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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九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第一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指为满足生活需求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属于消费者。,2,消费者的法律特征:,(1),消费者主要是个体社会成员,是个人。,(2),消费者是获取生活资料,满足自身生活消费需要的个人。,(3)消费活动表现为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4),消费者是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保护其特定消费权力的个人。消费者不仅是一个经济概念,更是一个法律概念。,3,讨论题:,1995年3月25日,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二楼电讯商场,花170元买了两副标价85元一副的日本“索尼”耳机,后又在该商场加买了10副该种耳机。王海把这些“索尼”耳机拿到东城区工商局,经鉴定为假货。遂根据消法第49条的商品欺诈“双倍赔偿”的规定向隆福大厦索赔,但隆福大厦拒绝对全部的“索尼”耳机进行双倍赔偿,只同意退赔先买的两副“索尼”耳机,后10副“索尼”耳机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只退不赔,考虑到对方耽误的时间和浪费的精力,同意给200余元补偿金。王海表示拒绝。此事后来被诸多媒体报道,王海随之成为新闻人物。时隔半年后,王海又在北京的其他十家商场买假进行双倍索赔获得成功,在一个月内获赔偿金近8000元。1995年12月5日,北京隆福大厦终于在拖延了8个月之后,同意加倍赔偿王海在隆福大厦购买的10副假冒“索尼”耳机。王海对商品欺诈进行的首次挑战,获得圆满的结局。,4,思考:,“王海打假”事件中王海是否符合消费者的定义?,5,成都消费者诉汽车销售公司欺诈案,消费者朱先生于2004年12月5日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4.18万元的某牌小轿车。购车时汽车销售公司向消费者朱先生交付有车辆合格证、用户手册、保养凭证等在内的随车附件。后朱先生意外发现该车保养凭证中的“走合保养登记表”上,载明的用户却是张某的名字,并有张某对该车进行过保养的记录。通过调查,消费者朱先生发现该车于2004年9月28日曾以3.58万元的价格卖给过张某,张某已将车开了2000公里。事后,汽车销售公司承认是他们的失误,但对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2005年8月,消费者朱先生以购车受欺骗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在诉讼中辩称,在朱先生购车前,公司确曾将车卖给张某,但张某并未将该车上户,该车从卖车到退车相隔不到十日,故张某退回的车辆属于新车。另一方面,朱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奢侈消费行为,其权益不受消法保护,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6,一审法院认为:消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必须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从理论上讲,消费者个人的消费水平不同,生活消费需要也有不同。但法律调整的应当是社会的普遍关系,在于整体调整而非个别调整。同时认为,生活消费需要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的普遍个体的基本衣、食、住、行的生活消费需要,即人们为生活和发展最终消耗物质和精神产品的行为和过程,它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一味地把高收入者超过社会平均生活水平的一些消费需要都视为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那消法就不必专门定义限制为生活消费需要了。汽车消费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全中国人而言,属于奢侈消费,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生活消费需要。,7,二审法院通过审理认为:因汽车消费目前尚不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范畴,故不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调整,而应适用合同法进行调整。汽车销售公司出售给朱先生的汽车系该公司已出售过一次的汽车,虽然未告知朱先生该车已销售过的事实,但该车并未到交通管理部门上过户,事实上处于新车状态,该车的性能、车况均无任何问题,故朱先生购买汽车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而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该车过程中,未明确告知朱先生该车已经销售过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在交付给朱先生的相关手续中,明确记载了该车已由张某行驶过2000公里的事实,其并未故意隐瞒和虚构事实,故不构成合同欺诈。,二审法院于6月5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先生支付补偿款5000元,驳回朱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8,思考: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对生活消费的定义是否合理?,9,2、消费者问题:指消费者自身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与其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商品性服务,给消费者的财产或个人健康造成损害,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10,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1)个体利益本位的追求,不顾他人,不顾社会;,(2)地方保护主义;,(3)法制不健全,管理不力;,(4)生产力发展不够,市场发育不足,买方市场没有普遍形成;,(5)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11,二、消费者保护运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1.起源:美国,2.最早制定消费者利益保护法:美国,3. 1983年,IOCU(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Consumers Unions),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4. 1987年,9月中国成为IOCU正式成员,12,1993年10月31日,我国第一部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3,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务过程中,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所发生的有关消费者、经营者、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各方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4,调整范围:,1、主体: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国家机关。,2、客体:生活消费资料。例外?,3、关系:为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品性服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15,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立法宗旨: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16,原则:,1、特别保护原则:保护弱者。,2、国家支持原则,3、社会监督,4、自愿、平等、公平、信用原则。,17,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权益的涵义,消费者权益=消费者的权利+利益,即: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核心:消费者权利,18,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为了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许可。,19,消费者权利内容的发展历程:,1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其国情咨文中第一次提出消费者权利概念。,2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又加上一项“求偿权” ;欧洲消费者保护宪章提出5项权利,31985年4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保护消费者准则提出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般原则,实际上是提出了消费者的6项权利,20,4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提出8项权利,51993年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出了9项权利,21,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体内容,一、消费者基本权利,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2,侵犯消费者安全权的个别例子:,(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2)制造销售假药、劣药。,(3)出售过期变质的食品、药品。,(4)日常用品及机电产品缺乏安全保障。,(5)化妆品有毒有害。,(6)营业场所不安全。,(7)服务方式不安全。,23,真实案例:“卢洪祥因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案情:卢洪祥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购车先后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云龙之星公司多次协商无效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云龙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整。,24,知悉权:也称获取信息权、知情权、了解权,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5,典型的例子:假冒商品&虚假广告,今日说法-美容手术,26,选择权: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选择经营者、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选择买或不买、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27,联通来电显示第一案,2000年2月18日,刘茂通在联通公司营业部购买手机一部,并办理了GSM“如意行”业务服务合同,当时他在合同上签完字后,联通公司即称其可以免费使用“来电显示”业务。至于来电显示是否一直免费,服务登记表上没有说明。而2004年4月7日,联通公司突然在媒体上刊登业务通告,称从2004年5月1日起,将对2003年5月1日以前入网的联通用户收取每月5元的“来电显示”费,用户如不办理来电显示关闭手续,公司将开始对老客户收取“来电显示”费。刘茂通认为联通公司未经作为平等主体的广大老客户的认可,单方变更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无效行为,侵犯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联通老客户的合法权益。,28,2004年4月16日,刘茂通将联通公司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联通公司的该项收费是否合法这一点上。刘茂通首先强调自己在入网的时候,固定电话还是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手机区别于固定电话的基本功能之一就是来电显示,因而他认为“来电显示”是手机的一项基本功能,且从入网至2004年5月份4年时间均未收费,这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口头合同。,29,原告诉称,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说明联通公司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已经成立;其次是联通公司属于公用企业,该项收费是其滥用提供电信服务的垄断地位,其行为实质上是限定用户接受其提供的来电显示服务,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联通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仅是对他个人利益的侵犯,也是对所有联通用户合法权益的侵害。,30,联通公司则辩称,一是原告的诉讼存在常识性错误。因为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联通公司单方变更合同的行为无效,从请求和依据来讲单方变更合同不存在无效,而无效只能以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为依据。在现实中,原告虽然免费享受了“来电显示”业务,但这并不是手机的功能,联通公司没有义务来提供免费的“来电显示”;二是联通公司没有向原告提供免费“来电显示”服务的义务。联通公司所提供的“来电显示”是一种增值服务,本案的“来电显示”也是可供选择的。通过法庭调查,除了双方签订的登记表以外,没有其他的合同,联通公司在长达四年的时间内为其提供了免费服务,但这并不能上升为合同约定;,31,三是联通公司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联通公司原来提供免费服务不能上升为法律行为,即便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联通公司可以单方撤销该行为。因此,联通公司认为,虽然登记表没有说明来电显示是收费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是长期免费的。手机的基本功能只是通话,来电显示是补充业务,是独立的可供选择的增值业务,既然是单方的行为就可以变更,不需要征求客户意见,公司没有义务一直提供免费服务。综上,联通公司认为刘茂通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32,问:联通公司的做法有没有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33,手机用户就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至少有以下几种不同的选择方式:(1)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2)无论收费与否都接受来电显示服务;(3)在免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不免费的时候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4)在免费期间不接受来电显示服务,而收费时接受来电显示服务。,3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3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36,案例:“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国宇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使用的是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在进餐中,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另据鉴定证明,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伤情已经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的影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今后治疗等费用约5至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贾国宇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37,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78296.40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273257.83元。气雾剂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厨房用具厂承担30%的责任。,38,国内首例获得 10万元精神赔偿意义的残疾赔偿金的案件,相关链接:,39,40,获得赔偿的要件:我国民法中对侵权行为获得赔偿的规定包括几个要件:,1、存在侵权行为,2、造成损害后果,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特殊侵权除外),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3条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42,思考:,陆某于某日在一大型购物商场购回一瓶,*牌食用调和油,回到家中尚未开瓶使用即发现油中竟然漂浮着一只蜘蛛,这个时候陆某能否向商场要求赔偿?,43,结社权: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主要是指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受教育权:也成获取知识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项消费者权利,置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44,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45,9.消费者的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一是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监督。包括对价格、质地、经营行为、诚信状态、消费安全措施、自觉维权措施等进行监督;二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包括对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立法的监督、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实施的监督。,46,案例讨论,某客运中心位于火车站附近,省城周边市、县往来于省城火车站的长途汽车,必须在该中心下客、上客。该中心每日发出数百班长途客车,人流量相当大。购票窗口与检票进站上车一样繁忙。八月,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中心长期以纸巾找零,无视消费者权益。此后,又有多名购长途汽车票的消费者电话反映同一问题。工商分局立即派员到中心进行调查,经多次实地调查,并听取了周边群众的反映,核实的事实是,两年以前,该中心以售票时找补顾客的票钞短缺为借口,向其上级某联营公司提出以纸巾代替零钞找补购票顾客的意见。,47,经联营公司同意以后,中心即将购进价0.062元一包的纸巾,替代0.10元零钞找付购买车票的顾客。急于乘车的消费者,若不同意该找付方式,即被售票人员以无零钞找零为由,拒绝售票,只好忍气吞声接受中心强行找补纸巾。调查中还发现,在零钞足够找补顾客的情况下,售票员依然以纸巾代替零钞。据调查,两年来,该中心共购进及“找补”出纸巾135万余包,其每包购进价0.062元,“找补”以0.1元计算,每包获利0.038元。至案发,中心已实际获利万余元作为奖金分掉。,48,问题:客运中心这种做法侵犯了消费者什么权利?,49,二、经营者基本义务,依法或依约定履行义务,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50,特殊消费纠纷-医疗事故纠纷,视频-经济与法之三岁男童误食毛鸡蛋致死案件,51,提供安全商品和服务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52,案例讨论,綦江县赶水镇长城酒楼是彭某某夫妇从2002年3月开始共同经营的,其经营业务包括住宿、餐饮等,其住宿取得了相关行政部门的许可。2004年7月6日凌晨1时许,孙某某与他人酒后来到长城酒楼住宿,孙某某住进202房间(内有厕所)。凌晨3时许,孙某某从该房隔壁一间房屋阳台坠落于40米高的河边乱石中。此房间是长城酒楼于2004年4月租赁给綦江县赶水工商所的单工寝室,事发时该房间阳台护栏高度为91厘米(事发后阳台已加高至122厘米)。当日6时许,孙某某被他人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死者系生前高坠至失血性休克死亡。审理中,原告方因死者死亡遭受的经济损失84374.2元。,53,问题:,1、案件中酒店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2、受害人如果在酒店突发心脏病、不小心摔坏手机,酒店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3、酒店作为经营者,其提供安全服务义务的界限是什么?,5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引起正当信赖,如信赖其环境设施的正常利用符合安全性要求。,(2)损害发生于经营者的危险控制范,(3)对发生损害的潜在危险经营者能够合理予以控制。,(4)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第三者责任的介入。,55,保证质量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56,提供真实情况义务,经营者应当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57,典型例子:虚构的商品信息,视频:今日说法-雾里看茶,58,标明和标记义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经营者必须对产品承担相应的标记义务,59,出具单据和凭据义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60,“三包”义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退货。,61,案例讨论,2002年7月22日,李某在某摩托车经销部购买了一台价值1万元的摩托车。购买的时候,经销人员曾出具一张保修期为1年的保修卡给李某,卡内写明摩托车若在售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应先向维修部门提出维修,经维修两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销部可以同一规格、型号的摩托车予以更换,并且在一年的保修期内若出现故障,维修部门均可以给予免费修理。,62,李某购车后,一个月内摩托车多次出现故障,他便将其推到指定的维修部门修理,然而却忘了让维修人员在维修卡上记载相关的维修记录。经过多次的维修,摩托车仍不能正常使用。恰好李某从其同事口中得知这家经销店出售的摩托车质量不是很可靠,于是李某便向经销部提出退货。而经销部认为,保修卡上写明了若在一个月内出现故障经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可以要求换货,但不能退货,而且李某的维修卡上均没有维修记录,因此拒绝李某的退货请求。李某在与经销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便向市消费者委员会投诉。,63,问题:,本案应当如何解决?约定三包义务和法定三包义务之间的关系应当如何处理?,64,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义务,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义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内容的,其内容无效。,65,尊重消费者人格权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搜身等行为。,66,第三节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一、争议的解决,(一)争议的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7,(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的确定,1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68,(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厂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69,(4)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览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70,2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71,3.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72,4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3,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一)民事责任,1、商品存在缺陷的;,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74,第四十九条民事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75,案例讨论:,何某于2002年8月23日在某家具公司定购某著名产地生产的缅甸红木家具一套,价值5万元,何某遂支付定金5000元整。合同规定于9月30日和10月30日前交货。但在合同履行前,何某发现所谓“某地”实为“另一地”,属于欺骗消费者产地的行为。为此,何某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依法赔偿。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据此对厂方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此后,何某又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要求退还定金,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赔偿欺诈损失5万元。但厂方则只同意按定金“退一赔一”。,思考: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会如何判?,76,四十九条-消费者手中有力的盾牌,视频:经济与法之消费者的心声,77,(二)行政责任,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3、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4、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5、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6、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7、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78,(三)刑事责任,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3、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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