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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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 五 章 劳 动 合 同 法 一 、 劳 动 合 同 的 种 类v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v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v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二 、 试 用 期v 合 同 期 限 3个 月 -1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1个 月 ;v 合 同 期 限 1-3年 的 , 试 用 期 不 得 超 过 2个 月 ;v 3年 以 上 固 定 期 限 和 无 固 定 期 限 的 合 同 , 试 用 期 不 得超 过 6个 月 ;v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合 同 或 者 合 同 期 限 不满 3个 月 的 ,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v 合 同 仅 约 定 试 用 期 的 , 试 用 期 不 成 立 , 该 期 限 为 合同 期 限 ;v 非 全 日 制 用 工 不 得 约 定 试 用 期 。 同 一 用 人 单 位 与 同 一 劳 动 者 只 能 约 定 一 次 试 用 期 ,试 用 期 包 含 在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内 。 三 、 试 用 期 工 资 劳 动 者 在 试 用 期 的 工 资 不 得 低 于 本 单 位相 同 岗 位 最 低 档 工 资 或 者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工 资的 80%,并 不 得 低 于 用 人 单 位 所 在 地 的 最 低 工资 标 准 。 1、 安 排 劳 动 者 延 长 工 作 时 间 的 , 支 付 不 低 于工 资 的 150 的 工 资 报 酬 ; 2、 休 息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又 不 能 安 排 补 休 的 ,支 付 不 低 于 工 资 的 200 的 工 资 报 酬 ; 3、 法 定 节 假 日 安 排 劳 动 者 工 作 的 , 支 付 不 低于 工 资 的 300 的 工 资 报 酬 。 四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签 订 情 形 是 指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约 定 无 确 定 终 止 时 间 的劳 动 合 同 。( 1) 协 商 订 立 ;( 2) 应 当 订 立 : 劳 动 者 在 该 用 人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十 年的 ; 连 续 订 立 了 两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3)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五 、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v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并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动 能 力 的 ;v 患 病 或 者 负 伤 ,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 内 的 ;v 女 职 工 在 孕 期 、 产 期 、 哺 乳 期 内 的 ;v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 业健 康 检 查 , 或 者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在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期 间 的 ;v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5年 ,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不 足 5年 。v 其 他 。 但 劳 动 者 有 过 失 的 , 用 人 单 位 仍 然 有 权 解 除 合 同 。 六 、 劳 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用 人 单 位 不 得 终 止 劳 动合 同 的 情 形 v 劳 动 者 在 医 疗 期 、 孕 期 、 产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 劳 动 合同 的 期 限 应 自 动 延 续 至 医 疗 期 、 孕 期 、 产 期 和 哺 乳期 期 满 为 止 ;v 从 事 接 触 职 业 病 危 害 作 业 的 劳 动 者 未 进 行 离 岗 前 职业 健 康 检 查 或 在 疑 似 职 业 病 病 人 诊 断 或 者 医 学 观 察期 间 ,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自 动 延 续 至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诊 断 完 毕 或 医 学 观 察 期 满 为 止 ;v 劳 动 者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满 15年 , 且 距 法 定 退 休 年龄 不 足 5年 的 , 劳 动 合 同 的 期 限 应 自 动 延 续 至 其 退 休 为 止 。 七 、 用 人 单 位 的 法 律 责 任以 下 情 形 用 人 单 位 要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n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 经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解 除 合 同 ;n 劳 动 者 被 迫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n 非 劳 动 者 过 失 , 用 人 单 位 单 方 解 除 合 同 ;n 经 济 性 裁 员 ;n 用 人 单 位 主 体 消 亡 ;n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的 两 种 情 形 : A、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同 因 任 务 完 成 而 终 止 的 ; B、 除 用 人 单 位 维 持 或 者 提 高 劳 动 合 同 约定 条 件 续 订 劳 动 合 同 而 劳 动 者 不 同 意 续 订 的情 形 外 , 劳 动 合 同 期 满 终 止 不 续 签 的 。 用 人 单 位 双 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情 形 :n 用 人 单 位 对 于 不 得 解 除 、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的 情形 而 强 行 解 除 、 终 止 的 。 经 济 补 偿 金 的 计 算 方 法 :n 计 算 基 数 : 本 人 前 12个 月 平 均 工 资 ;n 计 算 年 限 : 在 本 单 位 连 续 工 作 的 年 限 ;n 计 算 标 准 : 每 工 作 一 年 支 付 1个 月 工 资 , 不 足 6个 月 按 照 半 月 工 资 计 算 ;n 计 算 封 顶 : 本 人 月 工 资 高 于 当 地 上 年 度 职 工 月平 均 工 资 3倍 者 , 则 按 3倍 数 额 计 算 且 最 高 年 限不 超 过 12年 。 假 定 李 先 生 在 广 州 某 企 业 连 续工 作 了 20年 , 月 工 资 有 9000元 , 广州 市 上 年 度 职 工 的 月 均 工 资 为 3027元 , 合 同 期 满 后 企 业 不 再 与 李 先 生续 签 了 , 那 么 企 业 该 支 付 多 少 元 的经 济 补 偿 金 给 李 先 生 呢 ? 如 果 李 先 生 的 月 工 资 是 10000元 ,那 么 企 业 支 付 给 李 先 生 的 经 济补 偿 金 又 是 多 少 呢 ? 八 、 劳 动 者 可 以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的 情 形v协 商 一 致 解 除 ;v劳 动 者 任 意 解 除 ;v劳 动 者 被 迫 解 除 。劳动者任意解除 劳 动 者 应 提 前 三 十 日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用人 单 位 ; 如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 提 前 三 日 通 知 用人 单 位 。 劳动者被迫解除v 用 人 单 位 未 按 约 定 提 供 劳 动 保 护 或 劳 动 条 件 ;v 用 人 单 位 未 及 时 足 额 支 付 劳 动 报 酬 ;v 用 人 单 位 未 缴 纳 社 会 保 险 费 ;v 用 人 单 位 规 章 制 度 违 法 , 损 害 劳 动 者 权 益 ;v 用 人 单 位 欺 诈 、 胁 迫 、 乘 人 之 危 导 致 合 同 无 效 ;v 用 人 单 位 以 暴 力 、 威 胁 或 者 非 法 限 制 人 身 自 由 的 手段 强 迫 劳 动 者 劳 动 ;v 用 人 单 位 违 章 指 挥 、 强 令 冒 险 作 业 危 及 劳 动 者 人 身安 全 ;v 其 他 。 劳 动 者 可 随 时 通 知 辞 职 或 立 即 解 除 劳 动合 同 , 不 需 事 先 告 知 用 人 单 位 。 九 、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后 的 法 律 责 任 除 非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涉 及 有 约 定 了 劳 动 者 服 务期 、 劳 动 者 竞 业 限 制 义 务 的 , 否 则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者 的 劳 动 合 同 中 不 得 有 约 定 劳 动 者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的条 款 。 服 务 期 :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专 项 培 训 费 用 , 对 劳 动 者 进 行专 业 技 术 培 训 的 , 可 以 约 定 服 务 期 。 违 约 金 的 总 额不 得 超 过 培 训 费 用 , 未 履 行 的 部 分 分 摊 。 竞 业 限 制 :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本 单 位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高级 技 术 人 员 和 其 他 关 键 人 员 ,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与 他 们约 定 竞 业 限 制 , 在 解 除 或 者 终 止 劳 动 合 同 后 , 用 人单 位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限 内 ( 不 得 超 过 2年 ) 按 月 给 予他 们 经 济 补 偿 。 劳 动 者 违 反 竞 业 限 制 约 定 的 , 应 当按 照 约 定 向 用 人 单 位 支 付 违 约 金 。 十 、 劳 动 争 议 的 仲 裁 时 效 时 效 为 一 年 ,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道 其 权 利 被 侵 害 之 日 起 计 算 。 仲 裁 时 效 可 发生 中 断 、 中 止 。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因 拖 欠 劳 动 报 酬 发 生争 议 的 , 劳 动 者 申 请 仲 裁 不 受 仲 裁 时 效 的 限制 ; 但 是 劳 动 关 系 终 止 后 , 应 当 自 劳 动 关 系终 止 之 日 起 一 年 内 提 起 仲 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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