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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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德国违宪审查模式,2012141120 徐佳婧,德国违宪审查模式,德国欧洲大陆式的违宪审查制度的代表,依据联邦德国基本法和联邦德国宪法法院法的相关规定,违宪审查是由联邦宪法法院这一特定的联邦宪法审判机关,对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政党行为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审查的裁判活动。,由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德国违宪审查的主体是联邦宪法法院,于1951年6月1日正式成立,并于同年9月开始执行职务。联邦宪法法院作为联邦违宪审查机关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具有审查和裁决一切违宪事件以保护宪法的职权,作出的违宪的审查结论具有最终性,不可通过任何法律的或非法律的途经进行否定。任何其它宪法监督方式都不具有违宪审查这样的可直接否定某项立法或行为并宣告其违宪的权威性,。,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形式和内容:,德国违宪审查方式有三类:抽象的法律法规审查、具体的法律法规审查、宪法控诉。,从性质上看,德国宪法法院则具有纯司法机构性质。,德国主要是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并用。其具体做法:一是允许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就该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存有疑问时,向宪法法院提出判断请求;二是允许认为公共权力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在穷尽了一切救济手段后,向宪法法院提出,“,宪法请愿,”,或,“,宪法控诉,”,。,1.对立法作为的审查,德国基本法、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等法律规定,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可以对联邦法律、各州法律及法规是否符合联邦基本法进行审查,德国各州宪法法院可以对各州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州宪法进行审查。,2.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德国,“,宪法委托,”,理论比较清晰地解释了立法机关具有立法作为的宪法义务,因而立法不作为可能构成违宪,,“,立法不作为,”,应该接受审查。,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在行政行为的审查中,行政作为行为是主要对象,但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德国宪法法院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将行政不作为列入宪法诉讼的对象。,司法行为,在德国,大部分宪法诉愿针对的法院裁判。德国宪法诉愿制度的启动以穷尽法律救济为原则,即在提出宪法诉愿之前,诉愿人必须用尽其应予适用的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的法律途径,尽量避免进行宪法诉讼。宪法救济仅在基本权利救济方面起到最终性、补充性的功能,这导致宪法诉愿一般指向的都是终审的、生效的法院裁判。,国际条约,德国宪法法院可以应诉讼人针对国际条约的批准 法所提出的宪法诉愿进行违宪审查,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优势,组织方面的优势,宪法法院各组成人员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推举一半,由总统任命。并且这些人员都是偏向于法律研究方面的人士,并且对政治界也很熟悉。他们并不是民选的代表,但是他们可以以非民选的专业人士的眼光更加理性的分析法律是否符合宪法。德国宪法法院在德国具有很高的威望,其对政治问题的处理很好的平衡了各公共权力,也是公民基本权利获得保障最有力的武器。,宪法法院在审查对象方面的优势,宪法法院审查的对象包括议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对于政府制定的条例、命令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司法判决都可以进行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这三个方面涉及了立法、司法、行政三大公权力的行为,而公权力一旦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其范围和程度都是不可估量的。将范围扩大至此,也减少了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可能性以及增加了公民保护自我权利的法律途径。,宪法法院在审查方式方面的优势,宪法法院不仅采取事前抽象的审查方式,即对议会制定的法律经过有权主体的提请,对其进行是否符合宪法的审查,发挥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同时还采取事后的具体审查方式,即在普通法院审理具体的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提出疑问,宪法法院则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原普通法院必须依据宪法法院的该决定进行审理。这就表明当公民、法人、其他一切组织在具体的案件中认为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来自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普通法院向宪法法院提出请求。还有,宪法法院受理公民提出的宪法诉讼,即公民在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之后,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不足,宪法法院有效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难以实现,由于宪法法院审查对象的广泛性以及审查方式的多样性,提交到宪法法院的案件非常多,如此一来,便不能保证所有提交到宪法法院的案件都能够得到即时的处理这与宪法法院的设立目的即有效保障宪法的有效实施以及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发生了偏离。另外,宪法法院要使得自己对相关违宪案件的裁决得到有效的执行必须要树立宪法法院在公权力机构以及私权利主体当中的权威,而宪法法院对于违宪案件处理的低效率性使得宪法法院的权威性更难树立,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导致公民的基本权利更没有办法得到实际保障。,宪法法院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宪法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宪法法院的裁决没有任何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也不例外。并且,违宪审查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反民主机制,尤其是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对象的广泛,更容易让人心生疑虑。,宪法法院的法官,主观性强,宪法法院是由12名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官组成,任期12年,12年的任期为了保证宪法法院在审查案件时的中立性,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层面来看,由于任职时间太长,宪法法院的法官思想偏向于保守,对于问题的处理结果可能不是很合理,没有真正到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目的。,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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