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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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主讲:唐 议,上海水产大学 海洋学院,渔业法规与渔政管理,第三章 我国主要的渔业法规,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简史和现状,第一节 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简史和现状,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清代以前的渔业限制,春秋时期渔业最发达的齐国也有对渔业的一些限制。管子 八观篇中有这样的记载:“江海虽广,池泽虽博,鱼鳖虽多,网眼必有正。船网不可一裁而成也。非似草木爱鱼鳖也,恶废民于生谷也。”,我国对渔业活动的限制可以追溯到夏商时期,当时就有“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之说。,除了一些渔业限制外,我国古代还设立了渔官制度。,民国时期的渔业法规,1929年民国政府颁布的渔业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渔业法。于1930年生效,内容包括渔业权和入渔权、渔业行政及管理、渔业保护和奖励、罚则等。同时当年还公布渔业法实行规则,1932年对渔业法作了修改。此外,民国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渔业法规。,民国政府在1914年4月28日颁布了公海渔业奖励条例,同时还颁布了渔船护洋奖励条例。1917年,又颁布了渔业技术传习章程。,其他:,渔会法,(,1929,),渔业登记规则,、,渔业登记规则实行规则,(,1930,),渔业警察规程,(,1931,),海洋渔业管理局组织条例,(,1931,),豁免渔业税令,(,1931,),渔轮长渔捞长登记暂行规则,(,1932,),实业部渔业建设费征收暂行规程,(,1933,),实业部护渔办事处暂行规程,(,1933,),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渔业法规的发展,1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2渔业法规停顿时期,3加强渔业法规时期,逐步进行渔业立法时期,上世纪50年代初开始,国务院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初步颁布了一些渔业法规及有关的通知和指示:,1955,年国务院,关于渤海、黄海和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及,1957,年的,补充规定,1957,年水产部,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对渔轮入侵禁渔区的处理指示,1962,年水产部,关于制止在浙江敲般作业的通知,,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1964,年)等。,1979年-90年代中期,恢复和全面发展,加强渔业法规时期,1979,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国家水产总局:,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水产种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加强渔业法规时期,90年代中期至今,调整和加强,渔业基本经营体制改革,私营化。,渔业生产规模快速扩大,结构重大变化,1990,年产量世界第一;,1988,年养殖产量超过捕捞;捕捞作业范围扩大,国际渔业管理制度重大变化,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域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依法行政要求日益提高,加强渔业法规时期,90年代中期至今,调整和加强,渔业法规废、改、立。,渔业法,2000,、,2004,年修改,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2,、,2007,修改),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水产养殖质量管理规定,、,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修改,加强渔业法规时期,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和颁布的渔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达800多项,内容涉及渔业生产管理、渔业资源养护、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和管理、渔业船舶管理、渔港与渔业通信管理、水产种苗管理、水产品经营与流通管理、渔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远洋渔业管理、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管理、对外国人和外国渔船在我国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等众多渔业管理领域以及与渔业相关的领域,初步形成了层次结构完备、内容较为全面的渔业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当前的渔业法规体系,1渔业基本法,2有关渔业资源养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3有关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4有关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5有关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法规,6有关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7关于渔业船舶检验的法规,8关于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的法规,9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法规,渔业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79,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和,1957,年补充规定;,1981,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幼鱼保护区,和,1988,年,关于国务院批准设立东海产卵带鱼保护区的通知,;,1998,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98,年,关于在东、黄海实施新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1999,年,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海洋伏季休渔的通知,,2002,年,关于在长江流域施行春季禁渔制度的通知,等。,2004,年,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渔业资源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2年制定199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4年制定1996、2008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5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90年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89年渔业水质标准,1996年水域污染事故渔业损失计算方法规定,1997年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2000年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等。,渔业生产管理,2002年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2007年修订;,2001年制定、2003年修订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1998年水产原、良种审定办法和2001年水产原、良种生产管理规范。,1996年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1997年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管理规定、1999年远洋渔业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远洋渔业管理规定,1983年渔业作业避让暂行条例;,2003年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89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办法,2004、2007年修订。,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1991年关于加强海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关于加强水族馆、表演、驯养繁殖、科研利用水生野生动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征收标准。,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渔业监督管理,1979年渔政管理工作暂行条例;,1997年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修订,1998年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原1979年渔政船管理暂行办法废止),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渔业船舶检验,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验船师资格考评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2001年远洋渔业船舶验船师任职管理规定;,2002年渔业船舶验船师管理规定。,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海员证管理使用规定,1988年渔港通报制度;,1990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1994年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和1995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报告规定;,1996年发布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1996年渔业无线电管理规定;,1998年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9年渔业船舶航行值班准则;,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2002年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外国人、外国渔船,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国人、外国船舶渔业活动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专属经济区渔政巡航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公布,自1986年7月1日起实施。,渔业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0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发布。,2000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渔业法的决定,并于2000年12月1日起实施。2004年又进行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现行渔业法共有六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的效力,渔业生产的基本方针,养殖业管理,捕捞业管理,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渔业监督管理,对外国人、外国渔船的管理,法律责任,立法目的和适用的效力,立法目的,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健康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立法目的和适用的效力,适用的效力,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生效时间:1986年7月1日;2000年的修改决定,于2000年12月1日生效,有效对象:在渔业法发生效力的地域从事,渔业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渔业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渔业生产基本方针,渔业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渔业生产基本方针,养殖业管理,养殖业的发展方针,养殖证和养殖承包,水产苗种管理,养殖生产,关于水产养殖的其他规定,养殖业的发展方针,渔业法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养殖证和养殖承包,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集体所有的或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应申请养殖证,可由个人或集体承包,从事养殖,养殖证制度,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水产苗种管理,基本方针,相关的法律责任,水产苗种生产,水产苗种的进出口,新品种的推广,水产苗种管理的基本方针,渔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苗种新品种的推广,为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产优良品种选育、培育和推广的正常秩序,渔业法第十六条同时规定:,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后方可推广。,水产苗种的进出口,渔业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水产苗种生产,为保证水产苗种的种质质量和生产秩序,渔业法规定:,水产苗种的生产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此外,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采取措施,保护苗种。,相关法律责任,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养殖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养殖生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害有毒物质的饵料、饲料。,从事养殖生产应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有关水产养殖的其他规定,关于养殖生产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关于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捕捞业管理,捕捞业发展方针,捕捞限额制度,捕捞许可制度,捕捞渔船管理,渔港管理,捕捞业发展方针,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捕捞限额制度,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生产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我国管辖海域渔业资源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制度,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捕捞许可制度,捕捞许可证,到其他国家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我国管辖水域,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所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公海,捕捞许可证制度,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渔船获得捕捞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捕捞许可证的管理,捕捞许可证的内容,无证捕捞的处罚,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所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批准发放,其他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国家通过下达,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来控制这种捕捞许可证的发放数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数量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且应当与上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对无证捕捞的处罚,对于无捕捞许可证的捕捞行为,渔业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捕捞许可证的内容,对于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渔业法规定,“没收渔获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捕捞许可证附有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持证作业者必须按照这些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我国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更不得涂改、伪造或变造。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卖、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大、中型渔船作业的,应当填写渔捞日志。,获得捕捞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渔船获得捕捞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具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捕捞渔船管理,为了加强对捕捞渔船的管理,保证捕捞渔船安全生产,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渔港管理,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增殖渔业资源,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限制捕捞作业,保护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征收渔业资源增殖和保护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可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繁殖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捕捞作业,禁止使用炸、毒、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禁止制造、销售和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渔获物中的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幼鱼比例;,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限制捕捞作业,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和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限制捕捞作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制捕捞作业,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保护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禁捕的怀卵亲体的,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防止和减少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养殖场不得围垦。,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确定渔业生产所需要的最低水位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保护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渔业监督管理,渔业监督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制约,各级政府渔业监督管理的管理范围,各级政府渔业监督管理的管理范围,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渔业监督管理的管理范围,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渔业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的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外国人、外国渔船的管理,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定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在对外渔业管理上,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对外国人、外国渔船的管理,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违反渔业法的法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已构成犯罪,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司法机关,法律责任,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非法所得,没收渔具、没收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责令改正、责令离开或驱逐等。执法者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处分。,除渔业法明确规定者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法律责任,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在,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渔船,回港后依法做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法律责任,渔业法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的幼鱼超过规定,构成犯罪的;,*,偷捕、抢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构成犯罪的;,*,伪造、变卖、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渔业法规定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规定,擅自进入我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构成犯罪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的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渔业法的主要特点,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了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加强渔业管理,适应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变化,规范渔业行政主体行为,促进渔业管理依法行政,完善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下的依法治渔,鼓励发展养殖业。同时强调养殖水域的统一规划;,扶持和鼓励发展远洋渔业。同时,明确全面实行捕捞许可制度,加强对远洋渔业的许可管理;,捕捞限额制度为实施渔业资源量化管理、更有效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提供了法律依据;,强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保证水产品质量。,注重渔业的科学管理,体现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渔业法所规定的效力范围为我国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水域;同时,根据我国已批准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的要求,对到公海从事捕捞活动实施捕捞许可证制度,并明确了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为我国渔业管理适应专属经济区制度并与国际渔业管理制度相衔接奠定了法律基础。,与国际新海洋制度相衔接,对捕捞业实施全面的许可证制度,同时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捕捞日志制度、种质资源保护制度等,切实加强了对捕捞强度的控制。,为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渔业法规定要科学确定水产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用药,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从而进一步与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相衔接。,加强渔业管理,适应渔业资源与水域生态环境变化,明确规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渔业法的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规范渔业行政主体行为,促进渔业管理依法行政,较为详细、具体地规定了各种义务性、禁止性行为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为保证渔业执法的效率,根据海上渔业执法的特殊性,规定了海上执法的临时行政强制措施,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追究全面、具体、具操作性。这将有力地促进渔业在市场经济下的健康、有序发展。,完善法律责任,促进市场经济下的依法治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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