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民法总论2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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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民法总论,1,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概述,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4,、民事法律关系内容,5,、民事法律关系变动,6,、民事义务,7,、民事责任,2,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引案,1,:男青年甲是某机关工作人员,他和女青年乙经人介,绍谈恋爱,半年后,甲偶然与女青年丙认识,遂决,定与乙结束恋爱关系,并很快与丙结婚。乙请求法,院判决甲丙婚姻无效,因为该婚姻侵犯了乙与甲恋,爱的权利。法院对此不予受理。,思考: 甲乙、甲丙、乙丙之间从法律的角度看,是何关,系?乙是否可以向法律寻求帮助?,3,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引案,2,:甲乙两人居住在一个小区内,且工作地点也很近。,每天早上甲开车上班,也让乙搭车。后来乙觉得免,费搭车很不好意思,于是和甲约定,每月乙支付甲,100,元钱作为交通费。某次甲违反交通规则,被交管,部门罚款,200,元。甲要求乙分担,100,元遭乙拒绝后,,甲拒绝乙搭载其车。,思考: 甲乙之间有何关系?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分担罚款?,4,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法律关系:,(,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2,)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尽管有时另一方当事人是不明显的。,(,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一般只对生效以后发生的事实进行规范。法律是对人的最低要求,它的调整范围并非无所不包,道德、情感就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案例一中,甲乙之间的恋爱关系,案例二中乙搭便车的事实行为都不属于法律调整范围,而一旦双方达成了“有偿”搭车后,双方的这个关系就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关系。,5,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2,、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它,区别于行政法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前者如案例二中的甲、乙之间的搭车关系,(,2,)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志往往起重要作用,(,3,)以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为主要内容,(,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强制的可能性,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案例一中,甲乙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为何乙的请求不被法院支持?而乙丙之间的经过登记后,可以成为夫妻?这些疑问的解决都有待于澄清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关系这两个概念。民事关系是泛指民事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恋爱关系、同居关系、同学关系,6,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4,、民法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3,)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5,)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7,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3,)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依据: 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形成与实现的不同特点,,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主体的,合法行为,而形成、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就是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合法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其目的是保护受损害的权利和恢复,破坏了的社会和法律的秩序。如侵权损害赔偿,关系就是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8,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4,)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依据: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复杂程度,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内容是,单一的。如就某物形成的所有权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两组以上权利义务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在一项合同中包括了买卖、服务、知,识产权等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9,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5,)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划分依据:根据民事法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分为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无需依赖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能独立,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必须依赖或附属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合同法律关系与合同,担保的法律关系就是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关系。,10,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5,、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销售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消费者),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给付报纸的义务,收取价金的权利,请求给付报纸的权利,给付价金的义务,11,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发展的历程简介,(,1,)在罗马法中,只承认自然人才可能为民事主体。尽管,罗马法中存在着团体的概念,也尽管罗马法学家曾承认私法,人的存在,但在罗马统治者颁布的一些法律中,禁止罗马公,民成立各种民间或私人团体,只承认公共团体或由国家兴办,的团体的,独立人格,。这些公共团体的财产大都是国家的财,产,因此,这些团体基本上没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的财产。直,到公元,313,年,,米兰法令,才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教会财,产,把团体机关的财产列入罗马法中,从而在法律上开始确,认了法人的财产。,但无论如何,罗马法中并不存在法人制,度。,12,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进入封建社会后,商品经济得到显著发展,社会经济,组织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逐渐得到加强,法人制度逐渐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0至,13世纪,寺院势力达到了高峰,教会法规定捐助财产为抽象,的人格,产生了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寺院本身就是一个法,团,其基本特征已与近代法人相类似。,(3)16至18世纪,西欧各国经历了一系列政治革命,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日益形成和巩固。股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于资本的集聚、集中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大的作用。马克思说过的:“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至此,民事主体制度从以自然人为中心的一元论,转变,为自然人与法人的二元论。,13,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思考:由此民事主体的发展过程中,你发现了什么规律么?,请问:成为民事主体的要件是什么?,答案:第一, 适于享有民事权利之社会存在,第二, 须经过法律之认可。,法律怎么认可社会存在的法律主体地位?,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之引入,请问:古代买卖奴隶的行为在法律上说明了什么?,胎儿在法律上是“人”么?,为什么公司在对外从事生产经营前要进行工商登记?,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有与“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有关。,14,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2,、民事权利能力:,概念: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特征:(,1,)法定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定的,,或者说是法律赋予的。尽管资产阶级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鼓吹“天赋人权”说,但其目的在于掩盖了,其阶级本质,因为在奴隶制社会,奴隶虽也是自然,人,但其不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权利主体,而是,权利客体。,(,2,)平等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是民法平等原则的内在要求。,15,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特征:(,3,)固定性。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其具有主,体资格的充分必要条件,因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固定的,是与其本身不可分离的,本人既不,能将其转让,也不能将其放弃,他人也无权任意限,制或剥夺。,(,4,)抽象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只是一种主,体资格能力,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与基础,因而它是抽象的,不可能有具体的权利,来描述,与具体的民事权利不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就自然享有具体的民事权利。,16,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3,、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1,)资格、可能性、前提,现实结果,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主体资格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资格,一种可能性,是取得,具体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而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双向性,单向性,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而民事权利仅仅是权利。,17,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3,)法定,意定,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直接由统治阶级意志确,定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按意愿实际参加民事活动时取,得的,内容和范围反映着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4,)不能分离,能够转移,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不可分离,本人既不能将其,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民事主体可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民事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某项民事权利。,18,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4,、民事权利能力与人格,“人格”有多重含义,如人格权中的人格。而此处的人格,一般认为与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相同的含义。,“在罗马法中,要作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需要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当时,还不曾用现代的“权利能力”一词来概括这种资格,而用人格或人格权,(Caput),来总称这三权。拉丁语“,Caput”,一词,原意为头颅,而头颅则是人体的重要器官,它是思维、情感、言语、行为的直接源泉,所以,无“,Caput”,者自然无人所具有的、显示其为人的能力。引伸其意,遂成为在法律上享有权利的关键所在。,权利能力的概念则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他于,1840,年在其名著,现代罗马法体系,中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作了明确区分,,奥地利民法典,第一次采用了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其后的,德国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沿袭之。这就使得现代法中的人格与权利能力系同一概念。,19,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5,、一般民事权利能力和 特别民事权利能力,(,1,)一般民事权利能力,泛指参加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2,)特别民事权利能力,指参加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法律资格。,Eg,自然人享有继承和婚姻的权利能力,而法人没有,20,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客体的含义,定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特征:(,1,)客观性: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现象。,(,2,)效益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3,)法定性: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必须是得到国,家法律规范确认和保护的客观现象。,界定:客体、标的、标的物三个概念之间的关系,(,1,)客体与标的是同一概念,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2,)当标的是物时,也就是所谓的标的物。但标的,物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有。,21,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界定客体的基础,民事权利与利益:权利,=,利益,+,法律上的力,联系:民事活动是为了满足利益。,民事法律关系都是基础于能够满足主体利益需要,的一定对象,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其他社会,财富而产生的。这些对象是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目标,当然也就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满足主体的利益,民事权利的产生,各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22,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 客体的种类:,物: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为物,行为: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知识产品: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人身利益: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准物权的客体,形成权的客体,4,、 客体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化、多元化。,23,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5,、客体之一,物,概念:物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并能为权利主体所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特征:自然属性,法律属性,法律属性:(,1,)物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一般为有体物,(,3,)物能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需要,(,4,)物能为人们所支配,(,5,)须独立的一体,24,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问题,1,、如何理解物独立于人体之外的特征 ?理由何在?,假牙假肢的法律地位如何认识?,器官捐赠的问题?,遗体的法律地位?,(,1,)此条的理由:,个人人格逐步受到法律的承认,不再允许把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2,)假肢、假牙的法律地位:,一旦成为人体的一部分,就不能再以物视之,而相,反,虽然于生理上为人体的一部分,如头发、血液,等,一旦与人体发生分离,就可以视为物了。,25,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以分离身体一部分标的之契约是否有效:,应视其是否背于公序良俗而定。例如理发、拔牙之契,约,及切除感染癌细胞之大肠,均不背于公序良俗,,故为有效。但对于其与人体之分离,不能强制执行,,以维护人与价值与尊严。,(,4,)遗体的法律地位:,遗骸法律地位有争议。但是基于遗骸的特殊性,对遗,骸的处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考虑角度: 捐赠用于医学研究, 其家属是否可以利用?,遗骸是否为物,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26,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遗骸是物,其所有权转归继承人,属于遗产的一部,分;,(,2,)遗骸虽然是物,但不是所有权的标的,而是亲属埋葬,权的标的,不属于遗产。因此,违反公序良俗而订立,的遗体契约无效;,(,3,)遗骸不是物,也不是财产所有权的标的,而是由最近,亲属埋葬权的标的或者是其亲属人格权的标的。其最,近亲属只能作出埋葬、管理和蔡祀等处分;,(,4,)遗骸是物,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财产,是遗产的组成,部分,可以继承。但对遗骸的所有权,仅限于埋葬、,蔡祀、供奉的目的。并且,继承人不得放弃对遗骸的,所有权;,(,5,)遗骸不是财产所有权的标的,而是火化、埋葬、蔡祀,的标的,不属于遗产。,27,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问题,2,、如何理解“有体物”?,(,1,)自德国民法以来,大陆法系各国把民法上的物仅限于,有体物。,(,2,)由于现代科学科学的发达,物的范围也不断扩大,许,多不具有有形的物,如电、热、磁力等也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3,)空间成为权利之客体。,28,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的分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2,)动产与不动产,(,3,)特定物与种类物,(,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5,)主物与从物,(,6,)原物与孳息,(,7,)消费物和不消费物,(,8,)单一物体、结合物和集合物,(,9,)财产,(,10,)有价证券,29,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流通范围和程度有一定限制的,物。,Eg,,危险物品和受管制物品、黄金、白银、外汇、,文物等。,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如国家专有的,物资、土地、矿藏水流等。,问题:划分依据和意义何在?,划分依据:根据物是否能够流通及能在何范围内流通,法律意义:明确不同物品的可流通程度和范围,借以判,断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30,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2,)动产与不动产:,你如何理解动产与不动产?,泥土、岩石、土地中的矿产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致于影响其价值的物,,书,桌椅,汽车,31,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会影响其价值的物,不动产包括: 土地、土地上的定着物,。,土地,房屋,32,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但是,土地中的矿物,由,矿产资源法,第,4,条进行规范,,它不是土地的构成成分,而是专属于国家所有。,问题:区分动产与不动产意义何在?,流通性质和范围有区别。,物权变动的法律要件不同,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煤,33,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3,) 特定物与种类物,分类标准:是否有独立特征和相互代替性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而不能以其他的物代替的物。,它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物理属性,可以用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的物。,问题:,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34,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区分的意义:,二者所适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不完全一致。,Eg,,租赁关系总是特定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能根据过错原则请求义务,人或第三人赔偿损失。而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时,义务人应继续履行实际交付义务,交付同,等种类物。,注意:货币永远是种类物,高度种类。,问:如何理解“货币的持有者就是其所有者” ?,35,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划分依据,:根据物能否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和价值,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物,如油、米等。,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分割就会损害其效用和价值的物,如钟表、牲畜等。,区分的意义,:,有利于指导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思考:可分与否是否有一定的前提?,难道真的不可能区分么?(注意:高科技),如果不能分的,要分怎么办?,36,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5,)主物与从物,划分标准:这是根据物能否不依赖他物而独立存在为标准,所进行的划分。,主物是指两种以上的互相配合、按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不需依赖他物而能独立存在并起主要作用的,物。,从物是指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从物不限于动产,如建筑物中可有主建筑物和从建筑物,之分,车库、储藏室等一般属于从建筑物。,37,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问题:以下的情况属于主物、从物关系么?,家具之于房屋,甲的电视与乙的遥控器,一辆汽车与其轮胎、一幅油画与其画框,答案:构成从物须具备以下条件:,须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非主物的构成成分。,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从物不限于动产。,又问:主、从物划分的意义何在?,答案:除法律或合同有相反规定者外,从物所有权随主物所,有权转移而转移。,38,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6,)原物与孳息,标准:这是根据两物之间的渊源关系为标准而作的划分。,含义:,原物是指作为本体而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可产,生新物的物;,孳息则是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物,孳息又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原物和孳息区分的意义:,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原物的所有权人。,天然孳息是指依原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包括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通常使用方法所收获的出产物。包括,无机物的出产物,如矿物、砂石等。有机物的出产物,如植,物的果实、鸟卵、牛奶、动物的仔等。,39,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常见的天然孳息:,苹果树,苹果,奶牛,牛奶,驴和小驴,40,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问题,1,:如何解释“获得”?,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对天然孳息的范围规定不尽相同:,有的限定为定期出产物或依通常方法使用该物所得的收益。,(瑞民第,643,条),有的仅规定为依物的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德民第,99,条;日民第,88,条),有的拟将限定为植物的果实及动物的仔,(法民第,583,条),有的规定为果实、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之使用方法所,收获之出产物,(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第,69,条)。,41,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问题,2,:埋藏物,是孳息么?,答案 :天然孳息是独立的物,因此在未与原物分离之前为,原物的构成部分,而不能称其为孳息。所以埋藏物,不能称为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获得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租金,42,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问题,1,: 此处 的“获得”又作何讲?,各国或地区立法例规定不一:,如有的规定为房屋的租金、到期原本的利息、分期支付的定,期金,土地租赁地租亦列入法定孳息的范围。,(法民法第,584,条),有的规定为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69,条),有的规定为物或权利因法律关系所生的收益。,(德民第,99,条第,2,款);,有的规定为物的使用对价。,(日民第,88,条第,2,款)。,43,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7,)消费物和不消费物,定义:消费物:一经消费即改变其原有形态、物质之物。,Eg,。金钱,不消费物:消费不能改变其原有形态、物质之物。,区分的意义:,消费物只能作为消费借贷及消费保管合同之标的。,不消费物可以作为租赁、使用借贷及通常保管合同,的标的。,44,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8,)单一物体、结合物和集合物,参见教材中,P95,的定义。,关于本页教材中的注释,12,的理解:此处的“集合抵,押”概念,即把企业作为一个财产的“集合物”,在,其之上设立抵押。,45,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9,)财产(参见教材,P96,),定义:具有经济价值的,依一定之目的而结合之权利义务,之总体。,特点:,权利义务的总体,权利的总体,积极财产,义务的总体,消极财产,46,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10,)有价证券,定义: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并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特殊类型。,特征: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财产权利不可分离,,具有权利证券化的特征。这点与借据不同。,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对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主张票面权利。,对有价证券负有支付义务的人单方面履行义务。,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47,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6,、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二,行为,债的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行为,即给付行为,48,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7,、法律关系客体之三,知识产品,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3,)客观表现性,知识产品虽然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但它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表现出现。,种类:(,1,)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作为发明权客体的发明,(,3,)作为发现权客体的科学发现,(,4,)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5,)作为商标权客体的商标,(,6,)作为其他科技成果权客体的其他科技成果,如,合理化建议等。,49,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8,、法律关系客体之四,人身利益,人身利益具体地表现为人格和身份。,人格在法律上表现为:姓名或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身份在法律上表现为荣誉等。,50,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1,、概述:,定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民事义务具体包括: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必须,履行,否则,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51,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权利内容:,(,1,)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2,)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权利的本质:,(参见教材,p68,),(,1,)意思说:意思之自由,意思之支配。但应注意的是,即,使没有意思能力的精神病人、弱智也有权利,.,(,2,)利益说:法律上的利益,.,(请把书翻到,p69,),(,3,)法力说:法律上的力,.,特定利益法律上之力,权利与法律之关系,:(,p78,),(,1,),权利先存说,(,2,),权利与法律同时存在说,(,3,),法律先存说,52,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等。,人身权:人身权是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如人格权和身份权。,问题:民事权利中,财产权之外的权利都是人身权么?,答案: 有些权利是混和体:比如著作权,就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另外如教材中列举的,继承权、,社员权。,具有财产价值的人身权: 比如说“人格商品,化权 ” 。,53,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人身权主要有以下特征:,人身权不是直接以财产利益为内容,而是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能用金钱衡量其价值。,人身权一般是专属权,不能转让也不能被继承。,人身权受到侵害时主要采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形式,予以救济。,54,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2,)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分类标准:民事权利依其作用不同,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抗辩权。,具体权利种类:,支配权: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包括对物之请求权和对人之请求权,等,如债权的核心就是请求权。,55,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变动权:又包括抗辩权、形成权、可能权。,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形成权,:形成权,又称变更权或能为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自己和他人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Eg,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可能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而使他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Eg,代位权。,56,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抗辩权的特征:法定性、被动性,抗辩权分类: 消灭性抗辩权和延缓性抗辩权,消灭性的抗辩权,又称永久的抗辩权或排除性抗辩权,是指可以永久阻止请求权的行使效力的抗辩权。,Eg,合同无效,所谓延缓性抗辩权,又称一时的抗辩权,是指只能暂时阻止请求权的行使效力的抗辩权。,Eg,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权,57,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形成权的分类,划分依据:依行使的效力不同可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 效力为消灭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为消极形成权。一,般的形成权,如撤回权、撤销权、终止权、解除权等均,为消极形成权;, 形成权行使的效力为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因而发生的,为,积极形成权。如承认权、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形成权的几个特点:,不可单独让与性。,不可附期限或条件,以使相对人处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多受除斥期间的限制。,58,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民事权利,支配权,请求权,变动权,抗辩权,形成权,可能权,相互对立,对世权,对人权,59,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3),绝对权与相对权,划分依据:民事权利依权利人可以对抗义务人的范围,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为不确定的一般人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向一切人主张权利,因而又称对世权。,相对权: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只能,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60,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4,)主权利与从权利,划分依据:民事权利依其相互关系,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主权利是指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民事权利中,居,于主导地位、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Eg,债权与担保债的抵押权,前者是主权,利,后者是从权利。,主权利移转和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61,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划分依据:民事权利依其是否具有可移转动,可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专属权:专属权是指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享有、原则上不得,转让和继承的权利,如人身权,非专属权:非专属权是指不专属于权利人一身享有、可转,让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注意:我国的国有土地、水流、矿产资源等的所有权也具有,专属性。,62,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6,)既得权与期待权,划分依据:民事权利依其实现要件是否已经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既得权:既得权是指全部要件已经齐备,从而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期待权:期待权是指实现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待其余要件,发生后才能实际享有的权利,如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就是期待权。,63,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请求权的法学思维方法,(,1,)请求权与支配权的区别,支配权:直接性、 排他性,请求权:相对性、 非公示性,(,2,)请求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请求权与诉权,64,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请求权与债权, 债权为请求权的基础权利:依据合法有效的债,可以请,求对方作出给付行为。因此,请求权的行使需要有基,础,其中之一就是债权。, 请求权是债权的作用之一 (,P72,注释,11,),债权的效力有三:给付保持力,请求力,执行力, 当然,物权也可以产生请求权,如: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65,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财产权,人身权,债权,物权,人格权,身份权,典型的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权利侵害的赔偿请求权,请求权,(不过此,时的请,求权为,权利受,侵害而,产生的),民事权利,权利侵害的赔偿请求权,由上图可见,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66,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请求权与其基础权利,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其他权利受到侵犯后,也会产生请,求赔偿的请求权。,因此,其他权利是请求权的基础权利,当基础权利受到损,害的时候,享受权利者可以享有请求权。,67,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请求权与诉权,诉权是私人请求国家予以保护的诉讼权利,存在与个人与国家之间,属于公权。,请求权是私权,是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法律为了保护请求权,都赋予请求权诉权,即当对方不履行义务时,请求权人可以诉请法院强制对方履行。,68,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3,)请求权基础,任何一个请求,都必须找到请求权基础,否则法院将,难以保护该请求权。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是指足以支持某项特定请求权之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检查次序,:,合同上的请求权,类似合同关系上的请求权(例如无权代理等),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其他请求权,69,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4,)请求权竞合,权利竞合的概念 (参见教材,p77,),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生同一结果,此乃权利竞合。,请求权竞合的概念,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但当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均归于消灭。各个请求权之间各自独立。,违约责任请求权和侵权责任请求权的竞合,(,参见教材,p77),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70,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请求权竞合的案例:,案例,1,:,某甲向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 一个周末,甲全家外,出,忘记关掉电视的电源,电视起火并引燃家具,造,成损失。 甲请求商场赔偿损失。,案例,2,:,张某生病去医院就诊,医生对之手术。而在手术中误,把健康的器官切除。张某请求医院赔偿其损失。,71,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5,)请求权的法律思维,处理实例的主要方法: 历史方法,请求权方法,案例,1,:甲于,3,月,1,日致函乙,略谓:“愿出售某画,价,金,100,万,须于,3,月,10,日前函复。” 该信,3,月,3,日到达乙。 乙于,3,月,7,日回复,决定购买该画,,该回复信,3,月,9,日到达甲。,3,月,4,日, 丙向甲出,价,120,万元购买该画,于是甲立刻致函乙,表示,撤回前函,且,3,月,5,日到达。,问:甲究竟应该向谁交付该画?,(此部分参见了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72,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思路一:历史的方法,(以时间为顺序,根据案情发展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化),1,日,甲致函乙,3,日,信件到乙,4,日,甲再次致函乙,表示撤回前函,6,日,甲的第二函 到达乙。,7,日,乙回复同意购买。,9,日,乙的回信到达甲。,1,日,甲致函乙(发出要约),3,日,信件到乙(要约生效),4,日,甲再次致函乙,表示撤回前函。(要约的撤回),6,日,甲的第二函 到达乙。(要约撤回函到达时间,但是他发出的要约,不能撤销,所以无效。),7,日,乙回复同意购买。(承诺作出),9,日,乙的回信到达甲。(承诺到达时效,合同成立),则当然应该交付给合同相对方乙了。,73,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思路二:请求权的方法,即在处理实例应该以请求权基础,,或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为出发点。上述案例中,考,察乙应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的时候,按照请求权方,法,首先应该找到支持乙向甲主张其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基础),思路如下:,依据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可见,乙能否向甲请求交付该画,必须适于第,135,条,在此条法律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请求甲交付该画。因此,问题转化为:甲乙之间的合同效力问题了。,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从要约、承诺两个方面考察合同。,承诺方面:,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乙,7,日复函,同意,就是承诺了),74,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那么,看看承诺什么时候生效。,第,26,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则看看何时承诺达到要约人:,9,日到达。则乙的承,诺生效了。),虽然有了 乙的“承诺”,但是“要约”是否成立呢?,则要约方面:,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甲,3,月,1,日致函,就是要约了),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日到达乙,则要约生效了),第,17,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虽然甲,4,日写信撤回,但是晚于要约到达的时间,,所以撤回无效。),75,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案例2:甲的电视故障了,5月1日晚 请经营电气行的乙,前来修理,乙即允之,并于5月2日晨派技工丙前,往。丙修理完毕后,离开之际顺手牵羊,窃走钻戒,一只。,问题: 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思路一:历史方法,5月1日,甲 乙,说明请求,乃要约(台湾民法9条),乙同意甲的请求,承诺之。承揽合同成立(490条153条),5月2日,丙前往,丙为乙的使用人,履行合同义务,丙窃走戒指,侵犯甲财产权,应该赔偿(184条),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关键看受雇人是否因为“执行职,务”而侵犯甲权利。由于偷窃和维修没有关系,故这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乙对此不承担责任。,76,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思路二: 请求权的方法,问甲能否向乙请求赔偿,根据台湾民法,188,条之规定,,“就是雇佣人对于被雇佣人执行职务对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关键看丙之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77,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重点把握:案例分析中的来回穿梭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的思考过程。,()请求权基础的结构分析,请求权基础就是支持一方向他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按照其形态划分,可以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性法条,拟制性法条,78,四、民事法律关系内容,请求权专题,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完全性法条是具有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规定。这种完全性,的法条就是所谓的请求权基础。,注意:归责事由不同于完全性规范。,Eg,:债务人之代理人或者使用人关于债的履行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债务人应与自己之故意或者过失,负同一责,任。,甲卖钢琴于乙,派丙送货,结果丙耽误而取消乙之演唱会。则甲由于丙(甲的使用人)的过失而承担责任,此乃 “归责事由”,而不是完全性规范。,不完全性法条:,可分为定义性法条和补充性法条,79,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1,、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p58,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问: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与民事权利的变动之间有何关系?,答:法律关系的变动不同于权利的变动:,(,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与权利之发生不一致。,Eg,法律关系产生,但是权利为负有条件或者期限的,(,2,)两者的变更也并不一致。,Eg,变动具体的权利而主体间法律关系依然不变,(,3,)消灭也可能不一致。,Eg,租赁关系不消灭但是可能租金请求权因以及支付,而消灭,80,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权利的发生,民事权利的绝对发生,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民事权利的相对发生,(权利的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设定的继受取得,2,、民事权利的变动的分类,p59,81,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权利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改变原有主体),民事权利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权利内容的变更:如抵押权顺位变化,82,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3,、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含义: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要点: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其作用在于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动,分类:自然事实,人的行为,83,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问题:如何理解“人的行为”和“客观情况”?,行为是客观情况么?,(,1,) 自然事实,定义:行为人行为之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分类:状态和事件,状态: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事件:客观情况的发生。,注意:无行为能力人、精神病人的行为,以及完全行为能力,人无意识、神志错乱中的行为,都是事件。,(,2,) 人的行为,定义:人有意识的活动。因此,无意识的活动就不是行为。,84,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其他行为,意思通知,事实的通知,感情的表示,分类:,民法上的行为,行政法上的行为,.,85,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关系的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 包括意思通知,Eg,义务履行的要求和拒绝、要约的拒绝,观念的通知,Eg,承诺迟到的通知、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感情的通知,Eg,被继承人对有遗弃或虐待行为的继承人的宽恕表示,比较:,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有意思表示,,但是前者的效力由意思表示的内容决定;而后者的效力由法,律直接决定。,86,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事实行为:又称非表示行为,不以表示内心的意思为必要。,此特征使其区别于属于表示行为的法律行为。,Eg,加工、 先占、添附、遗失物的取得,特别注意:事实行为不适用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特别是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理由在于:事实行为与行,为人的个人的意思表示无关,只要有此行为,就,发生相应的效力),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其他行为:除了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Eg,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此类行为是“阻却,违法的行为”:本属违法,但是由于特殊原因,法律上不认为其违法。),87,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4,、民事法律事实构成,含义: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通常情况下,一个民事法律事实足以构成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互结合,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如遗嘱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就有赖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等民事法律事实。,88,六、民事义务,1,、民事义务概述(参见教材,p81,),定义:法律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约束。,注意:一般都是权利义务的对应。但是有例外:,(,1,)无权利的义务,Eg,合同法中不可抗力时的通知义务,(,2,)无义务的权利,Eg,形成权,89,七、民事责任,1,、民事责任的含义:,责任的三种含义,(,参见教材,p82),职责(,responsibility,),义务(,obligation,),法律责任(,liability,),2,、法律责任分类:,(,1,)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过错责任:一方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其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严格责任:承担责任一般不以过错作为要件。,比如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产品责任。,公平责任:双方都无过错,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下,责令加害人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责任形式。,90,七、民事责任,(,3,)按份责任、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多数自然人之间按照法律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各自承担一定份额的责任。,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之间依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连,带的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权利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债务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对外,承担了责任的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他应该承担的份额。,不真正连带责任: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此时数个债务人间所有,所负的责任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例子,91,七、民事责任,Eg,甲委托乙保管财产,因丙的不法行为而致使财产损毁灭,失,则甲对于乙享有违约请求权,同时甲对于丙也有侵,权的请求权。,(,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财产责任: 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返还财产,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赔礼道歉,92,七、民事责任,3,、民事责任和民事义务之间的关系(参见教材,P82,),(,1,)罗马法中: 民事责任包含于债务中,义务和责任不进行,区分。,(,2,)英美法学中:责任为不履行义务的当然结果。,(,3,)日尔曼法中:责任与义务进行区分,,义务为“当为”;,责任为“替代”;,强制义务人的给付义务,则为责任之存在。,93,七、民事责任,4,、民事责任的本质,(,1,)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责任的违反就含有民事义务),(,2,)民事责任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当权利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时:,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当权利没有直接的义务人的积极作为时:,民事权利,权利侵犯之责任,(,3,)民事责任是连接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民事权利,诉权,法律责任的承担,(,4,)民事责任为一种特别债,94,七、民事责任,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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