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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2006级法学八班,1,一.权利从何而来?,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 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是宪法和民法通则所赋予的公民权利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具体体现。,3,二.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一)定义,消费者的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二)内容,:,1.,人格尊严受尊重权,。,2. 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4,三.人格尊严受尊重权权,人格尊严是消费者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姓名权、名誉 权、荣誉权、肖像权等。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最起码的权利之一。,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人格尊严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 。,5,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表现形式,在日常的消费活动中,侵害消费者受尊重权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类 :,非法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其所携带物品的行为;,殴打、非法扣留消费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或诽谤的行为。,6,案例一,2006年10月,原告王某和李某夫妇共同到某超市购物。离开时,售货员声称商场内商品发生丢失,要他们翻开所携提袋和衣兜,原告夫妻为了澄清事实。只得忍辱将提袋、衣兜都翻开接受检查。售货员未查出所失商品,又将他们二人带到办公室,由超市保安负责人对他们盘查约二小时才让他们离开。原告夫妻曾向售货员、超市保安表明:自己是无辜的,被告无端怀疑、盘查顾客的做法是错误的。原告李某当时正值哺乳期间,遭遇此事故,精神压力承重,导致母乳断竭,对母婴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夫妻向被告交涉,要求适当损害赔偿,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于2006年10月向本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超市以查询丢失商品为由,无任何根据地在公共场所怀疑、盘查、留滞原告夫妻,使原告夫妻处于特定的被怀疑状态,被迫翻开自己携带的提袋和衣兜,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不应有的侵害,并致处于哺乳期的李某断乳,影响母婴身体健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判决责令被告某超市向原告二人公开赔礼道歉;付给原告王某,精神伤害抚慰金,1500元,李某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8,四.争议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注意:,1.就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案件而言,如与经营者协商不成,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2.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一年.,10,五.关于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一)精神损害的概念,精神损害:指由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或缺陷产品,给消费者心理上和感情上造成的痛苦和创伤.,特点:精神损害是一种非物质性的损害,具有无形性.因而其损害程度很难准确把握,更无法量化,而且无论用什么方法救济都无法彻底消除受害人在精神所受的打击.,11,(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12,(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13,(三)注意把握以下要点,1. 赔偿数额与损害程度相当原则,2. 注重精神损害的非财产责任原则,Ps:非财产责任主要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条规定的除赔偿损失以外的其他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 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原则,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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