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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课件,传染病是什么?,是由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感染人体后产生的有传染性的疾病。,传染病流行的原因,“传染病的产生一是自然变异;二是人为导致(这在生物技术上是可能的)”,人口行为改变,技术与工业改变,国际旅游与贸易,环境改变土地使用,公共卫生措施破坏,微生物的适应改变,宿主易感性,疾病传播,新疾病,传染病,传染病感染过程的表现有哪些?,病原体被清除,隐性感染,显性感染,病原携带状态,潜伏性感染,传染病流行的基本条件?,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影响流行过程的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传染病防治措施,三个基本环节,:,管理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疾病的流行强度,疾病的流行强度是指 某重疾病在一定时期内,在某地区某人群中,发病数量的变化及其病例间的联系程度,常用散发暴发及流行等表示,卫生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健康权的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进步,4、公平与自主原则,5 、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6 、动员全社会参与的原则,7 、卫生监督的原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其中的健康权,是指公民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躯体生理机能正常和精神状态完美的权利.它不仅涉及医疗卫生保健,而且延及影响健康的各种因素,诸如饮水卫生,食品卫生,营养保障,卫生设施与住房,职业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与信息,生殖卫生等.,传染病立法的过程,传染病可以不同的方式危及不特定的人群,人类与传染病的斗争中不断加深认识。统治阶级也逐步认识其到对社会、经济的危害。,1848年,英国通过公共卫生法案,以立法的形式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管理。,继英国立法后,法国、德国、美国竞相效仿。,我国传染病法规的立法,我国在卫生领域最早立法的是传染病防治的法规。 1978年颁布了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 1986年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1989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这是实施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法律之一。,使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从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修改前七章四十一条, 修改后九章八十条 第一章 总则 总则第二章 预防 传染病预防第三章 疫情的报告和公布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第四章 控制 疫情控制 第五章 监督,医疗救治,第六章 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第七章 附则,保障措施,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传染病防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传染病防治的,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6.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的规章,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 ,国 家 标 准,GB15973-1995麻风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5974-1995梅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75-1995淋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5976-1995我国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标准,GB15977-1995日本血吸虫病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5978-1995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GB15983-1995麻疹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GB15984-1995霍乱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5-1995丝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6-1995黑热病(内脏利什曼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7-1995传染性肺结核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8-1995布鲁氏菌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89-1995疟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0-1995乙肝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1-1995鼠疫诊断标准,GB15992-1995鼠疫控制及考核原则与方法,GB15985-1995丝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15993-1995猩红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4-1995流行性感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5-1995钩端螺旋体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6-1995流行性出血热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7-1995白喉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8-1995百日咳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5999-1995丁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000-1995HIV/AIDS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001-1995伤寒、副伤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002-1995细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393-1996新生儿破伤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394-1996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853-1997结核病监测指标,国家标准,GB16882-1997动物鼠疫监测标准,GB16883-1997鼠疫自然疫源地及动物鼠疫流行判定标准,GB16884-1997流行性脑脊髓灰质炎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6885-1997布鲁氏菌病监测标准,GB17009-1997风疹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0-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1-1997戊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2-1997感染性腹泻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3-1997包虫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4-1997狂犬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5-1997甲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6-1997流行性腮腺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17010-1997丙型病毒性肝炎诊断标准,GB19085-2003,商场、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传染病防治的文件,流行性乙型脑炎诊断标准,流行性地方斑疹伤寒诊断标准,急性出血性结膜炎诊断标准,登革热诊断标准,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 2001,医务人员艾滋病病毒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原则(试行),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志规定,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试行),急性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规定,国家标准,消毒卫生,标准、规范、文件,GB15979-2002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80-1995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GB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的评价方法与标准,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6383-1996医疗卫生用品辐射灭菌质量控制标准,GB14930.2-9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GB14934-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T17218-199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HG/T 2777-1996 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GB 17988-2004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QB/T2493-2000纸尿裤(含纸尿片/垫),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现场消毒规范,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消毒技术规范,医院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CJ/T3025-199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T3028.1-1994臭氧发生器,CJ/T3028.2-1994臭氧发生器臭氧氧浓度、产量、电耗的测量,GB19082-2003医用一次性防护技术要求,GB19083-2003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GB19084-2003普通脱脂棉口罩,GB19104-2003过氧乙酸求,GB19105-2003过氧乙酸包装要求,GB19106-2003次氯酸钠溶液,GB19106-2003次氯酸钠溶液包装要求,GB19107-2003过氧乙酸含量测定,GB19108-2003次氯酸钙包装要求,GB18278-2000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工业湿热灭菌, 洁净手术室建筑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饮用水,标准、规范、文件,GB5749-,200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11730-89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CJ94-199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传染病防治监督的主要内容,对传染病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的监督检查。,对法律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职责或义务进行督查、指导。,对所辖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方面制定的计划、规范、措施、方案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政府的法律责任,政府的法律责任,领导传染病防治,制定并组织实施传染病防治规划,负责传染病防治经费落实,公布甲类以外的传染病病种,公共卫生设施的建设、改造,预防接种,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防治力量的组织,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的,紧急措施,的决定与解除,疫区,的宣布与解除,疫区,封锁与解除,各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工作,公布乙、丙类传染病病种,疫情的通报和公布,增加或减少菌(毒)种,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医疗卫生人员调集,铁路、交通、民航部门,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在本系统内行驶传染病管理监督权,交通卫生检疫,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同人畜共患传染病有关家畜家禽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公安部门,协助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源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非典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的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出入境检疫部门,出入境卫生检疫,疫情通报,其他部门:医药、工商、水利、城建、民政、邮政、广播电视等,机构的责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传染病防治规划、计划方案的实施,传染病的监测,疫情报告,组织、指导预防接种,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与评价,对甲类传染源污染场所的卫生处理,对传染病病人进行医疗观察等措施,提出疫点、疫区的建议与疫情控制方案,医疗保健机构,的职责,疫情报告,预防接种,医疗救治,传染病的监测,地段内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消毒隔离、预防院内感染,对传染源污染场所的卫生处理,对传染病病人等进行隔离治疗、医疗观察,采供血的职责,生物制品生产单位,消毒产品生产单位,饮用水处理单位,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尸体处置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传染病监督检查具体内容,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对象:1.医疗机构:综合性医院、血(浆)站、结防站、卫生站(所、院)等。,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查方式:1.传染病报告制度;,2.是否有专人负责;,3.是否建立门诊日誌、住院登记本、检查检验登记本、传染病报告登记本、传染病报告卡,并进行核查。,4. 报告网络的运转与核查,5. 个案的审核、订正、补报、重卡剔除、疫情分析与报告,传染病的分类,非法定传染病,法定传染病,甲类:鼠疫、霍乱(,2种,)。,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25种,)。,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10种,)。,37种法定传染病,有18种可以接种疫苗,传染病公布的三种情况,其他乙类传染病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甲类控制:,国务院公布实施。,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省级政府公布的乙类、丙类传染病,传染病报告程序,传染病,责任报告人,医生工作站,网上直报,填报,报告卡,疫情管理人员录入,CDC,传染病报告时限,发现甲类传染病、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本地区以前从未有过的传染病以及国家已宣布消灭传染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时,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发现乙类传染病病人,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应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报告。,发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有流行趋势或有暴发可能,或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具有传染性的不明原因疾病时,应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传染病执法典型案例,2004年4月北京、安徽发生的SARS疫情,又是一次源于实验室内感染。,安徽确诊 2例(死亡1例),密切接触者共113人。北京确诊7 例,密切接触者共748人(包括病毒所职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这个曾涌现出5位院士的病毒病预防控制所,卫生部责成北京市政府,由宣武区政府 2004年4月23日宣布对其封闭;7月1日宣布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0月14日由北京市宣武区卫生监督所对其作出2万元的行政处罚。,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推行集中无害化处置,禁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登记制度,工作人员培训,建立职业卫生防护,制订应急方案,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符合规定,医疗废物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暂存间符合规定,定期消毒清洁,运送工具符合要求,及时消毒清洁,污水、传染病病人排泄物应消毒,高危险性废物应消毒后处置,不具备集中处置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物处理的一般原则,国际协议中有大量关于公共卫生及有害废弃物安全管理的条例,一个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或法规时应参考下列原则:,医疗废物处理的一般原则,“谁污染谁赔偿”原则 污染者负有法律和,财务的责任,即废弃物的制造 者应依法,投人资金,安全地处理废弃物,保护环,境。该原则同样也考虑了 引起公害的团体责任。,“预防”原则 这是保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手,段。在某种大危害末明确时, 就应假定,它有可能引起危害,应该 “防患于未,然”,制订相应的防护措施。,医疗废物过境转运案例,2006年4月6日晚9:40中央二台经济半小时节目,题目:如此“慈善捐赠” ,美国医疗队来义诊,免费为家庭困难的先心病和白内障手术病人进行手术。以此为借口从美国进口医疗器械,并办理进口通关关文,近期上海、深圳海关查获大量入关垃圾,报关的名称却是医疗仪器,经调查美国爱嘉基金会至少五次打着捐赠的幌子向我国输入医 疗垃圾,在*精神病院的4-5楼成了堆放医疗垃,圾的仓库.,案情分析,在美国,医院三分之一的收入用于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理,美国人每吨医疗垃圾的处理费相当于500克黄金价值,约合8美金每公斤。,由此可以看出上述事件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动机:1、法律意识淡泊,2 、经济利益驱使,3 、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消毒监督,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是否按要求索取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卫生用品是否按要求索取卫生许可证;,消毒工作是否按规范开展,是否按规定开展消毒监测工作,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四类;,实验室分级管理:四级;一、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菌(毒)实验,三、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菌(毒)实验的应获得资格证并取得批准,运输高致病性菌(毒)种实行许可制度,菌(毒)种保藏机构安全保管制度,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督,疫情报告、通报;,传染病监测;,疫情的分析、调查、核实;,疫情控制措施;,医疗废物,消毒,实验室生物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献血者健康征询检查;,血液的检测;,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得非法采集血液;,不得出售血液;,不得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甲、乙、丙型病毒性肝炎、HIV、梅毒检测;结核病患者、痢疾、伤寒、布氏、疟疾(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其他相关单位监督,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饮用水处理单位,大型项目建设单位,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措施的监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传染病监督执法的原则,依法监督,依职开展(省、市、区),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负责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负责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菌(毒)种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职责,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传染病卫生监督工作;,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传染病卫生监督事项。,刑法相关的规定,(三)解释第十三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依照刑法第409条规定,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医疗机构侵权责任,十要点,一:只要有过错有损害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曾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依照这个规定,医疗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具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处于强势的医疗机构,完全可以通过 “医疗事故鉴定”将因果关系予以排除。而作为普通百姓,要证实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非常难了。实际上,有许多的病症,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在医学上也还没有得到解决。,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新的规定,使我国民事赔偿责任原则重新得到了统一,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再成为医疗诉讼中法律考量的核心和重点。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不再是医方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对于处于相对弱势的患者来说,绝对是一个福音。,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同意书是必备法定证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以往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中,医方几乎毫无例外地申请由医学同行组成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法院往往只认鉴定结论,判决结果也只以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为依据。 侵权责任法关于手术治疗、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说明、替代方案说明义务的规定,将证明这些义务的书面证据,包括知情同意书、告知书、其他经患方签字认可的病历记载等,作为证明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前款义务”的必要证据,故不再需要通过鉴定来认定。只要医疗机构拿不出经过患方签字的上述书面证据,就足以认定医疗机构未尽到 “前款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侵权责任法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在需要实施手术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必须及时地向患方说明医疗风险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应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如果医疗机构不能举出书面证据证明其尽到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以及取得了患者或患方的同意,而患者又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未尽到说明义务和患者受损害,成了判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依据,四: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五: 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本来就是严重的过错。在以往的诉讼中,明明是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却很难追究其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完全不需要任何鉴定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结合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而患者因此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六:拒绝提供或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历,推定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客观病历资料有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的义务;医疗机构有根据患者要求提供查阅、复制的义务。,对于这些病历资料,首先,医疗机构不能隐匿;其次,医疗机构必须要按照规定填写;再次,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最后,在患者提出要求的时候,医疗机构必须向患者提供查阅、复制。医疗机构不履行这些义务,就是过错。有过错、有损害,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客观病历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七: 医用产品质量损害可直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使医用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与 合同法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相统一,扩大了患者追偿的责任对象,规定了医疗机构对其向患者提供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及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的合格性负有先行赔偿的义务,为患者维权提供了便利。,八: 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行医权,不得拒绝抢救,北京一家医院曾发生因患者家属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死亡的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和讨论。在患者生命垂危的紧急情况下,是否必须经过其亲属的签字同意,医院才能实施抢救?,侵权责任法五十六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条规定赋予了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的特殊行医权,避免了家属签字和及时抢救之间的矛盾,排除了医疗机构拒绝抢救的借口。 同时,在紧急情况下及时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也成了医疗机构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九:医疗机构负有不得实施过度检查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以往,一些医疗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往往对就诊病人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小病大治,开具大处方,形成天价医疗费用,造成患者不必要的损害和损失。侵权责任法的这项规定,扩大了对就诊患者的保护力度和范围,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和约束,对于控制和降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 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疾病属于个人隐私。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对于这一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对患者负有保密义务。,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第八条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第十条 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案例,谢 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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