理由是在侵权法中实行的是填补损害的赔偿原则,如果允许当事人对此侵权损害事先约定,就违反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任意侵犯他人权利的恶果。损害赔偿是以损害事实为基础,其数额不能由双方当事人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适用填补原则,数额上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当事人有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大损失,而不是凭空想象。,这条理由的前提是有配偶者与他人通奸或者发生,“,婚外情,”,侵犯了另一方的配偶权。但是,我国是否存在配偶权的法律规定?,第九、个人隐私权、人格权应高于,“,忠诚原则,”,。如果法院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则为了确定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举证证明和查证的义务。在这个过程中,势必会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无辜第三者的隐私暴露于公众之下。,由此可知,承认,“,忠诚协议,”,的效力,会导致国家公权力侵犯隐私权。,第十、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另一个后果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势必会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这条理由从法经济学的观点出发,论证了夫妻,“,忠诚协议,”,会增加婚姻的制度成本,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梁慧星教授认为,婚姻关系中的违约金条款,属于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中的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支持观点集成,第一、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成本。只是在没有具体协议约束的情况下,双方承担的是道德义务。而道德成本对于个人来说毕竟是隐性的,是不确定的。一旦签订了协议,就将隐性化的道德成本显性化了,他(她)很可能就会三思而行。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到积极作用。,第二、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相对于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一节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而言,婚姻行为和合同行为是具体的、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在婚姻法和合同法中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首先适用婚姻法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当适用特别法无法解决问题时,才能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第三、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夫妻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对缔约双方均有较强的约束力和震慑力,有助于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所以应该而且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忠实义务的规定,为子女血缘关系清白提供保证。正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生育制度,中所言,:,“,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关系的稳定要素。,”,在现代社会,法律将,“,忠实,”,规定为夫妻双方互负之义务,其中也仍保留着部分保障血缘清白的因素。,关于忠实义务,第四,明确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体现的是,婚姻法,中正义的价值取向。,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正义外化为权利、义务与责任,夫妻之间在身份地位上平等,因而正义将利益与责任进行公平分配。同时,在惩罚违反婚姻家庭关系的当事人时,坚持的亦是正义,而且对无过错一方的弥补,旨在恢复婚姻家庭中的理性正义。,性的需求源自于个人,在未有婚姻关系之前选择与何人长久保持合法的性关系是每个人的自由,法律不会加以限制。但一旦确立婚姻关系之后,男女双方的婚外性爱自由便受到伦理、法律的管束,合理的限制才能保障婚姻当事人婚内自由的完全实现。,最高院对忠诚协议飘忽不定的态度,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之一,第六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协议系自愿签订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另一种意见:应增加规定:,“,对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附: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之二,第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婚前或婚后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主张权利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支持。,第八条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主张另一方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第,16,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一方以人身、财产受到损害为由要求对方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附:,婚姻法,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011,年,8,月施行的,婚姻法解释,(,三,),中对该问题的解释消弥于无形,最高院依旧保持了沉默的态度。?,问题归纳,之一,忠诚协议的分类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从协议的内容看,从协议的签订主体看,从协议的签订时间看,问题之二,忠诚: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对第,4,条如何理解?,道德原则在婚姻法中如何体现?,法律与道德之关系如何?,忠诚协议的约定加上第四条的规定是否可诉?,问题之三,身份内容可否作为意思自治的标的?忠诚义务是人格内容还是身份内容?,关于身份关系、人身关系的相关内容可否约定违约金?,是否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存在身份协议?,婚姻是否是“契约”是否影响到忠诚协议效力的认定?,问题之四,忠诚协议之违约赔偿主张是否应以配偶权的立法确立为基础?,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问题之五,忠诚协议与保护弱者之关系如何?,忠诚协议的目的何在?,忠诚协议的签约双方如何区分强弱?,问题之六,忠诚协议与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之关系如何?,忠诚协议签订后是否会造成捉奸成风,造成公权力侵犯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与夫妻身份权何者优先?忠诚协议是否侵犯了夫妻一方的人身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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