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01标检局纺织品应检--讲义简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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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商品標示法與相關標示基準,經濟部商業司,100,年1月,促進商品,正確標示,2,簡報重點,壹,、,特定商品標示基準,標示例示,參,、,肆,、,商品標示法,貳,、,違規處理,3,消費者四權及其延伸之意義,安全,權、,訊息,權、,選擇,權、,申訴,權。,1962,年,2,月,15,日,美國總統甘迺迪首次提出消費者有:講求安全、知道真相、選擇及表達意見等四大權利。,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IOCU,)便根據這四項權利,從,1963,年起將,每年,3,月,15,日訂為世界消費者日,。,此組織聯盟後來更名為,消費者國際組織,(CI),,,是個連接、溝通全世界的消費者相關團體。目前在,115,個國家共擁有,250,個會員團體。其致力於促進公平的消費社會,特別是窮困或是遭受社會邊緣化之社群。,消費者需求意識:,重視產品之安全性。(保護無辜、無知之消費者),重視訊息與其正確性。,強調無拘束之選擇權。,重視對環境之責任感。,根據,CI,的宗旨,消費者有義務:為永續生存,您有義務,消費而不浪費,,並支持,綠色消費,。,4,提供消費者資訊的方法,品牌名稱、標幟,:可辨識之代表性名稱、符號或圖樣,如:,ACER(,宏碁)、,SONY(,索尼)等等。,商標,:依登記且受法律保障之文字、符號、圖樣、,聲音(,19,件),。,商品檢驗標識:,廣告:,促銷活動。,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依據公平交易法(第24、24條),對於3,C,量販業者之電器商品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等不實廣告訂有處理原則(草案),(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電腦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標,(標誌或表記),示,(指示或表示):以文字說明、警語,。,(商品標示商品身分證),福氣啦、綠油精,大同歌、麥當勞,5,商品標示之必要,商品,之標示及其內容在自由競爭的市場中,如同,商品的身分證,一樣,係為使消費者,能藉由商品的標示取得正確、充分的資訊,進而購買安全、適用的產品。,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5,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7,號解釋,),憲法第,15,條工作權及財產權保障人民營業自由,,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或服務資訊之方式,,應受營業自由之保障,惟為保障他人財產法益及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依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自得為必要之限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94,號解釋,),(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上開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其時間適用之範 圍,,以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事件為限,,並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難謂因法律溯及適用,而侵害人民之財產權。,6,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之資訊揭露義務),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第,7,條第2項(健康與安全之保障),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 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第,24,條(標示之顯著性原則),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違反本條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220萬罰鍰,7,第,5,條,本法第,7,條第,1,項所定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應就下列情事認定之:,一、,商品或服務之標示說明,。,二、商品或服務可期待之合理使用或 ,接受。,三、商品或服務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之時期。,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8,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9,商品檢驗法第1,1,項規定:,報驗義務人於商品之,本體,、,包裝,、,標貼,或,說明書,內,除依檢驗標準作有關 之標示外,並應標示其,商品名稱,、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商品檢驗法第1,2,項規定:,報驗義務人應於商品本體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如商品本體太小無法標示時 ,得依規定之其他方式標示之。但經標準檢驗局指定或核准免標示商品檢驗標識之商品,不在此限。 前項商品檢驗標識,其圖式、識別號碼、標示方式、使用規定及相關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其他,法規,:,商品檢驗法,10,刑法第,255,條,第,1,項規定: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此規定係藉由國家刑罰之發動,對,個人,故意違反刑法之行為為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處罰。,相對於刑法之行為客體僅限於個人,,商品標示法,第,14,、,15,條則對於,營業人(商業、公司),處以低於刑罰之限期改正、罰鍰、停止營業或歇業等行政罰。,其他法規,:,刑法,11,商品標示法之立法目的,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商品標示法及相關標示基準係屬技術性法規,依據,WTO/TBT,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2.2條規定,會員可採行技術性法規以確保人類之健康與安全。惟不得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之障礙為目的。及第2.4條規定所制訂之技術性法規,應以國際標準為依據。,12,商品之意義,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本法第七條所稱,商品,,指交易客體之不動產或動產,包括最終產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組件,。,商品標示法,以,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為其規範之主體。,13,主管機關與商品種類,不同商品應依不同法令規定為標示,酒類標示管理辦法,健康食品管理法(養樂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商品標示法第2條:,商品標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法規定為之。,14,一般商品與特別規定商品之標示,商品標示法,92.6.25,食品衛生,管理法,91.1.30,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91.6.12,健康食品管理法,91.1.30,商品名稱(品名),企業經營者資訊,(輸入之國內廠商),(輸入之國內廠商),(輸入之國內廠商),商品內容(成分、材料、淨重、容量、數量、度量),(混合物應分別標明),(混合物應分別標明),製造日期,(經公告指定),(出廠日期、批號),有效日期、期間,(保存條件、日期),(保存方法、期限),(保存方法、條件),其他(公告指定),食品添加物,許可證、核准字號、功效,(健康食品字樣),用途、用法,(攝取量、警語),標示位置,本體、說明書、包裝,器具、容具、包裝,標籤、仿單、包裝,容器、包裝、說明書,15,商品標示法係屬,中央立法、地方執行,之法律。,市售商品標示之抽查,及違反規定案件之,限期改正、限期或立即停止陳列販賣、處罰鍰、停止廠商營業或歇業,等,均由各縣市政府或直轄市政府,依規定辦理。,商品標示之權責分工,16,商品標示之基本定義,企業經營者,(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 品為營業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以上三者有其一即可),就商品之名稱、內容、用法或其他有關之事項,,,所為之表示或說明。,17,商品標示之要件,標示方法具顯著性,標示內容內容一致,如因:,體積過小,散裝出售,性質特殊,不適宜於商品本身或其包裝為商品標示者,, 應以,其他,足以引起消費者認識,之,顯著方式,代 替之。,18,商品標示文字使用原則,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如難以中文為適當標示者,,得以國際通用文字或符號。,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進口商應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識及說明書簡略)。,外國製造商之名稱及地址,得不以中文標示。,19,強制應標示事項,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之事項。,20,其他應標示事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注意事項:,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者。,例如:暖暖包、浴廁洗潔劑、嬰兒背帶、氙氣燈等。,浴廁洗潔劑之,PH,值呈,強酸性(,2,至,0,以下),或,強鹼性(,12,以上),,應於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為相關之警告標示,以保障消費者權益。,21,商品標示禁止事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22,1.,無標示,2.,標示,不全,,如:,未標示,生產國別,。,應於商品本體上標示事項未予揭露,。,未標示廠商資訊。,(,名稱、電話、地址,),未有中文標示 。,(,正體、繁體,),商品標示不符態樣,3.,標示,不實,,如:,企圖魚目混珠,混淆原產地。,-,未標示,生產國別或產地,卻僅標示台灣委製或,台灣設計。,-,本體標示產地,MADE IN CHINA,,但內外包裝卻,標示台灣。,23,特定商品之標示方式,中央主管機關,(得設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審議有關商品標示與應行標示種類事項),得就,特定之商品,,於,:,無損商品之正確標示,,保護消費者權益下,,公告,規定其,應標示之事項及標示方法,。不受第,5,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規定之限制,。,24,已公告之11種商品標示基準,瓷磚商品,(95.7.25增訂公告;96.1.25實施),織品,(95.8.16公告修訂;96.2.16實施),服飾,(95.8.16公告修訂、96.2.12公告修訂增列,襪類商品標示之方法,,,自96.8.16實施,),鞋類,(新增訂95.9.8公告;96.3.8實施),玩具商品,手推嬰幼兒車商品,電器商品,嬰兒學步車商品,嬰兒床商品,文具商品,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產品,25,所稱,織品,,係指由天然或人造纖維製成之紗、絲、線,或再以梭織、針織、編結、縮絨、撚結、網結或其他非織等方法織製而成之產品。,所稱,服飾,係指由織品或皮革(天然、人造)所製成之產品穿著或使用於人體任何部位之衣物。,織品、服飾標示基準,(定義),26,服飾適用種類如下:,1.上身類:襯衫、西裝、外套、茄克、毛衣、背心、上衣。 2.下身類:褲、裙、褲裙。 3.長衣類:洋裝、大衣、風衣、長袍、禮服、連身褲裝。4.泳裝類。 5.內著類。 6.浴袍、睡衣類、晨褸類。 7.,襪類。(特訂有標示方法),8.配件類:手帕、領帶、圍巾、,手套、帽子。,織品、服飾標示基準,(適用種類),織品適用種類如下:,1.用布:衣服用布、家飾用布。2.纖維製成之手鉤(織)紗(線)、縫線、繡線。3.床單、床罩、枕套、被套。4.被類、毯子、毛巾被、睡袋、枕頭。5.床墊、椅墊。6.地毯、踏墊。7.桌布、餐巾、餐墊。8.沙發套、椅套。9.窗簾、帷幔、布簾。10.毛巾、浴巾。,織品,不適用,種類:,1.用過即丟之織品。2.標籤用布、掛氈布、營帳用布、汽車罩用布,服飾,不適用,種類,1.戲劇服類。2.自行訂製服裝。 3,.,鞋類,(已另訂標示基準),。,4.,傘類。 5.腰帶。 6.袋(包)類。 7.護腕、護膝類。,寢具,27,織品、服飾標示基準,(應標示事項:一致性規範),織品,(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服飾,(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28,織品、服飾標示基準,( 一致性規範:,洗標,),洗燙處理標示(洗標)之規定:,(一),洗燙處理標示,(,洗標,):應包含,水洗,、,乾洗,、,漂白,、,乾燥,、,熨燙,之圖案。(二),洗滌處理方式,:,分,水洗,及,乾洗,兩種,若上開兩種方式 均可使用者,應兩種,同時標示,,若兩種均不可使用者, 應標示,不可水洗、不可乾洗,,或以,適當圖案,表示 之。若其中一種不可使用時,則應明確標示之。(三),乾燥處理方式,:,包含,滾動烘乾,、,擰扭,、,吊掛,及,平放,四 種,經測試,織品(服飾),後僅選擇其中一種標示之。(四),洗標內容,:,應以圖案為主,輔以必要文字說明,,,補充 說明圖案所無法完全表達之洗燙處理方式。,(五),成套或成組搭配之織品(服飾),:可分開銷售或須用 不同方式洗滌時,應,分別,於每件織品,上標明洗燙處理方 式,。,29,織品標示方法,(96.2.16修訂施行),(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 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以上2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以上3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纖維製成之手鉤(織)紗線、縫線、繡線。,尺寸過小的物件會影響整體美感者。,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成捲用布。,以上織品,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廠商販賣,非整匹之衣服或家飾用布,時,應檢附應行標示事項,(一)至(五),之資料供消費者參考。,30,服飾標示方法,(96.8.16修訂施行),(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 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以上2項,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之,。但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應依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公告規定辦理。,(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以上3項,應採用經洗滌後不破損,字體不褪色之標籤,,附縫於商品本體,上,其位置應明顯易見。其為包裝商品時,並應於外包裝上標明之。,1.嬰兒衣物。,2.泳裝類。,3.,內著類(胸罩除外),。,4.手帕。,5.兩面穿著且無口袋之衣物。,6.已附縫原出口國規定標示之進口商品。,以上服飾,得以附掛、對照說明書、貼標等其他方式標示之,。, ,本商品之標示,其所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襪類商品於本基準特訂有標示方法,31,服飾,(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二),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詳如附表,),(三),成套或成組之服飾,,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服飾,,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 (五),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裝飾花樣、副料除外。 (六)服飾製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之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服飾含有裡布、填充物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之纖維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織品、服飾標示基準,(纖維成分),織品,(一),天然或人造纖維,之纖維含量達,百分之五,以上者,應標示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其重量低於百分之五以下者,僅標示其他纖維。但該纖維足以影響洗燙條件或為顯示產品特性時仍應標明其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二),纖維名稱,應以中文學名或慣用名稱標示之,必要時得輔標,法定英文學名。(詳如附表),(三),成套或成組之織品,,可單獨成為個別商品者,不論是否由不同材質製成或分開銷售,應分別標示纖維名稱及重量百分比。 (四),由羊毛纖維製成之織品,,其纖維含量不少於百分之九十五者,可標示純。 (五),纖維成分分量百分比許可差應在上下百分之三以內,,但裝飾花樣、副料除外。(六)織品若使用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時應標示回收羊毛或回收蠶絲字樣及其重量百分比。 (七),織品含有裡布、填充物、毛絨等時,應分別標明表布、裡布、填充物、毛絨等之纖維名稱及其成分重量百分比。,32,襪類商品標示方法,(,服飾標示基準,),襪類商品,每雙本體上,如無附縫標籤,者,應以,不易拆換之附掛襪標、附卡或盒裝,等方式標示下列事項,且,本體上不得以貼標方式,為之:,(一)國內產製者,應標示製造廠商名稱、電話及 地址;其為進口者,應標示進口廠商名稱、 電話及地址。,(二)尺寸或尺碼。,(三)生產國別(產品主要製程地之生產國別)。,(四)纖維成分。,(五)洗燙處理方法。,33,國貿局公告,修正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主旨:公告修正,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如附件, 自97年5月1日起實施。,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20條、本部96年10月4日召開有關寢具類商品(床罩組)查核偽標等相關事宜會議決議事項。,公告事項:,一、輸入,CCC9404.90.10.00-3,蓋被褥,及9404.90.20.00,-1,床罩(床單),,,應於貨品本身以,附縫方式標明產地,。,二、本局96年3月15日貿服字第09670047390號公告自97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3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9.7.21,公告,一、 廠商進口貨品,得有,產地標示實情事,,進口貨品,本身,、,內外包裝,、,明書,、,型,、,仿單,或,圖樣,上如,標示實製造產地,;,或標示其他文字、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依下處原則辦:,(一),進口外國貨品,(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除外),標示實製造產地(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似文字,或原產地以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或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 TAIPEI,、多國產地標示、國內廠商名址、,XX,公司榮譽出品或原產地以外國名、地名、廠商名址等)、圖案有使人誤認其產地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實時,始准予通關放,否則 應予退運,並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議處。,(二),進口外國空包裝容器或吊牌、標籤等標示物:,1.,貨品本身標示我國製造(如,MADE IN TAIWAN,、,MADE IN R.O.C,.,,國內廠商製造或有製造字樣之似文,字)或 標示其他文字(如,TAIWAN,、,TAIPEI,或國內廠商名址)、圖案,用以顯示包裝或標示我國產品,者,准予通關放。,2.,貨品本身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似文字、圖案,用以顯,示包裝 或標示外國產品,或有使人誤認其擬包裝或標示之內容物為外國產品之虞者,進口人得向海關,申請改善,無產地標示實時,始准予通關放,否則應予退運,並由貿局議處。但有下情形之,一者,在此限:,(1),進口貨品係供包裝或標示外國產品或外國原廠產品(如原以散裝進口需分裝出售,或供掉換原進口,貨之破 損包裝)者。,(2),進口貨品係供陳(或展示)之樣品,經於貨加蓋陳(或展示)用字樣戳記者。,(3),進口貨品未標示外國(或地區)製造字樣,而標示外國廠商名址、廠牌、商標或其他似文字、圖,案,但 附有國外廠商委託加工約或授權文件,且係供包裝或標示國內廠商接受國外廠商委託加,工外銷或製造外銷之產品。,(三),進口國產品:,1.,委外加工運進口之紡織品,符合有關國外進口國原產地規定,經貿局具函專案核准,標示,MADE IN TAIWAN,或似文字者,准予通關放。,2.,退貨運進口或購回國產品,有我國產地標示者,由進口人向海關舉證,經查明確係我國生產之外,銷產品 運進口者,准予通關放。其能舉證者,視同進口外國貨品規定辦。,二、,進口之貨品,如國內法另有有關標示之規定者,仍應遵照國內法之規定辦。,進口貨品產地標示不實案件處理原則修正規定,35,品名:洋裝,尺寸:,M,號,製造商:,有限公司,電話:,02-1234567,地址:台北市安心路,100,號,【,洋裝,】,附掛吊牌,於商品,本體附縫,成分:,100%,棉,產地:台灣,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左列為附縫於商,品本體上所必要,之標示項目,服飾類商品正確標示範例,36,品名:浴巾,尺寸:,120cm50cm,製造商:,有限公司,電話:,02-1234567,地址:台北市幸福路,100,號,成分:,100%,棉,產地:台灣,應於商品本體上,附縫標籤、附掛,或於內外包裝,上標明,左列為附縫於商,品本體上所必要,之標示項目,織品類商品正確標示範例,【,浴巾,】,於商品,本體附縫,附掛吊牌,37,服飾類商品正確標示案例,-1,【,襯衫,】,進口商品之附縫有標示產地標、成分、洗標;背面亦附有中文標示,附掛吊牌有標示廠商資訊,38,襪標以不易拆換之附掛吊牌標示,服飾類商品正確標示案例,-2,襪標有標示,產地、成分、洗標及廠商資訊等,【,襪子,】,39,附掛吊牌有產地標、成分及洗標及廠商資訊、尺寸,服飾類商品正確標示案例,-3,附縫有標示有產地標、成分、洗標及廠商資訊等,【,帽子,】,40,附縫有標示有產地標、成分、洗標及廠商資訊等,附掛吊牌有標示產地、成分、洗標及尺寸、廠商資訊等,織品類商品正確標示案例,-1,【,毛巾,】,41,附縫有標示有產地標、成分、洗標及廠商資訊等,外包裝標示有產地標、成分、洗標及廠商資訊等,織品類商品正確標示案例,-2,【,毛巾,】,廠商自我檢核方式,43,常見偽標、改標問題,(,一,),進口後,剪掉原標示,或,換標,,,改包裝,。,生產國別或,產地僅標示為臺灣監製或臺灣設計,,魚目混珠。,產地標示如下圖,進關後再將,右邊設計及中國剪掉,,欺騙消費者。,台灣,設計,製造,中國,裁剪痕跡,44,常見偽標、改標問題,(,二,),在海外生產,,車縫時預留空間,再改縫,臺灣製標示。,商品,本體,與,外包裝,之,產地標示不一致,。,以,12,項傳統產業,(,織襪、鞋類、內衣、毛衣、毛巾、寢具、袋包箱、泳裝、成衣、陶瓷、石材及家電等,),為查核對象,並以產地偽標、改標為重點,45,如何判斷市售商品有無產地標示不實?,一,.,民眾檢舉,(,情資,),二,.,偽標、剪標、改標手法粗糙,(,一,),未標示產地、有剪標痕跡,(,二,),產地標示有多國選項,如:,(,三,),商品包裝內外標示不一,(,四,),經拆縫,有二次車縫痕跡,以上僅可視為有偽造產地之虞,仍需請業者提出貨源證明查證。,台灣製,美國製,義大利製,中國製,台灣製,美國製,義大利製,裁剪痕跡,46,處理,:實地查核依表勾稽 、填寫抽查結果報告表 、輸入經濟部商品標示管理資訊系統。,通報,:製造商或進口商位於其他縣市者填寫違反商品標示法案件通報追蹤表,,移送製造商,或進口商所在地主管機關處理。,追蹤,:,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通知製造商或進口商,於文到,45至60天內,限期改正,完畢,或,限期停止陳列、販賣,。,逾期未回復或未申復者,於7日內再通知,如無具體理由或未回復者,依商品標示法處罰。得按次連續處罰、停業或歇業,複查,:,廠商於期限內將改正情形函復或申復需檢附改正後完整之商品標示、標籤原件或照片,複查符合則結案。,複查仍不符合規定,者,給予,30日期限改正,,屆期未改正,則依商品標示法處罰。,以往商品標示違規處理程序(對商品標示不實情形,即將積極抽查,縮短處理時程,以確保消費者權益),47,違規情形之處理,(對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違規情形時之處理:,限期改正,罰鍰,連續罰,得令其停止營業或歇業,(,6-11,14-15),違反禁止規定情事(如: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有背公序良俗; ),(,6),違反應以中文為主,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者。,(,7-11),未依規定加中文標示或說明書者。,未標示商品名稱,生產(製造商、進口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商品內容(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國曆(或西曆)製造日期(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其他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行標示事項者。,有危險性、與安全衛生有關、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之商品,未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者。,特定之商品,違反公告應行標示事項或標示方法者。,48,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有下列違規情形時之處理:,罰鍰:,14,:,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得令其停止營業(,6,個月以下)或歇業,(,情節重大者,),違規情形之處理,(對生產,、製造或進口商,),15,:,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得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49, 販賣業者之責任,12, 販賣業者,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16, 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拒不遵行 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13,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不定期,對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進行,抽查,,,販賣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應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 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前項抽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17, 販賣業者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抽查,或不提供供貨 商相關資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50,違規情形之處理,(對販賣業者),限期,停止陳列、販賣,立即停止陳列、販賣,限期停止陳列、販賣,(,拒不遵行者,處罰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販賣業者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規定應標示之商品。,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拒不遵行者,處罰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販賣時為止):,販賣業者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規定應標示之商品,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處罰鍰,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販賣業者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抽查或不提供供貨商相關資料者,。,罰鍰,連續罰,51,、危險公共場所,不去;,、,標示不全商品,不買(賣);,、問題食品藥品,不吃;,、消費資訊,要充實;,、消費行為,要合理;,、消費受害,要申訴;,、,1950,專線,要記牢;,、消保活動,要參與;,、爭取權益,要團結;,10,、綠色消費,要力行。,消費新生活運動,(,3不7要,),52,促進商品,正確標示,建立良好,商業規範,維護企業,經營信譽,保障消,費者權益,商品標示法,敬請指教,商業司網站,http:/gcis.nat.gov.tw,/,支持正確商品標示 共創優質消費環境,經濟部商業司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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