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常州市所得税汇算清缴深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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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11年度常州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口径,常州如来纳税人俱乐部,2012-3-27,28,1,常州国税2011,1、一外商投资企业,2006年注册成立时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假设汇率为1:8),2010年减资500万元美元(假设汇率为1:6),汇给非居民投资方,由于汇率变动使得减资产生的差额100万人民币,企业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请问该资本公积是否需要征企业所得税?,2,答:企业减资时,如股东放弃留存收益及其他权益的部分,应作为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3,解读,借:实收资本400,贷:资本公积100,贷:银行存款300,缴企业所得税(假设25%),借:资本公积25,贷:银行存款25,4,常州国税2011,2、中外合作企业,中方撤出,原合作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中方撤出时未带走任何资产,企业减少了注册资本,同时增加留存收益,那么此减资行为是否认为中方属于捐赠行为,捐赠对象是谁?,5,答:此减资又增加留存收益的行为应视同原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将撤销的投资资产无偿捐赠给该外商独资企业进行所得税处理,中方撤资且放弃权益形成的投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外商独资企业接受捐赠时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平?,6,常州国、地税2011,3、券商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实现时间?,答:权证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发行权证取得的款项按照会计准则作为企业的金融负债,是发行人与权证持有人之间达成交易合约的一个约定金,发行人为履行合约所应支付的成本、费用,将产生的损益,受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左右,在发行权证时无法确认,因此当权证持有人行权以及权证到期注销时符合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7,常州国、地税2011,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第0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8,答:首先,根据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9,解读,财税2008151号,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0,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11,常州国税2012.3.6,关于适用财税201215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以下简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12,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专用设备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认证。2011年12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已认证抵扣初次购买专用设备税款的纳税人,应在申报全额抵减专用设备费用的当期,同时对该专用设备的税额作进项转出。,13,纳税人非初次购买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按照原有规定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全额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二、发生并实际支付的所属期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14,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及技术维护提供商,我局目前涉及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机动车税控系统)。,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提供商:常州航天信息有限公司;,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供应商:恒宝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税控系统由总局提供免费技术支持。,15,四、,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及技术维护费用标准1、专用设备价格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和读卡器,目前执行的价格为1416元/套(金税卡1188元/块、IC卡79元/张、读卡器149元/台);机动车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目前执行的价格为690元/套。,16,2、技术维护费用价格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用目前执行的价格为370元/年;机动车税控系统由总局提供免费技术支持。,17,五、专用设备提供商应对销售的专用设备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维护提供商在收取技术维护费开具发票时,应在发票上注明技术维护的服务期。,18,六、专用设备或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参考:购入专用设备、支付技术维护费用时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19,抵减增值税税额时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20,购入的专用设备已申报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21,常州国税一分局说明,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2,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为1416+370=1786元,如果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2000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1786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为214元;如果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1500元,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1500元,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为0元,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286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确保每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 0,不能为负数。,23,2、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0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24,例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文件规定有可抵减金额1000元,如果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为1500元,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1000元,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为500元;如果第10栏“本期应纳税额”为800元,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填800元,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为0元;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200元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确保每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2栏“应纳税额合计” 0,不能为负数,25,常州国、地税2011,5、根据总局2011年50号公告的规定,对以前取得逾期未抵扣的进项税金现可重新申请进行抵扣。企业在当时进行财务处理时,已将进项税金计入存货或资产的成本并按规定计入产品成本或计提折旧的,重新抵扣时所得税如何处理?,26,答:根据总局50号公告经税务机关比对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若相关年度税负一致的,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若相关年度存在税负差的,应追溯调整已税前扣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应缴纳的所得税后直接在当年度补缴。,27,解读,2009年1月买设备,有10万进项税逾期未抵扣,计入了固定资产原价,按10年计提折旧,每年1万,09、10、11三年已税前扣除3万,如果三年得税率与11年都是25%,则在11年汇缴时调增,,调增多少?如已计入存货或相关资产的成本并税前扣除的,这里已扣除是3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把后7年的一起扣回来了,税率?,28,2009年1月买设备,有10万进项税逾期未抵扣,计入了固定资产原价,09年企业所得税率25%,10年15%,11年25%,补税0.25+0.15+0.25,后7年的用什么税率?,29,常州国税2011,6、某公司在2011年7月1日前有11笔代持业务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减持清算,属于其他企业的减持收益已付给各相关企业,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9号公告中“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的情形?,30,答:如相关企业对此经济事项尚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则不应属于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应按39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31,解读,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32,(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33,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34,常州国税2011,7、2009年6月1日A企业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出租汽车给B企业,租赁期限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B企业201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租金90万元。如何确认租金收入?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如何计提折旧?,35,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经营性租出的固定资产为出租方所有,其折旧由出租方按照实施条例第59、60条有关规定计提并税前扣除。,36,解读,条例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37,条例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38,承租方可以预提?,发票?,34号公告,合法凭证,汇缴时,39,常州国、地税2011,8、房地产企业售房时进行抽奖活动,凡购房者均可参加抽奖,奖品为汽车、电瓶车等。此费用所得税如何处理?,40,答:房地产企业对购房者进行的抽奖活动,属于一种促销手段,应计入销售费用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是对购房者以外的对象,为宣传本企业而发生的费用,按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41,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0号,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42,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43,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4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45,奖品为汽车、电瓶车,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第八款规定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46,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明确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文号:皖国税函2009105号 一般纳税人在交际应酬中所赠送的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不需按视同销售中的无偿赠送征收增值税。,47,常州国、地税2011,9、目前房地产企业支付给营销、代理等销售机构的费用名目繁多,如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策划费、广告费等,其税前扣除如何把握?,48,答: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支付的销售费用(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委托境内机构销售,按财税200929号文件规定税前扣除。佣金或手续费包括顾问费、咨询费、手续费、策划费、劳务费,以及诸如佣金或手续费性质的、用于开发产品销售的费用。,49,常州国税2011,10、增值税明确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失控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答:失控票属于不合法票据,因此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50,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09号,发文日期:2008年12月08日【全文有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8124号)收悉,批复如下:,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外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外贸企业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退税时可不比对该失控发票的电子信息。,51,常州国、地税2011,11、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能否在福利费中列支?,答:企业职工医疗费用参加社会统筹后实际未报销的部分可以在福利费中按规定税前扣除。,52,常州国、地税2009,在劳动部门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险外,企业在其他保险机构办理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内扣除?,答:在社保部门未完善补充保险体系前,企业在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的补充保险,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允许据实在税前扣除。,53,常州国、地税2010,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54,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表述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账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账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55,常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常州市市本级系统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的通知,常政发2009176号,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56,第七条扩大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中明确规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结余金额超过1500元的部分,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可用于支付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或用于支付本人、配偶或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用,,也可用于购买本人的商业医疗保险。,57,58,允许闲置和富余的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发挥地方政府的行政组织优势和商业保险的专业管理优势,在保障惠泽于民的前提下,做实医保个人账户,有效实现个人账户积累和医疗风险抵御功能,这是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政府共同实践和探索的惠民利民之路。,59,产品目前有A、B款:其中A款还本分红重疾保障(健康储蓄账户)、B款为高额重疾保障,龙城健康宝,B款,A款,四金一免 储蓄健康,高额保障 重疾无忧,60,还本付息分红,确保资金保值增值,35+8种重大疾病,保障全面,可以单位集中办理,享受宽松核保,保费豁免条款,经济零负担,产品主要,特色,A款,61,A款,两全无忧虑 还本百分百,重疾有保障 额外送关爱,可享,35,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和,8,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一旦确诊满足给付条件,即行定额赔付。,保险责任,保费可豁免 经济零负担,保费支付期间,可享,35,种重大疾病保费豁免权益,即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免除投保人此后各期的交费义务,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期,视同全期交费,领取,110%,满期保险金,(,主险,),满期,最少享受所交保费总额,110%,,实现资金还本、增值;,重大疾病保障金额;,参与年度公司经营成果分享,红利累积生息,满期一次领取。,62,35种重大疾病,8种特种疾病,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急性出血性坏死性胰腺炎,原发性心肌病,持续植物人状态,全身性重症肌无力,坏死性筋膜炎,终末期肺病,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肌营养不良症,严重多发性硬化,严重克隆病,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轻微脑中风,,冠状动脉介入手术,心脏瓣膜介入手术,视力严重受损,主动脉内手术,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63,低费高保额 保障更有力,重疾有保障 额外送关爱,可享,35,种重大疾病保险金和,8,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一旦确诊满足给付条件,即行定额赔付。,保险责任,消费型,体现保险风险保障本质,在有限的资金投入下获得更高的保障额度,,35+8,种疾病覆盖范围之广,行业领先。,未满期退保,可享受退保金,B款,64,选保期自主灵活,有缴费5年、10年和20年,可保至60岁、70岁和80岁,多种缴费方式供客户进行选择。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保险期间,在分解交费压力的同时,为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灵活多样的保险期间选择。,65,投保示例,李,先生,,30,周岁,为自己投保,3,份“龙城健康宝”,A,款,保险期间至,70,周岁,首年及以后各年交费,1500,元,分,2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刘女士,,,30,周岁,,同上投保。,个人情况,一: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金*,110%,1500,*20*110%=33000,公司红利分配并累积生息,分红利率,0.05 ,二:保险期间保险责任,8,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单次为,14485,元,最多可提前给付,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48282,元,保费豁免,一: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金*,110%,1500,*10*110%= 33000,公司红利分配并累积生息,分红利率,0.05 ,二:保险期间保险责任,8,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单次为,16425,元,最多可提前给付,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4750,元,保费豁免,A款保障利益(李先生),A款保障利益(刘女士),66,投保示例,李,先生,,35,周岁,为自己投保,3.2,份“龙城健康宝”,A,款,保险期间至,70,周岁,首年及以后各年交费,1600,元,分,1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刘女士,,,35,周岁,,同上投保。,个人情况,一: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金*,110%,1600,*20*110%=17600,公司红利分配并累积生息,分红利率,0.05 ,二:保险期间保险责任,8,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单次为,7760,元,最多可提前给付,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5866,元,保费豁免,一: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金*,110%,1600,*20*110%=17600,公司红利分配并累积生息,分红利率,0.05 ,二:保险期间保险责任,8,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单次为,8898,元,最多可提前给付,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9661,元,保费豁免,A款保障利益(李先生),A款保障利益(刘女士),67,投保示例,李,先生,,40,周岁,为自己投保,3,份“龙城健康宝”,A,款,保险期间至,80,周岁,首年及以后各年交费,1500,元,分,20,年,交清,红利累积生息,。,刘女士,,,40,周岁,,同上投保。,个人情况,一: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金*,110%,1500,*20*110%=33000,元,公司红利分配并累积生息,分红利率,0.05 ,二:保险期间保险责任,8,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单次为,6218,元,最多可提前给付,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0727,元,一: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本金*,110%,1500,*20*110%=33000,元,公司红利分配并累积生息,分红利率,0.05 ,二:保险期间保险责任,8,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单次,7509,元,最多可提前给付,3,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5029,元,A款保障利益(李先生),A款保障利益(刘女士),68,龙城健康保(太平洋寿险),激励费用(企业财务经理)统一办理,一次性趸交 2%,5年期缴费 7%,激励费用(企业财务经理)提供平台员工自愿办理,一次性趸交 1.6%,5年期缴费 6%,10年期缴费 8%,69,常州国、地税2011,12、借款注册成立公司,成立后将所借款项还给他人,账务处理将此款项长期挂在“其它应收款”。长期挂账的其它应收款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70,答:借款注册的公司注册后抽逃资金挂“其它应收款”的,公司有贷款等利息支出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第312号)的规定处理。,71,解读,国税函20093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2,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73,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如何处理?,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中的计算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在2008年12月19日注资,按章程及公司法规定两年内全部注册资本金到位即2010年12月19日。而截止到2010年12月19日仍有部分注册资本金没有到。那么对借款利息不允许扣除的期间如何把握?,74,第1种理解:2010年不允许企业所得税扣除的利息是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此10天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假设该10天的借款余额无变化)。如果2011年6月30日全部到位,则(此半年期的借款利息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不得抵扣。,75,第2种理解:2010年12月19日未到位,则按照文件的内容中“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2010年全年的贷款利息都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并追溯2009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如果2011年6月30日到期,那2011年全年的贷款利息按公式计算不允许抵扣额。请问以上两种理解哪个正确?,76,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77,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综上,您的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04/11,78,常州国、地税2011,13、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算账问题,所得税如何处理?,如A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向其关联方借款3000万元,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资本额500万元。某期间对外借款发生的利息额300万元,其中由于该期间投资者投资未到位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50万元(300*500/3000);,79,超债资比例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200万元300*(1-2/3000:500)。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利息额为250万元。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超过债资比例发生的利息支出存在重复不让扣的问题,请省局明确。,80,答:按上例,投资者由于投资未到位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50万元,则可以税前扣除的为250万元;250万中,超债资比例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0万元250*(1-2/2500:500)。综合以上因素,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万元。,81,解读,财税2008121号,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82,常州国税2011,14、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股东,从公司账上借取款项,款项长期挂“其它应收款”。此业务所得税如何处理?,如地税部门已确认为股利分配并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可不确认利息收入;否则按以下规定执行:(1)公司有贷款的,与“其它应收款”金额相当的贷款的利息支出不予税前列支;(2)公司无贷款的,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认利息收入。,83,常州地税2011,关于个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根据财税【2003】158号和财税【2008】83号文件精神,经请示省局,按以下口径执行:,1、对企业投资者个人或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税。,2、对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如果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的,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84,解读,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85,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86,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87,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88,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8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江苏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以企业资金为个人购房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苏地税发2007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90,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91,(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92,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93,财税200883号将原先财税2003158号文的“及其相关人员”变更为“企业其他人员”就大大增加了税法所调控的范围,换言之将企业投资人与高管变更为全体企业人员。因此,财税200883号也明确规定其他人员取得该类款项视作“工资、薪金所得”,而财税2003158号文显然没有那么宽广的征管范围。这或许也主要针对绩效优良的企业为逃避个人所得税而通过其他应收款挂账的一种行为,但这种现象毕竟不很普遍。,94,也正因为财税200883号将范围包括了“企业其他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对于“其他应收款”的挂账也需要更为谨慎的处理。因为财税2003158号文仅对投资人借款予以规范,而财税200883号扩大到全体员工,对于日常正常的企业员工经营性借款也要及时借及时还尽量不跨年度。即便要跨年度也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以免交不必要的冤枉税。,95,一年不还?当年年底不还?,财税2003158号-年底,国税发2005第120号-1年,国税发201054号-年底,96,国税发2005第120号,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9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加强个人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性支出和从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相应所得,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9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对投资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从法人企业列支消费支出和借款的,应认真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和检查,对其相关所得依法征税。涉及金额较大的,应核实其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资金用于投资者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消费性支出和财产性支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99,如果是经营性的借款,务必要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拿到经营性借款的凭据。,100,常州国税2011,15、政策性搬迁企业,一般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在搬迁过渡期内,企业能否继续计提房屋折旧和摊销土地使用费?,答:1、因企业搬迁停用的固定资产,不属于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计提折旧的范围,因此,若房屋、土地产权仍归企业所有,按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可以计提折旧。,101,2、企业能否继续计提原固定资产折旧和摊销原土地使用费,关键要看企业与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合同,若合同明确政府(土地储备中心)支付的补偿款中已包含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并明确将地块所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102,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材料移交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时间,则说明企业已不再拥有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附属物的所有权。因此,企业从有效产权证明移交的当月起,不能摊销并税前列支搬迁合同涉及的土地使用费,从有效产权证明移交的次月起,不能计提并税前列支搬迁合同涉及的固定资产、土地折旧。,103,第1点是江苏国税2011年3季度的答复,第2点早在2009年常州国、地税汇缴口径中明确,政策都受制于省局?,104,常州国、地税2011,16、某房地产企业,开发了某商业街,但采取只租不买的形式,将店铺对外租赁,签订的租赁合同上明确,租赁期10年,租金逐年递增,前三年免租,但要缴纳订金。该部分订金超过前三年租金之和。对于前三年的订金,能否确认为前三年的租金收入?,105,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如订金的实质为租金的,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而不是在租赁期扣除免租期后的期间内,按直线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收入。,106,解读,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107,常州国、地税2011,17、某企业购进土地,按照10年的时间进行摊销,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于法律或合同规定使用年限高于10年的,企业可以选择吗?,108,答:根据无形资产准则第17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故购入土地使用权法律或合同年限高于10年而会计核算却按10摊销的,应当认为存在会计差错或会计估计不正确。所得税处理时应按法律或合同规定的高于10年的时间分期摊销。,109,常州国税2011,18、企业外购的土地和房屋的金额无法分开核算,是否可以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是购买土地自建房屋?,答:企业外购房屋,如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金额无法分开核算,相关土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一并计入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如企业购买土地自建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110,解读,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111,(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112,第四十七条 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113,小企业会计制度:无形资产,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114,企业会计准则,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指南: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应当考虑的相关因素,根据本准则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115,土地使用权的处理,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116,2013年起小企业会计准则,分开核算,117,无形资产土地摊销,提问人:杨衡,提问时间2012-03-13,我公司是2010年新办企业,经营期限20年,于2011年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期限50年,据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说,应按企业存续期限20年摊销,南京地区税务部门允许按20年摊销和税前扣除,请问常州地区是如何规定的?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欢迎您再次咨询!常州国税2012.3.14,118,常州国、地税2011,19、安装在房屋等建筑物上的监控设备按几年计提折旧?是否随同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答:监控设备属于之后安装的,作为固定资产单独管理的,按电子设备3年计提折旧。如在建房时就一并安装,并入房屋价值的,应按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计提。,119,常州国税2011,20、如何理解25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答: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120,常州国、地税2011,21、以往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的,可否根据25号公告重新提出申报税前扣除?,121,答: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对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不符合损失认定条件,且经税务机关审批不予批准的,属于25号公告生效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纳税人按照25号公告重新申报的,除有,新的证据证明,现已符合损失认定条件的以外,税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122,新的证据,现已符合损失认定条件?,按88号文的条件?,还是按25号公告的条件?,123,北京西城国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纳税人自2012年1月起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原则来把握。即对于确认的2011及以后年度的损失,按照25号公告明确的程序及要求报送的资料进行报送。对于确认的2008-2010年度的损失,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57号文件及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不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及法定资产损失,按照25号公告规定的报送程序要求进行报送。,124,北京西城国税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对于确认的2007年度以前的损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国税函2008264号及国税函2008624号等财产损失的确认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不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及法定资产损失,按照25号公告规定的报送程序要求进行报送。,125,常州国、地税2011,22、我市一企业通过经纪公司与职业高尔夫球员签订业务宣传合同,约定:企业赞助球员球杆等比赛用品;若球员取得一定比赛名次,则给予相应档次奖金。问:发放的奖金如何定性,是作为广告宣传费还是赞助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如果作为宣传费,具体细节如何掌握?,答:视合同内容,赞助的用品应作视同销售,奖金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作为广告业务宣传费。,126,常州国税2011,23、2008年1月1日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名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未明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或称交际应酬费可否列入开办费中。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开办费不含此项,而原外资企业税法规定筹办费含此项(税务总局86财税外字102号)。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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